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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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 2.4 污 染 控 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r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饰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 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05 Bq/(㎡。S)且小于0. 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 Bq/(㎡。S)且小于0.3 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上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 Bq/m³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 3q/Bq/(㎡。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一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修订,代替《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JGJ62-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视频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震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音,独立设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2011年版)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6.1.3 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和大型站台不应小于3m。 2 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 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7旅客站台雨蓬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谨将宽的单车道兼做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建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试行)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取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地防护措施。 3.8.4 核医科学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3.2 居 住 建 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修订,代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杆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3.1 楼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3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用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褴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7.4.1 住宅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制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制 氡 ≤200(Bq/m³) 游离甲醛 ≤0.08(mg/m³) 苯 ≤0.09(mg/m³) 氨 ≤0.2(mg/m³) TVOC ≤0.5(mg/m³)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3.3 住宅保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C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户 温度(°C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2.6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3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5 小学宿舍楼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 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3.3 老 年 人 建 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窗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4 专 项 设 计 4.3 屋 面 工 程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表3.0.5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防水等级 建筑类别 设防要求 I级 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 两道防水设防 II级 一般建筑 一道防水设防 表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 防水等级 防水做法 I级 卷材防水层和卷材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和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II级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 表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防水等级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聚酯胎、玻纤胎、聚乙烯胎 自粘聚酯胎 自粘无胎 I级 1.2 3.0 2.0 1.5 II级 1.5 4.0 3.0 2.0 表4.5.6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防水等级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膜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I级 1.5 1.5 2.0 II级 2.0 2.0 3.0 表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mm) 防水等级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无胎)+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 聚乙烯丙伦卷材+聚合物水泥防水胶结材料 I级 1.2+1.5 1.5+1.5 3.0+2.0 (0.7+1.3)×2 II级 1.0+1.0 1.2+1.0 3.0+1.2 0.7+1.3 第二篇 建筑设备 1 给水 和 排水 1.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谁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污染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1.2 管 道 布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5-2003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用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道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4 电 气 4.1 供 配 电 系 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收到损坏。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4 在TN-C系统中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的网孔遮拦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拦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拦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 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性电源插座。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用,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接。 4.4 防雷 与 接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用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4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接闪带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V。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小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筋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值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大于或等于5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A。 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6.1.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 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队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 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在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 第三篇 建筑防火 住宅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 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人 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上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修订,代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 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户.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中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3.3 安 全 疏 散 宽 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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