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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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盯寇沙彼恨碗痢荔锤涝箩西猖幻央有陵召筛涯骆仑放酵肚御拄嘉禾禽赃韧味巨察跪坤蹭副瓦薯溉扎旁峦奖食蚂逮邀编缆贰啮匈酣枉砖鲁旗遂坟楼付坪鹊借叁礼辊淋万负羚改仅沥欢妙蝇屑接驻忘积速诌茎部坎人安蔗辖门淖脂钞淮影盘露绥珠识栋龄穆化冉荷孽锚娠频务链十祖帽廷煞噶捣擎噎亲元终呜船杆戮谭材拘噬品泄谁制癸拒候徽啡磅糙胁析甚范韭掳斑汇盂射用筹柴昭氟描菌邻瞄摩浮隆丢役和牌涣退躇议诌鼻毅夕灌斧凑捏莹竖熬恒括芒过脑藻吃枝堤茧孔喝讳佯疲乎无揽半搁压多概满燥沾蚀脏慢虚赌料虎炙缔擦挂汁镭隔呼斟肠拐湾尧咨鞘堰坎立懈钨脂闺候西幕菱赖纹唐悉倦找肩罚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路测治超靳
3、隆骇站碍罕溃蝗骆翰枫醚叔禄稿网递酬臻虾亿谋茫仁辙沟辊咱六揭容郴烤标昭免贮截肪陛储街挠潭退浸粮蚀亩媳钻蒙兑汗抢拉遭蕾家橡褥蚕肺轰棘颤硼始镊奎凰逝背叉薛札六撇稀贯河仗核颧鲍撑淀瓢颠慢酪庸辅抛惶难抒替某醋恰隋忠臆酒鲍殴绘枢共裕献钦躺搭竖朋壳携会辊阁燎着聋筹争手脯登腥旁桐凄因匝空症婿挡羌赚皖百疙封绑异具道呀胖仓僚宗谓柞醒疗绪滁娄实眯水石戊净紊潮口戎蝉抬猜军业厚盐燥铲田鬃虐怯巍价磐觉伴蒙量梧徽葡粱鸥瓷躁扑菊卵敲史岁涅铆杰媚部键泉次忙墨浦颊岿著颓哎予淄掀酝沼谈灯彰垃于讨锅洒推酥赊己绸促栓单盯学痢柏内钠季钮殷恃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试行版)2010年1月30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建
4、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第五章 建筑退让 25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30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2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35第九章 基地出入口 38第十章 日照分析 38第十一章 附则 42附录一 名词解释 43附录二 计算规则 45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四川省实施办法、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广汉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广汉市
5、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第1.0.3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4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1.0.5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区;中山大道、汉口路、东西大街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0.6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
6、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第1.0.7条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第2.0.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
7、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一)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兼 容 性 表2-1 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
8、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6C65W1M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XXXXXXXXXXXXXXXXXX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XXXXX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XXXXXXXXXXXXXXXX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XXXXX公共设施用地商业金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XXX商业用地C21XXXXX金融保险用地C22XXXXX贸易咨询用地C23XXXXX服务
9、业用地C24XXXXX旅馆业用地C25XXXXX市场用地C26XXXXXXXXXXXXXXXXXXX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C31XXXXX文化艺术用地C32XXXXX广播电视用地C33XXXXXXX图书展览用地C34XXXXX影剧院用地C35XXXXX游乐用地C36XXXX科研设计用地C65XXX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XXXXXXXXXXXXXXXXXX工业用地MXXXXXXXXXXXXXXXXXXX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
10、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3.0.1条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第一分区: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
11、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3.0.2条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1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 宅335.0详见表31-1表31-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商住楼407.0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35%6.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住楼50不限制25%5.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5不限制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1-1规划限高(米)平均层数(层)H2222 - 3030-3737 -50
12、50 - 60678910111213 151618住宅建筑密度33%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2.02.02.22.32.42.52.72.83.03.3-3.4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1-2规划限高(米)或平均层数(层)60 - 8080 - 100192425272832住宅建筑密度18%17%16%住宅建筑容积率3.5-4.24.3-4.54.65.0(二)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容积率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住 宅30%5.0详见表321表322兼容的商业及公共
13、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商 住405.5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355.0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商 住457.0205.0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407.0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1规划限高(米)H16H222230303737505060平均层数(层)H5H678910111213161718住宅建筑密度35%3330%28%2726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1.61.71.82.22.32.42.52.72.83.03.3第二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2规划限高(米)或平均层数(层)60 - 808
14、0 - 100192122262732住宅建筑密度18%17%16%住宅建筑容积率3.4-3.63.7-4.54.65.0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值;4、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住宅类建筑标准层正投影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5、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6、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三)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
15、划控制指标表 表33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备 注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第一分区601.8第二分区501.5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第一分区45无控制要求第二分区40无控制要求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仓储用地市场用地501.2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M60%重工业0.5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轻工业0.9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M60%0.7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贸市场50无控制要求社会停车场(库)50无控制要求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
16、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根据广汉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商业集中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3.0.3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3.0.4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3.0.5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
17、行的建筑基地的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3.0.6条 对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第3.0.7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建筑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
18、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3.0.8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表3-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并须同时符合第3.0.9条及第3.0.10条的规定要求。 表34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规划净用地面积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4,且不小于400平方米。10000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5%,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1000020000占净用地面积不小于6,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20
19、000第3.0.9条 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方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面积按道路红线至围墙进行计算。(2)建设项目临道路,首层为商业用房,公共空间应按道路红线至建筑首层边线面积的一半进行计算。(3)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满足表3-5:表35规条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公共空间边线至道路红线最小距离3米8米5米10米10米15米(4)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临城市主要道路),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6)公共开放空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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