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相关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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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 职业安全管理激劢管理办法 15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 总则 为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 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2.1 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2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2.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2.4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控制措施。 2.5 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2.6 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 2.7相关职业危害事故的典型案例。 2.8其他需要员工掌握的有关职业健康的知识。 3 职业健康教育对象 3.1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1.1 公司管理人员和各部室、车间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健康。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努力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3.1.2经理级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除在公司学习外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2 员工职业健康教育 3.2.1 员工安全教育分为新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在岗员工职业健康再教育和转岗员工职业健康教育。通过职业健康教育,使员工熟悉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概况、生产工艺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车间危险区域的注意事项以及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以便明白哪些部位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3.3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教育 针对不同特殊工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教育,使员工了解自己所从事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3.4 外来人员职业健康教育 公司对于检查、视察和学习的外来人员具有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教育的义务;公司外人员在公司内施工,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 4 职业健康教育类型 4.1 总经理级管理人员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2 各部室、车间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 4.3 员工职业健康教育 新员工职业健康教育实行三级教育制度,在岗员工每年进行职业健康再教育,转岗员工进行转岗职业健康教育。 4.3.1公司级教育: 新入公司的员工,包括新招入员工、临时借调员工、外单位实习人员,在分配到车间以前,或按照每年的再培训计划,以及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组织员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由安全副总经理领导,办公室组织,生产部协助进行。内容包括: a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b 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公司内部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部位的介绍; d 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e 本企业生产的特点和进入公司后的注意事项; 新员工经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车间。 4.3.2 车间级教育: 由车间级负责人、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内容包括: a 本车间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和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 b 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能; c 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d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e 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 f 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案例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员工经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班组。 4.3.3 班组级教育: 由班组长、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内容包括: a 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方法; b 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 c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紧急救援措施; d 有关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和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职业健康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 4.3.4 转岗职业健康教育:公司内调动和车间内岗位变动以及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 4.3.5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4.4 特种作业教育:凡在公司从事维修(钳工、铆工、电焊工、气焊工、电工等)、驾驶、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检验等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 4.5 外来人员职业健康教育: 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的人员,应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陪同,并说明注意事项;公司外来人员在公司内施工,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且应局限于相关作业区域。 5 职业健康教育方式 5.1 集体培训: 包括新工人进入公司后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再教育培训。 5.2 经常性的职业健康教育: 包括各部门负责人组织的部门有关职业健康会议和口头职业健康教育。 6 职业健康教育考核 6.1 职业健康教育考核由办公室组织,生产部协助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本车间所用原辅材料、设施的性能及对人体的危害以及预防和急救措施;本车间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等。 6.2 职业健康教育考试、考核成绩由办公室记入员工档案。 6.3 考试不及格者需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 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公司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月组织生产部等部门,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将查出的职业卫生隐患以《职业卫生隐患通知书》下发给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内容包括: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设备、工具、用具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工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4、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告栏是否完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公告; 5、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和防护设备其性能和效果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职工是否按要求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公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是否安全、便利,是否有专人保管 。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的工作岗位配备不同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自然通风作业场所应经常检查通风窗启闭装置的灵活性,通风不足的作业场所安装强制性通风设备,由办公室(安全)负责对通风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 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指定专人对冬日采暖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 5、对于作业人员多,作业空间狭窄的作业场所,夏季安装防暑、降温设施,每年使用前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检查其完好性,使用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使用完毕统一由维修工进行检修。 6、由办公室(安全)负责防护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管理维护。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2 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1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2 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3 建立职业危害防治主体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4 依法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2.5 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2.6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2.7 逐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 2.8 定期检测、检验、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2.9 依法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0 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 2.11 定期监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时发现、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2.12 积极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13 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2.14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2.15 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6 按照要求上报职业危害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遭受事故人员依法赔偿等善后处理事故。 2.17 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18 及时、如实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 2.19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3.1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部门。 3.2 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4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4.1 基本原则 4.1.1 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4.1.2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同时向各自的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车间的副职参照正职的责任条款。 4.1.3各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全员投入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 4.2 (董事长)总经理 4.2.1 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2.2 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按照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和机械加工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建立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4.2.3 批准、发布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2.4组织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5 督促、检查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2.6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妥善处理对事故善后工作。 