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导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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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导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或封闭阳台; 3、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如连接阳台、厨房或卫生间的墙体)、梁、柱或外窗护栏; 4、破坏梁、柱、楼板及其保护层,在承重墙上随意开门窗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尺寸; 5、在楼板上砌筑砖墙或其它非轻质隔墙; 6、未经供暖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改变供暖管道和设施; 7、未经燃气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改变燃气管道和设施; 8、其它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行为。 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设计 2.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1.2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2.1.3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和节水等有关规定。 2.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2 材料 2.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2.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严格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现场验收,并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样复验。进口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商品检验报告。 2.2.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2.3 施工 2.3.1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2.3.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2.3.3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3.4 住宅室内装饰装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2.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安全保管。应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环保、防火等的现场教育。 2.3.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2.3.8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防止污染和损坏。 2.3.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 抹灰工程 3.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等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3.2 抹灰工程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宜对水泥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3.3 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不同材料的分层抹灰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及线槽、插座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网片应与基体固定牢固,且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3.6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等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3.7 当设计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防水砂浆外加剂应按规定进行试配,掺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3.8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平直方正、清晰美观。 3.9 墙面护角、孔洞、槽、盒周围、抹灰表面应边缘整齐、方正、光滑;设备管道、暖气片等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塞饱满,表面平整光滑。 3.10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横平竖直、表面光滑,棱角整齐。 4 吊顶工程 4.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4.2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应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 4.4 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4.5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4.6 纸面石膏板应用沉头自攻螺钉与龙骨固定,钉帽应沉入板面并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层板缝应错开。 4.7 吊顶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不得有污染、缺棱、掉角、锤印等缺陷。 4.8 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槽交接处应接缝严密,压条顺直、宽窄一致。 4.9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4.10 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kg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它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4.11 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安装牢固。高度在5m及5m以上的玻璃吊顶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5 门窗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5.1.3 门窗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向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 5.2.1 制作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 制作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不宜大于12%。 5.2.3 木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5.2.4 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走扇、翘曲现象。 5.2.5 胶合板门,不得有脱胶、刨透表层等现象,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5.2.6 木门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 5.2.7 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5.2.8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严密平整,框扇裁口顺直,刨面平整。 5.2.9 木门窗披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5.3 金属门窗安装 5.3.1 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应符合设计 要求。 5.3.2 金属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5.3.3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5.3.4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5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3.6 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无划痕、无碰伤。 5.3.7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卷边脱槽。 5.4 塑料门窗安装 5.4.1 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 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5.4.2 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 mm。 5.4.3 塑料门窗扇,平开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推拉门窗应平移灵活,无阻滞现象,位置正确,关闭时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5.4.4 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材料,填嵌密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5.4.5 门窗安装五金配件应先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打入。 5.4.6 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5.4.7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6 轻质隔墙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以轻钢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胶合板、水泥板等为饰面材料的骨架隔墙以及玻璃板、玻璃砖等轻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轻质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颜色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骨架隔墙工程 6.2.1 轻钢龙骨安装要符合产品的组合要求,安装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6.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拼缝严密、压条顺直、不露钉帽。安装必须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棱、掉角。 6.2.3 在轻钢龙骨上固定石膏板应用沉头自攻螺钉,钉帽应沉入板面并做防锈处理。 6.2.4 木质龙骨和木质饰面板在安装前应进行防火处理。面板安装时与地面处留5-8 mm缝隙,缝隙处打胶阻隔潮湿。 6.2.5 木质饰面板接头应位于龙骨中心,明缝或压条一致,与龙骨结合严密。 6.2.6 饰面板套割电气盒盖应位置准确,套割整齐、严密。 6.2.7 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可在扫地龙骨下设置用混凝土或砖砌的地枕带;设计无要求时,地枕带高度为120mm,宽度与隔墙宽度一致。 