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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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上海天山路 600 弄 1 号同达创业大厦 22 层邮编:200051电话:(8621)61132988 61132989传真:(8621)61132913上海市君悦律上海市君悦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Shanghai JunYue Law Firm22F No.1 600 Lane Tianshan Road,Shanghai 200051,ChinaTel:(8621)61132988 61132989Fax:(8621)61132913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房总:您好!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
2、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用。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1、租赁合同复印件。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 215 弄 99 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5、公司人员口述。二、本案的基本事实二、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上海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的基本陈述,贵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移交标准以及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与我所律师的初步沟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泰宇公司与美怡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怡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2 日签署了租赁合同,泰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 2
3、15 弄 99 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美怡公司,租期为 20 年。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中国上海天山路 600 弄 1 号同达创业大厦 22 层邮编:200051电话:(8621)61132988 61132989传真:(8621)61132913上海市君悦律上海市君悦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Shanghai JunYue Law Firm22F No.1 600 Lane Tianshan Road,Shanghai 200051,ChinaTel:(8621)61132988 61132989Fax:(8621)61132913限为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31 年 5
4、月 31 日,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的最后期限为 2011 年 5 月 31 日,实际起租日从交付验收结束的次日计算。目前,泰宇公司因施工进度原因尚未将该物业交付美怡公司。美怡公司已向泰宇公司支付该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保障定金人民币 2,000,000 元。另外,泰宇公司与美怡公司约定了该物业的移交标准以及双方还约定了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另据贵司反映,美怡公司的招商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经常带客户前往该物业商谈转租事宜,为此也花费了一定的八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可能已与租户达成了转租协议。美怡公司可能也已对该物业的二次装修做好了准备工作。三、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三、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
5、法律后果泰宇公司因经营计划的调整,避免租赁关系带来的不确定性,初步决定解除与美怡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该物业租赁。如果泰宇公司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中国上海天山路 600 弄 1 号同达创业大
6、厦 22 层邮编:200051电话:(8621)61132988 61132989传真:(8621)61132913上海市君悦律上海市君悦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Shanghai JunYue Law Firm22F No.1 600 Lane Tianshan Road,Shanghai 200051,ChinaTel:(8621)61132988 61132989Fax:(8621)61132913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租赁合同第四条第 1 点约定泰宇公司已收取美怡公司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性保障金人民币 2,000,000 元以及
7、租赁合同第九条第 1 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泰宇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经美怡公司书面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美怡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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