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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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导则 (报批稿) 2007- - 发布 2007- - 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地方标准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导则 DB34/ 主编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7年 月 日 2007 合肥 前 言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本省的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厅建标函[2007]141号文件“关于下达2007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本省建筑节能设计及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审查导则。 本审查导则共分8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审查依据和安徽省气候分区,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建筑节能热工设计审查,采暖、通风、空调节能设计审查,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审查,电气节能设计审查等。 在本导则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与主编单位进行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俊贤 程东海 朱兆晴 陈国林 王 浩 黄世山 谢亦伟 王 慧 吴鹤鸣 刘 静 吴常军 金善贞 刘朝永 胡世权 目 次 1 总 则………………………………………………………………1 2 审查依据和安徽省气候分区………………………………………2 3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4 4 建筑节能热工设计审查……………………………………………5 5 采暖、通风、空调节能设计审查…………………………………15 6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审查…………………………………………17 7 电气节能设计审查…………………………………………………19 8 其 它………………………………………………………………21 附录A 安徽省气候区划图……………………………………………22 附录B 安徽省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23 附录C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26 附录D 特殊建筑部位的节能设计……………………………………27 附录E 节能设计一览表表式…………………………………………28 附录F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表式……………………………29 1 总 则 1.0.1 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和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使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审查导则。 1.0.2 本审查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应同时满足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文件、规定的要求。 1.0.4 本导则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导则进行认真的审查。对设计文件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提出纠正意见。 1.0.6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设计问题,设计必须修改;否则审查不予通过。 2 审查依据和安徽省气候分区 2.1 审查依据 2.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1.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1.3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95); 2.1.4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2.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2.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2.1.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2.1.8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2.1.9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7-2002) ; 2.1.10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T15225-94); 2.1.1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3号[2005,11]); 2.1.1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2.1.13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科[2005]55号); 2.1.14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科[2005]18号); 2.1.15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建科[2004]174号); 2.