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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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 招商人: 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术语定义 4 2.1 术语定义 4 2.2 其它 6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7 3.1 特许经营权 7 3.2 特许经营期 7 3.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7 3.4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8 3.5 甲方的声明 8 3.6 乙方的声明 8 3.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 3.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四章 项目建设 10 4.1 土地 10 4.2 设计 10 4.3 建设 11 4.4 竣工 13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3 5.1 运营与维护 13 第六章 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15 6.1 水质指标及水样的采集 15 6.2 检测 15 6.3水质超标的处理 16 第七章 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18 7.1 水量计量 18 7.2 基本水量 18 7.3 水价及调整 18 7.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19 7.5 地点 20 7.6 货币 20 第八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20 8.1 移交委员会 20 8.2 移交范围 20 8.3 最后恢复性大修 21 8.4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21 8.5 移交效力 21 8.6 风险转移 22 第九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2 9.1 不可抗力 22 9.2 保密 23 9.3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23 第十章 违约赔偿 23 10.1 赔偿 23 10.2 减轻损失的措施 24 10.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4 第十一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24 11.1 甲方的终止 24 11.2 乙方的终止 25 11.3 终止后的补偿 25 11.4 终止后的移交 25 11.5 甲方的变更 25 11.6 乙方的转让 26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26 12.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6 12.2仲裁 26 12.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26 第十三章 其它 27 13.1 通知 27 13.2 合同文字 28 13.3 生效日期 28 附录1:调价公式 29 附录2:终止补偿 32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由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 鉴于: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2) (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竞争性谈判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章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项目,远期规模6万吨/日,一期建设规模2 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内设施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最终将水厂无偿移交给政府。厂外配套市政管网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地址为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内。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生效日期” 本协议13.3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3.2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1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2.2 其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c)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e)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3.1 特许经营权 3.1.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1.2 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保证不再将本项目的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其它第三方,在项目所在地不再批准与本项目内容相同或有竞争的项目或业务包括中水回用项目,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 3.1.3 在本协议约定项目范围内,如果甲方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扩建等项目的建设,如果乙方愿意投资上述项目,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3.2 特许经营期 3.2.1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 30 年,(含10个月施工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2.2特许经营期期满时,项目公司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3.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 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实现开始商业运营延误;或 (b) 其它项目公司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特许期应予以延长,使项目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的地位。 3.4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3.4.1项目公司可以以本项目在特许年限内的收益权、全部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向为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质押和抵押; 3.4.2不违背本协议条件下的资产、经营权转让、委托等,但须经甲方同意; 3.4.3其它经甲方认可的情况。 3.5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内: 3.5.1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5.2本项目已经获得权限政府部门的批准立项,并真实拥有; 3.5.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6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6.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6.2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3.7.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7.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7.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3.7.5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7.6 政府提供当地财政局的补充付费承诺函(即应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政府实际征收到的污水费之间的差值由当地财政承诺付费),该函需在本项目正式动工之前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7 提供当地人大对该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同意函; 3.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3.8.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8.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8.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4.1 土地 4.1.1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内: (a) 乙方以出让方式( 8.2 万元/亩计,该费用已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取得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的合法性、独占性地使用项目场地。 (b)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相应顺延。 (c) 在乙方提供全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的相关费用、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在5个月内提供乙方土地使用权证。 4.1.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4.2 设计 4.2.1 设计要求 4.2.1.1 乙方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甲方负责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费用由乙方负责。 4.2.1.2 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除环评以外)由委托方支付相关前期费用。 4.3 建设 4.3.1 乙方的主要义务 4.3.1.1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a) 在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b) 进行除前期工作以外的所有场地准备工作,及提供所有必要建设设施; (c) 按照: i.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 ii.经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正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iii.本协议的所有其它要求。 (d)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e) 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 (f) 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g) 在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 4.3.1.2 乙方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进行项目的建设。 4.3.2 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的主要义务应包括: (a) 甲方应于污水处理厂进水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和泵站的建设,并建至污水处理厂红线处。 (b) 甲方协助乙方负责项目前期包括但不限于可行研究报告、设计、开工报告等前期手续的批复,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c) 在建设期内和/或特许经营期内协调和促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交往、应获得的批准; (d) 确保并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项目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有这些场地和土地; (e) 负责项目场地以外厂区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临时用电接至规划红线处,临时用水接至规划红线处,临时进场道路建设至红线处。 