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顶岗实习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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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老师顶岗实习总结 实习是我们师范生即将踏上漫漫人生征途的标志,是人生的另一个起点,对我们的生涯规划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这次顶岗实习对我们来说又有着特殊的意义,我们怀着一半欣喜一半忐忑的心情来到实习学校——县二中。 短短的2个月实习生活转瞬即逝,在这播种的季节里,我们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绩,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当然,由于我们经验不足,实习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本次实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省于2008年9—10月开展了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共推出省直单位副职领导职位、处级领导职位和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职位119个。整个竞争性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反响,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 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这次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是**省省一级层面自1986年开展公选以来的第10次公开选拔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实行多层面多类别联动,提高选拔工作的整体效能。这次竞争性选拔的职位,涉及省直单位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和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三个层面,其中省直单位领导职位又分为省级机关、高校领导干部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三类,部分职位定向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选拔,层次跨度大、职位类别多。工作中坚持统筹安排,联动开展。一是坚持统分结合、有统有分。具体采取“五统五分”的形式:省竞争性选拔办公室进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动员部署、统一公告宣传、统一网上报名、统一组织笔试;分别资格审查、分别命题阅卷、分别组织面试、分别组织考察、分别决定任用。二是注重整合工作力量。注意报名、笔试、面试和考察等关键节点的衔接,重视发挥市县和省直单位、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了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合力。三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有报考人员都实行网络报名,进行网上资格审查、成绩公布、准考证下载。通过联动选拔,整合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选拔工作,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创新命题思路和考试方式,提高人才遴选的质量。突出实践性、灵活性,注重对报考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测试,改进命题思路和考试方式。一是笔试体现能力导向。根据职位类别的不同要求,“量身定制”笔试试卷。笔试全部采用主观开放题型,以闭卷方式进行,除安排案例分析、情景或实务模拟、策论等题型以外,引入视听问答,涉及科学发展观、现代经营管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实际问题。二是改进面试方式。面试着重了解报考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采取专题调研、竞职陈述和回答问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结构化评分。面试前,集中安排时间到相应的县(市、区)、企业或高校开展调研。三是设立群众评委组。改进面试评委组成,设立领导专家评委组和群众评委组,评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每个职位的群众评委为20人,由所在单位系统省市“两代表一委员”、处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实行定性考察和量化评价相结合,增强考核评价的准确性。竞争性选拔干部实行量化评价,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综合情况两部分,按各占50%的权重,合成综合量化评价分数。制定考察量化评价办法,考察综合情况由考察对象基本条件、群众评价和考察组评价三个方面组成,权重分别为20%、30%、50%。其中,考察对象基本条件包括任职时间、领导岗位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和奖惩等指标;群众评价包括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民意调查等指标;考察组评价包括集体分析评分和考察组个人评价评分,并根据不同类别领导职位特点,分别确定相应指标的权重。各考察组在定性考察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量化评价,最后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量化评价得分进行排序,提出任职建议人选。从实施情况看,量化评价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考察对象的综合情况,有利于同一职位不同人选的分析比较,实现了竞争择优,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 注重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全过程公开选拔工作信息,全方位监督选拔工作情况,认真保障和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在媒体发布报名、笔试、面试和考察等情况,通过答记者问等形式解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使大家第一时间就能获取选拔工作有关信息。探索面试实况电视和网络直播,选择两个职位在**卫视、**在线进行现场直播,中国网、央视网、新浪网等网站进行了链接直播。组织部分“两代表一委员”、组织工作监督员参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各环节的监督,试题命制环节2名监督员进行实时监督,笔试环节监督员实行分区巡查监督,面试环节组织23名监督员对面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考察环节安排3名监督 员全程参与考察工作。另外,还邀请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竞争性选拔工作有关会议。通过全面公开和加强监督,广大干部群众从中看到省委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更多地了解组织工作,进一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实践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示 这次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整个过程始终坚持扩大民主,坚持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坚持竞争择优,致力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探索了许多有效的做法,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把树立良好用人导向作为基本前提,营造“凭实力竞争、 让真才胜出”的环境,着力为科学发展建队伍聚人才。