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于永勤.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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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34号公告)号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题政策规定政策规定根据根据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提供“金融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的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重要提示重要提示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率情况说明”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利率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幅度不封顶(城市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上浮幅度不封顶(城市农村信用社130)、下浮幅)、下浮幅度度10%引自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银发2004251号)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6.31%(2011年年4月月6日调整)日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问题相关问题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需提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需提供”金融企业的同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777号)规号)规定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承担举证义务企业承担举证义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根据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根据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务处理问题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与固定资产(含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与固定资产(含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政策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七、本公告自七、本公告自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本公告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政策解读政策解读考虑到政策规定大部分是赋予权益的内容,如对考虑到政策规定大部分是赋予权益的内容,如对赋予企业权益的内容不追溯会对企业权利和利益赋予企业权益的内容不追溯会对企业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明确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产生影响,因此明确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且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不一致且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简化征管手续的角度确认调减从简化征管手续的角度确认调减20112011年度企业应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所得税问题(3939号公告)号公告)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限售股的概念限售股的概念目前我国目前我国A 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IPO)产生)产生的限售股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大小非”。所谓。所谓“大非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以上;所谓谓“小非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以内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新股限售股新股限售股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除股改限售股和除股改限售股和IPO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增发股和实行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增发股和实行股权激励办法形成的股票股权激励办法形成的股票机构配售股机构配售股是指是指IPO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 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锁定1 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政策规定政策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15%,核定为该限售股,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167号)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题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本公告自四、本公告自2011年年7月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36号公告)号公告)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政策规定政策规定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利息收入的实现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持有天数数“国债金额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持有天数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问题(三)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债,其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债收益(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成本的确认三、国债成本的确认(一)国债成本的确定(一)国债成本的确定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二)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购买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让时也存在成本的确认问购买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让时也存在成本的确认问题题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本公告自五、本公告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对于是否追溯调整对于是否追溯调整2008年度至年度至2010年度国债利息收入待年度国债利息收入待总局明确后处理总局明确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税务处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76201176号)号)政策规定政策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2009年、年、20102010年和年和20112011年年发行发行的地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99201199号)号)政策规定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对企业持有201120112013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70号)号)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扣除。四、本通知自四、本通知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税务处理税务处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47201147号)号)政策规定政策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15%的优惠税率计算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仍按照财税2009125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1722008172号)和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08362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15%15%税率优惠的企业。税率优惠的企业。四、本通知自四、本通知自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4 4号)规定,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所得税暂按15%15%的税率预缴。的税率预缴。该公告自该公告自20112011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差异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差异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与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888号)、号)、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772772号)等原资产损失政策规定(以下号)等原资产损失政策规定(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相比较,主要存在以下差简称原政策规定)相比较,主要存在以下差异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方式进行调整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方式进行调整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生的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取消了原政策规定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取消了原政策规定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从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才能从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将原由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明确需向税务机将原由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明确需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后方可扣除关清单申报后方可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1 1、现金损失、现金损失明确企业收取假币造成的损失作为现金损失;原明确企业收取假币造成的损失作为现金损失;原政策仅规定清查收的现金短缺可作为现金损失政策仅规定清查收的现金短缺可作为现金损失2 2、银行存款损失、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可企业因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可将存款类资产确认为资产损失将存款类资产确认为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3 3、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1 1)更加明确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的内容,将各类垫款、)更加明确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的内容,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均明确列入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均明确列入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损失从税前扣除可以作为损失从税前扣除(2 2)取消了原政策对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取消了原政策对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确认条件中应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确认条件中应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等限制性条件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等限制性条件(3 3)明确了)明确了“单笔数额较小单笔数额较小”的具体标准,取消了不足的具体标准,取消了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限制性条件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限制性条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二)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1.1.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明确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算的,明确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可以申报扣除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可以申报扣除原政策规定应提供原政策规定应提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明,未明确因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未明确因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三年以上未完成清算的可以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销三年以上未完成清算的可以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2.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3.3.取消了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股权投资损失中股权投取消了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股权投资损失中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一律为资可收回金额一律为5%5%的限制性规定的限制性规定4.4.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债权性投资从税前扣除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债权性投资从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的限制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三)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三)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将原仅限于债权性投资将原仅限于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出售捆绑资产损失、内控不当损失和刑事损失的出售捆绑资产损失、内控不当损失和刑事案件损失扩大到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在内的各类案件损失扩大到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在内的各类损失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三、进一步规范了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三、进一步规范了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一)企业在确认应收和预付账款债务重组损失时,增(一)企业在确认应收和预付账款债务重组损失时,增加了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这一报送资料加了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这一报送资料(二)将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细化,(二)将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细化,增加了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增加了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据材料的要求(三)将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增加了(三)将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增加了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况下,应出具资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况下,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要求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四、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四、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分别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时间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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