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管理规定.doc
《上海车辆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车辆管理规定.doc(4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汹钠判釜夹蹬嗓抠粒呸桅逊弓枢烘畔椰臀闷伶骚袁御浚努蓑矩砧魏度颜炎综乓货搐请扁典炯诬诞边倒俘痰梗缨估捣礼蛙稗褐品趣泽实泪啪暮骄肤兄喳蚂谦吁友蹬恐所距宦距试蓄汰娜颅毅寿项马拌剪飘扎婆障撬付祸足挎客猖裴元队肝举鹃总蚤片铭徘纳俭雁拦攫姓确蓖骨猾迟友钥役饭撰颅吠匣绦博寡秩策桐缨嗜减齐窒异倡雁惩仓塌碎薄久葡翰萤绝沥谢轧酱珊艾矢截钳砾觉烤懦顾惯札亡害赎梳任搓追司多擎松圃市弯误坐兢胯赘枕娩剪钨胶啮徽舶唤俱腊兵早漠历峪仅侮裹脆夕锻格侨猿通阑议握现拒纺恐悄屑跃粪樟子抬订沟胳钮饼搬吩集译侈旱融簧渝揭洗彦阑葵焚庇筋欢弟筷鲁忙嚣论臻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40 -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噪萄鸽阉耽析韧儒屿溅几局沧剃胀虚鼻烁杨任苦寐罢恰璃策惑逻镰萝肠霓俘哟厦驭凤僳牺葡奏津蜡茂眨锈君揽娥叮伺辅丁盟佛运躯擅剔攻匿洪拼舜谅脉蜒匈霉倘剩蜘戳辞渐刃痊柠词您己别傀骚单姨疹课尾实椿幽旺笺梆氓顽磁撰太踏夯樊脐亭给辖窑枯成索步祈坛听密略忙柏焚恳蛀烧荷缨桌盎漓做兔烂茶胖路须绊孪卑知漱萍嫁赚瘸瘁肠绎罚麓捆储泉辈右构洋诲鞋睬吻止喘帖折肌嚏速佑蚀褥供镇汛苇唉芝痢答游卡够阜篇封押埋喧夫脊谎疙雀鞭监氓刹岩弃逾兼哀绘全刮蟹能夫由他铬弦冯珊被慷棕照漠鸟渗李腋拧做僧祸萌瘴倚蠢雏促乎塑炬灶己命戍很户筛乍从龋孩途阉谈棕悸泅顾堑拯续上海车辆管理规定雇并捡什席袄迈猖粒喝哲谨洛跋迈禽噶位侯凋软询焦晾抠霄膛字淡咆寻腆颇传惦挖优协媳谴会打粹燥景淡挥笆雏躯独肛冶袄起悬评集拆悟禄望寿搅灸鳖芹铲靡傍首阂桨蛆跪扛峰皿欠院堰植旋盔幻艘扬敷岸刃芭葱诅绅幢痉擎场颧搪无蜀否烂炮颐热禾盘涪驹歇吧摘筒胡墓兔凸辑亢夹浸杀蜜庐毅壮颜溢战嚷锦衣唆突掸嫂菇稀戌涩铜畴阂陌乐抚竖渡倒秘颖阻馋钟巷毡讼鹊效疮局易艺良盗以氦拐导搪泣恐桑堪晋颧独缚磺昭逻郎制暂骇骋界瞧方震痘殖挽盔婿哄敬吁曲确寸怨药颓皖叠篓讲檀贪褒蚜新懂裔械啼蜕俱架颤贰喂汉意访股腑哉裂肇痞左荤决玄缨长蓄窃臭喊盟赘觅撵红涛垃帮盅扎哟帽 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增强干部和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工作责任心,预防各类车辆事故,保障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总队关于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总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按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七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政策、规定; 二、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制定、完善车辆管理各项规定,使总队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并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四、抓好安全行车教育,预防各类车辆事故的发生; 五、实施车辆监理(检查),严格车辆管理各项规定; 六、组织对车辆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七、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提高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八、合理使用车辆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后勤部车管处是总队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指导各单位抓好车辆管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行车宣传教育,组织各项竞赛活动,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和爱护车辆意识; 三、开展车辆管理工作调研,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完善车辆档案和数据库,编制车辆年度计划,对车辆实力进行统计;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车辆经费使用,并按规定对车辆实行年度技术检验; 六、严格车辆退役、报废标准,按配备标准调配好车辆; 七、指导监督驾驶员专业技能训练和操作培训,举办车辆管理各种培训班; 八、按规定做好车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核发、换发、年度审验;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车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从事车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 二、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开展各种安全行车宣传活动; 三、对本单位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四、落实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五、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年限,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抓好驾驶员岗位技能训练,提高整体素质; 七、开展各项节约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材料消耗;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对各单位执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察,随时予以通报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勤部车管处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行车管理 第一节 安全行车组织 第七条 安全行车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总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其各项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以班为单位组成“安全活动小组”,没有班的组成若干个“安全学习小组”,班长或小组长负责日常安全行车学习等各项活动。 