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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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 项目名称: 配电系统智能节电改造项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2018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电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系统节电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提供专项节电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电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合同能源管理:指甲乙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节电目标,乙方为实现节电目标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甲方以节电效益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合理利润的节电服务机制。 1.2 节电效益分享款:指项目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效益分享款项。 1.3 节电效益分享期:指甲方向乙方支付节电效益分享款的期限。 1.4 节电设备:指本项目下由乙方投资并安装、调试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 1.5 甲方现有设备:指与项目建设或运行相关的,甲方自有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 1.6 其他: 无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节电效益分享期结束且双方履行完毕各自权利与义务之日止。 2.2 本项目为专项订制设备、加工工期为50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2.3 本项目节电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项目通过甲乙双方正式验收合格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72 期。按每个月为 1 期,共72 个月。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 有限公司配电系统技改方案》、 《 配电系统施工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和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标准和方式进行项目的验收: 3.4.1 验收标准 3.4.1.1 标准:本配电系统完成改造后,设备运行稳定,节电效果明显,且电能质量满足甲方生产要求。 3.4.1.2 测算节电率的方法: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标准进行现场测试验收,如双方有异议时,委托具有国家第三方节能量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节电效果检测,并以该单位出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节电率检测报告为准。(验收方法详见技改方案) 3.4.1.3 技术及其他相关内容,由乙方提供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4.2 验收模式: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采取甲方测试,乙方见证模式。 3.4.3 验收期限:节电设备安装完毕和调试稳定后,试用期30天,双方约定验收时间和程序。并由双方一起完成验收报告。 3.5 保修方式 3.5.1 自节电设备经过甲方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6年。 3.5.2 保修期内,因甲方人为操作因素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异常和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5.3保修期满,乙方提供有偿设备维护和维修。 第4节 节电效益核算方式 4.1 实际节电率以双方验收实测报告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4.2 根据已实施节电改造的配电系统过去连续12个月的电费支出(在相同产量和原有设备不变),作为本合同标的核算的参考基准。 节电效益款=基准电费×节电率,该节电效益款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具体分配如下: 分享期限 甲方占比 乙方占比 第1个月至第36个月 节电效益×20% 节电效益×80% 第37个月至第72个月 节电效益×30% 节电效益×70% 4.3 乙方节电效益为: 乙方月节电收效益 = 每月电费/(1—节电率)×节电率×分享比例 4.4 付款时间和周期:项目验收合格后下一个自然月15日(公司统一抄表日)开始,下月15日(公司统一抄表日)为止,每月为一个计算周期,每月的 20日 付款,共72期,当期由于系统停运等特殊原因不能支付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有效支付周期顺延。 4.6 乙方应于每月收到节能款后5天内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4.7 甲方采取网银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节电效益分享款至本乙方指定账户。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每个月运行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每月按电工拍照安装有节能设备的电表数) 5.2 甲方应提供项目安装必要的协助,如叉车、配合人员等。 5.3 甲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节电率测量和项目验收,双方完成验收报告。 5.4 甲方在合同期内,对节电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 5.5甲方应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节电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 5.6 当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恢复。 5.7 甲方应保证 配电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8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每月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节能款。 5.9 如本合同提前解除且根据合同规定由乙方拆除、取回节电设备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项目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投资、方案设计、加工及运营。 6.2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节电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调试、异常处理等能力。 6.4 乙方安装和调试节电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 运行中,如节电设备自身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完成节电设备的诊断和处理。 6.6本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结清最后一期节能款之日起,乙方安装的全部节电设备,归甲方所有。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如需拆除、更换或移动本节电设备系统时,需提前电话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确认新的运行系统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分享效益后,方可执行。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分享期结束前,本项目节电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分享完结后,节电设备所有权将转给甲方,在移交时乙方保证该节电设备正常运行。 8.2 节电设备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节电设备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3 除本合同另外规定外,在合同期内,节电设备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甲方未按约履行义务在 15 日以上的,则每日按当期应付款的 3‰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当乙方收到分享款,没能及时提供正规发票并且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超过15日,甲方有权按照应收票据额的3‰向乙方索要违约金。 9.3如出现本合同第11.5条规定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节电设备由乙方拆除、取回,并恢复项目现场原状。 9.4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定义。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时间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无故迟延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达 9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无故违反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履行。 11.5 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终止实施。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节电设备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后仍拒绝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节电设备。 11.6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之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12.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 12.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为无效。 第13节 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的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14.1 甲乙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技术、经济等信息均为商业秘密,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或解除,均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14.2 如未经权利方许可擅自泄露、使用其秘密资料及信息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 经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无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双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合同的生效及标的 17.1 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商务往来文件的发送和接收,双方定期会晤的召集和决议跟踪。双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甲方 乙方 17.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由专人递交、快递、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和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形式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7.4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附件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应优先使用合同正文的规定。 17.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 17.6 合同标的,本合同是以生效前企业本用电系统12个月的平均电能消耗为测算基准,(如12个月的均用电为W,节电率为N,电价为P,则合同标的为:72期*W*N*P)当因电价或用电量波动超过测算基准±20%,且连续3期(个月)时,将启动调整机制,以确保双方合理收益。将通过调整分享期予以适当调整。具体另行协商解决。 第18节 其它说明事项 18.1 甲方配合提供实验工厂配电系统12个月的电费耗能清单,并提供电业局收费电价凭证,以明确本合同测算标的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部分双方盖章签字留存。 18.2 在合同执行中,每期用电量多少:甲方联系人将相关电表数据拍照发送至乙方联系人邮箱、经双方核准计算。电价:按电业局当期交费单平均单价(总电费/总电量)确认。合同末期电表数由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后,按时结清合同款项。 18.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本合同于 2018 年 月 日签订。 18.5 甲乙双方阅读时其他事项: 无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2018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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