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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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煤矿法定代表人对煤矿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矿职业卫生科是矿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5、本矿职业危害的种类有:粉尘、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噪音、高温、紫外线、工频电场等。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副矿长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把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3、组织对矿各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5、定期组织全矿范围的检查,对各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7、对全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矿总工程师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职业卫生科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安全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全矿各涉危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警示、公告牌的安设工作。 3、负责职工职业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7、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通风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全矿各涉危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汇报工作。 3、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机电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了解掌握全矿设备设施分布使用情况,并建立完善台帐。 3、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监测监控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各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管理及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 3、负责各危害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正常运行。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员工动态管理,及时传递员工上岗、离岗信息。 3、按规定造册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企管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预算与监督使用工作。 3、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层层分解,考核兑现工作。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调度室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各作业场所、设施、人员的动态管理,发生异常及时汇报上级。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技术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不断。 3、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地测科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负责矿地质测量。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职业卫生科搞好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第二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监发[2002]63号)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人员和工程人员共同承担,识别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识别方法、生产施工工艺流程、仪器设备等,并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及时与准确,工作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申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要识别准确,申报项目全面,申报工作及时。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一)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二)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巷道及主要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三)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四)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第三条 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一)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二)监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到相关部门。 (三)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第四条 职业卫生科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一)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 (二)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 第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一)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三)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 第六条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一)监测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二)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七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一)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二)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工程部负责尽快实施。 第八条 监测所需经费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第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一)要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李元中心卫生院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三)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四)必须对职工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五)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条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一)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条 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一)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二)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第五条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一)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二)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一)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三)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五章 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工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第二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制度培训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一)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 (二)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职业卫生科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 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职工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和自我保护。 第三条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五条 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第二条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由职业卫生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业卫生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第五条 职业卫生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一)职业卫生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三)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四)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五)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六)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第六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第七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第一条 在危害地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一)公告栏需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如下: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职业卫生相关违规、违章事件、事故及奖罚措施等。 7、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公告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换。 第二条 签订各类员工聘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与评价可采取书面、口头、公示等方式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要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员工本人。 第四条 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五条 不得隐瞒、篡改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结果。 第八章 危害场所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一)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条 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 第三条 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 第四条 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 第五条 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矿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条 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实告知等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第四条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一)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二)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第九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十章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 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五条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六条 全体职工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七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八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十一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煤矿委托资质单位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煤矿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集团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第六条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第七条 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第八条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集团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引深一责三化制度,适应我矿逐步走向机械化发展,为了把机电设备管理走向程序化、标准化,形成一个良好的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备设专人、专职、专帐管理程序: 机电科设立设备管理组,负责新达煤矿所有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机电设备的统计,并建立总台帐,负责设备的统一编号。建立各队所有设备台帐,负责每日领交。 二、井下设备入井程序: 设备管理员根据机电一队提供的设备领料单,给使用单位下放设备。领料单要求写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编号、领用日期,本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领用队组留存,第三联设备管理组留存。要求机电一队、机电二队电钳工在入井前检查(用摇表检测绝缘,并带负荷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并上使用队组帐,下设备管理组帐。 三、井下设备升井的程序: 凡井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井下无法排除或因工作面搬迁等原因,确需升井的设备交回机电二队后,由设备管理组开具设备入库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企管科留存,第三联交出队组留存,第四联设备管理组留存。此单需填写清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交出队别。一旦发现坑口存放设备超过24小时,将根据调出单,追究交出队别责任。 四、设备检修验收程序: 设备交到机电二队后,由设备管理员填写检修卡,机电二队队长持卡安排检修,由机电二队队长或班长鉴别零部件损坏更换,检修完毕后,自检、班检、队检,并填写检修卡及验收情况,合格后上帐并将设备入设备管理组库。 五、新设备的出库程序: 由于机电二队无库存而工作面确实需要,或新增设备由设备管理组开具五联单出库,设备管理员需上总帐并编号。机电二队负责试验,并填写试验卡,各队领用时按设备入井程序进行。 六、井下设备转移程序: 井下设备由机电一队根据实际情况,可从一个队转移到另一个队,但必须办理设备转移手续,本单一式五份,由机电一队填写设备型号、数量、编号,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机电一队负责人在当日交设备管理员一份,管理员可根据此单下调出设备队别帐,上调入设备队别帐。 七、井下设备改为地面设备及报废的程序: 机电设备升井后,检修、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不符合井下工作时,应由机电技术员鉴定,可改为地面设备,并签字后方可生效。机电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使用,由机电二队提出,机电科科长组织矿技术负责人,机电技术员联合鉴定、签字,方可报废、下帐。 八、设备调拨、借用程序: 凡公司总部确需调拨新达煤矿机电设备,由总部出据调拨单,新达煤矿矿长签字,机电科科长签字,设备管理组留存单据,方可调拨并下帐。凡外单位借用新达煤矿机电设备,须经矿长同意、机电科科长同意,并注明借用时间,设备管理组留存借据,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已到时,由设备管理组提醒承办人归还,归还时检查完好性,损坏后追究承办人赔偿,设备管理员无权擅自外借新达煤矿的所有机电设备。 九、机电设备事故鉴定程序: 凡属新达煤矿在用的机电设备出现事故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科长、机电技术员及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对设备作出鉴定,分析出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汇报处理结果,由机电科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二节 大型设备管理制度 一、凡属我队管理的设备必须台台上帐卡,标明设备技术特征由主管技术负责保管,有关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由机电 科报资料室统一保管。固定设备有历史档案包括历年检修计划与汇总。 司机检修人员要对设备爱护认真妥善保管、保养、每两年粉刷一次。 二、有专人保养,保管、实行包机责任制,维修到人,随时掌握设备性能,要求包机包养人员,要认真负责使用管理好、保养好,杜绝发生毁灭性重大事故,对包机组在设备管理上要实行奖罚。 三、设备管理组设一名设备管理员,并设值班员一名,负责管理设备领、用、批(小型的)要原设备存帐,新设备上帐登记,新旧要原机匹配,使用合理,领用时同时申请机电科长签字批示,方可领用。 四、设备使用配件实际情况要交旧领新,按照能修就修的原则尽量不领新的为节约设备消耗。 五、对多班制生产的运行操作,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还设巡回检查制,各工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司机要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超范围使用,司机有权制止不合理使用,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追究其责任者。 七、使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安全装置齐全,定期检查试验并测定。 八、对主要设备要执行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不得带病运行,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九、加强仪器仪表管理,定期校验,保证灵准可靠,计量仪表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和标定。 十、加强润滑的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更换记录,上档,卡片兼职管理员经检验合格妥善保管。 十一、设备发生事故要按规程严追、吸取措施,按性质、情节大小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建立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要反映、改进,以提高设备安全性。 第三节 大型设备包机制 为了贯彻执行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多人操作,三班作业的设备应实行机长制和专人包机制,为了使包机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机电设备本质安全化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包机宗旨: 1、确保主要设备的安全运行,真正作到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定期试验、有计划检修,降低设备故障率。 2、进一步落实关键主要设备的管理责任,体现责、权、利相互一致的原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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