6.2.8 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铺设厚度均匀、平整、填充饱满,应有防下坠措施。 6.3 玻璃隔墙工程 6.3.1 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6.3.3 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6.3.4 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6.3.5 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6.3.6 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 深浅一致。 7 裱糊与软(硬)包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裱糊、软(硬)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7.2 裱糊工程 7.2.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配套选用。 7.2.2 裱糊前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木材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2%; 2、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宜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3、旧墙面必须清除疏松的装饰层并涂刷界面剂; 4、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5、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7.2.3 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墙面应用整幅裱糊,各幅拼接 横平竖直,花纹图案拼接吻合,色泽一致,距墙面1.5m处正视不显接缝。 7.2.4 壁纸、墙布表面无气泡、空鼓、裂缝、翘边和斑污。 7.2.5 壁纸、墙布与阴阳角线、挂镜线、门、踢脚板交接处边缘垂直整齐、无毛边。 7.2.6 阴阳角垂直方正,阴角处应断开搭接,阳角处包角无接缝。 7.3 软(硬)包工程 7.3.1 软(硬)包织物、皮革、人造革等面料和填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3.2 软(硬)包工程的衬板、木框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牢固,不得松动。 7.3.3 软(硬)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周边平顺,表面平整,填充饱满,松紧适度。 7.3.4 单块面料不宜有接缝。织物裁剪时经纬线保持顺直。 7.3.5 软(硬)包安装平整,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 7.3.6 软(硬)包表面应清洁、无污染,拼缝处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和皱褶。 7.3.7 软(硬)包饰面与压条、盖板,踢脚线,电器面板等交接处应交接紧密、无毛边。电器盒开洞处套割尺寸正确边缘整齐,盖板安装与饰面压实,毛边不外露,周边无缝隙。 8 墙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墙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 饰面板(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8.1.4 石材(墙砖)铺贴前应进行预排版,非整块石材(地砖)的使用部位应合理。同一房间内石材(墙砖)应无明显色差。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8.2.1 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 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2.3 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8.2.4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抗碱背涂处 理。 8.2.5 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8.2.6 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严密。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8.3.1 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勾缝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为饰面砖的胶结材料。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应无空鼓、裂缝。 8.3.3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地面石材(地砖)铺贴、木质地板、强化地板、塑料地板、地毯等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地面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图案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9.2 石材(地砖)铺贴工程 9.2.1 石材(地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划痕、裂纹、风化、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9.2.2 石材(地砖)铺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勾缝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3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石材地面工程,石材应进行抗碱背涂 处理。 9.2.4 石材(地砖)铺贴前应进行预排版,非整块石材(地砖)的使用部位应合理,同一房间内石材(地砖)应无明显色差。 9.2.5 石材(地砖)铺贴必须牢固。不得使用过期结块水泥作为石材(地砖)铺贴的胶结材料。满粘法施工的石材(地砖)应无空鼓、裂缝。 9.2.6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排水方向及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排水顺畅。 9.2.7 石材(地砖)铺贴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9.2.8 石材(地砖)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严密。地漏应设在整块石材(地砖)的中央,并确保该板块的四周都能顺畅地向地漏方向排水。 9.2.9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石材(地砖)应用整块石材(地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严密。 9.3 木质地板工程 9.3.1 木质地板工程所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含水率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不宜大于10%。 9.3.2 木质地板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9.3.3 木质地板安装前应确定地面已预埋的水、电管件位置和走 向,避免铺钉、打眼时损坏水、电管件。 9.3.4 铺设地板基层所用木龙骨、毛地板、垫木安装必须牢固、 平直。 9.3.5 木质地板面层与基层铺钉或粘接必须牢固、无松动。 9.3.6 当不使用毛地板,直接在龙骨上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间 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300mm,地板接缝应在龙骨中线上。 9.3.7 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9.3.8 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光线铺设。 9.4 强化地板工程 9.4.1 强化地板基层应平整、牢固、干燥、清洁、无污染,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其表面耐磨转数应不低于6000转。 9.4.2 强化地板在楼房底层或平房铺装时须做防潮处理。 9.4.3 强化地板铺装时,室内环境温度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 定。 9.4.4 强化地板下面应满铺防潮垫,防潮垫应铺装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并用胶带固定。 9.4.5 安装第一排地板时应凹槽面向墙面,地板与墙面之间留有10mm左右的缝隙。 9.4.6 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设置伸缩缝,安装平压条。 9.4.7 地板表面平直,颜色、木纹协调一致,洁净无胶痕。 9.4.8 木踢脚板采用45度坡口粘接严密,高度、出墙厚度一致,固定钉帽不外露。 9.5 塑料地板工程 9.5.1 塑料地板卷材或板块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严密、焊边平整、顺直美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吻合、无胶痕,与墙边交接严密,阴阳角收边方正。 9.5.2 塑料地板的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和起鳞等缺陷,其凹凸允许偏差为0.6mm。焊缝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塑料地板强度的75%。 9.5.3 镶边用料应尺寸准确、边角整齐、拼缝严密、接缝顺直。 9.6 地毯工程 9.6.1 地毯工程所用的胶垫及辅料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9.6.2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清洁、无污染。 9.6.3 地毯固定应牢固,毯面撑摊平整、无起鼓、凹陷,无皱褶、 翘边,接缝处应拼花对线,拼接严密、图案连续、烫压平整,绒面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污渍、损伤。 9.6.4 地毯摊铺后应张紧撑平,与倒刺板抓结牢固,四周毛边塞入踢脚板下。 9.6.5 地毯与其它地面交接处应收口合理、顺直,压条牢固,压紧、压实。 10 细部工程 10.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窗帘盒、散热器罩、门 窗套、踢脚板、护栏、扶手、固定式橱柜、衣柜、装饰线等细部 工程的质量验收。 10.2 细部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材应事先进行烘干处理、木材含水率不得 大于12%。 10.4 细木制品安装必须粘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饰面板应粘结 密合,不得起层、起鼓。 10.5 窗帘盒、窗台板与基体连接严密、棱角方正,当设计无要求 时同一房内的位置、标高及两侧伸出窗洞口外的长度应一致。 10.6 踢脚板上口应平直,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10.7 装饰线、挂镜线、腰线等线条应顺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 正确。木线条对接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不得有错位、离缝现象。 10.8 护栏的高度、立杆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0.9 直接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 10.10 护栏、扶手材质和安装方法应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0.11 厨、卫间门套下端不应直接落地,应与完成后的地面面层之间留8mm左右的缝隙,并填密封胶。 10.12 橱柜施工前背部应做防霉、防潮处理,原材料应做油漆封底再施工。