4.3.3 建设周期 4.3.3.1 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发布开工令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 4.3.4 建设期的延长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项目不能在预期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延误原因、预期完成时间、采取的措施。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建设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c)对乙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d)项目建设期间停水、停电、进场道路中断等累计超过8小时建设工期应相应顺延; (e)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4.3.5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建设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4.4 竣工 4.4.1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4.4.1.1本项目的工程验收依据本协议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 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4.4.1.2如果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补救、整改不合格的情况,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工程质量验收。 4.4.1.3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设施竣工。 4.4.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4.4.3 开始商业运营 4.4.3.1 本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方即可进行进水运营。 4.4.3.2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即可向甲方发出项目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7日内答复乙方,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5.1 运营与维护 5.1.1 甲方的主要责任 5.1.1.1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项目交付点,并控制进水水质在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内。 5.1.1.2甲方应设立收费独立账户及时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1.1.3甲方应于污水处理厂运营前提供乙方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达标后)的免费堆放地点(10公里以内),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5.1.2 乙方的主要责任 5.1.2.1一般规定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污水处理服务,由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甲方需要乙方另外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保证进入污水处理厂内的污水在设计处理能力内,应该全部处理。 5.1.2.2 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 5.1.2.3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达标后)的外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5.1.3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 5.1.4 运营暂停 5.1.4.1 计划内暂停服务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 5.1.4.2 计划外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 计划外暂停服务如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照基本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按照实际处理污水量结算污水处理费。 第六章 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6.1 水质指标及水样的采集 6.1.1进水水质指标 甲方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指标符合国家《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采用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6.1.2 出水水质指标 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排放必须达到国家颁布的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采用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6.1.3 水样的采集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点和污水出水点采集; 6.2 检测 6.2.1甲方监督、检测 6.2.1.1环保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进行水质检测,并由乙方进行确认。但甲方的进入和检查不得干涉或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1.2如果乙方对检测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6.3水质超标的处理 6.3.1 水质超标的计算 甲乙各方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实行按月检测,在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水质条件下,每次检测进水或出水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6.1.1、6.1.2条款规定的标准的5%,视为该次检测水质不合格,进水或出水不达标。当进出水水质月检测项目综合达标率不低于95%(含95%)时,将视为该月进出水水质符合本协议6.1.1、6.1.2条款规定的标准,当达标率低于95%时,则视为该月进水或出水不达标。 注;月综合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月检测项次合格数 月综合达标率= —————————— ×100% 月检测项次总数 因夏季暴雨和防洪需要,致使污水处理厂在紧急情况下需暂时直排部分未经处理的水,其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不计,乙方不承担由于停机或直排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但不包括大修日期检测出水不达标。 6.3.2无论何种原因,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致使出水超标排放,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 乙方将尽力设法采取措施使出水达标排放,在进水超标而出水仍然达标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甲方应给以补偿,其补偿办法为: (a)若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90-95%(含90%,不含95%),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5%。 (b)若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85-90%(含85%,不含90%),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10%。 (c)若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80-85%(含80%,不含85%),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20%。 (d)若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75-80%(含75%,不含80%),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30%。 (e)若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低于75%(不含75%),乙方不承担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任,甲方按照基本水量支付费用。 6.3.3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符合第6.1.1条要求而出水超标排放,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其承担办法为: (a)若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90-95%(含90%,不含95%),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5%。 (b)若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85-90%(含85%,不含90%),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10%。 (c)污水进出水月综合达标率80-85%(含80%,不含85%),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20%。 (d)若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75-80%(含75%,不含80%),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30%。 (e)若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低于75%,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七章 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7.1 水量计量 (a)本项目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处安装的流量计记录的水量为结算标准。 (a) 上述流量计将由甲乙双方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污水进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m3)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7.2 基本水量 本项目建设远期规模6万吨/日,一期建设规模2万吨/日,自商业运营日起基本水量(保底水量)按第一年1.5万吨/日,第二年1.7万吨/日,第三年2万吨/日计,如进水水量不足基本水量,则按基本水量计算,如进水水量超出基本水量,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算。 7.3 水价及调整 7.3.1本协议双方确定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为: 元/立方米 。 7.3.2 水价调整 7.3.2.1水价调整原则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根据附录1申请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a)因构成项目运营成本上升超过5%时,可向甲方申请污水处理价格提高; (b)因为贷款利率的明显变化、税收变化、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营成本上升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例外事项使乙方的总体实际收入减少超过5%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污水处理价格提高。 7.