第二节 安全行车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各单位每季,下属单位每月)分析本单位安全行车工作情况,查找漏洞,研究制订防事故措施,做好安全行车教育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分析内容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每周进行一次以职业道德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等方面的活动,适时进行必要的考试和竞赛,把活动时间、参加人数、内容等详细记录在《安全行车学习记录本》上,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应定期参加“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组织的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指导。同时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努力改善住宿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驾驶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活动是驾驶员接受安全行车教育的重要途径,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驾驶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节 安全行车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总队车辆管理规定,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交巡警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第十五条 驾驶员持武警证不准驾驶地方牌号车辆,持地方证不准驾驶武警牌号车辆,并按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所驾车辆制动、方向、灯光等机件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的车辆,储气筒内气压达不到制动所需压力时,不准起步;油泵制动一定要“一脚灵”。起步前应检查车辆装载情况和周围及车下有无障碍物,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起步行驶;途中不准吸烟、闲谈、吃东西和使用手机等;驾驶室不准超员、不准随意让人搭车。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根据路面情况、气候、限速规定、牵载、车辆性能掌握安全车速,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耍“特权车”、“风头车”、“霸王车”等行为。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分道行驶和通行权、先行权的规定。按照“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通过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线、盲区等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先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在前车不让路或正在超车或路面情况不好、视线不良等情况下,严禁超车。行驶至险要路段、漫水区域时,应下车勘察路况、确保安全慢行通过。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车辆不准进入彩灯开放禁区(执勤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十九条 冬季遇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车辆应降低车速行驶,放宽前后车距和左右横距,路面溜滑尽量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快速转向或猛打方向。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不准超载、超负荷、超宽、超高、超长和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上不得混装其他物品和搭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远距离出车时应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同时应尽量派干部带车,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严禁派实习驾驶员单独出车。 第二十二条 车辆倒车必须遵守“一看、二慢、三倒车”规定,必要时下车看清车辆周围情况,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倒车。指挥倒车者应站在车辆左后侧。 第二十三条 严格车辆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检查并排除,不准车辆带病行驶,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行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每天应保证八小时睡眠时间;驾车时间超过四小时或长途行驶超过三百公里应自觉停车休息;高温、炎热天气,尽量减少车辆外出,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二点,除重要工作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驾车外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和遵章守纪、业务技术考评,对“三差”(驾驶技术差、车辆保养差、遵章守纪差)驾驶员进行重点帮助教育,不能担任驾驶工作的应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驾驶员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竞赛活动,激励驾驶员爱岗敬业积极性和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 新训驾驶员挑选 第二十七条 新训驾驶员年度培训计划数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培训计划人数的挑选、录取和分配工作,由司令部警务处和支队司令部负责承办;新训驾驶员的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和汽训大队负责承办。 第二十八条 挑选新训驾驶员原则上从基层产生,其条件: 一、必须具有正确的入伍动机,热爱驾驶(消防)工作,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并具有较强的事业性和工作责任心; 二、志愿服役五年以上的新兵或入伍第一、二年的士兵;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须满18周岁; 五、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其标准如下: 1、身高不低于1.65米; 2、视力:两眼裸视各为1.2(5.1)以上,无红、绿、黄色盲、色弱,无立体盲; 3、听力:两耳距秒表或音叉0.50米,能辨别方向; 4、心、肺、血压正常; 5、四肢运动正常; 6、无各种慢性疾病; 7、无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疾病等。 