4.3 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4.3.1 严格要求员工执行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3.2 经常教育员工,增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监督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3 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4.3.4 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3.5根据《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处理突发事故。 4.4 办公室 4.4.1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本制度。 4.4.2 起草、编制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各项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4.4.3每周组织检查生产车间卫生状况,保障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 4.4.4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职工调配工作 4.4.5参与制订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4.4.6组织公司的职业健康教育。 4.4.7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 4.4.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抢救,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存档和上报工作。 4.4.9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4.4.10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4.5 办公室负责人 4.5.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管理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5.2 管理公司急救器材,建立台帐,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证其随时能够使用。 4.5.3 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 4.5.4 负责对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组织新招和调入员工的入厂职业健康教育和在职员工的职业健康再教育。 4.5.5按照机械加工企业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性员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员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工作。 4.5.6 建立健康教育档案。 4.5. 7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入档案。 4.5.8 负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5.9 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管理。 4.5.10负责搞好办公区、生活区的卫生。 4.6 生产部 4.6.1参与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和防治办法。 4.6.2协助安全部门调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 4.6.3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4.6.4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6.5按照公司下达的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工作;监督车间级的职业健康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职业健康教育。 4.6.6负责包括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在内的公司生产区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劳动场所的作业环境满足员工身心健康的要求。 4.6.7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4.6.8在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同时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6.9在作业指导书中提供原辅材料、中间体、产品的理化性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 4.6.10参与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办法。 4.7生产部部长 4.7.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7.2 按照公司下达的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协助办公室做好公司级职业健康教育工作;监督车间级的职业健康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职业健康教育。 4.7.3评审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组织研究,提出整改方案。 4.8 财务部 4.8.1 保证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4.8.2 保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的资金到位。 4.8.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拨款。 4.9财务部长 4.9.1 审查支出票据和科目,保证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4.10仓库 4.10.1 管理部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10 2库存危险化学品应设置物资名称标识和安全标签。 4.10.3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按照物资性质和配伍禁忌合理安排物资同库存放。 4.11保管员 4.11.1 认真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11.2 监督保管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3了解库存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4.12 班组 4.12.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各项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2 协助车间主任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结果公布。 4.12.3 负责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4.13班组长 4.13.1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负责本班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13.2 检查、监督各岗位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13.3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 4.14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14.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 4.14.2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健康培训。 4.14.3 宣传职业健康知识。 4.14.4 协助安全部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14.5 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4.14.6 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15维修工、电工 4.15.1 认真学习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4.15.2 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保管劳动防护用品。 4.15.3 作业前确定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防护措施。 4.16 其他员工 4.16.1 其他后勤管理人员和勤杂人员在各自的工作中均应清楚与自身工作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4.16.2 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所有员工都要听从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积极参加救援行动。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使员工熟悉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概况、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车间危险区域的注意事项及生产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明白哪些部位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3、进行登高、限制性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时,应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出现紧急情况时求救和自救的方法。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及监测结果。 6、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防护,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厂院 2.1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2.3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垃圾应该收集于指定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2.4 变压器等露天电器设备应该装设护网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离地2.5m以上的电气设备可不装护网)。 2.5 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噪音来源的附近,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 工作场所 3.1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3.2 机械、设备和工作台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 3.4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堆放应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弃物应该及时清除。 3.5 经常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3.8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被遮蔽,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3.9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3.10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2℃时,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10℃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3.11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通风或者隔热的措施。 3.12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饮水。 3.13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 3.14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4 机械设备 4.1 购买合格的机械设备。 4.2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4.3 机械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4.4 提升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 4.5 提升机在使用时不能超负荷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货物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5 电气设备 5.1 购买合格的电气设备。 5.2 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符合要求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强度,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人员不能触及的位置,否则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5.3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熔断器或者自动开关。 5.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5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位置不得超过12V。 5.6 电钻、磨光机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6气瓶 6.3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6.4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6.5 乙炔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m以上。 7 电焊、粉尘 7.1 购买合格的原辅材料,同时向供应商索要安全标签和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接触粉尘的员工上岗前要穿戴好工作服、防毒口罩和防尘帽。 7.3电焊工上岗前要穿戴好工作服,使用防护眼镜。 