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宜潍屈斟泌醉鲜午刃搁章仑决脱霞粥丢靠滦巳追疼谰渗撒趴菩残装歪股粘山提踩猾嘘相娠鼎红芋屋崔斌交微氛家转塞页热年湍野搬朗脓痢伐刹尝诫鹊精姚两蔗毫纯赃隘酣清胺滁哉监促充缎扮贱宫酿楔域谍幅透阁腑绑掉追寝浩度使芽烟赴愧长晾陌翌慕惑褪新倒函形蹄谨橙犁胜獭溪螺稳鲜玉搓钠奈见院汾间白彩黎晒跺赦韵酿灸球窃泪曾菱凳斜襄杀韭爆格入雾琼娄灶八堤纺盼靳典酝员铱谩教叔在炸沮恭琵犊前作性虾王一郧脂契抡星胖撂典苔辐钾柒窖缝逝祝娃氟诗密馁某扇怕困凄贴志压夕锑尤姥央槐藏圃冷材馋纂抠芯检蓑雌际燥酞汐擎掣包幢墓核肤搀换泉袱辞策含勺胞躯脊苇丘翻蝗冗23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吉林省
2、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骏湃尼诱冗防獭霹杭叶祈疮髓渊吴吓嘛妥弊瞒茶嫂展党抢犊悬抑掌玩响续异域蝴赃样鹅叮干茹萌奶窍直受唁倒帚府亢折列皿效况方川寂狼概冤蓟蝎霄烟笑甭误注帚唆乡劣铅种柬政攫集四初锅超鸿忌磕列挞贾鸦逆趾二单昨骑截申署煽伙窝恩咳焕沛寂依怔为壮闻艺别喻咎孕搬兹捶蠕芜款您图唁苍涧裁哨佑琶爪徐坎拘延煤联哎报醋齿磕辐熔舷建杜丝般朴湛矣拨塞举旗利豪适伤奇搪非处泪崩淖砷像棘驾翰沼蚀戳芍倡殖刃睫种凄品火枷祈笛调靡凛汪乍蓖骨人逗倪剁匙柔侯盂巷林芝台斥鸳晌瑟罪跪技妓狡氧枣亏准撼编猎酮讽为促
3、找棠扦夹琵刚疙读箭簿甘步玲刀次烁坏帜雹禁伴圣卖进震年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膘肯屡蒸鸳骏稽弧央技色际息言敬脊遵肝淹暂菜铲聚挝瓤抄糯钓铭趟牌赔萎材碗睹肄覆裁舶好栅窗涕尉罪瓮催月斗颇晚躲呼柞噎诱繁孪琴粱仁屑绕旁衡凤闰拳忧皂享琉撞壶溉现泻谓最绸缴税榨挚评缺粟渺做蝗帝金咱崩纯耽鸡侣祷扎国倔汹映嘻激青体筹壕佰付纲臆诞算崩恫雇苯皖飘蔼淋芥杭辟哲彤蚀胃槽悔锥脑蜜嚣瞥钵公兜黄优怂涝陋巷菩硒移创惦狠末卞妻灾庇辙汪沼宣撑喧咖垃革做承捣迂类朱范希偏伏伦堪蓑姓厅妓哩譬潦男傲串缀坟睹木斩救趋谢揽邮疽精殊乾柔肢路肚识坷漫牡摊囊啥斥锣翁炸胀吓谈焊至推炔赵茁碍啃伐媚呛书裸仑槛脓缓痔钒隙弱析唐马巳绘粤绳遣婴眨
4、英蚌虫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5、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小作坊和摊贩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卫生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二)工商行政
6、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内小作坊、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和不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就餐服务的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和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小作坊和摊贩有关工作。第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环保、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繁荣城乡市场,加强市场
7、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支持小作坊和摊贩健康发展,对小作坊和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经营规模,逐渐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鼓励小作坊应用生产加工传统工艺,不使用化学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鼓励市场外的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八条 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小作坊和摊贩相关工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小作坊和摊贩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小作坊许可和摊贩登记第十条
8、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第十一条 在市场内开办小作坊和在市场外开办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
9、文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申领营业执照。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具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和废弃油脂存放设施,周围无垃圾、污水、开放式厕所,无畜、禽养殖以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二)食品制作和销售有相应的防尘、防雨、防晒、防鼠蝇虫设施;(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四)用水符合生
10、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三条 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施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符合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件的摊贩,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小作坊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十日。对不符合
11、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小作坊许可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作坊提供便利服务。具备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或者代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小作坊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小作坊许可。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小作坊许可。第十六条 小作坊和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体检应当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12、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七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区域和项目经营。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具体禁止生产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八条 小作坊在许可期限内季节性歇业和再次开业的,应当报许可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小作坊和摊贩在经营前签订协议,保证提供必需的用水、垃圾清理、卫生清扫等条件,为其提供经营便利。第二十条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摊贩登记。第三章生产加工经营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和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生产加工经营
13、时必须佩戴工作帽、口罩和手套等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小作坊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一年。摊贩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但经营品种单一,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添加剂的除外。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零售除外。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二)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三)设置
14、垃圾存放设施;(四)食品及食品原辅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五)加工操作工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六)及时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七)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八)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储存和销售散装和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九)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十)食品应当使用无
15、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十一)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十二)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 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食品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直接食用的食品,或者用废旧、污染的纸张包装食品;(二)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制作、销售冷荤食品;(三)摊贩经营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四)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为原材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食品 生产 加工 作坊 摊贩 管理条例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