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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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 年版) 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第四条 高度超限的界定: 1、高度超过表 4.1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表 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结构体系 6 度(0.05g) 7 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50 40 框架-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40 不应采用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 40(10 层) 36(10 层) 36(10 层) 不应采用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剪力墙 120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墙 130 80 80 60 2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剪力墙和采用厚板转换的框支剪力墙 110 90 90 6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 140 100 100 80 错层的剪力墙 140 80 80 6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30 100 筒中筒 180 150 150 12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70 140 140 110 板柱-剪力墙 80 70 70 55 注:1、表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括号内数字为结构层数。此类建筑工程达到楼层数和高度任一条件时,即为高度超限。 2、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倾覆力矩的 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 ,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4、位于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5、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高度超过表 4.2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表 4.2 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结构类型 7 度(0.10g)特殊设防类 其 它 框架 90 110 框架-中心支撑 180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00 2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260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同时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2、位于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其它包括 6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7 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 3 3、房屋高度超过表 4.3 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 表 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 单位(m) 结构体系 6 度(0.05g) 7 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6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90 15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210 16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230 170 叠合柱 结构 框架 60 55 55 45 框架-剪力墙 160 140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100 90 框架-核心筒 210 180 180 140 筒中筒 280 230 230 17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 2 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 3 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 3 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90%。 2、位于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 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当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小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 10%时,房屋高度限值按表 4.1中的剪力墙结构确定。 第五条 第五条 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工程: (1)当楼层扭转偏大,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5。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表 5.1 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 4 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6。 C、 复杂高层建筑、 混合结构, 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4 倍。 表 5.1 结构体系 hu/ 框架 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2000 筒中筒、剪力墙 1/25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2500 (2)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或中部两侧收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40%。 B、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 6 度设防时, 超过平面宽度的 60%;7 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 55%。 (3)楼板有效宽度或开洞面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楼板有效宽度 6 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35%;7 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 B、楼板开洞面积 6 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40%;7 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 (4)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净宽小于 2m。 (5)底部大空间为 1、2 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 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 2 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侧向刚度比大于 1.25。 (6)异形柱错层结构。 (7)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 种及 3 种以上。 (8)6 度标准设防类建筑工程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7 层;其它设防类 5 的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 5 层。 (9)6 度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筑工程的厚板转换结构。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B、多数楼层同时具有前后、左右错层。 C、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 25%的结构。 2、具有下列二项不规则或同时具有下列某项和本条 3 款中某项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高工程: (1)裙房以上超过 50%的楼层,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4(与 3 款中(1)项不重复计算) 。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之比大于0.9;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 0.85。 (3)6 度设防时,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5%(与 3 款中(3)项不重复计算) 。 (4) 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50% (与 3 款中 (4) 项不重复计算) 。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65%(与 3 款中(5)项不重复计算) 。 (6)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 20%(与 3款中(4)D 项不重复计算) 。 (7)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8)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 1/3,且屋顶塔楼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 20%。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9)6 度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3、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6 (1)扭转偏大或偏心布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A、B 不重复计算) : A、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 1.2。 