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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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所属各类下属企业。 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企业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搞好各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规定,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接受当地主管财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适用国家行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会计制度〉。 第八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科目设置,依据〈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第十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业务需要,公司设财务部全面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设财务一人,负责公司总体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财务管理工作,设会计核算员若干人,负责处理下属店的会计核算工作,设出纳员一人。 第十二条 各地区设财务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各下属店的核算工作,向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地区财务机构设主管会计一人,核算员若干人,出纳一人。 第十三条 各下属店设置收银员若干人,收银员隶属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岗前培训,业务指导,人员管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各地区财务机构要对本地区下属店的库存结构及状况按月提供分析,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登记选册以备领导参考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资格,并从事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并从事商品流通零售企业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从事工作的需要。应当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基础效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法人代表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立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的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缴资本金的差额;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盈余公积金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5%。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 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 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管理原则:流动资金既保证需要,又要节约用。 在保证按批准计划供应活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资金占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流动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第三十四条 货币资产的核算:货币资产是指企业的经营资金在循转 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 要组成部分,按存放地点和用途可分为:库存现金、备用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的管理与核算:现金的管理,包括库存现金、销款,备用金及现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存现金,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定额。超过定额部分必须送存银行。除可用非业务性的现金收入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需用现金均应向开户银行提取。 第三十七条 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销货款。 第三十八条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九条 建立现金的定期盘点制度,财务人员或会计主管要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人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第四十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四十一条 领用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帐,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帐。 第四十二条 实行印鉴分管制度。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盖。 第四十三条 付出现金应取得发票、费用单据等。 第四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 现金出纳制度: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结算业务,非出纳人员不能经管现金。实行钱帐分管,出纳人员除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以外,应记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但不得兼管其它帐目的记帐工作。现金出纳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手续制度: 1、 收付现金必须执行事先编报的现金收支计划,做好事先监督。 2、 收付现金必须有凭有据,对于凭证手续不齐或违反财经 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收付款项,出纳人员应拒绝办理。 3、 收付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并建立复核制度以防止发生差错。 4、 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并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入帐。 5、 每日业务终了,应把现金日记帐结出余额,与实存现金核对,不准挪用现金,不准以长补短,应及时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处理。 6、 出纳人员由于不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定,错收、错付现金造成一切损失,均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各下属店销货款必须当天送存银行。收银员交时班 时,必须建立交接班清款手续。收银员去银行送款必须由店长陪同前往。 第四十七条 库存现金的核算:库存现金的总分类帐核算在“现金”帐户进行。“现金”是资产类帐户,凡企业收到时,记入其借方,凡支出现金时,记入其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现金的实存数额。现金收付业务除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每日营业终了,应清查盘点库存现金,如发生帐实不符的,在查明原因处理之前,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核算,并调整“现金”帐户的记录,达到帐实相一致,对盘点时发现的现金溢缺,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核算: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资金。 第四十九条 将款项送存银行时,应填制“进帐单”连同现金或结算凭第证送交银行,并以“银行收帐通知”填制记帐凭证。 第五十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支付款项时,应签发支票或其它结算凭证。以支票存根或其它有关凭证作为付款入帐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发出空白支票。内部领用银行转帐支票必须凭借据,注明持用人员及金额(或限额)并经有关领导批准。限出纳人员在发出支票的同时要登记“使用支票登记簿”。经办人员领用支票,不得超过两张,并在领用支票日起三日内报帐。 第五十二条 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使用时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丢失,必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支票丢失属于持票人责任事故的,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挂失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资材部门用转帐支票付货款时,必须凭“支出凭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五十四条 支票只能用于办理各项结算和支付劳务费用等,不准作为“使用证”抵押,也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十五条 银行现金支票不准对外签发。 第五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发现记帐错误要立即更正。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发现未达帐,应采用“余额查找法”进行查对,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来确定收付的未达帐。对核实的未达帐,要加强管理,经常核查,如发现有帐款长期未达,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在“银行存款”帐户进行,该帐户属资产类帐户,凡存入银行的款项,记入它的借方,凡提取或支付存款时,记入它的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存款的实存数额。除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按开户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序时明细核算,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应结出余额。 第五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库存现金、备用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外埠存款,银行汇兑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货币形式的资金。 第五十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总分类核算在:“其他货币资金”帐户下进行。该帐户属于资产类帐户,其借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数,货方登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其他货币资金的结余额。该帐户下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帐户。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单的收款单位和在点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使用证方式时,委托银行开户的使用证,以及企业使用的各种使用卡,在“其他货币资金”帐户中借放“使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明细帐户核算。 第六十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在结算过程中形成的或受结算影响形成的债权称为结算资产,结算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其它应收款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及各地区会计机构的财务人员应参与所属单位审核各项合同的制定工作,并按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以便按本制度和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算各项款项。严格控制预付款项和公款借支。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务人员和主管领导均应按“前借不清,不在后借”的办法,从严控制借款。 第六十三条 借款必须及时报帐。公差人员回办公所在地两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四条 超过规定报销期限,出纳员应向借款人发出“催收款项通知书”并指定归还借款日期。除特殊原因经领导批准外,凡超过指定归还日期的次日起,每拖延一天,扣借款人工资一天,拖延十天以上,扣罚当月工资的50%。 第六十六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和核算:应收票据是指购买者签发的在未来日期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应收票据通过“应收票据”帐户核算,该帐户属于资产帐户,用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借方登记收到的已由购买者承兑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到期的或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其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期的已承兑的应收票据,该帐户按不同的票据种类设置明细帐。应收票据的核算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金额等资料,在收到应收票据结算款后,即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六十七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及核算:设置“应收帐款”科目用以对商品销售核算应收款项之用,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应收的各种款项,贷方反映已收回或已结算的坏帐或转作汇票结算方式,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回收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帐款科目按不同的应收单位设立明细帐。 预付货款,必须由资材部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并必须有签约、合同等书面依据,预付货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六十八条 存货的管理及核算: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为企业的存货,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1、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运杂费等计价。 