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头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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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 大水头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定》,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大水头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水头煤矿矿井生产时期。 第三条 大水头煤矿安检室、通防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进行落实。 第四条 矿井瓦斯抽放工作,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瓦斯抽放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成立大头煤矿瓦斯抽放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长:矿 长 副指挥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通防部长 调度室主任 生产部长 地测部长 机运部长 通防队队长 通防技术队长 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抽放钻孔施工、抽放管路和设备安装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指挥长对本矿的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平衡解决抽放所需的资金和装备,安排抽放工程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审定矿井大型抽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总工负责制定完善瓦斯抽放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定抽放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队伍的组织及抽放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总工程师对本矿的瓦斯抽放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编制矿井瓦斯抽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审抽放设计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抽放工程的验收和抽放计划的考核,安排抽放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生产副矿长对本矿的瓦斯抽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矿井抽放地区、工作面的接替,平衡抽放与采、掘生产的关系,安排抽放工程所需的时间和空间。负责领导在采面投产验收的同时进行采面瓦斯抽放系统验收。平衡开拓生产与抽放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抽放所需的巷道工程、钻场工程。 第十条 安全副矿长对本矿瓦斯抽放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对抽放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组织对矿井瓦斯抽放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安排矿井瓦斯抽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机电副矿长对本矿瓦斯抽放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平衡抽放与机电、运输之间的关系,安排矿井大型抽放工程的机电安装工作,平衡解决抽放所需的供电保障。 第十二条 通防部长对本矿的瓦斯抽放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抽放长远规划和抽放计划的实施,负责领导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对通防队抽放队伍的日常管理负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十三条 矿井主管抽放业务科室的通防部,对本矿的瓦斯抽放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责任组织抽放计划的实施、抽放工程质量验收;负责对抽放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负责制定抽放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各项抽放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瓦斯抽放报表审核;负责对月、季、年的瓦斯抽放工作总结分析。 第十四条 通防队长、技术队长对瓦斯抽放工作管理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抽放日常工作的安排,布置现场抽放工作。负责组织本队职工的抽放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安排抽放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落实抽放管理制度,落实抽放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抽放钻孔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具体组织实施并完成抽放计划。 第十五条 通防队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抽放钻孔施工、抽放管路和设备安装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瓦斯抽放采、掘工作面的采、掘队队长,对本队工作区域的瓦斯抽放管理系统和抽放打钻工作负有协助管理责任。安排职工协助做好抽放管路的防护工作,防止抽放管路损坏和漏气,以保证采面的瓦斯抽放效果。 第三章 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瓦斯抽放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纳入矿井年度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瓦斯抽放必须编入矿井年、季、月生产计划,做到随矿井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矿井抽放月计划应详尽编入矿井月生产计划。抽放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抽放建设工程进度安排,抽放钻孔进尺、抽放瓦斯量、瓦斯利用量等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瓦斯抽放必须纳入矿井采区设计和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瓦斯抽放接替计划,并考虑足够的抽放时间,以保证抽放效果。 第十九条 矿井瓦斯抽放长远规划必须作为矿井安全生产长远规划的一部分,与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同时编制、同时下达,做到近期抽放与远期规划衔接。 第二十条 矿井永久抽放系统(地面永久泵站)的设计,井下采区或局部抽放系统设计,必须通过矿总工程师组织的审定后方可生效。抽放工程必须按照抽放设计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抽放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①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 ②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 ③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④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①抽放工程(包括钻孔)质量验收记录; ②泵站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③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①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 ②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 ③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①矿井瓦斯抽放日报; ②矿井瓦斯抽放月报。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工作面并网抽放的钻孔数量、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放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放率等。 第二十二条 本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瓦斯工作面应实行边掘进边打钻,在采面投产时,本煤层预抽钻孔量要达到下表要求的吨煤钻孔量指标,否则采面不能投产。吨煤钻孔量指标单位:m/t 煤层列别 薄煤层 (h﹤1.3m) 中厚煤层 (h=1.3-3.5m) 厚煤层 (h﹥3.5m) 容易抽放 0.05 0.03 0.01 可以抽放 0.05-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放 ﹥0.1 ﹥0.05 ﹥0.03 注:煤层抽放难易程度按国家《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19条规定划分。 第二十三 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场、钻孔质量验收制度。为保证抽放钻孔施工质量,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放钻场、钻孔。每个钻场、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 (1)钻场管理排版的内容有:钻场编号、钻孔参数及数量,完成日期,钻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浓度,负压。 (2)钻孔管理牌板的内容有:钻孔编号、钻孔参数、完成日期、钻孔深度、打钻负责人、负压、瓦斯浓度、单孔流量等。 第二十五条 投入转运的抽放系统必须实行系统巡查制度。由抽放专业队伍配备一定人员,定期巡查、维护抽放设备和管路系统,保证系统负压和抽放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的抽放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放负压、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浓度、抽放瓦斯温度)。各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抽放支管路必须配置抽放计量装置,定期测量瓦斯抽放参数,计算抽放率和抽放瓦斯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1)地面抽放泵司机必须每小时对系统抽放情况观测一次,填写观测牌板和记录,并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将汇报内容填写在瓦斯台帐上。 (2)瓦斯抽放系统观察工在进行观测前,先将观测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观测时间和观测情况记录在观测记录卡背面相应的栏目内,以备查对。 (3)观察工接班后一小时开始巡视管路。 (4)每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统中,在用的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设置观测点,每小班必须观测1次,认真填写牌板(包括钻孔编号、负压、节流情况、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由观察工负责,并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 第二十七条 抽放钻孔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煤尘措施。在保证孔口除尘效果的同时,必须坚持定期冲刷打钻地点的沉积煤尘。 第二十八条 抽放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防止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必须坚持每旬采样测定分析一次。一旦出现发火征兆必须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燃发火。 第二十九条 瓦斯抽放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抽放管路要做到平、稳、直、密。抽放瓦斯系统使用前必须做气密性实验,并做好记录。瓦斯抽放管路安设 ①主线路在巷道帮下部理底板0.3米以上 ②支线在巷帮的中上部或巷道顶部,抽放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横穿通过运输巷时,距轨面高度不得低于1.8m,千米漏气量小于3m3/min。瓦斯抽放过程中,抽放管路和抽放钻孔与抽放管路的连接或拆除,必须按抽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连接。非在用的抽放钻孔必须用堵板堵严,防止钻孔渗漏瓦斯。第三十条 矿井每月安全大检查要组织人员对瓦斯抽放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在管路检查记录本上。 第四章 瓦斯抽放泵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建筑必须按国家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第三十二条 瓦斯抽放泵必须采用专用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变电所设置专供分路开关。抽放瓦斯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中要明确规定因停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抽放泵临时停止运转时应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干粉灭火器、灭火用沙箱等。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泵站内不得存放与抽放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地面抽放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三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放泵操作工)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放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持证应包括:特殊工作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必须安设无水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相关单位因工作影响抽放泵站供水,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瓦斯抽放泵司机要经常对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设施、供水系统等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0m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且泵站内必须安装瓦斯监控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够自动切断泵房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瓦斯抽放泵电源侧安设开停传感器,以实时监测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七条 瓦斯抽放工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抽放泵的工作时间,累计抽放量,以及抽放管的负压、温度、浓度、一氧化碳、流量等参数进行综合,填写到“贺昌煤矿瓦斯抽放日报表”上(日报表上应设置瓦斯检查项目将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和最小值)。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技术矿长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矿井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2、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度并及泵站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3、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4、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5、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6、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7、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以上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必须组织工人学习并严格落实执行,以后不断总结瓦斯抽放经验和根据国家及煤炭行业不断制定标准规范要求再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 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二条 通防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第三条 通防队必须安排专人每旬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 通防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 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 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第七条 安检室、通防部、机运部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第八条 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 通防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 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通防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 通防部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 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运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通防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防部和机运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通防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 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通防队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 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通防队罚款2000元。 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 第一条 抽放设备停、运行前,通防队必须按要求上报抽放设备停、运单和抽放设备停运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部、机运部、安检室、调度室、通防副总、安全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停泵。 第二条 抽放设备停用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运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第三条 抽放设备运转过程中,如果突然停泵,泵站司机要立即启动备用抽放泵,并及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室汇报,由队值班领导联系维修工、调度室联系机运部,在最短的时间内同时到达抽放泵站,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条 抽放设备开启前,通防队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开启通知单,开启通知单在各单位同意签字,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开启抽放泵。在开启抽放泵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联系和操作。 第五条 抽放设备开、停运前,通防队现场负责人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防队,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到电话后确保本单位无任何问题后,汇报给调度室,再由调度室通知通防队,通防队在接到开、停用泵命令后,方可开、停用泵。 第六条 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通防队必须按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要求操作的,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七条 瓦斯抽放设备停运期间,通防队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在抽放设备停运期间,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擅自推迟和延长时间的,对通防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对其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 瓦斯抽放设备停用联系期间必须按《抽放设备停、用联系制度》执行,如果不按其执行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000元。