B、相邻层偏心率大于 0.15 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 15%。 (2)结构平面凹进、凸出、细腰或角部重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D 不重复计算) : A、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 50%。 C、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 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 20%(不包括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大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 50%的情况) 。 D、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 2 倍。 (3)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C 不重复计算) :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 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 30%。 C、错层大于梁高。 (4)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E 不叠加) : A、框架结构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70%或连续三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 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 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 1.5 倍时,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1 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 1.5 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 ,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 0.75 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 25%或水平外挑大于 10%和 4m。 E、多塔。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80%。 (6)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7)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 7 换。已计入(1)(8)项的除外。 (8)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9)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第六条 第六条 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 24m 的单跨框架结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1)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 (2)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 (3)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大跨度屋盖建筑: (1)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 120m 或悬挑长度大于 40m。 (2)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 60m。 (3)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 300m。 (4)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4、采用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附件: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1 附件: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2016 年版) 工程名称 楼栋号 设计阶段 填表时间 场地类别 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类别 地震动峰 值加速度 嵌固层位置或 楼层 地下室 高度(m) 屋顶塔楼 高度(m) 层数 层数 主楼结构 体系 主体层数 主体结构高度(m) 限值(m) 超限情况超限情况 裙楼结构 类型 裙楼层数 裙楼结构高度(m) 限值(m) 超限情况超限情况 序号序号 规则性项规则性项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限值一限值一 限值二限值二 限值三限值三 超限值超限值情况情况 1 A 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 1.5* 1.40 1.20 B 相邻层偏心率或相邻层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 - - 0.15 2 A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比值 0.40 - 0.30 B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与平面宽度的比值 0.60* - 0.50 C 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比值 - - 0.20 D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的比值 - - 2.00 3 A 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比值 0.35* 0.40 0.50 B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比值 0.40* 0.35 0.30 C 错层高度与梁高的比值 - - 1.00 4 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最小净宽(m) 2.00 - - 5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的比值 - 0.9* - 6 A 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 与 (刚度较大) 相邻层的比值 - 0.50 0.70 B 与 (刚度较大) 相邻三层平均值的比值 - - 0.80 C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 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 0.50 0.90* D 底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 - 1.50 2 E 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 0.2 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之比值 - - 0.75 F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 - - 0.25 G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与相应方向抗侧力结构总尺寸的比值 - - 0.10 H 竖向构件水平外挑尺寸(m) - - 4 I 上部塔楼数量 - - 1 J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和底盘相应边长的比值 - 0.20 - 7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与相邻上一层的比值 - 0.65 0.80 8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 - 0.50 - 9 塔楼高度与结构高度限值的比值 0.20 10 A 是否存在局部的穿层柱、斜柱 否 B 是否存在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 否 11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3 2 12 转换层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 0.5* - - 13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 7* 14 是否异形柱错层结构 否 15 A 6 度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筑工程是否厚板转换 否 B 6 度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是否厚板转换 否 16 是否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否 17 A 同时具有前后、左右错层的楼层数与总楼层数的比值 0.50 B 是否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 否 18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是否显著不同 否 19 连体两端塔楼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 25% 20 上下墙、柱、支撑是否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 是 设计单位超限自评 结论 (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章 审查机构超限审查 结论 (加盖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公章) 审查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章 注: 1.本表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按每个高层建筑结构单元分别填写。 2.表中限值中带“*”的数字应根据规则性判定的实际情况调整。 1 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填写说明 1.1. 本表适用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空本表适用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空间结构可参照此表另行制表。间结构可参照此表另行制表。 2. 2. 结构工程名称和楼栋号:结构工程名称和楼栋号:初步设计阶段,按方案批准文件的内容填写;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内容填写。当同一建筑楼栋号中划分有若干个结构单元时,对每个属于高层建筑结构的单元应分别填写本表。 3.3.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4.4. 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烈度:填写建筑物设防烈度,如抗震措施和抗震计算的设防烈度不一致时,应分别描述。 5. 5.