2、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3、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4、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6、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7、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选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成本。同一种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九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第七十条 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列作固定资产。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买价,所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2、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4、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5、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6、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七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和核算 1、 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及毁损,因各种原因而出售、报废、毁损减少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该科目借方反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变价收入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后如为净收益,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 固定资产盈亏:盈亏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经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转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处理。 3、 固定资产的调拨:本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互相调拨固定资产(含家具用具)均必须报经董事会或总裁批准,一切调进调出的固定资产均由调拨双方按质论价,并结算价款。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1、 房屋、建筑物15~20年。 2、 机械设备、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5~7年。 3、 交通工具3~6年 4、 电脑设备2~5年 5、 通讯设备3~5年 6、 其它设备5年 第七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形资产是指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会计处理上是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反映购入、自行创造、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货方反映向外投资、转让及分期摊销的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无形资产应以直线法按10年期限摊销,并按月摊入管理费用。 第七十六条 递延资产凡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间在一年以上其他摊销费用。递延资产分期摊销规定: 1、 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后五年内分期平均摊销。 2、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期间平均摊销。 3、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4、 其它递延费用则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 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应作为待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七十八条 商品流通费用的管理:商品流通费用包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七十九条 经营费用是指公司在整个经营环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八十条 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顾问费、土地使用费、工资及福利费、宣传广告费、折旧及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际应酬费及其他管理费等。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交际应酬费按下述限额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1、 全年收入不超过100万的按收入的1%计提。 2、 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收入的5‰ 3、 全年收入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 4、 全年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 5、 全年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收入的1‰。 第八十一条 财务费用: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总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有关的手续费等。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罚没的财务,支付各种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和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第九章 销货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十三条 销售收入的确认 1、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在实际受到货款或取得收货款的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2、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无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3、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应作为收入的实现。 4、 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 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借记“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时,借记“产品销售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第八十四条 投资收益的管理形式:投资收益包括对外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投资损失包括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得的数额。 上述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的数额,为投资净收益。 第八十五条 营业外收支核算规定:管理外收支,是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1、 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借方余额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应无余额。 2、 固定下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八十六条 利润的管理:利润是本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款。 利润总额 = 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 = 商品销售利润+其它销售利润—管理费—财务费用 商品销售利润 = 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它销售利润 = 其它销售收入—其它销售成本—其它销售费用—其它销售税金及附加 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将各项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期末将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并结平各损益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即为本期利润总额,如为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亏损总额,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八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先弥补以前五个年度内发生的亏损,超过五年期限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在弥补的财物以前五个年度内的亏损后,要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被没收的财物亏损,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3、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新会计制度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不再提取。 4、 提取公益金。 5、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十章 外币业务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执行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除此外所发生的外币业务而收进的货币和汇款为非本位币者,均要按当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银行外汇买卖的中间价折算为本位币。因业务结算需要而开立的外币银行存款以及外币往来单位的债务记录,均必须分别设立。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在经营中需要进行外汇余缺调剂时,可在外汇调剂市场上按外汇调剂价进行调剂。 第九十条 因外币业务产生的外币款项,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所发生的外币折合成为人民币出现的差介,作为兑换损益处理。企业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汇兑损益,按不同情况处理。 1、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经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或转销。对汇兑净收益要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2、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 3、 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清算损益。 4、 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以前,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对各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各外币帐户期末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所属企业出现终止营业活动时,必须成立清算机构。该机构应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并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列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末缴纳的出资。清理税款和处理剩余财产。 第九十三条 清理财产的作价,可按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按重估价格为依据。 第九十四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十五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经营活动前六个月至终止当日期间内, 下列情况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 2、 不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无故放弃债权。 第九十六条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公告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在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七条 清算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 尚未清付的债务。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所剩余财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 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2、 优先股股东先行按股份面值分配,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 第九十九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必须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税机关。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一百条 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要定期上报有关报表和财务报告,除按规定每周和每月上报的各有关报表外,年度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附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要说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利润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等,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计算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邦迈商业下属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于一九九九年 月 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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