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建办市[2005]68号); 2.1.17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 (DB34/×××); 2.1.18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 2.1.19 现行国家、地方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2.2 安徽省气候分区和建筑属性界定 2.2.1 安徽省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分区 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安徽省分属寒冷(ⅡA)气候区及夏热冬冷(ⅢB、ⅢC)气候区。 寒冷地区:宿州市及以北地区,包括宿州、淮北、亳州三市和所辖砀山、濉溪、萧县三县全部及涡阳、灵壁、泗县三县大部(约北纬33º以北地区)。其中毫州市、涡阳县、濉溪县、宿州市、灵壁县、泗县等县、市有少部分地区跨越气候区分界线部分,均按寒冷地区进行节能设计和审查。 夏热冬冷地区:上述范围以南地区均属夏热冬冷地区(见附录A)。 2.2.2 热工设计原则 寒冷地区:应满足冬季保温要求,兼顾夏季防热,且应采取防潮措施。 夏热冬冷地区: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要求,适当兼顾冬季保温。 2.2.3 设计项目的建筑类别,应按项目使用功能、建筑特征进行界定。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和特殊建筑部位的节能设计见附录C、附录D。 3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 3.0.1 建筑设计说明应有节能设计专篇 节能设计专篇应明确节能设计执行标准、节能目标,并有节能设计一览表(表格式样可参照附录D)。 3.0.2 设计说明中应有与节能设计专篇相统一的屋面、墙体、楼板、地下室外墙建筑构造及内外装修(饰面)做法。 3.0.3 门窗(包括透明幕墙)表应有与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统一的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框料、玻璃品种、厚度和中空层尺寸等要求。 3.0.4 建筑节点构造设计,应有与节能设计相统一的构造大样。 3.0.5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设计计算书。 4 建筑节能热工设计审查 4.1 节能规划设计审查 4.1.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朝向应符合本省气候特点,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朝向宜在南偏东150至南偏西150之间,不宜超过南偏东350或南偏西15º。 4.1.2 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地方规划部门另有规定时,应符合当地的具体规定。 4.1.3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注意做好环境绿化,并利用自然通风。 4.2 建筑热工规定性指标审查 4.2.1 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类型 气候区 体形系数限值 条式 点式 3层及3层以下 4—6层 7—9层 10层以上 居住建筑 寒冷地区 ≤0.30 ≤0.55 ≤0.35 ≤0.30 ≤0.26 夏热冬冷地区 ≯0.35 ≯0.40 公共建筑 寒冷地区 ≯0.40 夏热冬冷地区 —— 注:寒冷地区居住建筑按层数规定的体形系数,详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 能专篇》建筑部分(下同)。 建筑物体形系数不满足标准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以下均称权衡判断)。 4.2.2 外墙 1 设计建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外墙传热系数数限值 建筑类型 气候区 传热系数限值K[W/(㎡·K)] 居住建筑 寒冷地区 ≤0.50(≥4层) ≤0 .45(≤3层) 夏热冬冷地区 D≥3.0 ≤1.50 D≥2.5 ≤1.00 公共建筑 寒 冷 地 区 甲类建筑 ≤0.50 ≤0.45 乙类建筑 ≤0.60 ≤0.50 夏热冬冷地区 甲类建筑 ≤0.70 乙类建筑 ≤1.00 注:1 D为热惰性指标; 2 居住建筑中,寒冷地区热工指标引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建筑部分,国家有新标准颁布时,以新标准为准,夏热冬冷地区指标见《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34/×××。 公共建筑中甲类建筑、乙类建筑的类别划分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第3.2节,也可见附录B.0.2。热工指标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也可见附录B(以下各表均同)。 2 设计建筑内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内墙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类型 气候区 墙体 传热系数K[W/(㎡·K)] 居住建筑 寒冷地区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 ≤1.2 夏热冬冷地区 分户墙、封闭式楼梯间隔墙 ≤2.0 公共建筑 寒冷地区 分隔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无空调房间的隔墙 ≤1.50 夏热冬冷地区 不 要 求 3 设计建筑地下室外墙的热阻应符合表4.2.2-3的规定; 表4.2.2-3 地下室外墙热阻的限值 建筑类别 气候区 部位 热阻R(㎡·K/W) 公共建筑 寒冷地区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 ≥1.50 夏热冬冷地区 地下室外墙 ≥1.20 注:地下室外墙热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热阻之和。 4 外墙、内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居住建筑平均传热系数计算至少应以一个主要朝向(南北)的、窗墙面积比较大的墙面进行加权平均,不宜采用一个开间进行加权平均。