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强化能够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吗——来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证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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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PAGE167摘要:创新是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利用国内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准自然实验,使用知识宽度法测算上市公司专利的知识宽度,以此衡量企业创新质量,并基于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法治强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果及影响机制。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新质量,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与企业创新人才投入强度在其中发挥了部分链式中介效应;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激励作用对国有企业、珠三角经济圈企业较为显著,但对民营企业作用不显著。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要持
2、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改革,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要从司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保护和支持,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关键词:高质量发展;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3(07)-0016-13收稿日期:2023-02-16作者简介:郑玉(通讯作者),博士、教授,供职于郑州轻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Email:;孙瑾瑾,郑州轻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卡脖子”技术对产业链现代化的阻滞机理及治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1BJY061)的资助。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
3、意见。文责自负。法治强化能够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吗?*来自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证据郑玉,孙瑾瑾(郑州轻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2)一、引言与文献综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和促进创新。当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国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新一轮修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善。然而,在司法执行领域,诸如诉讼程序复杂、举证难度过大、审判周期过长、赔偿金额过低、法官知识产权专业素养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依然
4、存在(黎文靖等,2021;吴汉东,2022;陈天昊和苏亦坡,2023),加之新形势下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导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并未达到创新主体预期(靳学军,2022;吴汉东,2022)。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关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还要PAGE17PAGE177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关注司法执行效率的提升。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研究,主要围绕法律体系建设和执法效率提升两个方面展开。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Abrams(2009)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
5、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的研究发现,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和被引数量与专利保护期限显著正相关。Galasso 和 Luo(2017)基于美国侵权法的研究发现,非经济赔偿上限的设定严重阻碍了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Hu 和 Jefferson(2009)等学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案的研究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生效后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更高。在执法效率提升方面,王海成和吕铁(2016)基于三审合一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发现,司法效率的提升与企业研发积极性显著正相关。吴超鹏和唐菂(2016)通过构建司法执法力度指标,研究发现执法力度的增强对于
6、企业研发投入及专利申请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影响。郭彦彦和吴福象(2021)通过研究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审理周期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影响,发现较长的审理周期不利于中小企业进行关键技术创新。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可知,强化司法保护总体上对企业创新是有利的,但仍存在有待深入探讨的几个问题:第一,司法执行效率不足是导致我国司法保护水平不高的关键因素(曹文泽和王迁,2018),而以往不少有关司法执行效率的研究文献都存在样本不充分、指标测量偏误等引致的内生性问题(Fang 等,2017;龙小宁等,2018),致使研究结论的可信性不足。第二,已有文献专注于研究法治强化如何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及专利申请量,而忽视了法治强化是否
7、有助于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第三,在法治强化影响企业创新的文献中,大多只关注单一中介传导机制,少有关于影响机制链式中介效应的探讨。第四,已有文献大多关注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创新的差异,尚未查询到有文献基于企业所处经济圈分析不同区域在实施效果上的差异。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结构、审判模式等方面均进行了改革,目的在于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人员专业化和审理专门化,为创新主体维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环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
8、举措肩负着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我国创新事业由跟跑和并跑向领跑转变的重大战略使命。可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里程碑事件,深入考察这个事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为考察法治强化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质量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梁平,2019;黎文靖等,2021),但鲜有文献就该试点是否提升了企业创新质量、是否形成了可复制及可全面推广的宝贵经验展开系统分析和评价。鉴于此,本文采用 2006-2020 年沪深 A 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模型系统评估以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为代表的法治强化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并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法院