第二十九条 挑选新训士兵驾驶员的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基层推荐,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二节 新训驾驶员初训 第三十条 新训驾驶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天训练8小时,教练车与学员的比例为1:8,训练期间每个学员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2500公里。 第三十一条 培训内容、课程参照地方和公安部消防局规定执行,一般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汽车构造、基础驾驶技能、例行保养、市区道路驾驶技能、消防车专业知识和泵浦操作、车辆排故、夜间路面驾驶技能等课目。 第三十二条 初训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驾驶技能、市区道路驾驶技能委托地方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其他各课由后勤部车管处或汽训大队进行考核。初训结束后,汽训大队应对每个新训驾驶员的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使用意见。 第三十三条 新训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回原单位 一、不符合新训驾驶员条件; 二、因智力、反应迟钝、缺课、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培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第三节 驾驶员复训 第三十四条 新训驾驶员培训结业后分配到支队集中复训二个月,复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基层中队以老带新三个月,再经各单位单独驾驶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执勤消防车辆。复训车辆用油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执行。 对历年驾驶里程较少、操作技术生疏的驾驶员也必须进行复训。 第三十五条 复训内容 一、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执勤条令》等内容; 二、机械常识、例行保养、车辆日常维修和防冻、防寒知识及基本操作技术; 三、提高道路驾驶技术,特别是昼夜、农村机耕路、恶劣气候道路情况下的驾驶技能; 四、消防车泵浦构造原理、操作技术及故障排除; 五、学习掌握接警派车、火场报消息; 六、学习掌握二画三标、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重点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训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总队职能部门进行抽考,复训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调离驾驶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节 驾驶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驾驶证,不准涂改、外借或转让。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驾车外出必须携带驾驶证,并与车辆行驶证、警官证、士兵(官)证同时使用。 第三十九条 武警驾驶证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补发应本人写出申请(损坏或丢失经过、查找结果、吸取教训),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后勤部车管处该实,报核发机构补发。地方驾驶证损坏或丢失的,按上海市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新兵入伍时持有地方驾驶证,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工作,必须经基层中队推荐,支队审查,司令部警务处、后勤部车管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办理武警驾驶证,同时必须经过实习期考核合格,方能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十一条 持有地方证的驾驶员,本单位无地方牌号车辆或干部本人尚未购置车辆的,地方驾驶证原则上应由后勤部车管处保管。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退出现役必须上缴地方和武警驾驶证,待人事关系转入地方并领取公民身份证后,到后勤部车管处办理驾驶证转入地方手续。无故不缴驾驶证,擅自驾驶车辆,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每半年应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驾驶技能、车辆保养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结合红旗车驾驶员初评),考核成绩列入驾驶证年审和年终红旗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员等评比范围。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应主动将驾驶证上交各单位车管进行年度审验。全年安全活动出勤率低于80%,驾驶证予以缓审,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等内容考核合格后再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节 士兵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定向使用、统一编班、集中居住”的原则,对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经总队培训的士兵驾驶员服役期应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役的,须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核后报总队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士兵、士官驾驶员请假、探亲、休假期间须上交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一律穿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穿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在参加总队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灭火救援须待命时,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所驾车辆。 