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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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 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二) 招标文件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 评标细则 (六) 授予合同 (七) 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工程技术规范及监理要求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五部分 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4.2 工程名称 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2 4.3 建设地点 莆田市城厢区坂头片区 3 4.4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约10.33万平方米,以施工招标面积为准 4 投资造价 约16000万元人民币,以施工中标价为基数 5 5.1 承包方式 6 5.2 质量标准 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7 5.3 招标范围 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1、土建、装饰装修; 2、水电、暖通、消防; 3、智能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5、地下人防工程 8 5.4 要求工期 同施工工期,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9 6.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0 10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能力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办公室核发的人防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有效资质的独立法人(不分主、增项差别)。 10 10 合格投标 人条件 1.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2.经年检合格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丙级的有效资质等级证书(不分主、增项差别); 3. 符合莆田市建设局[莆建管(2008)41号文] 和莆建管[2008]73号文规定的;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2 7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3 15、16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存有异议的,可不署名于 2009 年 4月 30日 17时前登录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招标人于2009年5月5 日 17时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4 9.1 投标有效期 为: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23.1 投标保证金 肆万 16 35 工程投标报价依据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17 技术标 监理大纲 18 37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19 38.2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厦门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点: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 时间:2009年 5月 21 日 8时30分 20 52 开 标 开标时间:2009年 5月 21日8时30分 地点: 莆田市政府机关7号楼4层 21 59 评标方法 22 履约保证金 备 注 本工程的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将于截标前15天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发布,各投标人须随时关注发布的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 、鉴于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作为拟建莆田市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1#、4#、5#、6#楼(含地下人防、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具备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本招标监理项目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 3、利益冲突 投标人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有任何的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招标工程项目说明 4.1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4.2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4.3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4.4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5、招标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承包方式 5.1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承包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5.2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5.3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5.4本招标工程监理项目要求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6、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合同项目下的合格支付。 7、现场踏勘 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全部标段(二)招标文件施工工程监理费用 17.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及闽价房[2007]273号文件执行; 17.1.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17.2以本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7.3工程监理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20%) 17.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期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17.5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人要求总工期为: 同施工工期,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19、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19.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肆万元整(¥4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9.2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若对账单上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均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书退还投标人,不予开封。截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账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19.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按招标项目单标单笔一次性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因投标人分批分笔缴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的投标保证金统计失误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9.2.2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即招标文件上注明的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投标人汇款凭证上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 19.2.3 当对账单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而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有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可以给予开标,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与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相符,仍作为无效标。 19公章)外,还应将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订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 19.2.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账户。评标完成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9.2.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到指定银行专户(以对账单为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9.2.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5)投标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20、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组成。 2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2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21.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2、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22.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中文打字并装订成册。 23、资格后审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23.1资格审查申请书 23.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附表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附表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表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附表4: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附表5: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6:财务状况表 附表7:承诺书 附表8:资格后审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料 24、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要求及签署 24.1投标人应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4.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符合本后审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所有资料统一用A4纸幅,所有编写的内容有涂改和插字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4.3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封面、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所有附表没按要求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4.4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有涂改插字地方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4.5资格后审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非莆田注册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备案材料核验章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商务标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29.3投标人应提交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作“正本”、“副本”标记(正本和副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装入一个密封袋后,与其他投标文件再装入同一密封袋,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9.4投标文件有涂改、插字的地方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校对章。 29.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30、技术标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0.1技术标投标文件(即监理大纲)采取封闭式评审。投标文件中“技术标”正、副本内容、格式必须完全一致(除封面外)。正本封面及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签署;副本封面由招标代理机构加盖招标代理单位公章后统一向投标人发放(另附),副本封面及内容不得有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及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页码等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标志,否则该监理大纲不得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31、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32、投标文件份数 32.1商务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2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3技术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2.4招标文件及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包封上注明原件清单)。 33、投标文件的提交 33.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五)评标细则 投标中心存档。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40、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开 标 42、43、总监理工程师4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场参加开标会的,45、开标程序: 45.1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分阶段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8.1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58.1.1资格审查将确定每个投标人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满足全部必要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2)并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时,方可定为合格投标人。 