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怎样用人,对广大干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这次竞争性选拔工作启示我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加大从基层培养干部、选拔干部的力度,完善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活力,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把推进干部工作民主作为根本取向,有效落实群众“四权”,不断扩大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有序参与。在面试工作中,每个评委组都组织群众代表,直接参与评价打分;在考察过程中,组织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和民意调查,明确群众评价在考察量化评价中占30%的权重,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参与权和选择权。竞争性选拔工作启示我们,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的民主,关键是建立并不断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的渠道,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真正让人民群众为选人用人把好关。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把增强干部的能岗相适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测评和考核评价方式,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科学性。这次竞争性选拔工作,直面以往公开选拔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围绕选准选好人才,提高能岗相适度,在各个环节都作了改革探索。这就启示我们,促进真才胜出,提高干部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的匹配程度,必须构建“以素质能力为取向、以岗位职责为要求、尊重个人意愿”的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能岗相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把增强公开性透明度作为客观要求,打破干部工作的神秘化和传统思维的束缚,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这次竞争性选拔工作,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和传统思维的束缚,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全程监督,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这启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干部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公开发布制度,彻底摒弃“暗箱操作”,以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可,提高人民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 三、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 **省竞争性选拔工作在改进选人方式、提高选人质量上进行了许多改革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健全竞争性选拔机制,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有几个问题需要重点予以把握。 关于提高考试命题科学性问题。笔试、面试是竞争性选拔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随着竞争性选拔工作力度的加大,如何提高试题命制质量,成为竞争性选拔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省竞争性选拔工作中,注重试题的实践性、开放性,突出能力导向,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同和好评。提高试题命制质量,必须加强对目标单位和职位的了解,掌握翔实的信息和素材,做深做细职位分析,把职位所需的核心素质能力体现到测评内容中,切实提高命题针对性。要建立命题工作专家库,重视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促进命题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注重试题命制的后期处理和论证,实现笔试、面试各试题之间的衔接互补,切实提高命题工作水平。 关于公开选拔中群众参与评价问题。这次竞争性选拔在面试中安排群众评委,在量化考察中赋予群众评价权重,是扩大群众参与的有益探索。要注意优化群众评委的结构,合理确定“两代表一委员”、目标职位所在单位人员、工作和服务对象的比例,使群众评价既体现群众参与,又做到公平合理。进一步扩大群众在考察工作中的参与广度和深度,适当提高群众在量化评价中的权重,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发言权、选择权。 关于定性考察与量化评价问题。在考试遴选基础上,对入围人选的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是选准人才的重要环节。**省在竞争性选拔考察工作中,引进量化评价方式,实行定性考察与量化评价相结合,效果较好。完善竞争性选拔工作,需要加强对定量分析评价的研究探索,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重“量”不唯“量”,重“分”不唯“分”,提高考核评价的准确性。要合理设定量化评价的指标内容,科学确定考察对象个人情况、群众评价、考察组评价等各项指标的权重,细化各项指标的具体评分办法。注重量化评价结果的分析比较,实现定性与量化评价的相互印证,通过准确评价和综合比较实现好中选优。 关于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竞争性选拔工作机制问题。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举措,只有建立制度、实现常态,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从实践看,定期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有助于激发干部队伍活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为此,要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竞争性选拔工作机制,加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规划,综合考虑班子配备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同时,要深入研究竞争性选拔工作经验运用于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竞争性选拔和日常选拔工作同步推进,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公安局建立办案质量考评制度调研报告 一、考核考评指标情况: (一)、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引起执法问题的思考 中央政法委在刑事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发(20xx)69号《关于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不批准逮捕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因生活无着落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等规定,在执行中,对“宽”的尺度,公安、检察、法院理解执行不相同,导致在工作中经常发生疑问,为有利于工作正确执行“宽严相济政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惩治、教育、感化,制定一个标准和程序规范,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解决执法中的误区。 