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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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目录 第1条 定义 4 第2条 租赁标的物 4 第3条 租赁期限 4 第4条 转租和分租 5 第5条 承租商铺用途 5 第6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5 第7条 关于物业管理费、承租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 6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期日和期间 7 第9条 商铺交付 8 第10条 商铺装修 8 第11条 开业和营业管理 9 第12条 商铺的照管 10 第13条 招牌和广告 11 第14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1 第15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1 第16条 保险 12 第17条 保密 12 第18条 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3 第19条 违约责任 14 第20条 不可抗力 15 第2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5 第22条 法律适用 15 第23条 附则 16 枣庄舜天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传真: 账户开户行: 帐号: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号: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传真: 账户开户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承租甲方“枣庄舜天购物中心”项目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 “本合同”是指本合同以及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作出的任何进一步的修改和/或补充。 (2) “项目”是指位于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4116号“枣庄舜天购物中心”项目。 (3) “商铺”是指本合同第2.1条所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的房屋,以下或可称为“该商铺”、“租赁商铺”或“承租商铺”。 (4) “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商铺基准面积。 (5) “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的租赁期间。 (6) “租金”是指本合同第6条约定的乙方承租甲方商铺所需向甲方缴纳的商铺使用费。 (7) “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7.1条约定的,乙方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8) “履约保证金”是指本合同第7.2条约定的乙方缴纳的担保金。 (9) “进场日”是指本合同第8.1条约定的,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商铺交付通知或变更交付日期通知上载明的商铺交付日期。 (10) “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8.2条约定的期间。 (11) “开业日”是指本合同第8.3条约定的,甲方根据项目营业条件自主确定的项目对外开业经营的日期。 (12) “计租日”是指本合同第8.4条约定的,乙方开始承担商铺租金 的起始日期。 (13) “交还期”是指本合同第18.5条约定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商铺返还前各项义务,并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的期限。 第2条 租赁标的物 2.1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位于项目 层 号商铺。 2.2 该商铺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租用面积为商铺内的实际使用面积(同时还包括该房屋内的内墙、立柱的面积)。 2.3 甲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完全有权向乙方出租该商铺。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商铺租赁期限为5个租约年,自进场日开始计算,至次年当日的前一天为第一个租约年届满日,以后每个租约年均按此计算,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3.2 商铺租赁期限内,双方均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3.3 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拟继续租用所租商铺,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2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续租的租金标准及条件由甲方根据当时市场条件另行确定。若乙方在上述期间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期起自行终止。双方特别确认,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商铺续租合同的签署,否则,1个月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将商铺收回并另行出租。 3.4 乙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的期间内,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以及对该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4条 转租和分租 4.1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给第三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期限内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5条 承租商铺用途 5.1 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乙方应当以 名称/商号对外经营,并用于从事 经营项目,从事经营项目的品牌为 。在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承租商铺的用途、或变更、增加经营项目,或变更、增加经营的品牌。 5.2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对于项目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商铺及相关设施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使其无法正常实现其设计用途,除非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6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6.1 租赁商铺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年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六千七佰元; 第二年月租金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为人民币壹万七仟伍佰元整; 第三年月租金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8%,为人民币壹万八仟九佰元整; 第四年月租金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8%,为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 第五年月租金在第四年的基础上递增8%,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6.2 商铺租金由乙方按月预付给甲方。乙方自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租日起开始承担房屋租金。但是,首期租金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向甲方预付。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届满以后,每月25日之前(含25日),乙方向甲方预付下个月的租金。 第7条 关于物业管理费、承租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 7.1 物业管理费 (1) 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 (2) 本合同履行期间,物业管理费应按月预付,除首期物业管理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缴纳外,其后各期物业管理费应于每月25日(含本日)前缴纳。 (3) 本商铺所需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5元/租用平方米/月。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按年度适当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果物业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4) 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减免乙方第一个租约年的物业管理费。 7.2 承租履约保证金 (1) 在签定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乙方租赁商铺3个月的租金之和,共计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履约保证金计算公式为:租赁期限内首年的月租金×3个月。 (2) 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不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赁期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如果甲方采取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以冲抵乙方的上述应付款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如甲方选择使用履约保证金以冲抵乙方前述应付款的,则在甲方按该项约定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之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补足,使其达到本条约定的最初金额。乙方逾期未能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如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或双方在租赁期限内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缴清所有应付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后,剩余履约保证金将转作消费者投诉乙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或提供之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备用金或质量保证金。