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条 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依照《靖远煤电公司瓦斯治理暂行规定》要求,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防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抽放管路敷设时,通防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通防队通知通防部、机运部、安检室、生产部、调度室、通防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通防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 第四条 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部牵头,组织通防部、安检室、调度室、通防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三次向通防部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汇报和填写施工原始记录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六条 通防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通防队管理人员和通防部要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现场交接班施工牌板没有按要求填写的,对现场负人罚款300元;填写不清楚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防部联系。经通防部、生产部地测组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防部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八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通防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防部、生产部地测组,由通防部和生产部地测组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且封孔长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通防队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技术副队长和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条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由安检室、通防部、通防队现场验收,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验收时如果钻孔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予以验收,并要求通防队重新补打。 第十一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中,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在检查中如、发现验收员,弄虚作假,不认真填写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通防队一份、通防部一份。验收完毕后,通防队技术副队长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每月26日将钻孔实际完成情况报到通防部,通防部按原始验收单进行审核,审核中如果发现钻孔与现场验收单存在误差,对通防队技术员罚款2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如果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没有按要求填写技术牌板,对通防队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并对测流人员和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通防队钻孔施工时,必须按要求填写钻孔原始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钻孔施工台账,每月由通防队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于26日将钻孔原始记录、钻孔施工台账和钻孔验收单报到通防部,由通防部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验收单与现场施工记录、台账不符的对通防队技术员罚款200元,技术副队长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 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计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务工程量。 瓦斯抽放量和抽放钻孔检查制度 ㈠检查考核标准 1.每年按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要求编制年度抽放钻孔量和抽放钻孔进尺。 2.每月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年度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编制下月的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计划。 3.每月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根据当月的抽放量和抽放进尺计划进行考核。 ㈡检查考核制度 1.通防部每月根据年度抽放钻孔进尺计划和采掘接续安排,合理下达当月抽放钻孔进尺和抽放量,矿精细办按考核要求对当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当月抽放钻孔进尺按现场实际验收单累计为准,并严格按验收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验收。 3.当月如不能按要求完成钻孔进尺和抽放量的,如有特殊情况时,通防队必须未按要求完成原因,并经通防部和总工程批准后,可不进行考核。如果因队和个人原因造成抽放量和抽放钻孔进尺完不成的,除按绩效考核外,并按集团公司下发的奖罚办法进行处罚。 4.每月由通防队上报实际钻孔进尺数和抽放时,由通防部按实际验收单和抽放监测日报进行验证,如发现上报的钻孔进尺数、抽放量与实际数据不符,对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5.通防队每月要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抽放分析会,分析当月钻孔施工情况、预抽情况、瓦斯抽放量完成情况,并安排下月施工任务。通防部每季要组织召开抽放分析会。 6.通防队必须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抽放系统正常运行,保证按计划要求完成钻孔工程量和抽放量。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第一条 钻孔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定包括钻孔负压、流量、浓度。并按要求配备专职的测流人员。测流人员测试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 测流工每天测流前,在地面必须对检测的仪器、仪表(压差器、压力表、取样器、瓦检仪、多功能参数测定仪)进行检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使用正常。 第三条 测流工下井测流前,首先检查钻场周边环境和系统运行情况,在确认钻场无安全隐患和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方可严格按照测流程序进行测定。 第四条 测流工测流时要求每旬对钻孔参数进行测定,测流时必须按要求携带仪器、仪表和记录笔,要求每测完一个孔,记录一个数据,并按要求填写测定记录和技术牌板。 第五条 为了合理确定钻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个钻孔,及时测定钻孔参数,以检验钻孔抽放效果。 第六条 每次测完钻孔参数后,要将测定的参数记录本交与队技术员或技术副队长,由技术员进行审核、检验、分析,发现钻孔参数变化较大时,要重新安排测流工重新测定。 第七条 测流工测定参数时,如发现钻孔(钻场)负压、流量、浓度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给队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队值班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下井察明原因。 第八条 测流工测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并按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测流手册和技术牌板的。 第九条 测流工必须按要求填写测流记录和测流牌板,通防部要定期对测定参数进行检查、检验,若发现一处测流数据与实际测定数据不符,对测流工和技术副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在检查中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设置测流孔或阀门关闭停抽,测流人员仍然记录,对测流人员给予300元的罚款,对技术员和技术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十条 测定完钻孔参数后,通防队技术员每月要对钻孔抽放效果进行分析,分析钻孔施工后对此区域的抽放效果,并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总结,分析完后由技术副队长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必须在每月的26日时报到通防部,由通防部抽放技术员和主管副科长进行审核分析,以便为今后钻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泵站司机每1小时对抽放负压、浓度、流量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浓度、负压、流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和通风调度。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抽放监测系统正常运行,通防部监测队每周(7天)测定一次,并做好调校记录。检查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调校,或调校没有按要求记录的,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计量的准确性,要求通防队领导和技术员每天对监测日报进行分析审核。审核中如果负压、浓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报表内要及时进行分析,并按要求对抽放量进行核减。