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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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第 卷第 期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引用格式:师范马小花.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探析师 范 马小花(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摘要 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若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协议 目前对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分析认为该协议是抽象的法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表达本质为非典型合同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应根据私法
2、自治原则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协议虽有身份协议之外观但其核心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的可执行性依赖契约理论支撑因此在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以切实保障婚姻无过错方的利益实现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目的关键词 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收稿日期 修订日期 作者简介师范()男辽宁大连人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通信作者马小花()女甘肃静宁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项目()陕西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参见()湘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稳步推进过
3、程中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人们更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潜在风险在婚姻家庭领域亦是如此 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婚姻不稳定的各种因素增加在婚姻中女性往往对家庭付出较多而处于弱势地位当婚姻解体时相关法律对于婚姻中无过错方保护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原因使得越来越多的夫妻更愿意选择以订立明确的忠诚协议来为自己的婚姻保驾护航自 年首例忠诚协议纠纷出现至今对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我国目前尚缺少对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的明确法律规定仅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对于夫妻忠实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而导致裁判中法院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解决忠诚协议纠纷 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
4、需要审判机关作出回应各地区法院制定了地区性的审判参考标准但此类审判参考标准仅对于本区域内裁判的案件具有影响力且各区域间的审判标准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态度不一(见表)这会导致在忠诚协议纠纷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 年湖南省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冯某与曾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在 年上海市某法院在审理的邱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认为忠诚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
5、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忠诚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上述两个案件中法官对于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断不同使得前案的无过错方因忠诚协议得到了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后者则没有因为协议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 审判实务中由于判决结果受到法官的价值判断、事实认定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同案”的判决出现细微的差异在所难免 但是在忠诚协议纠纷中往往对于协议效力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能否因对方的不忠行为而得到应有的财产性补偿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公正性与一致性因此非常有必要从法
6、理角度探讨是否应当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明确其法律责任以促进司法实践和维护司法公正目前关于忠诚协议的理论研究同样存在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协议的法律属性、法律效力 以及违反忠诚协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方面 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已有研究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对上述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以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发展表 部分地区法院关于忠诚协议的指导意见地区指导意见文件名称江苏省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深圳市一方当事人
7、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年修订)上海市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年第 期)浙江省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注:相关资料从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整理所得参见:/.参见()黄民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年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得以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
8、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一、忠诚协议概述(一)忠实义务的渊源域外立法中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对贞操义务的立法规范表现出对女方要求严格、对男方要求宽松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男女平权思想的流行一些国家开始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则无过错方可以诉请离婚并在离婚时要求对方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二战以来一些国家在夫妻关系立法上产生较大的态度转变即不再将夫妻违反忠实义务作为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如美国 年之后认为“要已婚者因与他人有自然的、自发的性关系而负责任已非国家关心之事”性行为基于个人的自然合意而发生并且属于个人隐
9、私而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在我国古代和近代时期社会单方面地对女性的贞操要求严格片面强调女性的忠实义务而对男性的忠实义务没有过多的约束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摒弃了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强调“男女平等”树立了新的婚姻观念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女性的平等权益 年首部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指出夫妻一方可以将对方不忠实的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一种依据 年修改的婚姻法正式将夫妻忠实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夫
