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高压供用电合同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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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 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 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 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 目 录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 1 - 第一条 用电地址 - 1 - 第二条 用电性质 - 1 - 第三条 用电容量 - 1 - 第四条 供电方式 - 2 - 第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 2 - 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 3 - 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 3 - 第八条 用电计量 - 3 - 第九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 4 - 第十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 4 - 第十一条 电价、电费 - 6 - 第十二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 7 -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 7 -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 7 - 第十三条 电能质量 - 7 - 第十四条 连续供电 - 7 - 第十五条 中止供电程序 - 8 - 第十六条 越界操作 - 8 -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 9 - 第十八条 事故抢修 - 9 - 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 - 9 - 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 - 9 -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 9 - 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 - 9 - 第二十二条 保安措施 - 9 - 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合格 - 9 - 第二十四条 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 10 - 第二十五条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 10 - 第二十六条 无功补偿保证 - 10 -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共担 - 10 -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 - 第二十九条 配合事项 - 11 - 第三十条 越界操作 - 11 -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 11 - 第三十二条 减少损失 - 12 - 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 12 -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 - 12 -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程序 - 12 - 第三十五条 合同转让 - 13 - 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 - 13 - 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 - 13 - 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程序 - 13 - 第四章 违约责任 - 13 - 第三十九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 13 - 第四十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 14 - 第五章 附则 - 16 - 第四十一条 供电时间 - 16 - 第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 - 16 - 第四十三条 调度通讯 - 16 -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 - 16 - 第四十五条 通知及同意 - 17 - 第四十六条 文本和附件 - 18 - 第四十七条 提示和说明 - 18 - 第四十八条 特别约定 - 18 - III 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按实际用电地址填写,注意与用电人法定地址的区别。 第二条 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按中电联2005年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统计口径的行业分类填写。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 、_______。 说明: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如有多项,逐一填写。 3.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按一、二、三类负荷或一般负荷、重要负荷填写。 (2)负荷时间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按一、二、三班制或连续、可间断负荷填写。 第三条 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____个受电点,用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 说明:1、受电点指用电人受电装置的装设点,如高压配电室、1#配电站、2#配电站等。2、用电总容量指经用电人申请、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容量,一般为用电人受电装置的容量,即装接容量,包括受电变压器容量、站(所)用变压器容量和同级供电电压的高压电机容量(千瓦视同千伏安)。3、保安容量指用电人保安负荷(1、2级负荷或重要负荷)所需要的保安电源容量,包括供电人提供的备用保安电源和用电人的自备保安电源。4、自备发电机容量指用电人装设的自备发电机总容量,包括并网和非并网两种方式的自备发电机。 1.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____台。其中,____千伏安变压器____台,____千伏安变压器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台容量为______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____(冷/热)备用状态。 ___________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其中____台容量为___________千瓦的高压电机为____(冷/热)备用状态。 2.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____台。其中,____千伏安变压器____台,____千伏安变压器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台容量为______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____(冷/热)备用状态。 ___________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其中____台容量为___________千瓦的高压电机为____(冷/热)备用状态。 第四条 供电方式 1.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双/多(电源/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人由______变(配)电站,以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_____受电点供电。 说明:本条款对专用线、公用线和公用变供电的可区别填写: 1、专用线供电的应当从变(配电)站起填写,如:供电人由福州南门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601开关送出的电缆(或架空)专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2500千伏安。 2、公用线供电的可从供电线路起填写,如: (1)供电人以10千伏电压,经602南台线11号杆,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630千伏安。(适用架空线路) (2)供电人由南台2号开关站(或开闭所)以10千伏电压,经612开关(或环网设备名称)送出的电缆线路,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630千伏安。(适用电缆线路) 3、公用变低压供电的可从配电变压器起填写,如: (1)供电人由南台线3号公用变以380伏电压,经5号杆(低压无编号的可不写杆号)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30千伏安。(适用架空线路) (2)供电人由南门3号街区变以380伏电压,经5号配电箱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30千伏安。(适用电缆线路)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人由______变(配)电站,以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 说明:重复条款,多回路供电适用。 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电源联络方式:___________(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电源闭锁方式:___________(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第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用电人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 1.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________千瓦。 说明:自备发电机填写总容量。 (2)不间断电源(UPS/EPS)_____千瓦。 说明:不间断电源填写总容量。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 2.用电人按照行业性质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对于有一、二级负荷(重要负荷)的用电人本条款为必备条款,对全部或部分保安负荷由供电人提供保安电源的,用电人必须采取非电保安措施。 非电保安措施是指在所有电源都中断的情况下,用电人应当采取的保障人身、设备安全以及避免政治、军事、社会、环境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有效措施。具体非电保安措施由用电人提供并对其有效性负责(本合同用电人义务和违约责任中对此均有明确)。 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_____。 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说明: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一般以产权归属界定,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划分,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的,本条第(二)款可填写双方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未另行签订《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的,对无法按维护分界点划分维护责任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维护责任应在本条明确。 第八条 用电计量 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_____。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_____。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 _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_____。 说明: 1、对各计量点应分别列出其具体装设位置、所对应的用电分类(按电价类别)和计量方式,其中具体装设位置可按电气位置(如变压器高压侧)或装置名称(如低压照明柜)填写。 2、如一计量点对应多种用电分类(采用定比定量方式的),所对应的用电分类应逐一填写,并在本条第三款中明确具体定比定量值。 3、对计量点间有主分表关系的,应当明确计量扣减关系。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 (2) 线路损耗(按 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说明: 1、条款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2、变压器损耗负担条款适用高供低计计量方式,损耗电量包括有功铁损电量、无功铁损电量、有功铜损电量和无功铜损电量,其中,有功、无功铁损电量按变压器空载损耗有关参数确定(固定值),有功、无功铜损电量按变压器短路损耗有关参数和月用电量确定(一般按当月用电量乘相应系数计算),合同中明确计算公式。 