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自然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线角直顺、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橱柜门与边框缝隙均匀一致。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美术涂料等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3 涂料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 11.1.4 涂饰工程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0℃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1.1.5 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饰基层应表面洁净、无污染,并具有一定的强度; 2、混凝土或抹灰层面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面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3、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4、旧墙面施工前应检查原墙面是否空鼓、开裂,清除疏松既有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5、基层使用的防水腻子的塑性、和易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11.1.6 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附着牢固,无起皮、粉化、裂纹。 1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2.1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刷均匀、粘结牢固,无漏涂、透底、掉粉、起皮。 11.2.2 喷涂涂膜应厚度均匀、颜色一致、喷点均匀,喷点、喷花的突出点应手感适宜、不掉粒,喷涂接茬处无明显痕迹。 11.2.3 涂层与其它装饰物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11.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1.3.1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细木制品基层表面必须洁净、平整、光滑,无裂缝等缺陷。 11.3.2 基层表面如出现色差,应修色或拼色使其颜色达到基本一致。 11.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无漏涂、透底、起皮、斑迹。 11.4 美术涂饰工程 11.4.1 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附着牢固,无漏涂、透底、掉 粉、起皮。 11.4.2 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套色涂饰 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吻合、清晰。 11.4.3 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符合设计或样板要求。 11.4.4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颗粒应分布均匀,滚压厚薄基本一 致。 12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2.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外形、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材、配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3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无松动,坡度符合规定要求。嵌入墙体和地面的暗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抹砌保护。 12.4 冷、热水安装应左热右冷,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2.5 龙头、阀门应安装平正、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12.6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使用硅铜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各种陶瓷类器具不得使用水泥砂浆窝嵌。 12.7 浴缸排水口应对准下水管口并做好密封,不应使用塑料软管连接。 12.8 给水管道应与配件、器具连接严密,通水无渗漏。 12.9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排水顺畅。 12.10 卫生器具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端正,上沿水平,表面光滑、无损伤。 13 防水工程 13.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生间、厨房和阳台墙、地面防水工程的验收。 13.3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低于相连接室内地面20mm以上,高差不足的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为成品时,应安装牢固密实。 13.4 地面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小于2%。地面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13.5 地漏、套管、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13.6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基层含水率应符合所用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13.7 地面防水层向墙面卷起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低于300mm。墙面防水层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浴室不得低于1.8m。 13.8 防水水泥砂浆找平层应与基础结合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光洁,无裂缝、起砂,阴阳角做成圆弧形。 13.9 涂膜防水层涂刷均匀,厚度满足产品技术规定的要求,且不得露底。 13.10 涂膜表面不起泡、不流淌、平整无凹凸,与管件、洁具地脚、地漏、排水口接缝严密收头圆滑不渗漏。 13.11 地面面层和防水层粘结牢固无空鼓,面层施工时严禁破坏防水层。面层坡向应正确,无局部积水。 13.12 防水层施工完成以及面层施工完成后,应分别做一次24h蓄水试验,检查楼下顶面及相邻房间墙角是否渗水。 14 电气安装工程 14.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户内配电箱后的室内电气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等工程质量的验收。 14.2 工程所用电气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3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阻燃型产品。 14.4 金属电线保护管的管壁、管口及接线盒、穿线孔应平滑、无毛刺,外形不应有折扁、裂缝。 安装在软(硬)包墙面上的插座应增设阻燃垫。 14.5 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的要求。 14.6 户内配电箱后的电路应根据室内设备功率的大小分别配线;大功率家电及设备应单独配线和安装插座。 14.7 暗线敷设必须配护套管,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 14.8 强电导线与弱电导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线管内。强电导线及插座与弱电导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应不小于500mm。 14.9 同一住宅配线,当单相供电时,电线绝缘层的颜色应一致,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接地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当多相供电时,配线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0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应符合“左零右相,保护地线在上”的要求。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与工作零线混接。 14.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14.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4.13 浴室应安装防水开关、插座。 14.14 灯具、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面板端正,紧贴墙面、无缝隙,表面洁净。 14.15 电气工程安装完工后,应进行24h满负荷运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才能验收使用。 14.16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电气安装竣工图,标明导线规格和暗线管的走向。 15 室内环境质量 15.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对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 15.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15.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以前,应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5.4 检测室内空气中氡(222Rn)、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浓度应符合表15.4的要求。 表15.6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222Rn) ≤200(Bq/m3) 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0(mg/m3)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0.50(Bq/m3) 16 工程质量验收 16.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6.2 相关各专业、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形成记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6.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隐蔽。 16.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6.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6.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能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4、所有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定均为合格; 5、观感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16.7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6.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本导则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 采用“不宜 。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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