1、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各理解执行无标准 根据云高法〈20xx〉69号文“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逮捕措施,列举11种情形,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再危害社会的,无标准和可操作性,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宽得无边难以理解执行,近年来,在这类案件,我局提取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检方认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但在诉讼中只有5%的案件得到起诉审判,其余的无法传唤,一去不复来。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受害人利益遭到损害,人民群众哀声叫苦,最难受的是公安,特别是一线民警,如篆角派出所办理的周德辉过失致人重伤,无逮捕必要释放后无法找到,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理赔,受害群众三天、五天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等类似的案件较多,只有经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家属才基本理赔,但这类案件初步判断“意见”中规定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导致危害社会”,犯罪嫌疑人释放后逃之夭夭,受害人的损失怎么办,他们只有三、五天找公安。有大量案件公安已采取拘留措施提请检方审查批捕,但检方认为无捕必要,不导致危害社会,但公安方面认为有逮捕必要,可能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妨害诉讼进行,其结果一去不复,在这方面应规定一个标准,用什么标准、程序、措施、来论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各执行不一。 2、操作的结果无程序 实行从宽、从轻操作结果无程序和可根据的法律条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盗窃”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当事人之间相互履赔的案件,是否按转治处,转治处还要撤销刑事案件,属不属降格处理,因此在操作上无操作程序规定,如:盗窃案件盗窃1—2千元价值财物,并作履赔,按照省检察《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等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所有这类案件怎样结案,已批捕的案件不起诉是否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只作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达不到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取不到惩治教育,公安提起起诉,检方作出不起诉,又属质量问题,考评又扣起诉率的分。这类案件在实际执法中缺乏可操作性,苦于一线办案部门,难于法制民警,找不到一个正确的答案。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涉及当前贯彻执行刑事宽严相济政策需要及时解决的执法问题,建议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中,更好地执行法律和政策,尽快出台解民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又有效地打出,防止犯罪,有利于稳定具有操作性的 规定,弥补在执法中的不足。 (二)、全省公安机关“三考”活动执法质量评分标准 1、 治安案件考评评分标准 (1)、事实是否清楚:第三项违法行为的手段、经过、作案工具未查清的,或违法嫌疑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分别所起的作用未查清的:共同违法行中分别所起作用未查清的,认为考评规定太死板,已经查了,违法人员不愿陈述的怎么办,这不是让民警有逼供方面的嫌疑。应将“已经查证仍查不清的除外”,现实生活中确有混合过错型,偶然发生的案件,何以能查明各自所起的作用,只有事先预谋的案件尽可能查清,否则,共同违法行为案件,一旦抽考,此项难免不扣分。第十项.违法嫌疑人有精神病嫌疑,没有对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该项不应列为考评,治安案件实属内部矛盾,损害小,如果进行一次精神病状态鉴定需投入4000—5000元。 (2)、定性是否准确:第十八项将此行为定性为彼行为的:在实践中有的行为难以辩别,如寻衅滋事与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等,其次是在同一法条,定性两种以上性质的,如:《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里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此项扣分方法,要求尽量细化,对考官也好,被考单位也好都十分公平和掌握。 (3)、卷宗是否规范整洁:第四十六项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或者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影响证据效力的,影响证据效力 ,不易理解;第四十八项卷宗材料污损、涂改、字迹潦草及其他问题影响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效力的:前面指卷宗材料,涂改、字迹潦草,后面指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两者不相称,前面指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不属法律文书范围,要求细化明确。 2、刑事案件考评评分标准 (1)、事实是否清楚:第三项项作案工具来源、去向不清或者未调查作案工具的:规定不清,已经调查,来源去向不清,还是指未调查,而且又指发现一处扣5分,意思是指经过调查来源去向仍不清的也要扣分,建意规定,未调查作案工具来源,去向的。12项也应明确区别对待。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十八项鉴定结论中未附有鉴定人资质证书的:资质证书的问题,办案部门争执较多,目前存在内部鉴定:州刑侦鉴定:未附,下级怎么索要,省、州鉴定中心制作的,当事人自行去鉴定的都未附,但对鉴定结论无争议的怎么办,难道只为一个资质证书复印件而跑到昆明或文山。 (3)卷宗是否规范整洁:第五十一项卷宗材料污损、涂改、字迹潦草及其他问题影响文书法律效力的:规定与治安案件参评同等,要求细化为好。 二、执法办案考核考评和奖惩制度情况。 (一)案件质量方面:1、在执法办案的程序方面还不够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少数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执勤和办案中,有的受案不及时,部分案件还是先查处后受案;有的案件传唤原因、处所未通知家属或者注明方式不够规范;有的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收缴、追缴的随意性较大。《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收缴和追缴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规定收缴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因此,执法的随意性大,不利于监督。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收缴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派出所作出5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小额的非法财物的,对派出所,尤其是边远派出所的执法带来不便。