公共建筑应采用专用计算软件进行全楼墙体的加权平均; 5 建筑物墙体(外墙、内墙)热工性能不满足表4.2.2-1、表4.2.2-2、表4.2.2-3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墙体热惰性指标(D)不满足表4.2.2-1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4.2.3 屋面 1 设计建筑屋面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 表4.2.3-1 屋面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 类型 气候区 传热系数K[W/㎡·K] 居住 建筑 寒冷地区 ≥4层 ≤3层 ≤0.50 ≤0.45 夏热冬冷地区 D≥3.0 ≤1.00 3.0>D≥2.5 ≤0.80 公共 建筑 寒冷 地区 体形系数≤0.30 0.3<体形系数≤0.40 甲类建筑 ≤0.45 ≤0.35 乙类建筑 ≤0.55 ≤0.45 夏热冬冷地区 甲类建筑 ≤0.50 乙类建筑 ≤0.70 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屋面热惰性指标(D)不满足表4.2.3-1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隔热性能验算; 3 屋面热工性能不满足表4.2.3-1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4 楼地面 1 设计建筑楼地面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表4.2.4-1 楼地面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 类型 气候区 楼地面部位 传热系数限值K[W/(㎡·K)] 居住 建筑 寒冷 地区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分隔采暖与非暖空间的楼板 ≤1.20 周边地面或非周边地面 ≤0.50 夏热冬 冷地区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0 层间楼板、地下室顶板 ≤2.00 公共 建筑 传热系数K[W/(㎡·K)] 热阻R[㎡·K/W)] 体形系数≤0.30 体形系数>0.30 寒冷 地区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甲类建筑 ≤0.50 ≤0.45 - 乙类建筑 ≤0.60 ≤0.50 — 采暖房间与非采暖房间的楼板 甲类建筑 ≤1.50 ≤1.50 - 乙类建筑 ≤1.50 ≤1.50 - 周边及非周边地面 - - ≥1.50 夏热冬 冷地区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甲类建筑 ≤0.70 乙类建筑 ≤1.00 - 地面、地下室顶板 - ≥1.20 注:1 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2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2 当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地下室为不采暖、无空调的房间时,地下室顶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4.2.4-1地面热阻的要求; 3 楼、地面热工性能不满足表4.2.4-1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5 外门窗(含透明幕墙) 1 设计建筑外门窗(含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与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5-1的规定; 表4.2.5-1 外门窗窗墙面积比与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 类型 所候区 门或窗(含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 K[W/(㎡·K)] 遮阳系数SC(东、西向/南、北向) 居 住 建 筑 寒冷 地区 户门 ≤2.0 ——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7 —— 外窗 (含阳 台门透 明部分) 窗墙面积比≤2.0 ≤2.8 —— 0.20<窗墙面积比≤0.30 ≤2.8 —— 0.30<窗墙面积比≤0.40 ≤2.5 0.7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0.60/—— 夏热 冬冷 地区 户门 ≤3.0 —— 外窗 窗墙面积比≤0.25 ≤4.0 0.25<窗墙面积比≤0.30 南、北向≤4.0,东、西向≤3.2 0.30<窗墙面积比≤0.35 ≤3.2,东、西向无外遮阳不允许 0.35<窗墙面积比≤0.45 ≤2.5,东西向无外遮阳不允许 0.45<窗墙面积比≤0.50 东西向无外遮阳及北向不允许,南向≤2.5 公 共 建 筑 寒冷 地区 体形系数≤0.3 0.3<体形系数≤0.4 单一朝向外窗 (含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W(东、西、向/南、北向) 传热系数 K[W/(㎡·K)] 遮阳系数SW(东、西、向/南、北向) 甲类 建筑 乙类 建筑 甲类建筑、 乙类建筑 窗墙面积比≤0.20 ≤3.0 ≤3.5 —— ≤3.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2.5 ≤3.0 —— ≤2.5 —— 0.30<窗墙面积比≤0.40 ≤2.3 ≤2.7 ≤0.70/—— ≤2.3 ≤0.7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2.3 ≤0.60/—— ≤2.0 ≤0.60/—— 0.50<窗墙面积比≤0.70 ≤1.8 ≤2.0 ≤0.50/—— ≤1.8 ≤0.50/—— 夏热 冬冷 地区 单一朝向外窗(含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K)] 遮阳系数SW 甲类建筑 乙类建筑 甲类建筑(东、南/西/北向) 乙类建筑(东、南、西/北向) 窗墙面积比≤0.20 ≤3.6 ≤4.0 ——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3.5 ≤0.50/0.40/— ≤0.55/——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3.0 ≤0.45/0.35/0.55 ≤0.50/0.6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5 ≤2.8 ≤0.40/0.32/0.50 ≤0.45/0.55 0.50<窗墙面积比≤0.70 ≤2.3 ≤2.5 ≤0.35/0.28/0.45 ≤0.40/0.50 注:1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SC=玻璃的遮阳系数SC×外遮阳的遮阳系数SD;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SW=玻璃的遮阳系数SC。 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分朝向详细要求见附录A表A.0.3-1。 