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 7.4.1 本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费支付开始日期为本协议规定的商业运营日。 7.4.2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当实际污水处理量小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甲方应根据协议的规定按基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当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基本水量时,按实际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水量或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7.4.3 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6.3.2条款规定价格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6.3.3条款规定价格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7.4.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供水和污水收费账户,财政部门以财政划拨方式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乙方向财政部门开具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据。 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包括所有的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如果产生税款则由甲方另行相应的补贴,以使项目公司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乙方应于每月2日12时(节假日顺延)前将付款通知单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甲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3日内将污水处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如对该付款有疑义,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3日内通知乙方,双方予以协商。 7.4.5逾期付款 7.4.5.1 该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支付违约金。 7.4.6 水费支付保函 甲方提供三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额度的水费支付保函,当甲方未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兑取保函内金额,如若发生兑取保函的情况后,甲方应在30日内恢复保函内资金额度,保函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7.5 地点 7.5.1 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帐户。 7.6 货币 服务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八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 8.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结束 18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8.2 移交范围 8.2.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a)乙方对项目设施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 l 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施; l 土地使用权。 (b)甲方为运营而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及其他档案资料等文件,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设施的运营。 l (c)移交的本项目的设施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设备完好达到工艺标准 8.2.2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导致的或乙方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8.3 最后恢复性大修 大修的具体时间和项目应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时由甲方核准。 8.4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备品、备件,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8.5 移交效力 8.5.1自移交日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至移交日止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 8.5.2甲方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但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8.6 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第九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b) 流行病、瘟疫爆发; (c)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d)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9.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做出估计; (b) 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9.1.3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9.1.4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9.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 1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9.3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十章 违约赔偿 10.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0.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0.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十一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11.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b)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c) 乙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d)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1.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违约,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四十五(45)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c) 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超过2个月。 11.3 终止后的补偿 终止后按照附件2支付补偿金后,乙方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11.4 终止后的移交 11.4.1 乙方向甲方移交参照第8.2条款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1.4.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项目的占有权和运营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15日内按照11.3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60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11.5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接受并完全承担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1.6 乙方的转让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项目公司的转让,由甲方承接项目公司由于甲方违约期间(未支付项目公司水费当月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在60天内按照11.3条款支付乙方终止补偿金,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偿金当日,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12.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在 45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2.2条款的规定。 12.2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做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三章 其它 13.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i)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13.2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13.3 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主管部门(甲方) 公司名称(乙方) [印章] [印章]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附录1:调价公式 1.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将本协议附录1规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调价公式:Pn= P0×K 其中: 日期n:调价年份 日期0:基准年。对第1次调价,其基准年即为开始商业运营的第一年,对于第1次调价后的调价来说,其基准年为此次之前的调价所对应的年期 Pn 为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K 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 C1×(En/E0)+C2×(Ln/L0)+C3×(Chn/Ch0)+C4×(Taxn/Tax0)+ C5×(Mn/M0)+C6 (CPIn-1/CPI0) C1是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2是人工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3是化学药剂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4是企业税收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5污泥最终处置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6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污泥处置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因子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1+C2+C3+C4+C5+C6=1 En:第n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E0:基年时项目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项目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Ln:第n年时涟水经济统计局编制的《涟水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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