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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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万元是否有效?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的思考和感悟!法院的判决讲究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她有自身的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我们必须承认她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四、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简言之,即: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 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第七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例如合同已经变更或终止,则请求权也要随之重新考察。这要结合历史的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第八步、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要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都没有,则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即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德国法学界比较推崇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但其并不是唯一的案例分析方法。我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之所以不能完全采纳德国法的请求权检索法,是因为: 第一,因为按照此种方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按照此种分析方法,必须要进行逐一的检索,失之繁琐。同时,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练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用,否则难以把握。 第二,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用的条文。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第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不存在请求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第四,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第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较,两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则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检索过程中一次性的完成;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采取一种各个要件逐一探讨的方式;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无法对各个要件分别归入法律规范,只能在即定的事实上,整体的进行法律的适用。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 第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其适用范围较广,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但不妨适用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二,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第三,通过法律关系的要素结构的分析,能够把握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第四,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权检索方法因为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会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从头那些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总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 只供学习与交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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