9、设立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路径。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构建企业创新质量指标,利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准自然实验,系统评估法治强化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并探究其影响的链式中介机制,为评估司法制度改革对促进企业创新的效果提供实证支持;其二,针对中国转型期的制度背景,主要从企业产权性质、企业所处区域两个方面研究知识产权法院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PAGE187设立与企业创新质量之间的异质性关系,可以为全面评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效果、进一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提供参考。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一)制度背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中国“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两翼,其中司法保护是最值得信赖
10、的保护模式,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黎文靖等,2021;郭彦彦等,2022)。随着创新的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型疑难案件与日俱增,对司法保护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泰安数据库(CSMAR)提供的专利侵权数据资料,新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每年以 62.05%的速度增长。而相继推出的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庭等司法制度改革并未彻底改变审判尺度不一、诉讼程序复杂以及赔偿金额过低等疑难问题(黎文靖等,2021;靳学军,2022;吴汉东,2022)。与此同时,2012 年以来,我国科技领域已由过去的跟跑转变为跟跑、并跑和领跑并进,科技攻关的难度陡然增大,迫切需要搭建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科
11、技自立自强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北京、上海、广州于 2014 年作为试点城市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结构、审判模式等方面进行大力改革,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了司法判例指导基地、技术顾问制度、专家陪审制度等。由此可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征,为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司法目标起到了试点示范作用。(二)研究假设1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学术界对创新质量的衡量虽未达成共识,但普遍认同技术创新成果的创造性和突破性是评价创新质量的关键指标(袁胜军等,2020;刘斐然等,2020)。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作为知识产
12、权领域司法体制改革的里程碑事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产生显著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组织结构改革维护了司法公正性,匡正创新风气,厚植高质量创新沃土。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裁决中,政府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在经济增长压力下,地方政府与模仿企业的策略性互动行为显著降低了知识产权司法治理效力(范子英和赵仁杰,2019),纵容了低质量模仿创新的泛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推行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有助于抑制地方政府与模仿企业的合谋。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机制改革提高了审判专业性,降低了错审和误审率,改善了被侵权者对创新成果的预期。被侵权者参与维权的行为受到司法审判专业性和维权预期的影响
13、,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构建技术调查、司法鉴定、专家陪审等多元化的审理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取证及裁定的准确性,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质效,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维权成本,实现了法治强化与维权参与的积极互动,有助于促进高质量创新成果的产生(肖冰等,2019)。据此,提出本文的假设 1。假设 1: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PAGE19PAGE197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2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机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处理水平,进而促进高质量创新的开展。知识产权
14、法院兼具“初审+上诉审”的三级两审制,同时,在审判模式上,采用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推进的司法创新,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来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数据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审理难度较大的高质量创新相关案件的审理时长较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缩短 40.68%,表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确实能够推动高质量创新案件司法审判效率的提高。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赔偿金额较北京中级人民法院高出 1 倍,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强化了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效果(许尚豪,2017)。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给从事高质量创新的企业注入“强心剂”,有利于企业更专注于高质量创新(Sampat和 Williams,201
15、9;郭彦彦和吴福象,2021)。第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推动企业加大创新人才投入,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知识产权法院在吸收借鉴“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庭等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其专业的审理机制、高效的审判模式,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黎文靖等,2021)。对模仿及抄袭式“创新”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使抄袭模仿者无处遁形(尹志锋等,2022)。同时,由于市场对创新的需求不会减少,对低质量模仿创新的抑制可更好凸显高质量原始创新的价值(黎文靖等,2021),有利于原始创新者获得更高的技术垄断资金,从而激励企业将更多研发资源投入到高质量创新中(Parra,2019)。在企业的创新研发
16、资源中,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具有更灵活的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更有利于提升产品技术复杂度、促进突破性创新的发生(郭彦彦等,2022)。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与创新人才投入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第三,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通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增大企业创新人才投入强度,继而促进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提高了司法处理水平,增强了企业创新的信心。而企业创新信心的增强又对创新人才的投入存在以下两方面影响:一方面,企业的高质量创新离不开高水平创新人才,司法处理水平的提高可有力维护高质量创新成果,彰显高质量创新价值,促使企业更好了解和把握高质量创新的盈利态势(