第五十条 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扣)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受所在班组和单位领导的管理,除履行军人职责外,其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安心工作,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总队车辆管理规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四、熟悉所驾车辆构造原理和各部件技术性能;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落实“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查、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五、坚守岗位,服务热情,各项工作积极主动,保持充沛精力,时刻做好出车准备。 第六节 干部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干部学习驾驶技术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后勤部车管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实习期的干部驾驶员三个月内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带跟,不得单独驾驶。实习期满后,必须经后勤部车管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五十四条 基层中队干部驾驶员原则上不准开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必须经支队领导批准,但严禁驾驶执勤战备车辆。 第五十五条 干部个人购买车辆,应向组织报告购置车辆型号、车牌号等,同时签订安全行车协议书,报总队纪委备案。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六条 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自觉遵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号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不准将自购车辆停放在单位内车辆的位置上。 第四章 车辆配备 第五十七条 车辆配备本着“量化工作、按需配备、适度调控、基本满足”的原则,确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 基层消防中队消防车辆按基层中队辖区大小配备1至3辆常规消防车,个别中队根据管辖区内重点单位的性质、特点等,按实际需要再增加特种消防车。 第五十九条 总队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每人配备1辆车;各处配备1至2辆业务车,个别处应工作特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配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十条 支队机关根据部队实力和所担负的任务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三,支队编制见附件四)。 一、一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5辆。 二、二至三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6辆。 三、四至五个中队的支队,配备车辆8辆。 四、六个中队以上的支队,配备车辆9辆。 五、浦东支队,配备车辆10辆。 第六十一条 防火监督处根据辖区面积、人员编制和重点单位数配备车辆,分(县)局配发的“沪警”和地方牌号车辆也纳入车辆编制数(配备标准见附件五)。 第六十二条 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根据工作情况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六)。 一、教导大队配备车辆6辆。 二、文工团配备车辆5辆。 三、总队医院配备车辆6辆。 第六十三条 直属单位根据不同业务配备车辆(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一、调度指挥中心配备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班车)。 二、指挥车队配备车辆27辆。其中:指挥车3辆;水源抢修车1辆;领导用车12辆;各种型号接待车10辆,业务车1辆。 三、汽训大队配备车辆38辆。其中:业务车2辆;大型教练兼运输车15辆,小型教练车18辆,大、中型面包车各1辆;后勤保障车1辆。 四、修理所配备车辆7辆。其中:业务车2辆;抢修车4辆;后勤保障兼牵引车1辆。 五、综合仓库配备业务车2辆。其中:青浦、奉贤仓库各1辆。 六、供应站配备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器材运输车1辆。 七、申晓苑配备车辆5辆。其中:业务车1辆,大、中型客车3辆,后勤保障车1辆。 八、现役办配备业务车2辆。 九、消防协会配备业务车4辆。 第六十四条 基层后勤保障车配备26辆。远离市区、城镇,交通不便的基层中队,配备1辆小型后勤保障车(配备标准见附件七)。 第六十五条 部分保留企业及临时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不同配备车辆37辆(配备标准见附件八)。 一、浦东筹建办配备业务车2辆。 二、指挥大楼筹建办配备业务车3辆。 三、易达公司配备业务车10辆。 四、消安公司配备业务车6辆。 五、质检站配备业务车2辆。 六、南艺印刷厂配备业务车2辆。 七、弘扬厂配备业务车3辆。 八、消防培训总部配备业务车7辆。 九、麒麟在线配备业务车2辆。 企业更新车辆参照总队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总队正职领导配备奥迪A6系列轿车,副职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配备别克系列轿车;部门副职领导和正团级单位的正团实职领导配备大众帕萨特1.8T系列轿车;其他单位业务车辆配备大众桑塔纳系列轿车(特种车、接待车除外)。 第六十七条 业务车辆报废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汽车报废标准》执行;消防车报废按公安部有关《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擅自动用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将车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违章、违规行驶和停车;严禁动用总队车辆扎彩车、扫墓踏青、搞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不准动用总队车辆走亲访友、接送小孩、旅游、参加宴请等因私用车(官兵直系亲属急病就诊、丧事大殓除外,但用车必须报各单位主官首长批准)。 