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docx
《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州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docx(12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兰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工作制度二一年十一月技术规则和标准类1、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3、兰州市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管理办法(试行)4、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行政管理类1、党组决策制度2、行政决策制度3、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首问责任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6、岗位责任制度7、政务公开制度8、行政执法责任制度9、督办工作制度10、机关党总支工作制度11、机关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12、规划建筑专家会审制度13、测绘管理制度14、信访接待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17、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2、专项制度18、保密制度19、请销假制度20、值班制度21、考勤管理办法22、车辆管理制度23、档案借阅制度效能考核类1、中心组学习考核制度2、政务大厅收办件时效统计周报制度3、规划效能督察月报制度4、时效跟踪考核办法5、规划行政效能考核办法6、目标任务检查考核办法监督监察类1、综合监察制度2、执法监察工作制度3、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机关党总支党员民主评议制度5、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规定技术规则和标准类一、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3、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行政
4、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规划的需要可以向市辖区、开发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城规划、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研究、编制和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
5、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地制宜确定城乡发展目标和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城乡规划的先导性 、引导性与指导性。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体现与保护好兰州市“两山雄峙,
6、一河中流”的自然景观与城市特色,遵循“显山露水增绿,节地减排宜居”的规划原则,加强对视觉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在城关区、七里河区等老城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落实“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景观优化相结合,严格控制建筑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文本及图纸,是城乡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十条 城市、镇实施鼓励开发利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地下空间的政策,其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
7、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管理,为数字城市建设服务,应当加强对城市雕塑、城市色彩、城市广告等城市景观及地下空间管理。第十一条 黄河兰州市区段是兰州市的标志性景观地段,河岸整治与利用应满足防洪、泄洪、通航需要,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线;南北两山是兰州市的生态屏障,是塑造城市特色的重要依托,应加强生态保护及绿化景观建设,并逐步改善现有不利于生态及景观的建设项目。黄河两岸及南北两山地区的规划建设与保护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规
8、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规划的行为。城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级法律、法规、规章和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规定,体现数字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第十四条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
9、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项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其纳入法定规划体系中。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10、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
11、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和市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
13、划及时编制黄河两岸、城市广场、城市出入口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加强城市空间特色和城市建设风貌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审查。设计单位在本市行政范围内承接城乡规划设计任务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所采用的现状地形图,应当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编制城乡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14、定。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初步方案公示之前,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单位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城乡规划初步方案名称、编制机构名称、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城乡规划初步方案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采用各种适宜的形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五
15、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
16、、镇总体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七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17、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亦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镇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文物古迹、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18、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发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现状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核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之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19、书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确需延期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国防、人防、防洪、防震、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城市绿化、工程管线、矿产资源等有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办理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登记、房屋拆迁、规划设计的依据之一。(
20、一)征收集体土地的;(二)公开出让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的;(三)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涉及建(构)筑物拆迁的;(五)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条件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六)分割土地宗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21、,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镇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未
22、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兰州市 规划 土地管理 局机关 党总支 工作制度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