此等剩余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9.5的约定将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之日起90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6) 在前述履约保证金保留期限内,甲方可将此等剩余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其中适当的部分用于补偿消费者或甲方因乙方原因所遭受的损失,不足抵扣的部分,仍由乙方全部承担。履约保证金保留期限届满之后,并不免除乙方作为实际销售方或服务商在租赁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其他索赔应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7.3 能源费用等其他费用 (1) 自进场日起,乙方还应当承担并支付其使用的水、电、燃气、空调、通讯、宽带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对于乙方使用商铺所发生的各项能源费用,均由甲方设置专用计量仪表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量支付。不能单独使用计量仪表计量的,按照政府相关收费标准支付。 (2)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4 装修质量保证金 (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场装修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装修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整。 (2) 如甲方因乙方装修该商铺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从装修质量保证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不足抵扣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补足该等差额。乙方装修结束后应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后30日内将装修质量保证金余额(如有)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期日和期间 8.1 进场日 (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 年 月 日之前,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甲方通知的进场日前来同甲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在前述甲方通知的进场日尚未到来之前,甲方有权延后前述进场日的时间。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延后进场日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前述进场日,即视为商铺的交付之日。 8.2 装修期 (1) 自本合同约定的进场日起 日为装修期。在此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燃气等其他相关费用。 (2) 除非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同时,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装修期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的免租金优惠,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期间的全部租金。 8.3 开业日 甲方有权自行确定项目整体开业的时间,该等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年 月 日。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在前述甲方通知的开业日尚未到来之前,甲方有权延后前述开业日的时间。甲方按照本款约定延后开业日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4 计租日 (1) 本合同所述计租日为项目实际整体开业日。 (2) 自计租日开始,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商铺租金。但是,如果在计租日到来之时,甲方仍然未能同意乙方开业的(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商铺未达到本合同以及甲方要求的开业条件除外),则自计租日至甲方同意乙方开业之日的前一日止,乙方仍无需支付商铺租金。 第9条 商铺交付 9.1 乙方将在甲方通知的进场日,到甲方处办理商铺交接手续。但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前提是,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缴清了各项费用。 9.2 在进场日到来前,甲方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进场日对承租商铺进行验收。在进场日,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对承租商铺完成验收并与甲方签署《商铺接收现状确认表》。 9.3 如在甲方通知的进场日,乙方未前来办理商铺交接手续,或乙方未与甲方签署《商铺接收现状确认表》,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商铺的交付。如果在甲方通知的进场日起30日后,乙方仍未能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不予退还。 第10条 商铺装修 10.1 乙方进入商铺开始装修施工之前,应当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文件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或经过修改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承租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在装修工程开始之前,乙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向甲方缴纳装修质量保证金。 10.2 装修期内,乙方应该完成商铺内的全部二次装修工程,并完成货物采购、员工招募和培训、自装设备调试等开业准备工作,使商铺具备正常营业的条件。 10.3 在乙方对承租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期间,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并有权随时制止或要求乙方对违反经甲方批准的装修设计文件的行为或施工进行纠正或整改,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或时间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 如乙方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届满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等),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开业日前满足开业条件的,或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于开业日开业的,则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自计租日起,乙方应当承担租金等费用。 10.5 因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届满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承租商铺无法通过二次装修验收或单项验收,导致项目开业受到延误的,则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相关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10.6 双方确认,甲方审批或审查乙方的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的义务或责任,同时,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 10.7 乙方在租赁期内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的,依本条的相关约定办理,但不再享受免缴租金的优惠。 10.8 乙方装修完毕,双方根据事先确认的装修设计文件对商铺装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双方办理装修结算手续。甲方依据本合同等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将装修质量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如果装修质量保证金不足冲抵甲方应扣款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11条 开业和营业管理 11.1 如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日(且装修期届满)开业经营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同时,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日租金的逾期开业违约金,直至乙方正式开业经营为止。如逾期超过30日乙方仍未开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1.2 在甲方确定的开业时间到达之前,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如果乙方擅自开业的,甲方有权采取对承租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 11.3 乙方所租商铺应全年营业,节假日不停业。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制定、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配合。乙方不得于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或变更营业时间,除非获得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11.4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并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遵守并执行甲方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1.5 乙方存放于其承租商铺或项目其他场所之货物、商品及其他物品,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看管。甲方不负有看管和/或保管义务。 11.6 乙方经营期间出售的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经消费者使用后产生不良影响,或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因而造成甲方经济利益或信誉受损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7 乙方保证,与乙方在本市其他同类销售地点相比,乙方在甲方所租商铺享有优、新、畅销品种经营的优先权和其他商品供应的平等权;在组织优惠、让利促销活动时,乙方应保证该商铺与本市其他同类销售地点同等的优惠时间和幅度。