3、线路损耗电量包括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按线路相关参数和月用电量确定,合同中明确计算公式。 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_______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____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 (1)_____电量定比为:_____%。 (2)_____电量定量为:_____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说明: 1、未按用电分类分别计量的计量装置应与本条第一款中有多种用电分类的计量点相对应。 2、对定比定量条款设置可按实际需要增加。 例1:(定比条款) 计量点1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方式确定: 普通工业电价类别定比为:60% 商业电价类别定比为:30% 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定比为:10% 例2:(定量条款) 计量点1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方式确定: 商业电价类别定量为3000千瓦时/月,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定量为1000千瓦时/月,其余电量电价类别为普通工业。 3、用电人多计量点有采用定比定量方式的,本条款内容可以重复。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总分表关系) 说明: 1、计量点栏按本条第一款计量点编号填写。 2、计量设备一般应包括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最大需量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 3、计算倍率指按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倍率确定的电费计算倍率。 4、对有主、副表和总、分表的应在备注栏明确其关系。 第九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_____,抄表例日为_____。 2.抄表方式:人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第十一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基本电费 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_______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 说明:国家发改委2005年印发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__________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说明:《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基本电费计算容量按本合同第三条明确的各受电点变压器、高压电机容量确定,其中应当扣除经供电人加封的冷备用变压器和高压电机容量。在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基本电费计算容量。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_____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用电人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105%的,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电人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________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适用于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明确。 (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每月电费分____次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支付比例和时间为_______。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_______,用电人应在___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十三条 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的。 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中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 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越界操作 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用电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 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 1.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2.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二十三条 受电设施合格 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3.用电人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用电人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 (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第二十五条 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用电人受电装置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六条 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共担 1.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用电人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5.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配合事项 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第三十条 越界操作 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 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 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第三十二条 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当事人名称变更。 2.改变供电方式。 3.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4.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5.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6.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7.产权分界点调整。 8.违约责任的调整。 9.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10.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 第三十五条 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 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程序 1.供用电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应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合同效力因解除协议生效而终止。 2.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书面通知供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3.供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用电人,供电人实施停电后合同解除。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 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款的原则给予赔偿。 5.供电人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用电人多承担的费用予以退还。 6.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 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了必经程序。 (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 (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 (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 第四十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2.由于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供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 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本条第四款责任而免除。 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2)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 (3)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计付违约金;属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违约金。 (4)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倍计付违约金;如属单一制电价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金;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本条第四项第二目第二子目支付违约金。 (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 (6)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金。 (7)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金。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 5.用电人的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供电时间 用电人受电装置已验收合格,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且本合同和有关协议均已签订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______起至______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 合同一方提出异议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的15天前提出,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续签的书面合同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双方对供用电事宜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调度通讯 1.按照双方签订的调度协议执行; 2.联系人及电话 用电人联系电话_____,联系人_____,调度电话_____。 供电人联系电话_____,联系人_____,调度电话_____。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建议尽量选择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 :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十五条 通知及同意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但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供电人: 用电人: 第四十六条 文本和附件 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电人持___份,用电人持___份;副本 份,供电人执 份,用电人执 份。 2.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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