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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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债券市场 概览 202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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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3 年版)从 1981 年恢复国债发行开始,中国债券市场在曲折中前行,走过了四十多年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1996 年末中央托管机构建立,债券市场由此进入快速发展期,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市场创新不断涌现,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市场活跃度稳步提升,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制度框架也逐步完善。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市场化债券发行机制,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丰富债券品种,发行长期国债和基础设施长期债券。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023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债券市场正步入重大战略机遇期。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自 2016 年起组织编制并逐年修订中国债券市场概览,介绍中国债券市场的最新发展成果和现状,旨在为境内外有志于投资、参与和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人士垫石铺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债券市场应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希望中国债券市场概览(2023)能够帮助各方对更好地建设我国债券市场形成有益思考,推动债券市场实现更加安全、更加透明、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发展。囿于编者的认知和所掌握资料的程度,疏漏之处难免。本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各界人士的批评指正和咨询建议,联系人请见附件 I。-1-目目录录W.1市场基本信息.-1-W.2债券品种.-4-一、按照发行主体划分.-4-二、按照付息方式划分.-6-三、按照币种划分.-7-四、其他.-7-W.3债券市场参与者.-13-一、债券现货市场参与者.-13-二、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15-W.4中央托管机构.-17-一、中央结算公司.-17-二、其他登记托管机构.-20-W.5法律与监管.-23-一、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23-二、债券业务监管机构.-28-W.6债券发行.-30-一、发行方式.-30-二、发行系统.-31-三、跨境发行.-32-W.7债券登记托管.-34-一、债券登记.-34-二、债券托管体系.-34-三、债券跨市场转托管.-36-四、对外开放托管体系.-37-五、债券兑付付息.-38-W.8债券交易.-40-一、市场格局.-40-二、交易业务类型.-40-三、交易达成方式.-44-四、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47-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48-2-W.9债券结算.-50-一、结算方式.-50-二、结算周期.-51-三、结算期限.-51-四、结算系统及其联接方式.-52-五、结算流程.-54-六、特殊情况处理.-57-七、市场监测.-58-W.10债券担保品管理.-59-一、担保品管理的重要性.-59-二、担保品管理的服务领域.-59-三、中债担保品管理系统功能.-63-四、中债担保品管理的服务优势.-64-W.11债券信息服务.-67-一、债券信息披露.-67-二、债券统计.-67-三、中债信息产品.-68-四、绿色债券指标体系及数据库.-84-W.12债券市场对外开放.-85-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历程.-85-二、明珠债发展情况.-87-三、金融基础设施跨境互联合作.-89-W.13参考资料.-90-附录 I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业务联系信息.-91-附录 II 2023 年债券业务统计分析报告.-94-附录 III 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109-附录 IV 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及相关附件.-133-附录 债券市场部分参与者名单.-156-1-W.1市场基本信息国家中国货币人民币(CNY)格林威治时间+8 小时(北京时间,东八时区)主要交易场所现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期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国债期货市场债券品种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熊猫债券交易业务类型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国债期货交易时间银行间债券市场09:00-17:00交易所09:30-11:30,13:00-15:00商业银行柜台10:00-15:30(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08:30-16:30(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金所国债期货09:30-11:30,13:00-15:1509:30-11:30(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机制全额结算(RTGS)净额结算(NS)-2-结算方式券款对付(DVP)(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周期境内投资人:T+0、T+1境外投资人:T+0、T+1、T+N债券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企业债券等品种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负责交易所债券市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品种托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托管中央对手方中国结算(为其托管品种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为其托管品种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其他中介货币经纪公司做市商结算代理人估值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绿色债券评价认证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国家外汇局)-3-市场规模1发行量 45.35 万亿元(2023 年)托管量 141.32 万亿元(截至 2023 年底)交易量 2601.20 万亿元(含现券、回购交易及债券借贷)1不包括同业存单。-4-W.2债券品种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发展形成门类基本齐全、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信用层次不断拓展的债券市场。一、按照发行主体划分(一)政府债券(一)政府债券1.国债。国债。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由财政部具体进行发行操作,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其中,记账式国债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目前贴现国债有 28 天、63 天、91 天、182 天四个品种,附息国债有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10 年、30 年、50 年等品种2。储蓄国债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分为凭证式和电子式,其中储蓄国债(电子式)在中央结算公司总托管。2.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或承销发行,由中央结算公司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在中央结算公司总登记托管。目前有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10 年、15 年、20 年、30年等品种。自 2019 年起,地方政府债券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二)中央银行票据(二)中央银行票据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为调节货币供应量面向商业银行(一级交易商)发行的债务凭证。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但也有长至 3 年的品种。央行票据通过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发行,2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可在商业银行柜台交易。-5-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1.铁道债券。铁道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铁道部)。2.中央汇金债券中央汇金债券。发行主体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四)金融债券(四)金融债券1.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政策性金融债券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扶贫专项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品种,试点弹性招标发行。2.商业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分为一般金融债券、小微企业贷款专项债、“三农”专项金融债、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品种。3.非银行金融债券。非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财务公司债券、金融租赁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等品种。(五)公司信用类债券(五)公司信用类债券1.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中国结算登记托管。2.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为企业,经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交易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并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企业债券由交易所负责发行备案,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的簿记建档系统发行。