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当同一结构单元竖向分段设防类别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6. 6. 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结构嵌固层所在楼层号:上部结构嵌固点的楼层号。按建筑图对楼层的划分填写,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填基础或 0。 7.7. 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主体结构及裙楼结构高度限值:按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超限规定(2016 版) (以下简称:2016 超限规定)第四条确定。 8.8. 结构高度与层数:结构高度与层数:高度以嵌固点起算,不包括屋顶塔楼部分;层数为与结构高度对应的结构楼层数。 9. 9. 地下室:地下室:结构嵌固点以下范围。如嵌固点取在基顶时,地下室高度填 0。 10.10. 屋顶塔楼:屋顶塔楼:屋顶塔楼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不包括悬挑部分)的 1/3;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 0.75 倍;楼层侧向刚度小于下部楼层的 50%。 11.11. 限值限值一一、二二、三三:分别对应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的值,带“*”的数字应根据规则性判定的实际情况调整。 12.12. 超限值情况:超限值情况:超过限值时,填超一或超二、或超三;未超过限值时,填否。 13.13. 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 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 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 2 1) 不包括地下室、出屋面塔楼,及高度小于 24 米且超出主楼影响范围的裙房; 2) 当满足2016 超限规定第五条 1(1)B 项规定时,限值一取1.6; 3) B 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限值一取 1.4。 14.14. 相邻层偏心率相邻层偏心率及及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质心相差与边长的比值:X 向和 Y 向(不规则平面地震作用影响最大方向)所有楼层的最大值。 15.15.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T1的比值:的比值:B 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限值二取 0.85。 16.16. 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比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比值: B/Bmax 的值,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时填写,如无填零。 1) 凸出如图 16-1 所示:当 L/Lmax0.35 时,按凸出计算;当L/Lmax0.35 时,图 AD 分别为 T 字型、L 型、十字型、Y 字型。 (A) (B) (C) (D) 图图 1616- -1 1 凸出凸出示例示例 2) 凹进如图 16-2 所示: 当 L1/Lmax 和 L2/Lmax 均0.30, 且 (L1+L2)/Lmax0.70 时,按凹进计算。 3 图图 1616- -2 2 凹进示例凹进示例 17.17. 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与平面宽度的比值: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与平面宽度的比值: 7 度设防时,限值一取 0.55。 1 1) 如图 17(A)所示,为(Bmax-B)/Bmax 的值,一侧收进时与凹进相同;如无填零。 2 2) 翼缘两端宽度不一致(B1B2)的工字型平面,如图 17(B) ,当满足 L1/B2 和 L2/B1 均0.35,且 b1/L1 和 b2/L21 时,可取Bmax=B2,否则取 Bmax=B1。 (A)矩形截面 (B)两端翼缘宽度不等的工字型 图图 1717 两侧收进示例两侧收进示例 18.18. 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比值:角部重叠面积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比值:此项适用于角部重叠且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小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 50%的情况。 如图 18 所示,为 A3/A2 的值。当 L/B2,且 Lmin/L0.5 时,可不计入角部重叠,按本说明 16 条和 19 条凸(突)出考虑。 4 图图 1818 角部重叠示例角部重叠示例 19.19.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的比值: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与其连接宽度的比值: 针对 L 型、 工字型、T 型、Z 字型、十字型、Y 字型等非矩形平面,突出长度指与其连接宽度相对应的长度,其比值为该平面的最大值。如无填零。 20.20. 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比值: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比值:7 度设防时,限值一取 0.40,取消限值二。 楼板典型宽度(B)按楼板外形的基本宽度计算。基本宽度一般情况下是指在规则平面前提下相应的有代表性的宽度。 有效宽度(B1)指实际楼板宽度,包括不需按楼板开洞考虑的部分(例如四边剪力墙围合的不超过 2.4mx2.4m 的电梯井筒等) 。 如图 20 所示,在不同部位有其对应的典型宽度: (A) (B) (C) (D) 图图 2 20 0 楼板典型宽度示例楼板典型宽度示例 5 1) 图 20(A)和(D) :B=Bmax,B1=B-b; 2) 图 20 (B) : 当 b10.3Bmax 时, B=Bmax-b1, B1=B-b; 当 b10.3Bmax时,B=Bmax-0.3Bmax,B1=B-b; 3) 图 20 (C) : 当 L0.35Lmax 或 L0.35Lmax 且 b10.3Bmax 时, B=L,B1=B-b; 当 L0.3Bmax 时, B=0.35Lmax, B1=B-b; 21.21. 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比值:楼板开洞面积占该层楼面面积的比值:7 度设防时,限值一取0.35,取消限值二。当楼板无大开洞,开洞面积明显不足该层楼面面积的15%时,可填2m。当此部分孔洞计入凹凸分析数据时,在超限判定中此项可不计入(但应注明) 。 24.24. 框架框架- -剪力墙、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 -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中中楼层侧向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当存在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 1.5 倍的情况时,应按2016 超限规定第五条 3(4)B 项的规定,确定最不利值。根据所选定的最不利值,限值二取 0.9 或 1.1。 25.25.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和底盘相应边长的比值: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质心偏心距和底盘相应边长的比值:当有多个塔楼时,上部塔楼的质心为综合质心 。 26.26. 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矩的比值:短肢剪力墙不包括联肢墙中的短墙肢。 27.27. 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结构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的类型数: 错层指楼面高差大于 500 时,不包括个别楼层(个别楼层指错层的楼层数不超过上部结构楼层总数的 10%,且不连续分布时)和局部错层的情况。 连体指采用刚性或柔性连接,使两侧协同工作的建筑结构,不包括采用结构措施使两侧完全独立工作的结构。 28.28. 转换层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转换层等效剪切刚度(或等效抗侧刚度)与相邻上层的比值:底部大空间为一、二层时,采用等效剪切刚度的比值,限值一取 0.50;大于二层时,采用等效抗侧刚度,限值一取 0.80。 29.29. 框支转换层楼层数:框支转换层楼层数:6 度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和 7 度设防建 6 筑工程限值一取 5。 30.30. 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是否显著不同: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是否显著不同:一般情况下塔楼高度相差超过较低塔楼的 20%,视为塔楼高度显著不同;当两个塔楼采用不同的结构类型,或结构平面采用不同形状(如矩形与 Y 型等) ,视为体型显著不同。 31.31. 是否存在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是否存在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是否对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若认为其影响较小,应予以备注说明。 32.32. 对于可不填或不存在的项目,制表时可删除或打斜杠“” 。 33.33. 超限自评结论:超限自评结论: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填写“超限”或“不超限” 。下列任一情况为超限高层建筑: 1) 表中结构高度超过限值; 2) 表中不满足限值一任一项; 3) 表中不满足限值二任两项及以上,或不满足限值二任一项且不满足限值三任一项及以上; 4) 不满足限值三任三项及以上; 5) 属于第六条范围的高层建筑工程。 34.34. 超限判定注意事项:超限判定注意事项: 1) 每项中同时含 A、B、C 等子项时,不重复计算,仅视为一项; 2) 某项同时超限值二和限值三时,仅计入超限值二的项数。 3) 个别楼层超过表中 3、4 项限值时,可根据其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判定是否超限,如钢筋剪力墙结构住宅类建筑的底层挑空等。 4) 对于楼面开洞后洞边板宽不足 2m, 以及局部错层 (错层部位大于梁高)时,在超限判定中,当忽略此板(与洞边加梁类似)或错层部位楼板,按楼面开洞考虑。 5) 表中 1A 项限值二仅针对带裙楼的塔楼(单塔或多塔) 。此类建筑当裙房以上超过 50%楼层的计算值大于 1.4 时, 判定为超限值二。 6) 表中 10 项规定内容已计入 16 项的除外。 35.35. 超限审查结论:超限审查结论:初步设计阶段不填写此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超限”或“不超限”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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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超限 高层建筑 工程 界定 规定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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