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doc(1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遵循科学管理、风险分析、市
3、场准入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 第七条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
4、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应当申明所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要求。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标准缺失、标准滞
5、后,认为急需制定或者修改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食品安全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提出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健康的原则确定处理违法案件的适用依据。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
6、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人、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人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7、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追溯。 第十六条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产品标准。 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七条列入本市重点监管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
8、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十八条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糕点以及其他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从外埠进口转入本市销售的食品,经销商应当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到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销数量,增补相关证书。 食品进口商必须
9、向进口食品经营者提供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的保健食品,还应当具有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符合保健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在本市开办食品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品市场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食品经营设施和条件,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二十一条食品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应商状况等信息; (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
10、建立购销台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和仓储式食品店、食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提供食品仓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食品和存储者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储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仓储地点就地销售食品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
11、点和单位食堂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购货台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餐饮业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亚硝酸盐。 第二十五条运输、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车辆或者设施。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不得违反规定在食源性动物和
12、食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应当记录处置结果;转由他人处理或者销毁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决定召回食品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后,应当将
13、召回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食品质量管理水平。 第四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分析监测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1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协调体系,组建应急专家组与应急队伍,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接受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15、的食品时,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统一归集食品安全信息。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下列信息: (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情况; (二)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三)重要会议或者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 (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五)市政府决定由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发布的其他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前款以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通报。 第五章监督
16、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
17、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可以依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扣押、封存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实行快速检测的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快速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 第四十一条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且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食品安全 条例 征求意见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