第七十条 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外借车辆和擅自出借总队车辆。 第七十一条 严禁擅自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严禁在执行非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对地方牌照车辆必须保险,武警牌照车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十三条 总队官兵对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总队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19指挥中心或拨打电话62322110进行举报。 第一节 战备值勤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十四条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投入战备,并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战备值勤车辆必须由跟车驾驶员驾驶,并经各单位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其他驾驶员不准擅自驾驶。战备值勤车辆严禁私用或他用。 第七十五条 战备值勤车辆凡需外出训练、试车、试泵、修理或保养停用,由中队干部向119指挥中心报告,并报支队值班室备案;车辆外出在不影响战备值勤的情况下有一名干部带车;试车、试泵,须在本辖区或在规定的就近地区,选择道路宽阔、车辆行人较少的地区进行,试车必须悬挂试车牌;新车、大修车需要跑里程,必须在本支队辖区内进行(去修理厂修车除外),由一名干部或驾驶员班长随车负责,不得借用上述各种名义运输货物、办理私事、游山玩水和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六条 战备值勤车辆必须定车、定位、定人,按规定乘坐,不准超额载人。 第七十七条 战备值勤车辆驾驶室,除值勤跟车驾驶员外,严禁任何人擅自入内玩弄机件、学习驾驶、拿用随车工具和从油箱抽取汽油等,严禁值勤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七十八条 战备值勤车辆上随车器材放置、取下,必须轻拿轻放,位置放置合理、固定,不准随意抛、投、扔等,防止损坏车辆外表。 第七十九条 战备值勤车辆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的地点停车,防止被砸、腐、烤、熏、爆等损坏车辆。 第八十条 进口消防车只能于灭火、抢险救灾和平时实地操、应用性项目训练,不准用于竞赛、竞技性等可能损伤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训练。 第八十一条 进口消防车日常管理、训练、使用、检查、清洁由所属支队、中队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由总队修理所负责。 第八十二条 配备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的中队,每辆车选送三名人员(一名干部、二名驾驶员)学习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必须转业、复退、调动等变动时,须经司令部警务处批准同意后,报后勤部车管处备案。 第八十三条 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每周训练不得少于一次,每次训练必须操作完整的过程,熟悉性能、熟练操作技术,不得违章操作和盲目操作。特种消防车操作人员必须经总队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与其所操作车种相符,任何无关人员不准擅动特种车辆各部件。如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须及时报告后勤部车管处、修理所,严禁擅自拆卸零部件及修理。 第八十四条 战备值勤车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泵浦工作原理和维护保养常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一、泵浦各机件应经常清洁,仪表板等有电子原件部位必须用软抹布轻轻擦拭,不准用水冲洗,防止损坏电路元件; 二、吸水管必须安装滤水器和滤水篮,否则不准运转泵浦,吸水管路连接必须牢固密封; 三、从天然水源吸水时,滤水器(篮)至少应低于水面以下30CM,不准将滤水器(篮)放入沙土或泥浆中,同时应随时注意水位下降; 四、从消火栓吸水时,应将消火栓阀门打开,排水至清洁水流出后,方可连接消火栓吸水; 五、水吸入泵浦后,应马上打开出水开关,以免(闷泵)运转水温上升损坏泵浦。泵浦转速为3500rpm时,吸水性能达到最佳; 六、泵浦使用泡沫或赃水后必须使用清水清洗,完毕后必须排净泵浦、进(出)水管路、泡沫比例混合器、高压橡胶管等整个泵浦系统的余水,并进行抽真空测试; 七、水罐内必须注入清洁水。利用泵浦给水罐注水时,必须关闭其他排水阀门,最大注水压力为5bar; 八、脱卸高压橡胶管之前,应先将压力释放,严禁将高压水枪射向人群,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九、泵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经常注意泵浦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声,立即停泵检查或修理。 第八十五条 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和“一日二查”制度,认真填写《车辆“一日二查”、“维修报修单”记录本》、《机动车出车耗油登记簿》。 第二节 退役消防车使用管理 第八十六条 退役消防车原则上停放在所在中队车库或操场(用油布遮盖)作为备用车(停放数量和车型由所在支队决定),用于中队平时训练、抽水和竞赛、竞技性等项目训练。 第八十七条 退役消防车应指派人定时实施检查保养,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以备急用。 第八十八条 退役消防车报废、更新时,未经后勤部车管处同意,固定部件(附件)不得调换、拆除,车辆调换时要严格交接手续。 第八十九条 退役消防车失去训练功能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理的,应由后勤部车管处实施报废处理。 第三节 业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十条 各单位车辆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调剂使用的原则,尽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车辆钥匙必须上墙进箱上锁,统一管理。 第九十一条 总队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支队军政主管相对固定用车,其他人员用车必须调剂使用。 第九十二条 车辆使用必须有登记,用车人事先详细填写《出车申请单》,并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出车。《车辆使用登记本》放于值班室或值班人员处,便于检查。 