10、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并将夫妻忠实义务与“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列为同一条 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列入法律规定之中不仅体现了男女平等思想也进一步将忠实义务视为法定义务进行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二)忠诚协议有利于保证忠实义务的履行忠诚协议本质上是对忠实义务予以具体化的协议 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忠诚协议首先与我国目前女性仍然在婚姻关系中处弱势地位有关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分工与“投资”方向不同男方的资本主要以投资市场为主而女方则以投资家庭建设为主“当婚姻终止时由于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资本损失就是一种沉没成本沉没成本越大妇女退
11、出婚姻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离婚后男女双方的不同处境使得女方的风险意识提高 其次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对婚姻中无过错方保护力度不足有关使得无过错方不得不主动寻找自我保护的途径 民法典对婚姻生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保护主要有在离婚时给予其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经济帮助等救助措施然而上述措施在实务裁判中往往存在赔偿数额较低且适用条件严格的问题并且过错方为其不忠实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较小无过错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妥善补偿 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选择订立忠诚协议旨在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将不忠行为与法律责任紧密联系起来以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三)忠诚协议概念界定忠诚协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
12、在结婚前后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互负忠实义务若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则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违约金的协议 其责任通常为财产的给付或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放弃 而广义的忠诚协议泛指各类“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需要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若破坏夫妻忠诚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协议的义务和责任形式“五花八门”既有财产性内容约定也有道德性内容约定约定的义务甚至可能包括不得与异性交往、互负陪伴义务等违约后果除了狭义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性赔偿外还包括某些身份性赔偿例如放弃抚养权、必须离婚、不得离婚等 其约定的内容既涉及人身权利又涉及财产权利多为复合性约定其中人身权相关约定属于法定主义调整范
13、畴“同时该种约定也会因侵犯基本权而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因此这一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无视身份权的法定性或违背公序良俗而阻却此乃理论通说不再赘述本文仅针对狭义的财产性忠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二、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是判断其效力及法律责任问题的逻辑起点关于法律属性探讨的主流观点有人身协议说与债权合同说人身协议说从合同的主体出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主体系合法夫妻其主体身份具有特殊性、法定性合同内容系规范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夫妻情感的忠实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从某种程度上将其限缩解释为“性的忠实”)该协议具有强烈的身份性协议特征因此应纳入身份协议范畴 例如北京市
14、某法院在审理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认为“忠诚协议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参见()京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而债权合同说则以违约损害赔偿为立论基础并且着眼于协议签订之目的即过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该说认为忠诚协议虽然约定的是特定身份间的法定义务但关涉的还是利益的分配 并且认为它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所有要件因此属于债权合同 我们认为应将忠诚协议纳入非典型合同的范畴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虽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然而身份协议的含义并不能涵盖忠诚协议全部的属性“身份协议系以发生一定身
15、份关系为目的者其核心在于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而忠诚协议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并非变更夫妻身份关系反而是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与融洽以及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补偿 忠诚协议是“披着身份关系外观的财产协议”其虽然以夫妻双方为主体但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弥补因一方不忠行为而给自身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其核心是财产的给付协议中人身关系的变更是由不忠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与事实是财产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双方协议之结果并不包含本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不忠行为导致的婚姻关系解除身份关系的变动类似于“事实”而非“行为”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所囊括的内容系身份财产协议所不及身份财产协议无法诠释夫妻忠诚协议之内涵故不宜
16、采纳”第二以契约理论为基础可以支撑起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的理论框架(后文详述)忠诚协议虽然约束的是夫妻间的身份义务但关涉的还是利益的分配高额的违约金可以对“准过错方”起到震慑效果并且使得无过错方的损失得到赔偿因此抛开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空谈忠诚义务是特定身份主体间的法定义务是毫无意义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该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论较为激烈因为合同法第二条排除了身份协议适用合同法的可能 而在民法典时代此规则之修改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法提供了规范路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准用条款沟通了家庭法与合同法、伦理秩序与交易体系此时无论认为忠诚协议是人身协议抑或是非典型合同都可以参照适用合
17、同编之规定 该条款是架构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乃至总则编的重要桥梁也是判断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三、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主流学说主要有有效说与无效说 有效说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忠诚协议使得抽象的忠实责任有了可诉性夫妻忠诚协议属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无效说则认为:忠实义务仅为倡导性条款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婚姻关系的基础是感情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司法不应过度干涉家事领域 除上述两种学说外还有附延缓条件说与无强制力说 附延缓条件说认为协议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发生效力本质上仍属于有效说 无强制力说既不否定夫妻忠诚协