2 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5-2的规定; 表4.2.5-2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类别 气候区 部位及占屋面面积% 传热系数 K[W/(㎡·K)] 遮阳系数SW 居住建筑 寒冷地区 —— —— —— 夏热冬冷地区 天窗面积占屋顶面积≤4% ≤3.6 ≤0.50 公共建筑 寒冷地区 天窗面积占屋顶面积≤20% ≤2.7 ≤0.50 夏热冬冷地区 天窗面积占屋顶面积≤20% ≤3.0 ≤0.40 3 设计建筑外门窗、幕墙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4.2.5-3的规定; 表4.2.5-3外门窗、幕墙气密性等级 建筑类别 气候区 外窗或幕墙气密性等级(级/指标值) 居住建筑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1-6层 3级/单位缝长2.5≥q1>1.5[m3/(m·h)] 单位面积7.5≥q2>4.5[m3/(㎡·h)] 7层及7层以上 4级/单位缝长1.5≥q1>0.50[m3/(m·h)] 单位面积4.5≥q2>1.5[m3/(㎡·h)] 公共建筑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外窗 4级/单位缝长1.5≥q1>0.50[m3/(m·h)] 单位面积4.5≥q2>1.5[m3/(㎡·h)] 幕墙 3级/开启部分1.5≥q1>0.50[m3/(m·h)] 单位面积1.2≥q2>0.50[m3/(㎡·h)] 注:合肥地区居住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一律要求4级(见合建设[2006]339号文)。 4 居住建筑对外门窗的其他要求: 窗地比: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小于1/7; 自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楼地面面积的5%(1/20); 外凸(飘)窗规定:北向每套不应设置;其它朝向不宜设置。如需设置时,凸出尺寸(墙身中心线至窗中心线)不应大于600㎜。传热系数比普通平窗降低10%.居住建筑外凸(飘)窗传热系数且不应大于2.8W/(㎡·K); 5 公共建筑对外门窗的其它要求: 1)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2)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 3)透明幕墙应有可开启部分,开启面积不小于幕墙总面积的15%,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6 遮阳设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南向外窗宜设外遮阳,主要房间东西向的外窗应设遮阳或活动外遮阳;屋顶天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制冷负荷大的公共建筑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天窗)宜有外遮阳;空调建筑的向阳面窗户应有外遮阳;需兼顾冬季日照采光时,应优先采用活动遮阳; 7 公共建筑中庭应有通风或降温设施; 8 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外门宜设门斗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地区公共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9 外门窗设计中,凡窗墙面积比、屋面透明部分面积比、热工性能、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不符合表4.2.5-1、表4.2.5-2、表4.2.5-3的规定要求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4.3 建筑节能构造设计审查 4.3.1 墙体 1 设计建筑外墙(内墙)所用保温材料品种、厚度应与节能设计计算书、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统一; 2 需保温的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或自保温系统。确需采用内保温系统时,除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必须满足规定性指标外,对热桥部分应有可靠的保温或隔断热桥措施。寒冷地区建筑采用内保温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 对不同的保温构造系统,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国家或地方标准(通用)设计图集的图集编号、主要节点构造做法索引号;对无标准通用图集的新材料保温系统,应画出相应的节点构造详图; 4 当墙体采用轻质结构构造时(如钢结构、木结构复合墙体)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外墙热惰性指标D小于2.5 时,应有隔热性能验算或实测数据; 5 轻质结构墙体宜设通风空气间层或隔热膜; 6 敞开式楼梯间墙或住宅底层入口无外门的楼梯间与住户相邻的墙体应按外墙进行节能设计; 7 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面砖饰面。确需采用面砖饰面时,设计对外保温系统应有加强措施,对饰面砖的质量、构造、吸水率、单块尺寸、单位面积重量等应有规定。必要时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8 寒冷地区建筑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配件,如阳台、雨篷、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外凸(飘)窗的上、下(左或右)砼挑板,应按外墙热工指标进行计算和处理。 4.3.2 屋面 1 设计建筑屋面采用的保温材料品种、厚度应与节能设计计算书、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统一; 2 屋面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 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屋面热惰性指标D小于2.50时,应有隔热性能验算。 4 坡屋面建筑有凸出屋面的老虎窗时,设计应有细部构造大样,确保该部分侧壁的热工性能符合外墙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3.3 楼地面 1 设计建筑楼地面所用保温材料品种、厚度应与节能设计计算书、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统一; 2 楼地面上部保温层宜采用强度较高、吸水率较低的保温材料(如挤塑聚苯板、木地板、无机类保温砂浆等); 3 架空或外挑楼板宜按外保温设计。