中央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登记托管-6-结算等服务。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3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在中国结算登记托管。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境内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结算登记托管。(六)资产支持证券(六)资产支持证券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信托公司),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为券商,以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形式出现,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收费权等,在中国结算登记托管。(七)熊猫债券(七)熊猫债券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包括主权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二、按照付息方式划分1.零息债券零息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2.贴现债券贴现债券。低于面值折价发行,到期按面值一次性偿还,32010 年以前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7-期限在 1 年以内。3.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付息频率、付息日期等要素,按照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到期日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4.浮动利率附息债券。浮动利率附息债券。以某一短期货币市场参考指标为债券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可通过招标或簿记建档确定)作为票面利率,基准利率在待偿期内可能变化,但基本利差不变。5.利随本清债券。利随本清债券。发行时标明票面利率,到期兑付日前不支付利息,全部利息累计至到期兑付日和本金一同偿付。三、按照币种划分1.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债券。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包括境内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发行的熊猫债券,占中国债券市场的绝大部分。2.外币债券。外币债券。境内机构在境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目前仅有零星的境内美元债券,大部分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3.SDR 债券。债券。以特别提款权(SDR)计价的债券。2016 年8 月世界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 5 亿以人民币结算的 SDR债券。四、按照偿付顺序划分1.普通债券。普通债券。如遇发行人破产清算,普通债券偿还顺序居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股权资本之前。2.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清偿顺序列于普通债务之后、先-8-于股权资本的有价证券。3.二级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4.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永续债)。永续债是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永续债偿还顺序在发行人普通债务、次级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5.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TLAC 工具工具)。总损失吸收能力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总和。TLAC 债券则是为满足 TLAC 要求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其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吸收损失。五、可持续债券1.绿色债券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募集资金投向领域,绿色债券分为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的蓝色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实现碳减排目标的碳中和债券等。2023 年,境内主体发行“投向绿”4债券约 16755 亿元。其中,贴标绿债发行规模约 8448 亿元;非贴标绿债规模为 8307 亿元。截至 2023 年年末,我国累计发行贴标绿色债券 4 万亿元。2.ESG 主题债券主题债券。近年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4“投向绿”债券指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我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气候债券分类方案这三项绿色债券标准之一,且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在募集资金中占比不低于贴标绿债券规定要求的债券。-9-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ESG 主题类债券应运而生,即募集资金投向 ESG 相关领域的债券。ESG 主题债券主要包括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ESG 债券市场发展以绿色债券为主体,其余品类债券正在积极探索,增势强劲。3.转型债券。转型债券。目前国内外所称的狭义“转型”债券主要聚焦于环境转型中的气候转型债券。然而气候只是环境问题的一部分,非常有必要在气候转型之外,关注更为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广义的转型债券是指支持高环境影响向低环境影响转型的债券。转型债券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转型”债券、低碳“转型”公司债券等。4.社会效应债券社会效应债券。将募集资金用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有情怀的债券,注重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社会性问题。2016 年,中国首单社会效应债券山东省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在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募集资金 5 亿元,用于当地的扶贫工作。2023年,深圳市政府发行中国内地地方政府首笔离岸社会责任债券,用于有影响力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疫情防控债券疫情防控债券。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扶持政策,资本市场也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债券也应运而生。具体品种包括抗疫特别国债,以及募集资金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或为疫情防控领域相关项目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六、人民币国际债券六、人民币国际债券-10-1.明珠债(自贸区离岸债券明珠债(自贸区离岸债券)。明珠债是在沪服务境内外主体离岸直接融资需求的业务创新,为实体经济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全面服务。截至 2023 年年末,明珠债累计发行总规模约 1300 亿元人民币(等值)。2.点心债。点心债。点心债是指在香港地区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是在港进行人民币融资的渠道之一,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香港离岸人民币中心建设发展。表 2-1债券品种、场所及定价基准的创新演变年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1981国债1984企业债券1985特种贷款金融债券19861989短期融资券1992城投债1994政策性金融债券(摊派发行);以一年期定存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1996贴现国债;央行融资券;人民银行利用国债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特种金融债券1998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招标发行)2000以一年期定存为基准的浮动利率企业债券2001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2002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11-记账式国债2003境内美元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4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 7 天回购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2005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熊猫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2006储蓄国债可转债2007特别国债以 Shibor 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以 Shibor 为基准的浮动利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2008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2009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10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资产支持票据2011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01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2013二级资本债券可续期债券201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永续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2015定向承销地方政府债券专项金融债券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2016明珠债绿色金融债券;SDR 计价债券;扶贫专项金融债券;ESG 主题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双创”公司债券;项目集合企业债券;ESG 主题债券;市场化债转股专项企业债券-12-2017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创新品种企业债券的专项债券品种2018跨市场交易铁道债券PPP 项目专项债券;“一带一路”债券;优质企业债券2019在澳门发行的人民币国债;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 LPR 为基准的浮动利率金融债以 LPR 为基准的浮动利率超短期融资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明珠债2020“抗疫”特别国债“抗疫”主题金融债、蓝色债券“疫情防控”主题的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蓝色债券2021在港澳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转股型资本债券;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基于中欧共同分类目录发行的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科技创新债券;高成长债券2022超短期国债明珠债;使用区块链数字债券系统试点发行金融债券使用区块链数字债券系统试点发行企业债券2023基础设施系列主题债券;“一带一路”系列主题债券;使用区块链数字债券系统试点发行明珠债注:按首次推出时间整理。