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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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 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4.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 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三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终身; (二)部门正副厂长、事业部正副经理签订五年; (三)公司员工签订一年; (四)科研技术骨干人员:课题科研专家签订五年,中级职称以上其他科研人员的签订五年; (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一)至(五)款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内,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人力资源部在3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书面签批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劳动者,对方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由于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年累计5天以上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7.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8在本职工作中态度差、不能积极与团队协作,部门不愿意接收者; 9.因渎职、工作责任心差,所从事的业务受到客户重大投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政府部门的处罚,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5000元以上损失的; 10应聘时或工作期间,隐瞒身体疾病、学历、学位和职称等应聘信息或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身体情况的; 11应聘时隐瞒曾受到其它单位因严重失职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声明的; 12.不具备或因偶然事件丧失公司录用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13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14.以任何方式发布有损公司名誉或公司认为以恶意方式抵毁公司或员工名誉的; 15.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职业者; 16.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其直系亲属开办与公司同类产品相竞争的其他同类企业的经销店、门市部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员工无法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与目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完成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员工人身安全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限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手续,经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岗连续超过3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和义务,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内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达员工本人。 4.根据公司《员工解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在收到申请书后3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员工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核,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内进行审批,如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辞职管理办法》办理离职各项手续。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第五节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双方的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 第五节 保密约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之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限制期限等具体条款见补充协议。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与员工签订。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须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及工会讨论通过,未经公司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签订后,一份交员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工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 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4.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 竞业限制协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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