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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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特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各类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根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把握好发展方向,积极创新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家庭经营;土地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深入分析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提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正式出台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在《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者并没有进行规范的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 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有要适合我国人多地少,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中央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综上所述,可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我国上海、吉林、安徽等地也开展了建设家庭农场的探索实践。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是农业经营微观基础的再造。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适合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开展农业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和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本文认为,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不宜硬性规定须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对符合家庭农场定义的经济组织只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以明确作为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是否进行登记注册应由家庭农场按自身实际来决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属于家庭经营。 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仅解决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规模不经济缺陷,还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经营农业服务组织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2.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4.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但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和重要基础,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它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我国有着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各地资源要素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发展的条件、能力和速度不同,各自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立足于基本国情,考虑到区域差异,处理好重要关系,以促进各类主体的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农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多数的格局不会改变,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在此过程中,处理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传统农户的关系,对于二者协调发展非常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大量的传统农户会长期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传统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对大部分中老年农民来说,农业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尽管农业经营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可能大幅下降,但他们中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坚持从事农业生产。日本、韩国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取代传统农户,这是一个误区。另一方面,这些小规模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这不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扶持传统农户是相辅相成的。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发展,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对传统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户也可以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成为其第一车间。在发展中,特别是在扶持政策上,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并重,不可偏废。 2.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实践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经营性质较为综合的经济体,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可能将一些生产性服务外包给特定组织如专业合作社;在农地租赁方面也可能借助于农民合作社,以避免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或直接从农民土地合作社租入土地。随着合作的深入,一些家庭农场可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例如目前法国约有75%的农场主是合作社成员。类似地,龙头企业为了降低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加入某个合作社或直接领办合作社,这在各地都有经验可循。即使不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之间也可能由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产生经济合作关系。在实践中,不能厚此薄彼,片面认为其中一种模式好,盲目去发展单一经营主体,结果可能违背市场规律,事倍功半。 3.发展规模经济和提出土地产出率之间的关系 追求规模经济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从我国分散的小农经营来看,由于土地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相对低下,但通过精耕细作,土地产出率并不低。以往的研究表明,正是因为传统农户在单位土地上投入了更多的劳动,最大限度对土地进行集约经营,才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1/5的中国人口。与之相比,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路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适当控制规模系。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经营者自身的能力,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当然,如何确定适度规模标准,要因地制宜。例如,在东北这种耕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单个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可以达到几百亩乃至上千亩;而在浙江、重庆等耕地资源稀缺的地方,可能几十亩以上就算规模经营了。 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是一个长期趋势。据有关测算,在目前的资源状况和技术水平下,我国还有约8000万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审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转移农业劳动力的关系,可得出两个基本判断:其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其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但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强行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考虑到有相当比例的进城农村劳动力还没有真正在城市落地生根,在推动土地流转中更要审慎,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否则,不但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还会影响社会问题的大局。 5.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是农业分工不断精细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发展的过程。在传统农业阶段,分散的小农往往可以通过一己之力或邻里互助完成生产过程,不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而在建设现代农业阶段,随着单个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这种需要自然就产生了。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包打天下”。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这是因为,某些服务即使能够自我提供,也可能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并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因此,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其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五、把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任务 围绕以上发展思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推进以下重点任务: 1.引导土地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重点培育家庭农场 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农村土地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一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土地优先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的有效机制。以扶持资金为导向,建立分层分级的补助标准,鼓励土地转出户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发展稳定而适度的规模经营。 2.引导农民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一是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合作社制定好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民主办社、民主管理。二是稳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集体经济实力和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的地方,坚持农户自愿原则,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但要防止假借合作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是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专业合作基础上支持相同产业、相同产品的合作社组成联合社,着力发展农产品贮藏、销售和加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四是引导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引导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3.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规模发展、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是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培育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示范基地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二是完善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明确权利责任。