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阪半导体厂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制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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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珠制造业】 三阪半导体厂房租赁合同 (承租方SEMIB制定)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三阪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代理: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 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限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R每月 05 日前; T每年度第 / 个月 / 日前; 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厂房 。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如甲方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已付金额的两倍。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贰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不拖欠工人工资 2、 不拖欠应向甲方交缴的各项费用 3、 / T只满足条件之一。 R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合同期满后以现金方式返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拖欠工人工资 2、 拖欠应向甲方交缴的各项费用 3、 /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每平米每月一元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如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可即时解除本协议并按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 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壹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治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改(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失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T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R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T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限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请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壹 个工作日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同时告知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 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 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R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T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T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T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 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 天( /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了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同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R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T 2、请求甲方支付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T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大写: /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30 天( 1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规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损害金额低于保证金两倍的,按两倍处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叁 日内迁离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 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房屋届满之日前 壹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租赁期间如承租方提前退租,需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承担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乙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租赁届满时,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能拆除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T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T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R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 乙方送达地址: 。 如上述地址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即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壹 份,有关部门执 壹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7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隐含账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7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2017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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