18、议效力也不认为其有法律强制力例如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因此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其本质上仍为无效说的一种 具体而言可将有效说与无效说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方面:(一)忠诚协议纠纷是否归属法律调整范畴之争两种学说对此问题争论源于对忠实义务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零四三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有效说认为“应当”即“必须”含有“应当”字样的法律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即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 无效说认为“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即忠实义务为道德义务忠诚协议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19、因此应当将其归于道德范围进行调整 我们基于对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道德与法律两种调整手段的不同特征以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三方面因素加以考量认为应当将忠诚协议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而非道德调整范畴进行调整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而合同法第二条没有“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表述参见()黔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宁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应当”即“必须”忠实义务应为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零四三条并非倡
20、导性规定因此忠诚协议纠纷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首先根据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之规则“日常生活用语在成为法律专用名词术语后即有其特殊意义而与一般生活用语不同则应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应当”在民法语境中所表示的含义等同于生活语境中的“必须”而非“可以”纵观民法典各分编含有“应当”字样的条款均为强制性规定例如“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人应当依法设立”“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等相关规定它们的共同特征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按照“应当”所指向的行为规则参与民事活动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那么忠诚义务亦是如此应将忠诚义务视为法定义务 其次根据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之规则“解释法律必先
21、了解法律所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要领”将忠实义务解释为法定义务符合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之立法目的第二相比于柔性的道德调整手段刚性的法律调整手段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更加切实的、直接的救济 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问题“原则上应当交由当事人自治和情感交往道德去解决法律之手不可伸得过长”我们认为婚姻虽然以伦理道德为基础但其仅关乎感情它还涉及双方及其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精神与财产利益并且忠诚问题仅依赖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非正式的控制手段(道德约束、社会舆论约束)本身具有局限性因此应当以正式的控制手段(如规章制度、法律)为主来预防和惩治越
22、轨行为 这是因为道德领域的调整以非强制性、自愿性为特征而当今对婚姻的舆论、社会评价等道德控制力量日渐式微“人们对于两性关系的包容度已经很宽泛了 当然其前提是只要不涉及到自身 因此道德谴责对很多有这类行为者已起不到多少实质性作用了”而忠诚协议则可以将隐形的道德成本显性化、确定化“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的存在其目的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因此法律虽无法禁止人们离婚也无法涉足人们内心的感情世界但是国家有义务以法律形式而非仅以道德教化的形式明确我们应倡导和保护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肯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家事领域同样受到契约精神约束应当赋予忠诚协
23、议的法律强制力 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主协商和约定婚内事务并积极寻求司法这一外部力量保障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自愿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形式和行为内容并依照其意思表示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而现代婚姻本就是基于男女双方的平等自由的合意而产生那么我们同样应当认可基于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忠诚协议 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效力及于整个民法体系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民法总则编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仅仅可以适用于财产法而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法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之间无法提取原则性“公因式”即使夫妻双方有将婚姻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意愿法律也不应
24、赋予此种行为强制性效力“因为此项意思涉及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不容通过契约进行约束”上述观点意图防止以工具理性为核心的民法原则侵害植根于家庭关系中的感性伦理基础 我们认为诚然婚内协议虽不能当然适用以财产为核心凝练出的民法原则但这并不代表任何婚内协议都不能适用应对此类协议作类型化区分 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是“披着身份关系外观的财产协议”其虽以夫妻双方为主体但夫妻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弥补因对方不忠行为而给自身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失核心是财产的给付此时不履行忠诚义务与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博弈对价 因此适用意思自治规则并没有对家庭伦理造成危害并不会动摇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根基反而符合立法价值导向 更何况根
25、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此协议产生的财产给付往往发生于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或之后此时协议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身份关系该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忠诚协议是否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争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至少应当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不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行为主体问题上不存在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意思表示问题与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问题两方面.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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