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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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制定本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指特种设备目录所列的类别、品种。本标准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业管理文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点检、检修、技术状态、事故等管理按照公司《设备管理总则》和相关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作业区和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职责与分工: (一)设备管理部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及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台账建立、定期检验、组织月度专业检查、对使用作业区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二)能动作业区是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专业维护、检查、日常维修单位。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备件计划申报,日常维修,专业点检维护,对使用作业区日常点检本内容的制定及日常点检本的制作、收发、检查。 (三)使用作业区负责本作业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空压机的日常点检、维护、操作及使用管理,组织应急演练。每台设备的点检维护责任到人,准确、及时做好日点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能动作业区处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急预案制定、组织人员安全培训及事故案例学习。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管理、操作、维护、检修人员培训管理及体检工作。 第三章 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定义与分类。 (一) 定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分类: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我公司所用压力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1、一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0.1MPa≤P<1.6 MPa;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1.6MPa≤P<10 MPa;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10MPa≤P<100MPa;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 ≥0.2 MPa·m3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10MPa·m3的中压存储容器; (4)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6)容积≥50 m3的球形储罐; (7)容积>5 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第七条 压力管道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二)压力管道分类: 长输管道、工业管道、公用管道。 第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同时包括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等。 第四章 资质要求 第九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操作及检测检验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五章 设计、 购置、安装、验收 第十一条 设计选型: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选型时要根据其用途、环境、负荷、工作制度等因素,提出技术参数和配置,所选定的配置应具有先进性、通用性、安全性。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 (三)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确认,设计完成后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购置: (一)所选择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厂家,属于在境内制造企业,根据制造许可级别,必须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二)境内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其中压力容器须经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出厂监督检验报告;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有《进口许可证》,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境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制造厂家必须按国家规定和合同中所提出的相关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竣工图样(蓝图上应有设计章、制造竣工章,如在原蓝图上修改,则必须有修改人、技术审核人确认标记); 3、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外观尺寸、技术参数、受压元件材质、压力试验、无损探伤等)、总图、本体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 4、制造地压力容器检测部门出具的出厂监督检验报告或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进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签订合约时,须按照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 1、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总图、本体图、平面布置图、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 3、制造国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许可证》、《进口许可证》; 4、是否需在制造国进行监造; 5、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五)设备管理部对制造单位的资质确认,设备入库验收时,按验收有关规定对该设备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安装: (一)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并符合所承担项目相应的安装等级,其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装人员资格证》。安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并对其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安装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安装前,安装单位要制定《施工方案》,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安装单位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安装告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施工。 (四)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做好各项安装原始记录。 (五)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检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填写《自检报告书》,整理各项记录和随机资料,编制试车方案,向设备管理部或项目经理部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 (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进行吹扫、打压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压力管道由安装单位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必要的资料,申报安装监督检验。验收以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报告为准。 (三)项目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装许可证; 2、设备购价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合约号; 3、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检定合格证; 4、安装单位施工记录,吹扫、打压记录; 5、设备明细。 6、安装告知书; 7、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合格报告(出自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安装单位交工时,各类安装原始资料、技术文件要一并交于我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到技术监督部门协调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章 使用维护 第十六条 安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二)日常点检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校验制度; (四)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要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别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并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记录: (一)运行记录;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改造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维护管理实行点检定修制,设备的点检、运行、维护、事故、定修管理参照太钢集团公司设备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故障运行,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要求: (一)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难以处理的应制订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在出现异常停车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待确认具备启动条件后,方可允许再次开车; (三)在运行中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按照制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预案”进行操作及处理。在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的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改造及维修、检验前,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介质已停用,作好必要的封(堵)盲板及其它防护措施,进行介质置换,经专业人员检验气体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启用要求: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由设备管理部向装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在停用期间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再次使用前,由设备管理部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对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停用、启用申请审批手续要归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过户移装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办理注销手续;调入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隐患,无改造修复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各使用单位要按照设备报废管理程序及时予以报废,并到注册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压力容器应不得再承压使用,不得迁移或转卖。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保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改造与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或《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对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过户移装、报废按告知流程及相关资料内容执行。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设备管理部必须于当年年底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报年度定期检验计划,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周期,根据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的规定。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部应根据下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进行检验,使用作业区配合执行。 第八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评价,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一)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日点检记录是否准确、及时; (三)月检查汇总; (四)点检严格执行检查标准; (五)操作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六)运行维护记录;隐患的记录、措施及处理方案; (七)作业前危险辨识; (八)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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