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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365096
  • 上传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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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老年人 建筑设计 规范
    资源描述: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术语 第3章    基地环境设计 第4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出入口 4.3       过厅和过道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5       居室 4.6       厨房 4.7       卫生间 4.8       阳台 4. 9      门窗 4.10      室内装修 第5章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第2.0.3条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第2.0.5条   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   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   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   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第2.0.9条   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0条   楼梯段净宽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2.0.11条   门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第3章  基地环境设计 第3.0.1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3.0.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第3.0.3条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第3.0.4条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第4章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第4.2.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过道 第4.3.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第4.3.3条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第4.4.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室 第4.5.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第4.5.2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不宜小于3.00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第4.5.3条   老人院、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3.30m。 4.6  厨房 第4.6.1条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第4.6.2条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第4.6.3条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8.00m2。 第4.6.4条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m-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第4.6.5条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4.7  卫生间 第4.7.1条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第4.7.2条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第4.7.3条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第4.7.4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4.7.5条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第4.7.6条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第4.7.7条   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Π"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第4.7.8条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第4.7.9条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 第4.8.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第4.8.2条   老人疗养院、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第4.8.3条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第4.8.4条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窗 第4.9.1条   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第4.9.2条   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第4.9.3条   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第4.9.4条   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 第4.10.1条   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第4.10.2条   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第4.10.3条   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第4.10.4条   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以上的贮藏空间。 第5章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第5.0.1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第5.0.2条   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第5.0.3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第5.0.4条   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第5.0.5条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0.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第5.0.6条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第5.0.7条   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第5.0.8条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第5.0.9条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第5.0.10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xx,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钮。 第5.0.11条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 第附录A.0.1条   老年人用床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人床:长度2.00m,宽度1.10m,高度0.40-0.45m; 双人床:长度2.00m,宽度1.60m,高度0.40-0.45m; 第附录A.0.2条   急救担架尺寸应为长度2.30m,宽度0.56m。 第附录A.0.3条   轮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 第附录A.0.4条   家具应圆角圆棱、坚固稳定、尺度适宜、便于扶靠和使用。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附录B.0.1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范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有“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附录B.0.2条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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