17、周洲等,2022),打消企业对高质量创新的顾虑,继而为高质量创新提供创新人才保障;另一方面,司法处理水平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使企业资金产生“聚集效应”,帮助企业吸纳更多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也保障了企业对高质量创新人才的投入,有助于企业实现关键前沿技术的攻坚克难。据此,提出假设 2。假设 2a: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进而促进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假设 2b: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推动企业创新人才投入,进而促进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3异质性分析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放在创新生态构建的角度看,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就不
18、限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自身,还与其他组织情景有关。为深入理解两者的关系,进一步对企业产权性质、企业所处区域两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PAGE207个方面的异质性进行分析。第一,国有企业在高质量创新中具有更多担当和责任,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提升的促进作用在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可能更显著。当前我国创新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国有企业以其雄厚的研发资源被赋予更多的使命和更高的期望(刘诗源等,2020),因此国有企业对高质量创新的需求更强,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更具敏感性(Fang 等,2017)。相反,非国有企业创新资源相对有限,吸引高端研发人才的难度相对较大,因而在承担高质量创新的
19、重任上存在短板(黎文靖等,2021;陈和和黄依婷,2022)。因此,如果知识产权法院促进了高质量创新,那么该提升效应在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第二,珠三角经济圈更加注重高质量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在珠三角经济圈可能更为显著。北京、上海和广州作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试点城市,分别坐落在京津冀经济圈、长三角经济圈和珠三角经济圈,不同经济圈具有不同的发展使命和发展特色。其中,以广州为代表的珠三角经济圈更加注重高质量科技创新,当地企业之间的创新竞争更激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迫切(郑玉,2023);以北京为代表的京津冀经济圈中国有企业占比较大,而国有企业往往担当着更多的高质量创新责
20、任,因此在高质量创新方面也会付出更多的资源和成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较为敏感(Fang 等,2017);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经济圈在金融、信息技术等服务业方面的发展较为突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变化的敏感性相对较小(Fang 等,2017)。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企业创新质量间的正相关关系在长三角经济圈、京津冀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将依次增强。假设 3a:对国有产权性质的企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企业创新质量间的正相关关系更显著。假设 3b:在长三角经济圈、京津冀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企业创新质量间的正相关关系依次增强。三、研究设计(一)模型设定我国于 2014 年分别在
21、北京、上海、广州开展知识产权法院试点,为利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提供了宝贵机会。为控制不可观测的地区、时间、公司特征差异,构建如下双向固定的双重差分模型(DID):(1)其中:被解释变量 Qua 表示企业创新质量;解释变量 TreatPost 表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试点;系数 1代表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净影响;Controls 表示控制变量,下标 i 和 t 分别表示企业和年份;t和 i分别代表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二)变量定义1被解释变量PAGE21PAGE217南方金融 总563 期2023企业创新质量(Qua)为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在专利文件
22、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相同的 IPC 分类号格式,即通常采取“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的格式。例如,“A01B02/11”中的“A”表示部;“01”表示大类;“B”表示小类;“02”和“11”分别表示大组和小组,大小组间用“/”隔开。同时,参考张杰和郑文平(2018)以及刘斐然等(2020)的研究,采用专利知识宽度法度量企业创新质量,具体测度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法基于分类号的大组数量测算专利知识宽度;第二种方法基于分类号的小组数量测算专利知识宽度。根据“企业-年份-专利类型”将专利知识宽度指标加总到企业层面并取自然对数,得到企业创新质量指标,分别用 Qua1 和 Qua2 表示。2
23、解释变量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试点(TreatPost)为模型的解释变量。用虚拟变量 Treat 表示处理效应,若企业所在地受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则 Treat 取值为 1,否则取 0;用虚拟变量 Post表示时间效应,若观测时间在试点年份(2014 年)后,则 Post 取值为 1,否则取 0。3中介变量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Iptl)和企业创新人才投入(Pnum)为模型的中介变量。知识产权法院对企业创新质量最直接的影响机制就是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处理水平,专利侵权案件审理量有效度量了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和状态。依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专利侵权纠纷数据,采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量的
24、自然对数作为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的度量指标,用 Iptl 表示。研发人员是最重要的创新人才,采用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重度量企业创新人才投入情况,用 Pnum 表示。4控制变量(Controls)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企业创新质量产生的影响,参考张杰和郑文平(2018)、刘斐然等(2020)以及黎文靖等(2021)的研究,使用如下控制变量。公司财务特征:企业规模(Size)、资产报酬率(Roa)、政府创新补助力度(Sub);内外部治理环境:企业年龄(Age)、股权性质(Soe)、机构持股比例(Inshr)、市场竞争程度(HHI);区域经济特征:经济发展水平(GDP)、政府支出规模(Fin)、高校资
25、源(Edu)。相关变量的定义如表 1 所示。表 1变量定义变量名称变量含义计算方法Qua1创新质量1分类号大组数测算的知识宽度Qua2创新质量2分类号小组数测算的知识宽度TreatPost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试点虚拟变量,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地区企业取1,否则取0Iptl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专利侵权案件审理量取自然对数Pnum企业创新人才投入研发人员与员工总数之比Size企业规模企业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Age企业年龄样本年份-企业成立年份+1Soe股权性质虚拟变量,国企为1,否则为0Roa资产报酬率净利润与期末总资产之比Sub政府创新补助力度收到创新补助资金占期末总资产之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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