-13-W.3债券市场参与者随着市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参与者层次也日益丰富,为债市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一、债券现货市场参与者1.发行人。发行人。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备发行资格的筹资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债券。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央银行、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国际开发机构等。2.承销商。承销商。指导与帮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参与债券发行投标或认购,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分销,并在债券存续期内牵头其他市场中介一起监督债券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由依法取得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3.做市商。做市商。经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承办机构承担做市商职能。截至 2023 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综合类成员共 79 家5,柜台流通式债券承办机构 30 家6。4.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经纪业务须向人5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名单:https:/ 2023年末,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质的结算代理人共 50 家。6.境内投资人。境内投资人。商业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等。其中,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投资者类型,符合准入类型的投资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须向沪深交易所申请,各类社会投资者均可参与,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7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参与者需在开办机构开立账户,开办机构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柜台市场投资者主要为个人和中小机构。7.境外投资人境外投资人。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72019 年 8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限制进一步放宽。-15-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8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二、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1.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交易前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投资人为符合标准的自然人、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其中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此外,根据2020 年 2 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可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投资人开户需通过中金所会员在中金所备案。国债期货在中金所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交割,可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保证金。2.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场外债券衍生品的交易登记和辅助报价前台是外汇交易中8境外投资人名单:http:/ 1996 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国家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出资,是国有独资企业,持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是中央金融企业中唯一一家专门从事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的监管。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并设立上海总部和深圳分公司。(二)服务定位(二)服务定位作为中立、独立、公益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服务市场,并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局等多部门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是财政部授权的政府债券总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18-责运营和维护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是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根据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关要求,为银行间市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发行交易行为监测、信息披露管理、违约风险监测与报告等工作;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授权,承担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运作。作为专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具有政策含量高、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显著特点。现有综合系统功能强大、安全级别高,通过专网覆盖全国投资机构。综合系统与国家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同,是国家核心信息系统之一。(三)业务功能(三)业务功能中央结算公司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中央托管机构,忠实履行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职责,全面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一是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包括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估值、担保品管理、信息披露等在内的一条龙全生命周期服务,是支持中国债市安全平稳运行的中枢。2023 年,支持各类债券发行登记 27 万亿元,完成交易结算 3073.1 万亿元,是国内最大的债券交易结算平台。2023 年末托管债券 106.1 万亿元,债券托管量约占全市场 75.1%,在债券登记托管中居主导地位,品种涵盖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19-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中央结算公司打造国际先进的担保品管理系统,成为全球最大的债券担保品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依托成熟稳定、安全高效的中央托管结算服务体系,提出以“中央确权、穿透监管、多级服务、合作共赢”为指导思想的中债方案,构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支持平台二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支持平台。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施操作提供支持。货币政策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为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包括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央行票据互换等创新工具提供服务。2023年支持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43 万亿元,支持创新工具操作 12 万亿元。财政政策方面,支持政府债券发行和国库现金管理,助力财政政策积极有为。2023 年支持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20 万亿元,支持中央及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9.5 万亿元。产业政策方面,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登记等产业政策实施提供服务。三是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形成平台三是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形成平台。中央结算公司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深改委有关“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国债收益率曲线”要求,构建了一整套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和风险状况的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体系,得到广泛认可。2015 年,中债 3个月期国债收益率被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利率篮子,成为国际认可的人民币全球定价基准。目前中债价格指标每日发布包括上海关键收益率(SKY)在内各类曲线 3500 余条,估值 14 万余条,指数 1500 余只,实现对债券市场全覆盖。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每日发布-20-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债估值中心)编制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利率基准作用日益发挥。