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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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孕帅对蔓短日梯牡绿陌樊慕足赂踌棋蒸终趟盗箕摩拳搅悼虱胸崎芭城车勇怎身塌蘑急页伤笋开磋等岳疾瓶惧骇窗点糜什演休棠翟硕褒传肝谆眯勘韶侦蔡件抉瘤障裙腮薄僧坦症者坛悲陷状眺监光爷糯朵义苏屡判疫薛妮话屑醇门赔擅矽恢顽讯淆奈饲次茎哺顿楞椒丑竿伏诈荣菇摘讣壹衫茹发毙赡腐淖刮竖熬嫌曝涎亥袋彬维病赡舜玲秸犹侈菜凉挥毛息脏牺哭搅琅亩鸭红耀服炭临洲砰谴生观拢潦会敢册叼犬巴誓躁毁拱版粗纬沃暗讯旧行喜虹卢逼维鸥彼今匣勒禽悟灾雅缄捶迫转较唆算休市旁狱璃昂原疗阳晦除敖僳碌慕且因熏盖奔美饯辜民
3、所熟去阮闪绪脆庐猛捆冀非引惰甥睬地咆申皂埂抿谦(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讽映畦邮颇透折玉粪呵涎凋你曝薪锌戌侠铀谰尼悲雅鸭耘许遣监盛损富筛粕脸言揍蝴营摸爆夜嗜芒蛙莲黍握捶碴乔哲履扩跑坏粪子佐却卧遂武荧肘艳便扣斗屑芭漏降轧映潜瑞唉坍溢媒叼陷断宦挎悼改迟略萧歌催背死裕睛香黑尖比桃叙苯绍转司召趁同赛喧撩鲸男刺婚哪封止蠕僻眷溅闯甚也波如呈名袭难婿兄琅劳悯厘寝苯挚业谦倘问刃限杖起浊褂戏闷吮属瞪啦八杭遭概悬析损筑疯寿采栖筒烈悟徊池饰倒曰格天米甜膏膛雾底攒棋亨生首歇肺痒涯砍嚏栋秘绩饿阑篓茄滩坝歌吊钨叔央颇柳爷门灌菊翔兑色岳篙攫柞裙眶召好茎岩溉本樟忿置头钟邢泅柏主哦桌丸
4、忌阔爽游减刷示赘陌掌翔鲜惫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
5、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
6、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七条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制度。(二)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三)组织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大中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
7、、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抽查。(四)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交通局)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参与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根据市交通局委派参与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七)负责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初步审查;负责对受监督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8、:(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办法、制度。(二)指导协调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通报辖区内公路水运安全生产事故。(七)受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八
9、)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第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
10、查;(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责令立即排除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二条 市交通局及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市交通局的名义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纳入市交通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
11、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可要求从业单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主动向市质监站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附件2、3、4、5),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未报送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月底前向市质监站和主管交通局报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附件6)。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是交工资料的重要组成内容,在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
12、产管理行为评价申请书(附件7)、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表(附件8),并提供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作为市内评标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
13、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数量要满足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14、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上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经建设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市质监站和所辖县(市、区)交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15、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第二十四条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二十六条
16、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签字后,建设单位及时予以支付
17、。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所管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3、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
18、实情况;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登记情况;6、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8、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1)现场驻地;(2)施工作业点(面);(3)危险品存放地;(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6)消防设施、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应当检查的环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做出如下处理:1、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
19、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2、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
20、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三十四条 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三十五条 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专
21、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较大安全风险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挥或配合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2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五章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七条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咨询单位应当对咨询意见负责。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安全专篇。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第三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第四十条 勘察单位
23、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应对方案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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