8劳动防护用品 8.1 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2 针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环境配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参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8.3 定期为员工发放、更换劳动防护用品,每半年发一次工作服,每两年更换一次安全帽。 9 女职工 9.1 不得安排月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9.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接触有毒、粉尘作业,同时要远离噪音。有条件时可临时调换工种。 9.5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贯彻《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公司关于职业危害因素的统计与申报。 3、由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申报内容包括: a. 公司的基本情况; b.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表》; c.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原料; d.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 e.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f.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g.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h.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因素在竣工验收之后30日内申报。 5、因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变更时,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活动终止之日起15内向原申报单位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8、办公室(安全)及时收集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检测结果。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台帐和档案建立 2.1必须定期检测尘毒及有害气体含量,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机关。 2.2新入公司职工,办公室组织体检,卫生室建立健康档案,卫生室每年组织全公司职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体检结果记入档案,将体检表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2.3办公室建立禁忌症台帐,并将禁忌症人员情况转抄有关部门,对该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4办公室每年对接触尘毒和其它职业性有害因素人员进行一次体检,记入健康档案,对确诊的职业病人员要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加强对这些病员的治疗。 2.5办公室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等。 3、档案的借阅管理 3.1各部门车间到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征得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目的做详细登记。 3.2管理部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3档案原始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档案管理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方可。 3.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3.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折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职业安全管理激劢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奖惩(含相关方安全管理)。 3.术语 3.1相关方: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主要指外包业务单位及人员,外来物流配送单位及人员,外来施工、设备安装、维修等单位及人员,外来参观、办事、实习等单位及人员。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职责 5.1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对公司轻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内部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或事件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5.2办公室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奖罚意见的提出。 5.3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管理奖罚意见中经济奖罚的兑现。 5.4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5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工作。 5.6 公司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监控,分析说明及问题改善等工作。 5.7办公室负责公司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及奖罚意见的提出。 6.奖惩依据 6.1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6.2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6.3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6.4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包括专项工作、通知、计划等)。 6.5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6.6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6.7各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7.奖惩原则 7.1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7.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7.3分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7.4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 7.5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举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奖励 8.1公司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各部门及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及指标,对于达到责任书中规定目标(指标)的单位按责任书实施奖励。 8.2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先进个人,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可在公司内进行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一定奖励。 8.3抢救事故中,使公司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人员给与一定奖励。 8.4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排除、避免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职工,经单位上报办公室调查核实,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5 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排除,避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职工,经单位上报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6 对积级参加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工艺安全、改进操作安全、改进设备设施安全等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且实施有效,经单位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8.7 通过平时安全考核,结合年终安全总结评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指标未超标、无各类重大安全事故、能较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指标的单位,经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8.8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奖惩制度,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对于安全管理开展较好的单位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一定贡献的个人给与一定奖励。 8.9对于公司级奖励,要求兑现到具体班组或人员,公司不准截留。 9.处罚 9.1经济处罚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9.1.1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或虽有组织,但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未有效开展将实施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加倍处罚。 9.1.2对发生轻微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案件、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责任大小给与经济处罚。 9.1.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公司级安全隐患,除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及人员实施隐患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并未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加倍实施经济处罚,因隐患整改未落实或落实不彻底造成事故,将加倍实施经济处罚。 9.1.4发生较大未遂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9.1.5对于公司安排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项目计划未按期完成实施经济处罚。 9.1.6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未按期整改完成,或完成但又重复出现的将实施经济处罚。 9.1.7对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外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要求立即整改并对责任单位依据不符合项危险程度实施经济处罚;对于未按期整改完成将加倍处罚。 9.1.8未按公司要求准确及时提报安全生产信息,将实施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伤人事件不报、瞒报、迟报、谎报,每发现一起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9.1.9对于相关方(含施工、供应商、物流配送、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等单位及进厂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事故大小给与相关方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一定经济处罚。 9.1.10相关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对相关方及业务主管部门给与一定经济处罚。 9.2行政处罚 9.2.1行政处罚种类: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 9.2.2对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恶性治安案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所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可给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9.2.3对于轻伤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可给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降职行政处罚。 9.2.4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治安安全、分管领导,按责任大小可给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9.2.5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可给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降职等行政处罚。 9.2.6对于相关方(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依据隐患风险程度及事故大小除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外,严重者建议取消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同时,对公司内部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及单位可依据9.2.2进行行政处理。 9.2.7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0.说明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本制度一经正式下发,其余有关制度中的安全生产奖惩条款一律废止,相关激励依照本制度执行。 附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奖励记录表 附表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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