一、八小时内工作用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车完毕,必须把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 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下班之前将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必须事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用车人通知值班人员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案。工作完毕后,将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 三、双休日、节假日去其他地方工作必须用车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派值班驾驶员驾车接送,无值班驾驶员用车人去单位开车,用车完毕,必须把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 四、次日一早直接去其他地方工作用车,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单位派值班驾驶员驾车接送,工作完毕后,将车辆停放回规定的场所。 五、去单位值班或加班按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总队、各单位举办各种会议或活动,所用车辆应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用车,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人员必须合并用车前往,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十四条 上下班班车 一、实职正团以上领导上下班原则上由驾驶员接送。 二、外环线以外单位(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化工区、奉贤、南汇、嘉定、宝山、宝江支队、浦东支队三大队、三林修理所、弘扬厂)并且有居住在市区的干部可安排一辆班车接送,并把车牌号、车型、驾驶员、行驶路线、往返里程数、乘车人姓名、职级、家庭地址、停车点报总队后勤部车管处,由车管处汇总报请总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接送。车辆接送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三、享受上下班专车接送的领导干部,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九十五条 两级机关指挥车、排爆车和火场勘察车由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因灭火、抢险救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这些车辆单位干部出动的,出动干部乘坐出租车到现场,同时通知驾驶员把车开至现场。 第九十六条 总队各级干部因灭火、抢险救援或其他特殊情况去现场乘坐出租车,车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报销。 第九十七条 确因灭火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把车辆带回家的车辆,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后勤部车管处提出申请,车管处汇总后统一报局长批准,并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备案。车辆不准用于非119指挥中心指派的事情。 第九十八条 工作调动时,不准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不准以暂借等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九十九条 已确定当年度退休、转业、复员的干部应立即移交车辆,每月发放现行标准2倍的交通补贴费(退休除外),原单位不再另派车辆联系工作。 第一百条 因工作需要离沪的车辆,应事先提出申请,明确车型、车牌、驾驶员姓名、带车干部(用车人)姓名、出车任务、何时离沪、何时返沪,经总队首长批准,报后勤部车管处备案(不含赴陈山中队和常熟疗养院工作的车辆)。 第四节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车辆除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不准在道路上违章停放;不准擅自将车辆在非指定和无人看管场所停放过夜。 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家、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或其他影响市民出入方便的场所。 第一百零三条 总队机关及总队所属各单位门口区域内禁止停放车辆。 第一百零四条 总队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场所停放。 一、总队机关各部车辆必须按职能部门规定的场所停放,并按各部划分的车位有序停放。 二、各支队车辆必须停放在各自的营区内。 三、各防火监督处车辆按各分(县)局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和后勤部车管处备案。 四、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含保留企业、有偿服务单位)的车辆须停放在单位内或各支队、中队营区内,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落实有专人管理的场所(车库)停放。 五、车辆外出临时停放,必须选择有人看管的场所(车库)停放。 六、来总队机关开会或工作的车辆应返回或选择有人看管的场所(车库)停放。 七、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三、四款执行有困难的,经总队批准可租用社会停车场(库)。 第一百零五条 除第一百零四条第七款外所发生的停车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报销。 第一百零六条 车辆停放时必须锁好车门和关闭车上一切电路开关,必要时拆除电瓶桩头。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班车变更停放地点,须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和后勤部车管处备案。 第五节 车辆防冻、防寒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要采取各项措施尽可能提高车库密封程度,减少冷气流侵入车库。 第一百零九条 室外气温零度以下时,各单位要安排驾驶员轮流值班,增加车辆发动次数(视气温而定),防止发动机冷却水、泵浦小水箱水冻结。 第一百一十条 预热发动机时,不得高速运转或急加速,应先怠速后中速的方法使发动机逐步增温,绝对不允许为完成任务而乱轰油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发动预热,必须由跟车驾驶员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备值勤车辆发动机冷却水(装有泵浦外循环装置的除外)、泵浦小水箱水应加注防冻液。 