架空楼板采用下设保温层时,宜采用板材(模塑或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外保温系统,或采用强度较高的无机类保温砂浆粉刷材料; 粉刷类材料厚度≥30㎜时,宜设加强层并与结构砼板锚固,以确保安全; 4 居住建筑地下室顶板,应按层间楼板热工指标进行设计;公共建筑地下室顶板下面为不采暖、无空调的使用空间时,应按地面热阻指标进行设计。 4.3.4 外门窗、幕墙 1 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幕墙(包括屋顶透明部分)所用的框料品种(普通铝合金、断热铝合金、塑料、塑木复合等)、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气密性等级、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可开启面积、热工性能等应与节能设计计算书、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统一;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宜大于或等于9㎜; 2 外门窗(幕墙)框与墙体接触部分的缝隙,应采用弹性发泡材料填充,表面用耐侯胶密封,确保保温、防水效果; 3 建筑玻璃幕墙内的非透明部分 (内窗槛墙、梁)结构面,应有不燃材料保温措施,墙、梁上下密封封堵,确保保温和层间防火分隔效果; 4 外门窗洞口四周侧面,至少应有20㎜的保温材料,确保阻断门窗洞口的热桥。 4.4 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书审查 4.4.1 计算书封面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及所属气候区、设计单位、计算书编制日期,计算人(或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章、单位出图章;应注明计算所用专用节能分析软件名称、版本。 4.4.2 计算书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基本数据);居住建筑、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的体形系数;项目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构造层次、材料名称、厚度;外门窗(幕墙)框料、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尺寸等。 4.4.3 采用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的年耗电量指标低于参照建筑年耗电量指标时[多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应同时低于当地的耗电量限值(见4.5.2条)],设计建筑可判定为节能建筑;否则,即为不合格。 4.4.4 用于墙体、屋面等不同部位的保温材料,应采用经过修正后的计算导热系数计算热阻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参数未经修正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4.4.5 计算书中,围护结构的构造层次、材料品种、厚度应与设计说明及构造做法相统一。 4.4.6 建筑热工权衡判断宜采用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计算。 4.5 权衡判断审查导则 4.5.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必须采用经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建筑节能逐时动态能耗分析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4.5.2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工程设计项目,年采暖、空调耗电量指标之和必须低于参照建筑年采暖、空调耗电量指标之和。 5层及5层以上的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同时应当小于或等于本地区建筑节能综合指标限值(表4.5.2)。 表4.5.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城 市 HDD18 (℃.d) 耗热量指标qh(W/㎡) 采暖年耗电量Eh(kWh/㎡) CDD26 (℃.d) 耗冷量指标 qh(W/㎡) 空调年耗电量 Eh(kWh/㎡) 采暖、空调年耗电量总和(kWh/㎡) 安 庆 1484 15.7 26.3 272 33.1 32.2 58.5 黄 山 1546 16.2 27.8 165 26.7 24.1 51.9 芜 湖 1586 16.5 28.7 252 31.9 30.7 59.4 池 州 1595 16.6 28.9 222 30.1 28.4 57.3 铜 陵 1617 16.8 29.4 212 29.5 27.7 57.1 马鞍山 1634 16.9 29.7 230 30.6 29.0 58.7 巢 湖 1674 17.3 30.6 235 30.9 29.4 60.0 六 安 1710 17.6 31.4 199 28.7 26.7 58.1 合 肥 1711 17.6 31.4 215 29.7 27.9 59.3 宣 城 1715 17.6 31.5 176 27.4 25.0 56.5 淮 南 1734 17.8 31.9 222 30.1 28.4 60.3 滁 州 1749 17.9 32.3 184 27.8 25.6 57.9 蚌 埠 1831 18.5 34.1 194 28.4 26.3 60.4 阜 阳 1933 19.4 36.4 155 26.1 23.4 59.8 注:本表为根据安徽省气侯中心提供的省内主要城市1997至2006年采暖度日数、空调度日数, 取其平均值计算出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限值。 4层及4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4.5.3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或优于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权衡判断(表4.5.3)。 