同时,该商铺商品零售价格或收费标准不高于与其在本市同类销售地点可比品种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格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11.8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且享有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之商品名称、商标、肖像、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如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服务标章注册证、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品销售代理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乙方拥有上述权利之各种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1.9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出售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因乙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给顾客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1.10 乙方应自行办理其陈列或销售商品的商品检验、报验手续。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出示其商品的商品检验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正式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 11.11 乙方如销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商品,则乙方须向甲方出示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营许可证,商品质量鉴定书等相关资料,并将其复印件提供予甲方。 11.12 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在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持续有效。 11.13 乙方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正式发票,并负责自行申报及缴纳其应当承担的各种税项和费用。 11.14 甲方向乙方提供POS机,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乙方现金销售款由乙方自行收取。乙方负责承担银行卡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POS及所需耗材由乙方自理。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POS机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POS机押金人民币壹仟元整。 11.15 乙方负责商铺经营的店长(或店内最高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甲方的岗前培训。同时,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店长(或店内最高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配合甲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 11.16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已经制定或以后不时制定、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制度作出修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行为,即被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11.17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对甲方和其他商铺的承租人、使用人或顾客等造成滋扰、不便或构成危险,如发生此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予以解除合同。 11.18 如乙方实际用电负荷量低于其申报容量的90%,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12条 商铺的照管 12.1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承租商铺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 12.2 乙方如发现商铺任何部位、甲方提供的装修或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区域内的任何部位或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前来维修,不得擅自处理。 12.3 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12.4 因乙方原因导致承租商铺任何部位以及水、电、燃气、空调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2.5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13条 招牌和广告 13.1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承租商铺内设置招牌、广告,但应事先向甲方申报并获得甲方批准。 13.2 乙方不得在项目内的公共部位和与承租商铺相连接的区域、部位或设施设备设置招牌、广告,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3.3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设置的招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4.1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14.2 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 14.3 为更好开展经营活动,甲方可举办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等),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在本项目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实施。乙方需要以甲方名称、字号或相关商誉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时,应事先将活动方案送交甲方核定,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4.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北京市地方政府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但是,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5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5.1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并承诺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15.2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5.3 乙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和领取有关经营证照。乙方在商铺内和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所有运营管理规定。如因乙方在上述范围内经营、活动或疏忽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政策或规定,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而招致之损失或被索偿所致之损失。 15.4 在租赁期内,乙方故意、过失、疏离职守或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甲方建筑物、商场设施及其他商铺设施受到损害,而直接或间接致使任何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金。如果因此使甲方遭受索赔、及被诉等情况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开销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采取购买保险等方式规避或弥补上述风险导致的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备案存查。 15.5 乙方不得在项目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或放置货物、家具、垃圾等,不得堵塞上述区域的通行。 15.6 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其他违反本地习俗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商铺内。 15.7 乙方如将重大设备、设施、货物或固定装置搬进或搬出所租商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15.8 乙方不得改变商铺所在的楼宇结构及商铺任何部分的外观,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5.9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及政府处罚等,均仍由乙方承担。 15.10 乙方必须在甲方对本项目进行统一宣传推广时,配合甲方开展活动。如涉及有关优惠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6条 保险 16.1 在租赁期限内(包括装修期),乙方须将所租商铺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的商品货物、乙方自行购置和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施设备等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乙方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额度等应达到甲方合理的满意程度。同时,乙方还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以尽可能的规避或弥补乙方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风险。 16.2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购买的全部保险均应将甲方列为共同的被保险人,并将甲方列为第一受益人,甲方无需因此安排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6.3 乙方购买前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在购买上述保险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以及已缴保费凭证复印件。