市场机构广泛采用中债估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贷款定价参考。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指数在亚洲开发银行网站发布。已有逾 200家境外机构使用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基本覆盖所有境外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商业类机构应用也在持续增多。四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主门户四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主门户。中央结算公司落实管理部门工作部署,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又兼容国际惯例的债券登记托管账户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支持境外投资者入市的全球通模式、香港债券通模式。截至 2023 年末,中央结算公司服务境外客户1124 家,持债 3.14 万亿元,约占境外持有总量的 9 成。中央结算公司以金融基础设施跨境合作构筑债市开放的坚实基础,积极推进与境外中央托管机构的合作互联。拓展人民币债券担保品跨境服务,推进跨境互认。扩大中债价格指标产品的跨境应用,多只中债指数及跟踪 ETF 产品登录纽约、卢森堡、新加坡等境外交易所。持续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推出中英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完善自贸区境外发行方案,支持灵活结算机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多边合作。二、其他登记托管机构(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成立于 2001 年,隶属证监会监管,设立上海、深圳、北京分公司,承接了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的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1-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等。托管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债券、证券衍生品等,并以股票为主。一级托管的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也承担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托管职责。(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成立于 2009 年,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构,隶属于人民银行管理,公司股东包括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上海清算所的职能包括:为金融市场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交易及其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品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表 4-1三家中央托管机构比较中央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成立时间199620012009批准机构国务院证监会人民银行监管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体制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品种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国际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让存单等-22-机构债券等。债券业务份额(2023 年末)托管量9106.09 万亿元,占 75.07%15.65 万亿元,占 11.07%19.58 万亿元,占 13.85%交易结算101638.81 万亿元,占 63.00%504.58 万亿元,占 19.40%457.81 万亿元,占 18.00%结算方式实时全额全额+净额全额+净额9份额统计不包括同业存单。10指窄口径交易结算量,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仅统计首期结算量,不含柜台市场。-23-W.5法律与监管中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架构自上而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业务协议构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含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业务规则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制度;业务协议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市场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统称。一、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一)通用法律法规(一)通用法律法规1.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 年实施,2011 年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 年实施,2011 年修订。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03 年实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1 年实施;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2022 年实施;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2022 年实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23 年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 年实施,2013 年修订,2018 年修正。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实施;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 年实施;-2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 年实施;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 年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 年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实施;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 年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 年实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实施;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 年实施。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 年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实施。3.自律规则自律规则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2023 年实施。(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法规(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法规1.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 年实施,2003 年修订。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 年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5-2004 年实施;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 年实施,2021 年修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2005 年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 年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 年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 年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2014 年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发布,2024 年 1 月 1 日实施。3.自律规则自律规则-26-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 版),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2022 年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2023 年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3 年实施;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信用事项决定规程,2023 年实施。(三)交易所债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交易所债券市场法律法规1.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 年实施,2005 年第一次修订,2019 年第二次修订。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 年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 年实施,2021 修订,2023 年修订;-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1 年实施;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3 年实施。3.自律规则自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 年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2 年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2022 年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2022 年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 年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2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2023 年实施。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2022 年实施;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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