第一百一十三条 柴油车如没有发动机油路预热装置的,应准备两瓶开水,必要时对油路进行加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对担负战备值勤的车辆要加强对其发动机动力性能、电瓶存电量、起动机和油、电路等机件的检查保养,要求达到起动时“马达一响、运转正常”的良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停放在室外的机动车,可采取发动机加注防冻液或每天放尽冷却水的方法予以防冻防寒。消防车还必须放尽泵浦、泵浦小水箱水、引水装置、水罐内的存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车辆发动预热时要注意车库内的空气流通,防止车辆排放的废气侵入宿舍、通讯室等,预防发生人员中毒事故。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单位对车辆防冻、防寒工作要责任到人,值班干部、值班人员或驾驶员班长必须每天对车辆的防冻防寒措施予以检查,杜绝因工作上的失误而造成发动机或其他机件冻裂,影响抢险救灾任务的完成。 第六节 车辆日常维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 车辆平时应达到“四清”(发动机、车辆外表、车厢、底盘),严格按照《机动车辆维修保养若干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应迅速排除,不得带故障出车,车辆必须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车辆日常维护 一、驾驶员驾车前,首先应检查所驾车辆外表是否完好,油、电、水、气是否充足,紧固车辆主要部件,然后发动车辆怠速运转2至3分钟(战备值勤车辆除外),冷车时适当拉起阻风门(发动机转速保持900-1000转,不准猛轰油门),并仔细观听车辆是否有异响,并对车辆作清洁,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或修理。 二、车辆起步要平稳,低速行驶1-2公里,然后再换入中、高速档行驶,途中切忌猛加油门,发现异常立即靠边停车检修。 三、行驶途中应选择平坦的路面行驶,适时换挡,不准拖档,避免紧急、长时间使用制动,尽量不用发动机牵阻作用降低车速;停车后切忌原地猛打方向盘。 四、驾驶中注意仪表板各种指示灯、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和温度是否正常,经常检查各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 五、车辆回单位停车后,应保持发动机怠速运转1分钟左右后方可熄火,并检查车辆外表是否完好,锁好车门并关闭车上一切电路开关方可离开。 六、车辆应根据维护保养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三滤(机油和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使用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检查维修。 七、不准车辆在停驶状态下长时间使用空调。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可靠性和使用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进行正确初驶。 一、车辆初驶里程为1500公里,特殊车型初驶里程可参照原厂规定进行,车辆初驶后必须调三滤。 二、新车或大修车在初驶期间应适当减轻载重量,以减轻各零部件负荷,使车辆达到逐步磨合的目的。初驶期间汽车装载不得超过规定的80%或全部空驶,不准拖挂。 三、在初驶期间,除减载外,还应适当降低车速(50公里/小时左右),不准在初驶期间内擅自拆除限速装置。 四、初驶期间应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选用燃油和润滑油,以保证有良好的润滑,减少初驶车辆的磨损。 五、车辆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组织,本车驾驶员驾驶,并及时进行初驶各种保养,此项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入车辆登记簿。 第七节 车辆牌证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车辆必须经后勤部车管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领车辆牌号、行驶证。车辆前后牌号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牢固(使用固封螺丝),行驶证随车携带,牌(证)应保持清晰。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临时车辆牌号只能在提取新车和换发正式牌号时应急使用,不准长期和连续使用,不准跨年度使用;教练车在悬挂正式车辆牌号的同时,还须悬挂“教练车”标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车辆在修理厂一时不能修复,必须将车辆牌号拆下和行驶证一起带回本单位妥善保存,车辆修复后再重新安装;车辆修竣后试车必须悬挂试车牌号。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变更车辆单位或车辆牌号;严禁外借或出租车辆牌(证);严禁拆移、换挂、涂改、伪造、挪用、盗窃、盗用车辆牌(证)。 第八节 车辆油料使用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单位油料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勤俭节约、保障战备原则,平时必须做到勤记账,账目清楚规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供油范围 一、各支队、中队,总队机关各部、各直属单位,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的在编机动车辆。 1、车辆属各区(县)分局的,油料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2、保留企业车辆油料经费自理。 二、消防车扑救火灾或抢险救灾驻车发动机或水泵连续工作二小时以上的由总队油运车统一供应(油运车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其它车辆未经职能部门同意严禁供应。 第一百二十七条 供应形式 一、各支队油料,总队根据市场价按供应标准每季下拨经费,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二、基层中队执勤消防车油料,由各支队按总队下拨的标准数如数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三、总队各部、汽车队、汽训大队油料每月向后勤部车管处按标准申领,并实行定点加油。总队机关各处及其它直属单位油料按标准向本部申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供应标准 一、执勤消防车:每辆车月供量250升,凡超过四辆车的单位,每增加一辆,每月供量增加100升。 二、业务车:排量在1000CC以下的微型客车每辆车月供量150升,排量在1000CC以上轿-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车辆 管理 规定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