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16.4 如发生事故导致乙方须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作经济赔偿,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理赔额不足的,乙方则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 保密 17.1 双方同意,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商铺租金标准及计收方式、双方之间所进行讨论的任何及一切有关房屋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除为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上述保密资料,也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上述保密资料。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均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18条 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8.1 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拖欠缴纳的租金累计达30日的,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累计达30日的。 (2) 乙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3) 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8.2 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甲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3 本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后,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的,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18.4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无条件地将租赁商铺返还给甲方,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清各项相关费用。 18.5 租赁商铺的返还 (1)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承租商铺交还甲方。该等期限为本合同项下承租商铺之交还期。 (2) 在交还承租商铺之前,乙方应当自费拆除乙方对承租商铺添附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广告招牌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乙方的该等拆除工作不应当对承租商铺的地面、墙面,屋顶及甲方的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否则,乙方应当负责给予修复,并承担费用;自费负责拆除完毕后承租商铺内的垃圾清运及相关保洁工作;自费修复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商铺造成的损坏;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就上述工作,乙方应在交还期内完成。 (3) 双方确认,交还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是,仍需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各项能源费用等相关费用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经终止。 (4) 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要求的承租商铺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租用面积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终止时承租商铺物业管理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承担相关的能源费用等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承租商铺为止。同时,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承租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或自行将商铺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和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5)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承租商铺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承租商铺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承租商铺之后,乙方在承租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6) 除前述约定外,乙方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妥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租用面积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违约金,直至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19条 违约责任 19.1 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则自乙方逾期支付之日起,甲方即有权解除合同。 19.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或由于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 30 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9.3 甲方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标准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9.4 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的百分之三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除须补足上述所欠费用外,还应当另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5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进行相关装饰装修工程、添附、设置招牌或广告等,或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改正。经通知,乙方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的施工予以纠正并对相关施工部位进行恢复,因此而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或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9.6 租赁期间,因甲方违反本合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实际享有承租商铺的使用权,并无法继续整体经营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予以改正。甲方逾期未能改正的,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租金,直至甲方改正为止。 19.7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则甲方有权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当改正。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并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8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以上本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如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则应当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仍应当继续履行以上本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 19.9 虽未在本条款内列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也对相关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的,亦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条款的一部分。 第20条 不可抗力 20.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仅包括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 2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20.3 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第2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租赁商铺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定、成立、生效、履行、解除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23条 附则 23.1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3.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和乙方可以对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另有约定之外,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23.4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取代一切双方此前所达成的协议或意向或其他任何书面往来文件。但是双方另有相反明确书面约定的除外。 23.5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共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 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缴清本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和首期租金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元整,共计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如乙方未能如期缴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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