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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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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天津市公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全市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 号),结合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的(一)建立健全天津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垂直传播阻断工作体系。(二)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母婴垂
2、直传播。(三)提高加强公众对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垂直传播的防控意识。二、责任分工(一)卫生行政部门。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对各项经费的发放进行实时监控,成立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专家组(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1)。2.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本辖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二)医疗卫生机构。1.
3、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1)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督导管理、信息收集及资料上报;(2)建立市级HIV初筛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对前来产前筛查的孕产妇进行孕期初次艾滋病抗体筛查,并将初筛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3)进行急产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抗病毒药品的1人份保管,负责全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品的统筹和配送;(4)对梅毒初筛阳性孕产妇进行梅毒确证试验,将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5)进行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招标采购,并对定点医院进行配送;(6)协调市级专家组进行年终督导、评估,开展紧急
4、救助、技术指导和支持。2.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负责全市孕产妇的HIV抗体检测确认、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2)建立天津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储备库,负责药品的采购招标、日常保管;(3)对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感染状况的早期实验室诊断;(4)对全市艾滋病、梅毒的咨询、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3.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1)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督导管理、信息收集及资料上报;(2)建立辖区HIV初筛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对本辖区产前筛查的孕产妇进行孕期初次艾滋病抗体筛查,并将初筛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3)
5、进行辖区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个案上报和产后随访;(4)负责本辖区乙肝免疫球蛋白的紧急调配。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对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2)对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3)将梅毒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至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天津市传染病医院进行确认;(4)在孕产妇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治疗分娩,将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至定点医院分娩。5.各级助产技术机构(1)对孕期未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的孕产妇,及早在分娩前进行相关检测
6、,并将艾滋病筛查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2)对本机构检测出的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协助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个案上报;(3)在孕产妇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转诊到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将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转诊到区县定点医院。对于临产、急产等不具备转诊条件或拒绝转诊的感染孕产妇,进行安全助娩,药物阻断治疗,并可申请专家组紧急会诊或技术指导和支持。治疗药品应向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本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紧急调配。(4)定点医院: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安全助产和药物阻断治疗;为本辖区非定点医院接诊的不具备转诊条件的感染孕产妇提供药品和技术指导
7、支持;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急产确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抗病毒药品的2人份保管。(5)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对全市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名单见附件2)。三、措施(具体流程图见附件3)(一)加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2.孕1520+6周产前筛查时,各产筛采血点对孕产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由采血医生将筛查时间记录在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中。3.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
8、未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的孕产妇,尽早进行免费的抗体筛查。4.艾滋病抗体筛查机构须在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5.分娩医院对孕期未接受筛查的临产或急产的孕产妇,须及早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对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告知后即开展干预,并可申请专家组紧急会诊或技术指导和支持。同时,分娩医院须在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的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服务。6.在知情同意前提下,艾滋病抗体筛查机构须将感染孕产妇在确诊后3日内转诊至市传染病医院,并动员其配偶/性伴也进行相关检测。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感染孕产妇的血样
9、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8.市传染病医院对感染孕产妇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确定临床分期及适宜的用药方案,给予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治疗分娩补助,由孕产妇自愿选择终止妊娠或住院分娩(治疗规范见附件4)。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须对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感染孕产妇,提供产科技术指导和支持。9.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对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进行产后随访,以及喂养方式、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提供婴儿配方奶粉补助。10.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督促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到市传染病医院采血,并将血样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
10、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儿童12月龄、18月龄时再次采血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二)加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提供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进行梅毒筛查。筛查结果阳性者,须3日内转诊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或市传染病医院进行确诊。2.孕32周(农村孕36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未进行梅毒筛查的孕产妇,尽早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筛查阳性者及时在分娩医院进行确诊。3.各确诊机构须对确诊感染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并动员其配偶/性伴也进行相关检测。4.在知情同意下,确诊机构须在3日内将
11、感染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常规产前检查,接受免费的药物治疗,由孕产妇自愿选择终止妊娠或住院分娩,并动员配偶/性伴也进行梅毒治疗(治疗规范见附件4)。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对患有严重合并症、并发症的感染孕产妇,提供产科技术指导和支持。5.分娩医院须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以及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免费进行预防性治疗。同时,还须对先天梅毒儿进行相关治疗。6.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产后随访,并督促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定期到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感染状态。(三)加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
12、生儿童的保健服务。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孕产妇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者可进行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常规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在孕32周(农村孕36周)将其转诊至定点医院。3.孕32周转诊后,分娩医院对孕期未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者,尽早进行该项检测。并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转诊至定点医院。4.分娩医院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和乙肝免疫疫苗第一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进行1月龄和6月龄乙肝疫苗第二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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