表4.5.3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建筑 类别 气候区 层数/体形系数 屋顶 K[W/(㎡·K)] 外墙 Km[W/(㎡·K)] 外门窗K[W/(㎡·K)] 天窗 SW 占屋面面积% K[W/(㎡·K)] 居住建筑 寒冷 地区 多层 高层 ≤0.50 ≤0.50 ≤2.8 ≤3.2 ≤0.50 低层 ≤0.45 ≤0.45 ≤2.5 ≤3.2 ≤0.50 夏热冬冷地区 多层 高层 D≥3.0,≤1.0 D≥2.5,≤0.8 D≥3.0,≤1.5 D≥2.5,≤1.0 ≤3.6 ≤3.6 ≤0.50 低层 ≤0.60 ≤0.80 ≤3.2 ≤3.2 ≤0.50 公共建筑 寒冷 地区 甲类建筑 ≤0.45 ≤0.50 ≤2.7 ≤2.5 ≤0.50 乙类建筑 ≤0.55 ≤0.60 ≤3.0 ≤2.7 ≤0.50 夏热冬冷地区 甲类建筑 ≤0.50 ≤0.70 ≤3.0 ≤2.5 ≤0.40 乙类建筑 ≤0.70 ≤1.0 ≤3.4 ≤3.0 ≤0.40 4.5.4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房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体形系数和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采光性能等完全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 5 采暖、通风、空调节能设计审查 5.0.1 居住建筑 1 采暖、空调计算 1) 集中采暖、空调设计应有采暖、空调房间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 2) 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夏热冬冷地区)第4.2.4条限值的规定,并与建筑节能计算书及登记表相符; 3)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第3.0.1条、3.0.2条的规定。 2 采暖、空调系统设计 1)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分楼栋)热(冷)量计量设施; 2) 集中供热系统设计及热力入口装置应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第6.2.7条的规定; 3)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3 保温与保冷 采暖供热管道、空调冷热水管道保温(保冷)材料厚度及绝热要求应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第6.2.11、6.3.11、6.3.12条的规定。 4 集中空调系统采用的冷热源应符合《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第6.3.5条的规定。 5.0.2 公共建筑 1 采暖、空调计算 1) 集中采暖空调设计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具有完整的计算书; 2) 计算书中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应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3.3.1条限值的规定,并与建筑节能计算书及登记表相符; 2 采暖、空调系统设计 1)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其冷、热量的计量,应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第5.1.4条规定; 2)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3)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中选择冷热水循环泵共用时,应核对循环泵的流量及扬程 是否匹配。 3 监测与控制 采用二次泵的采暖、空调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4 保温与保冷 空调系统中管道保温(保冷)材料厚度及绝热要求应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5.3.25、5.3.26条的规定。 5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采用的冷热源应符合《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5.5.2、5.5.3、5.5.5、5.5.7、5.5.8条的规定。 6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审查 6.0.1 民用建筑中的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生活热水、重复用水等设计工作时,应体现节能设计内容。 6.0.2 给水系统节能设计 1 设计前应收集和掌握准确的市政供水水压、水量及供水可靠资料,为合理设计给水系统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2 高层建筑给水分区应合理,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静水压不宜超过0.45MPa,特殊情况不宜大于0.55MPa。 3 居住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根据居住小区规模、建筑物布置等情况,集中或相对集中布置供水泵站;泵站的选址宜靠近用水量大的用户,避免管线过长消耗能源。 4 二次加压供水可选择以下方式: 1) 变频水泵+管网叠压供水; 2) 水泵+高位水箱供水; 3) 变频调速供水; 4) 气压供水。 5 供水设备的水泵应选用具有随流量增大而扬程逐渐下降特性曲线的水泵;工作时应在高效区运行。 6 应选用内壁光滑、阻力小的管材,选用密封性能好、能限制出流率的给水水嘴,选用节水型的卫生器具;坐便器冲洗水箱容积不应大于6L;公共洗浴场所宜选用单管热水系统,公共场所卫生器具冲洗阀宜选用感应式阀门;应合理配置给水计量装置。 6.0.3 热水系统节能设计 1 热源宜优先利用废热(工业余热、废热)或自然热源(地热、太阳能、水源、空气源等)。 2 应合理选择热水定额、耗热量、供水水温、水质等基本参数。 3 集中热水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处冷热水压力的平衡,冷热水分区应一致,管网宜选用上行下给的布置方式;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的热水循环;单体建筑热水供回水宜采取同程布置方式。 4 小区水加热站室为单个时,宜邻近热源布置,为多个时宜采取热源居中布置的方式;水加热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m;站室的布置宜靠近用水负荷大、较高的建筑,供水范围应与给水一致并邻近布置。 5 热交换设备选型应选用阻力小、热效高、燃料燃烧充分的设备;循环泵选型应经计算确定,减少循环泵的开启时间或采用温控措施。 6 宜选择内表面光滑、阻力小的管材;管件、阀门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加热设备应配置自动温控阀门或装置;宜选用调整功能好、耐久性能好的终端配水器材;应合理配置热水计量,便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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