审核完毕后第二天17:00之前送到通防部调度室,由通防部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一次错误,对通防队审核签字人给予500元的罚款,并按要求重新上报。在上报监测日报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对通防队党政技和泵站司机各罚款300元。 第十四条 每一个采面回采前,必须对其抽放基础参数进行检测和检验,为工作面回采时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抽放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要符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按规定对参数进行检验。 第五章 抽放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第一条 瓦斯抽放效果检验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瓦斯抽采基本指标》、《靖远煤业集团瓦斯抽采规定》检验。 第二条 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时钻孔浓度、负压、钻孔量必须符合规定和《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 第三条 采用高位抽放巷、地表钻孔抽放、引排风机抽放、尾排抽放等多种抽放方法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规定,天天要对其抽放浓度、负压、流量进行测量,以检验其抽放效果。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抽采率、吨煤钻孔量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进行检验,在检验抽采指标达标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回采。 第六章 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钻场施工时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施工时严格按标准施工,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场,检查钻场周边顶板支护情况、钻孔阀门开闭情况、抽放胶管堵塞和漏气情况。在检查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放水。 第三条 测流工每班测流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孔抽放情况、钻孔阀门开启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和连接处是否存在漏气。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可按测流程序操作测流。 第四条 通防队党政技和技术员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阀门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条 通防部要定期组织对抽放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抽放管路、抽放钻场、抽放钻孔。 第六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场放水不及时,对放水工罚款100元,对通防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牌板数据一处填写错误,对测流工罚款100元,对技术员罚款1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阀门私自关闭或将阀门人为调小,降低负压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通防队罚款1000元。 第九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打开,常流水的,没有按要求操作的,查出一次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 检查中,钻场文明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和队主要领导各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中,钻场集气管、放水器各钻孔连接处没有按要求设置的,对通防队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施工时没有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和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的对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十三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周围一处漏气的对通防队主要领导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处一处漏气或没有按标准进行捆绑和绑扎的对通防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没有按要求封孔的,封孔质量差,没有按要求设置阀门和测流孔的,对通防队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钻孔连接时没有按标准进行连接(如胶管变形、联接处打死弯、有积水等),对通防队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孔螺丝不能按要求开启,放水工放水没有填写记录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如果放水有记录并向队领导反映,没有处理的对队领导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测流孔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测流孔螺丝锈死的,测流工手册还有测定数据的,对测流工罚款300元,对技术员罚款300元,对技术副队长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检查中如果发现放水阀门和各连接管阀门不能按要求开启的,对通防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采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瓦斯抽采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充分利用瓦斯资源,规范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应达到的抽采指标,特制定《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抽采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 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MT/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各生产矿井应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各生产矿井矿长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副矿长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瓦斯抽采工作;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二章 矿井瓦斯抽采基本要求 第四条: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瓦斯抽采量必须稳定在2m3/min以上。 第五条:矿井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区域,在不具备建立永久抽采系统条件时,应建立移动抽采系统。 第六条:以邻近层抽采为主的矿井(卸压抽采),矿井抽采率应不低于35%,工作面抽采率应不低于45%;以本煤层抽采为主的矿井(未卸压抽采),矿井抽采率应不低于20%,工作面抽采率应不低于25%。 第七条:各生产矿井必须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编制年度抽采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八条:建有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九条: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抽采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编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设计内容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概况,开拓方式与采煤方法,瓦斯储量、抽采方法、工艺,预抽时间、预抽瓦斯量、抽采率及抽采效果考察与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达到本《规定》第八章规定的各项指标,否则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生产和生产准备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和回采结束后,还应继续对该区域进行抽采,但必须经常检测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抽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各矿井要加强开拓准备巷道的设计与施工,确保预抽时间,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各生产矿井实际,每年年初下达各矿井年度瓦斯抽采指标,并列入经营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各生产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根据实测资料及时修正、更新。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第三章 瓦斯抽采钻孔 第十四条:“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采工作的方向,抽采瓦斯矿井要增加抽采瓦斯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用综合抽采方法,以提高抽采效果。 第十五条: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 (1)采用顺层钻孔抽采时特厚煤层吨煤钻孔量不小于0.03m/t,中厚煤层不小于0.05 m/t。 (2)采用穿层钻孔抽采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为10~15m。 第十六条:钻机效率: (1)岩石f﹥8,不小于600m/月•台; (2)岩石f=6~8,不小于1200m/月•台; (3)岩石f﹤8(包括煤),不小于1600m/月•台。 第十七条:钻孔密封深度: (1)岩石不小于3m; (2)煤孔不小于5m。 第十八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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