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9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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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1】汇票的基本概念(P348)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解释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先出票、后承兑。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记载了出票事项后,并非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去提示承兑,而是出票人自己先向付款人(银行)申请承兑,之后再将其交给收款人。也就是说,收款人取得汇票时,上面同时存在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就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如果由出票人兼承兑人,则出票人会在票据上分别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签章,然后交给收款人。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006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9-1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商 业 汇 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 【例题2·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2006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3·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2009年新制度)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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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考试 考点 解读 09 票据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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