58.1.2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8.1.2.1投标单位未能按招标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非莆田注册企业提供加盖莆田市建设局备案材料核验章的执业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非本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已通过莆田市建设局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整本等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58.1.2.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原件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招标编号或招标项目名称的; 58.1.2.3在资格后审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资格审查申请书所有附表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 58.1.2.4未按资格后审文件特别规定的作为废标依据要求签字、盖章或填写的; 58.1.2.5不符合投标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特别注明的格式要求的; 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 序号 号号 项目内容 合 格 条 件 1 法人资格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法人资格。 2 市场准入资格 具备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没有处于被停业、停标(停接任务)状态。 3 监理资质条件 (1)业务范围: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资质。 (2)资质等级及类别:同时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有效资质。 4 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分包情况 不允许 6 财务能力 投标人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能够满足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方面资金。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7 仪器设备能力 投标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相关具体内容的要求,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8 信 誉 、 履 约 情 况 非莆田注册的企业除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外,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是在莆田市建设局备案登记手册中的人员。 60.3 总监答辩采用不公开总监姓名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会工作人员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各投标人的总监姓名进行编号,编号后按顺序进入评标室进行答辩。 60.4针对投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设计有针对性的答辩试题。参加答辩的总监,每人应答3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任总监在答辩过程中体现的专业能力、监理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酌情打分。 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总监不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其它招标文件或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 (一)评标分项分值分配 投标满分值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值 监理大纲 满分值 仪器设备及 手段满分值 企业业绩和资信满分值 100分 50分 25分 10分 15分 (二)评分标准 1.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子 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满分50分) 总监理工程师(满分23分) 基本素质 (满分17分) (1)近五年担任过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得基本分16分。 (2)在上述得分基础上,有以下情形者进行加分或扣分。 近五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或省级文明工地的且总监被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优秀监理工程师等称号的,加1分。(总监获得的荣誉以证书或省厅的公告为准) 近一年,其所监理的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每次扣1分。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作废标处理。 总监答辩(满分6分) 针对投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设计有针对性的答辩试题。参加答辩的总监,每人应答3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任总监在答辩过程中体现的专业能力、监理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酌情打分,每题满分2分。 其它监理 人员配备 (满分27分) (1)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25分。不符合的,该项不得分。 (2)在此基础上,视各投标人所报人员工作经验和技术职称情况,有证据地进行比较后,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 (3)拟派监理人员(不含总监)若无注册执业资格或未经有权部门培训发证的,每人次扣10分,最高扣27分。 2.监理大纲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子项 评分标准 评分 监理大纲 (满分25分) 质量控制 (满分5分) 控制目标 (满分2分) 控制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3分) 控制措施完善、到位3分,可行得2分,基本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投资控制 (满分3分)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2分) 控制方法合理得2分,不可行得0分。 进度控制 (满分3分) 控制目标 (满分1分) 控制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2分) 控制措施可行得2分,不可行得0分。 安全控制 (满分5分) 控制目标 (满分2分) 控制目标明确得2分,不明确得0分。 控制措施 (满分3分) 控制措施完善、到位3分,可行得2分,基本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节能管理 (满分2分) 管理目标 (满分1分) 管理目标明确得1分,不明确得0分。 管理措施 (满分1分) 管理措施可行得1分,不可行得0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 (满分3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可行的得3分,基本可行得1分,否则得0分。 合理化建议 (满分4分) 对合理化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具体措施进行论证、评审、酌情打分。 本项最高得分4分,最低得分0分。 3.仪器设备及手段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仪器设备及手段 (满分10分) 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电脑、数码照相机、水准仪、游标卡尺等仪器设备的得基本分8分,未配备不得分。在此基础上,配备如经纬仪等的另加2分。 4.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分项评分标准 分项 子 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企业业绩和资信(满分15分) 质量保证体系 (满分1分) 通过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单位认证(须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得1分;未设立质量保证体系,得0分。 监理业绩 (满分12分) 近五年投标人监理过一个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且已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项目另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监理企业信誉 (满分2分) 近一年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每次扣1分,最高可扣2分。 有以下情形的,另行加分,最高可加2分: 近五年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省级文明工地或近五年获得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省级以上监理协会授予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的,每项加1分。 以证书为准 (三)投标报价评判标准 分项 评判标准 投标报价 是否废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只作为符合性评判。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监理收费规定,否则作为废标。 □是 □否 (四)投标得分的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评分细则,分别对各投标人的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监理大纲、仪器设备及手段、企业业绩和资信等四项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投标人各指标所得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后,对各指标其余得分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投标人各指标得分、、、。对各指标得分进行算术求和,得到投标人的投标得分(=1,2,3…;指投标人)。 评 委 指 标 1 2 3 4 5 6 7 8 9 指标得分 (去掉最高、最低分 后进行算术平均) 项目监理机构 及人员配备 监理大纲 仪器设备及手段 企业业绩和资信 投标得分计算 公 式 投标得分 投标得分=+++ 各投标人须认真阅读以上评分标准,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相应的承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开标时递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核对,资料提供不全的该项不得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近X年,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两年,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向前顺推2年。 2、本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同类、同等及以上”工程是近五年内,投标人监理过一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在8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包括人防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的业绩须提供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记录或业务手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应有工程所在地人防办的签章。 3、总监及企业须同时具备同类、同等及以上的工程业绩,其业绩的完成时间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为准,其规模以监理合同或竣工验收记录为准。 4、总监及企业荣誉、信誉(受表彰或通报批评)须提供获奖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投标人须将(若有)近一年以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列入不良信用档案的如实填报,不如实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5、在监理其它人员配备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全国注册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专业工程师应提供福建省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职称证书;监理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培训合格颁发的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在提供以上证书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证书上工作单位名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不限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②若证书上有关于年检、有效期内容的,须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③若证书不能体现其专业的,则另须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6、监理大纲采用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暗标式评审办法,有关监督人员将技术标正、副本统一进行编号后,正本封存,副本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标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对照各编号确认相应投标人。监理大纲的编制如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该监理大纲得0分。 7、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2)月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即: 月工程监理酬金=工程监理酬金总额×80%×施工单位当月完成工程量(月造价)/总工程量(以工程中标价为计费额基数); (3)若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监理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委托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如施工工期延误,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4)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90%; (5)工程决算完成并提交本工程全部监理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总额的100%,以工程结算并经财政审核后的总造价为计费额基数。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一、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 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上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的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地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以上权限应与委托人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项目工程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期签字、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 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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