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练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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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1.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孙某投保的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此,6000元保险金应归孙某之子享有。 (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4500元保险金属于孙某的遗产,应用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 2. 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而本案中,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对赵某的家庭财产和人身提供保险,不符合重复保险概念中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属性。 (2)甲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庭财产损失12万元。其后,甲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钱某追偿12万元。乙保险公司向赵某给付保险金5万元。 3.2004年10月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甲虽然隐瞒了被保险人乙身患癌症的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本案中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4.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1)该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甲的投保行为经其母书面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丧失受益权。本案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故不享有受益权。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两年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母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满两年自杀,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 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 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问题: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保险金,为什么? (1)保险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 6.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2009年l0月赵某因病住院。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2009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l万元。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乙认为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给李某,该质押无效,李某应将保险单返还给乙。因此,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 问: (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1)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56天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抵押。”本案中,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因此,该质押无效,李某应将保险单返还给乙。 (2)本案保险合同中乙被指定为受益人,不能将保险金作为赵某的遗产由甲乙继承。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给乙。 7.2002 年3 月12 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 年3 月13 日零时至2003 年3 月12 日24 时。2002 年3 月13 日凌晨4 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 元。2002 年3 月13 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 年3 月14 日零时至2003 年3 月13 日24 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 年3 月20 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涉及本案有2 种不同意见: 1.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同。” 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金额、费率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保险人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顺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下填写的保险单是双方的约定。擅自修改合同的保险期限是无效的。 2.顺安保险公司认为: 本发放投保单是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签发了保险合同才可以成立。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保险单为准。 问: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对此事故是否承但责? (1)合同合法有效。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 (2)保险公司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8.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9.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10.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1)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2)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2.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 问题: (1)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2)保险金与红利分给谁? (1)同意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宣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 (2)保险公司只能直接付款给教授之子。教授之子无权领取红利。红利由教授的指定继承人教授女儿领取。 13.张某2010年12月18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1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问: (1)财产损失10万元,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2) 如果财产损失4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1)如果财产损失10万,则赔偿10万。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全额赔付,此案中损失10万,但保额为40万,故赔偿10万元。 (2)如果损失45万,则赔偿40万。分析: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超过保险金额的以保额为限。虽然财产价值50万,但只赔偿40万。 14.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问:李某和张某谁能到给付的保险金?为什么? 答: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15.2005 年7 月20 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 台29 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 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 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 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 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 问:(1)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2)依据是什么? (1)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2)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 16.高某在2009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10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11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问: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8万元?为什么?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而由于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 (2)不可以。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17.王某,男,24岁。19XX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 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 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8.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 分析:“近因原则”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 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 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19.高某在2009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10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11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问: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8万元?为什么?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3分)而由于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2分) (2)不可以。(1分)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4分) 20.王力,男,24岁。2014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力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1)如果王艳知道王力病情下为其投保,此案如何处理;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力投保,此案如何处理。答: (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力投保, 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1.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为什么。 (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22.居民甲不慎煤气中毒死亡,他在生前投保了管道煤气保险。甲因父母病故,妻子与他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他处,逐指定自己的妹妹为受益人。但甲的妹妹在甲中毒死亡之前半月病故,问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保险金,为什么? 答案 根据受益人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之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本案例受益人甲的妹妹在被保险人中毒死亡之前半日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甲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3.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三、计算题 1.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了争执。 计算并详细说明理由: (1) 张母应从保险金中分得多少 (2) 张某的岳父从保险金中分得多少 案例分析: ( 1)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女儿在车祸当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应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 3)遗产归属应明确。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其次要明确张某的财产归属。张某从张父6万元保险金的遗产中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遗产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 (4) 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 。根据《保险法》第 40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明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二人均分。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惟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另外,张女从张父遗产中继承的2.5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 2.5 万元,其财产总共 5.5 万元。张妻继承张某遗产2.5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1.5 万元,受益所有 4 万元,继承张女遗产 2.5 万元,其财产总共 10.5 万元。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遗产。张母应从保险金中分得 5.5 万元,张某的岳父分得 10.5 万元。 2.某一建筑物的实际现金价值为15万元,被保险人向A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额为8万元,又向B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额为12万元。现发生损失为9万元,计算按比例责任分摊制和责任限额分摊制A、B两公司如何分摊。 解: 1. 在比例责任分摊制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A公司赔款=8/8+9X9=3.6 (万元) B公司赔款 =12/8+12X9=5.4(万元) 2. 在责任限额分摊制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赔款金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A公司责任限额为8万元,以保额为限,B公司责任限额为9万元,在保额限度内以实际损失为限。 A公司赔款=8/8+9X9=4.23(万元) B公司赔款 =9/8+9X9=4.76(万元) 3.张某拥有50万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案 (1) 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2) 保险公司应赔40万元。 4. 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1)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哪些损失?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费用是多少? 答: (1)本案的损失大致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二部分为公安部门破案费用,即租车费用; 第三部分为施救费用,即吊、拖车费用。 (2)第一部分损失属盗抢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第二部份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第三部分费用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故保险公司要赔付31800元,包括车辆直接损失31000元,和吊、拖车费用800元。 5.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保赔偿?说明理由。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在第四事故后赔偿40万元。但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之后合同终止。保险人对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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