3、对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拒绝交纳罚款行为的处罚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没有现实意义,只能将依法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或拘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比较多,涉及的罚款数额不大,对于没有扣押的物品可抵缴罚款的案件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未形成有效的办案机制,削弱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力度。4、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规定难以界定。特别是赌博案件中,情节的认定问题,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界定。除《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中第19条、第20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大多数条款均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实践中难以界定。 (二)履行职能管理方面。就目前的考评办法来看,对各部门的考评缺乏灵活性,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如:在对爆炸、剧毒物品的运输、使用、监督等环节上还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导致出现管理漏洞;在对电子游戏室的管理方面,存在审批由文化部门审批,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存在不利于规范化管理的现象。 (三)意见和建议:1、加强执法检查与指导,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按照考评工作“日常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不断完善考评办法,提高考评效能,使考评工作从定期考评向随机考评转化、从案件考评向所有执法环节考评转化、从对单位考评向对个人考评转化。进一步拓展考评范围,加强对民警个人的考评,建立个人执法档案。逐步改革考评方式,建立日常考评工作机制,将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有机结合,采取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案件审核、个案考评、综合评估等多种手段,增强执法质量考评力度,从考评中不断发现执法不足和问题并加以规范。同时,对于执法质量考评末位的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及后三名民警进行离岗集中培训,以此提高执法办案质量。2、加强调研,及时解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将积极主动收集整理各派出所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释疑解难。3、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管理职能。 三、错案认定、追究情况。 (一)、错案的认定。错案,是指案件主办人、协办人或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事实失实,定性不准,处理不当,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案件。认定错案应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 1.错案范围:一是错误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二是该报捕、移送起诉、拟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而不上报、不处理或降格处理的案件;三是错误作出行政(包括治安)处罚的案件;四是超越职权办理的案件。 2. 错案发生的情形:一是因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放纵违法犯罪分子,或使无辜者受到陷害;二是因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造成错案;三是该报捕、移送起诉、拟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而故意不上报、不处理或降格处理;四是因工作不负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致使不应受处罚或追究的人,受到处罚或追究,后果较重;五是违反规定,错误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造成一定后果;六是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物,或者违法处置赃物、赃款及其它财物,造成经济赔偿等后果;七是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民间债务纠纷,或者其他超越职权办案,造成较严重后果;八是其它原因造成错案,后果较重的。 (二)错案的追究情况。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形成错案的责任人,按照责任自负,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索贿、受贿,徇私枉法,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一是抓措施落实,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1)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抓,坚决抓出成效;(2)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实,强化监督力度;(3)把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工作,作为考评年度工作依据之一。二是抓监督力度。结合实际,从七个渠道发现错案:(1)开展执法检查;(2)是实行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3)认真查处复议案件;(4)从信访案件中发现错案;(5)人民群众举报;(6)上级交办的案件;(7)各级人大对案件的议案和法院、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建议。对发现的错案,都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把错案与办案中的一般性错误区分开;把错案与民警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把错案与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造成的处罚畸轻畸重区分开。从而确保错案认定准确无误。三是抓查处工作,严格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认定错案的是公安法制部门,追究错案责任人责任的是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在错案追究工作中,注意抓好三个环节:(1).调查环节,搞清办错案人在办案中应负的责任,根据形成错案的主客观因素、错案造成影响和危害,实事求是地提出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意见。(2).处罚环节,坚持五个“从轻从重”的原则,即主观故意的从重,过失从轻;主要责任者从重,次要责任者从轻;影响大、后果严重的从重,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从轻;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的从重;认错态度不好,坚持不改从重,认错态度端正,主动改正从轻。(3).执法环节,坚持违法必究原则,对办错案的责任人必须认真追究,一旦做出处罚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发现不执行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7 /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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