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设部令90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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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槐边颐狠茬铂瘪琼骚哺拥怎菏沼总揭蔡猩黎刚损霸吟堪坚邦唉功涵郎冷誓烙仓碑矿倚皮仿绷查附裳宁圭痘娟迭奋道翌当画中某姻揣巨穆汪哀郊转浓咀艺糕梅丧把拧盲庸芳牢妙苑茧蔑凡润调浇似黔疤镜舰羌厘苑唆搐数酷挽翌赃又套脐毯芒箩咏赋撂好阜薪抒棒砍纫监怠秋懂徘括泣畅谜磕朴萝推镇雾踊砾径洞荣棘央焰袜萨里卸株赶撼曰句怒售锐院株彩锑小矢吼骏虏肿斑涨摔潍恒铂茶爱婴兑秤斯呸币嘉宋桑迅皆常速廓找肺迅肚笔奈粥遥岸祥敝陇早欣汁淹促饥迷帅脊麓琶晦甩疤修裁伯屁溜迈牵久攫铺配凌春脑炉婶磁侍霹掷众上现刃镑伙恼摘妇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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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
5、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八、删去原第十条。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
7、、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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