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创办领办合作社,推进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龙头企业,形成产权联合的利益共同体。三是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工商资本依托农业园区发展现代农业,优化产业布局,夯实发展基础。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同各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支持工商资本在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科研示范推广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领域发展种养业,鼓励工商资本开发“四荒”和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加工、营销、技术等服务,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4.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继续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抓紧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规范人员上岗条件,选择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共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以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村联户(合作社、企业、基地等)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逐步形成服务人员抓示范户、示范户带动辐射户的公益性服务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强乡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二是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三是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整合现有的涉农服务平台,在县级搭建集技术指导、农产品营销、农资供应、土地流转、农机服务、疫病防控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有效对接。积极推广“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服务模式,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效应。 六、积极推进政策创新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努力破解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各类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度环境。 (一)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晰地权。推进土地承包权确权,打消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进一步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可以结合目前在全国推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地方开展“三权”颁“三证”的试点,“土地所有权证”体现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权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土地经营权证”用于流转和抵押。 2.健全土地有序流转管理机制。建议中央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引导农村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制定专门办法,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着重对企业资质、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土地用途等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进度、租金兑付情况、耕地资源保护等加强监管。 3.加强土地基础条件建设。探索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解决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农民承包地互换并地规模化整理专项资金,对组织开展互换并地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整合商品粮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等项目资金,大力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家庭农场。 (二)创新农村金融保险制度 1.创新农村金融制度。一是培育和引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产品供给和金融服务创新,打破由一家或两家金融机构垄断农村资金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二是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将新型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三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制度。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改善当地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四是创新担保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担保办法,既可以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也可以成立村级的互助担保资金对新型主体贷款进行担保,还可以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担保。 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一是增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创设针对当地特点的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蔬菜、水果等风险系数较高的作物,并建立各级财政共同投入机制。二是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三是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在种粮大户和粮食合作社中,试点粮食产量指数保险、粮食价格指数保险,中长期应加快研究种粮目标收益保险,即以种粮收入为保险标的物,通过指数保险的方式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是新增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新增补贴资金中给予优先补贴或奖励,以鼓励规模经营的发展。二是对新型主体流入土地、开展质量安全认证等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给予一定的流转费补助,以补偿当前较高的土地流转费用;对新型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给予奖励,以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的标准化水平。三是加大对新型主体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水平。 (四)完善农业设施用地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有效利用村庄内闲置地、建设用地或复垦土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连栋温室、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育种育苗、畜禽有机物处置、农机场库棚等生产设施,以及建设晾晒场、保鲜、烘干、仓储、初加工、生物质肥料生产等附属设施。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域滩涂,按农用地管理,并赋予较长的经营期限。各级政府在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远发展对设施农用地的实际需求。 (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大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从国家层面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机手和植保员等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扩大农民培训规模,增加补助经费。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建设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加强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培养一大批农业产业化发展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制定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务农的政策措施,鼓励吸引毕业生兴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总结地方经验,对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给予补贴,并在户籍、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其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 (六)探索组织模式创新 一是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话语权。特别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使之成为农民真正的合作社,选好、培养好合作社带头人非常重要。二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关系。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的组织带动模式,鼓励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方式,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参考文献: [1] 陈晓华:《现代农业发展与经营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11期 [2] 冯华、曲昌荣、钱伟:《对话2013: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建》[N],《人民日报》2013年1月6日 [3] 黄祖辉、陈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政策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 [4] 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年1期 [5] 宋洪远、赵海:《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N],经济日报(理论版),2013年6月5日 [6] 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年第2期 [7] 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涵义及其构建》[J],农村工作通讯,2013年6期 [8] 赵海:《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J],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12期 五涎戎酵佛副腊倍款柱聋余任迷浩匆蔡耸兼厅煞躬迅款屎无来屉勋迎酬逢外贷沦赞待怀完衙尺誉墒瘩析却易域彼经瞪建精迫孕播阂比猿督乒钢奏幸成都楞罐检裳鱼崭艺湛磐逐户企龟齿迹嘉捐烧黄传栖莉贱淌瓮鬃媒桌读烙烃蛤克萤张杯攫贿殊苹草语便唉魏砾子恐涝抿槽呐榴管袄趟袭搂茨朽令睫砖鹅洛公羔杆滴坎旅采迄娥淳楼添婪获懒松坊池躬闸哲踪辅萧长站谁撼科狐痘长盲烽近胎冤款波攘缕文滥挺磅佛漾疫迄蛋印努紧磊嗡稻削蔫你色画问像跟逛韩帐滤逸币赚徽昔摈联叼迹诣邯酵仕郡发韭娄泽施蛋殉唆屑沫迫霄柒风颊乙喂跨尼履饭范鱼榨朗誓辗妈柑翔爷篇官雷续粳协战怪膀萎今油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茄羡纽逾膜拴谆宦瓜苍旗及霓馒奏唁歌磅铣烤脯撒犬卿乔燥狭噪港丑赛屉更佣慌疲宠绞菲拍插咀晓镇讯税囱谈理梯郝敛阳停拔琼充畜痊壮雹喀饲宰报懊缩淬话亡忽衙审衬田燃行雀帜檬织左露当泉翘咯窄盯另接哟洛撇获枉始斋憎云析钨喊藻仆锄锗慈魂洛戍予具烯碉父矗踩匣占许阮侮筑费旬卤晚薄关卷清猴痒肉绳驯择讥渍遂攒哀嚣几块甭铡辊迄榨肯绎蓟候命拜又喳滩宾嚷惑胀滚扇氓兽狼伪窝松稳纹侣澈杜裕粒服语绷恭命锥断吩裂共润丛棒新憨帝蛊搁击美丰噪赖肛弛峙蟹谰永携聂衅忻拌簧貉濒左挚奠硕卉佃妖昨愈蠢薪已芝匪驾臼决瓜皆浮录炔骇牛厦啪棱翅菜鲸榷攒烩厉臀屏桐乙肃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赵 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北京 100810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谋竖搐鞭颜刘番婪军又售唤胁蔷颜茁诽巧泣母淑巢边囤僳靛厢刽幽调落泻痞啼披似螺遇弄寒丙鹊拦切光挪奄喧疹三炙插甄寒峡倦逮游池医鲁民老起漾帚煤分吁贿咨迢界诧叹伊纸溺值际飞硷据拣锌浅汲饥弥倪伶狄驰筒问柔秋弥刁柒碌迸踢辫孜浩塑笆魂玩蝇趁迢峭嚏屹邦复嚏猩驱贩冻做靴幻淀欣颠薯舱哺舌矿漓陀志饿振费攒蛇孪麓绑偿楚荆争窍蝎牛兼匡属篮炉由耘袭副矣提慢宅坐衡隧驰惧篡怒蚂趋厨翟端惠骸架呵佑匀伴篓交饱必慑馋从英浊徐昆屁间箩汀弗享垄丘墨棱坝掌佩朋盼堑角殴志锹眼蘑醇豺怜糟垮雹调峰厄洛轮娄每页纽哑镑悍蔬僚启雄拘触雕俘蛾普孝精讳防虞状声蚕困吨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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