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信煤业机电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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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做到全矿机电设备统筹安排、利用经济合理,从设备选型、配套到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形成良性循环,及时排除机电设备隐患,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机电设备更好地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科: (一)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静态管理工作,搞好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和处理工作。 (二)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移交工作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设备年度的更新、大修、报废计划,合理使用租赁资金、大修资金、更新资金。 第四条 供应科负责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委外检修、设备检测检验、库存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电二队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检修配套及修旧利废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所用设备支领、安装、回收及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现场标准化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机电科提交下一年度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设备购置及大修计划,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统一报送矿长批准。 第九条 设备的购置及大修计划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各种文件的有关要求。计划编出后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必要时召集机电科、供应科、矿长等一起会审后定稿,然后报公司。 第四章 设备选型 第十条 机电设备选型必须经过反复论证,既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又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主要设备的选型 (一)主要设备是指:矿井大型设备,综采工作面的支架、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综掘工作面的掘进机等煤矿主要设备。 (二)确定工程项目后,机电科及相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认真收集有关设备选型方面的数据资料,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生产性、经济性、可靠性、通用性等因数,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设备。同时要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和评价,选出最佳方案。 (三)由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召集机电科、供应科、矿长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选型设计方案进行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选型方案。 第十二条 其它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所需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和要求。报请机电矿长或机电副工总审核确定。 第五章 设备验收及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库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和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机电科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由机电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对设备进行验收。设备到货后必须在5日之内完成设备验收工作。 主要或大型关键性设备,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厂家进行验收,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 设备到矿后,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根据合同和协议内容进行逐件检查,核实数量。 (二)随机资料必须齐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设备技术或操作说明书(包括图纸)、装箱单、发货明细等,防爆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电缆阻燃证明等资质资料。 (三)质量验收:对外观或解体部件详细检查,重要设备要委托测试,并将测试数据和技术说明书对照; (四)验收人员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供应科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于在设备验收中玩忽职守,将有重大缺陷的设备入库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备验收单由设备库验收人保管,但必须有相关业务人员、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签字,方可作为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供应科应严格按照设备库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入库后的设备原则上不得露天存放,因特殊原因露天存放,必须上盖下垫,并作好防火、防盗、防冻工作。 第十八条 供应科要建立库存设备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设备出入库明细表报机电科和机电矿长。 第十九条 每年由供应科组织普查库存设备数量及状况,普查表(盘点表)交机电科一份,并上报有关矿领导。 第六章 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统一收存,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投运后,机电科必须将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验收记录、竣工资料和各类试验记录全部归档。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备有设备图纸、使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提供复印件),以满足使用和维修需要。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管理。 第七章 设备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机电科要建立全矿设备管理台帐。供应科要建立库存及进、出库设备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设备管理台帐,所有台帐要做到账、物对照。 第二十四条 设备领用由机电科统一审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支领设备凭证,到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新设备出库必须经过机电科科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机电科审批设备必须依据设计图纸、负荷变更手续、生产需要进行设备审批。特殊情况,由机电科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 设备发放 (一)设备发放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 (二)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 (三)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 (四)支领凭证过期不得发放(签发5天内有效); (五)设备不完好不得发放; (六)防爆设备未经防爆专业人员验收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不得发放。 第二十八条 领用设备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设备缺件或损坏由设备保管单位负责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后发放。领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机电科。 第二十九条 设备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设备管理员应对领用设备及时编号上台账。 第八章 设备安装、验收、移交 第三十条 设备的安装、验收、移交工作由机电科统一协调安排。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安装一般规定 (一)安装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二)设备安装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井巷工程或基础验收合格(无基础除外); 2、技术措施齐全,特殊过程要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艺流程。 3、图纸资料齐全。 (三)设备材料选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 (一)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完成全部项目; (二)安全设施和附属设施完善,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三)必须经过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机电科根据设备安装单位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 第三十四条 需要移交的一般工程或零星设备,接主管业务部门通知后,组织使用单位、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现场验收、移交。交接双方必须服从牵头业务部门的裁决,明确接收单位,及时到机电科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机电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参加验收移交。重点工程的交接根据需要可分两次进行。首次移交,由接收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第二次移交只检查首次检查的问题是否全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单位接收的设备工程,原安装单位遗留下的问题由接收单位限期处理。 第九章 设备运输、回收、修旧 第三十七条 设备在装车时,安装单位要对设备裸露的轴、孔、仪表等重要部位进行必要保护,因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运输按本矿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设备回收 (一)回收设备时,做好设备的保护工作,附属器件一并回收(包括施工场地所有不用的机电设备及材料),设备上不得有煤粉杂物。回收设备必须放在接收单位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设备在地面车场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接收单位必须配合进行设备正常交接。如在接收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现未经验收的机电设备,追究验收单位的责任。 (二)接收单位对回收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将设备损坏程度和缺件情况,填写在“××回收单”上,交接双方签字,回收单位持回收单到机电科销帐。 (三)回收工程完成后,回收单位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由机电科进行现场验收。 (四)正常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更换后三日内必须回收上井。 第四十一条 设备修旧 (一)回收设备的检修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管理,月度检修计划由机电科编制,由分管领导批准,交付机机电二队执行。临时检修工作由机电科直接安排机电二队实施。 (二)机电二队每月28日前根据其检修项目,将待修、完好情况出具月报表,上报机电科。 (三)机电二队按照机电科的安排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编号,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支领发放程序发放修复设备。 (四)需要委外检修的设备由使用、检修单位书面汇总上报机电科,每周一次。经机电科鉴定报矿长审批后,统一安排供应科执行。 (五)外委设备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六)矿属检修单位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派人处理;出矿检修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并核减此项目的检修费用。如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检修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章 设备停用、禁用、封存、报废 第四十二条 设备的停用、封存 (一)停用期在30天以上的设备,均属停用设备,停用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设备在停用前,包机单位将设备检修好,制定必要的停用措施。 (二)单机停用大型设备,包机单位应悬挂“停用”标识牌,整套停用设备做一处标识。如有必要,停用设备包机单位要定期试运转,搞好维护、看护工作。 (三)停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备禁用 (一)因生产工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性能及其它原因,不适用于生产需要的机电设备,均属禁用设备。禁用设备要封存管理。封存和启用必须经机电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二)封存设备由供应科负责保存管理,要有详细记录。 (三)封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封存设备要实行“三专”管理(专库、专人、专点)。 (四)设备自批准封存之日起,由供应科通知财务部门。 第四十四条 设备报废 (一)设备的报废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机电科要调查研究设备的使用情况,拟订出年度设备报废申请,设备报废申请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报公司机电部,待公司总经理对报废申请批复后,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下账处理。 (三)对于重大设备的报废,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要组织由相关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报废鉴定小组,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可报废时,方可申请报废。 (四)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具体规定。 (五)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供应科处理报废设备,待报废的设备在未经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可用的零部件拆下,折价入帐。 - 7 - 配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配件管理,保证全矿机电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各单位配件申请计划的审核申报、发放审批、修旧复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供应科负责机电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库存、发放和委外修理工作。 第三条 机电二队负责回收机电配件存放、检修、发放、修旧利废工作。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机电配件的申报、领取、保管、使用、维护、回收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采购 第五条 各单位每月9、19、29日前将本单位下旬配件计划上报机电科,必须注明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及原设备备件生产厂家。 第六条 配件计划统一由机电科审批汇总,经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后,在当月1、10、20日前将计划报供应科。 第七条 供应科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计划要求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进行。配件要及时采购到矿,不得影响生产。 第八条 紧急配件计划可由机电科提供,供应科采购,后补办采购申请。 第九条 每月5日以前,供应科将上月配件计划的完成情况报送机电科。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条 配件的验收工作由机电科总体负责,配件到货后,供应科必须及时通知机电科(必要时由机电科通知使用相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同时要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配件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规格型号参数符合要求。 (二) 有防爆要求的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 验收人员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配件由供应科处置,验收合格的配件,由供应科入库保存。 第五章 审批、领用与发放 第十三条 机电配件领用由机电矿长、矿长审批。使用单位领料员持支领凭证,经主管副矿长、矿长签字后,到供应库领取。 第十四条 机电科要建立全矿主要配件管理台帐。供应科要建立库存及进、出库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主要配件管理台帐,各台帐要做到账、物对照。 第十五条 支领凭证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配件发放 (一) 坚持有旧不发新的原则; (二) 未经审批签章不得发放; (三) 支领凭证与实物不符不得发放; (四) 不完好不得发放; 第十七条 领用配件时领用单位要严格把关,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汇报供应科,供应科及时联系供货商更换。 第十八条 配件出库后,使用单位要做好运输过程中的保护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配件的现场管理: (一) 对已进入使用过程中的配件,由使用单位专(兼)职配件管理人员负责配件的计划、支领、储存和发放工作,每一生产班组应有专人负责配件日常管理工作,区队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指导配件计划和使用情况。 (二) 现场配件要按品种、规格、数量分类存放,并做到:排列有序、摆放整齐、数量明确。 (三) 关键件、易耗件、要及时交到机电科或机电二队进行鉴别、修复以便复用。 第二十条 配件的回收、修复和报废管理 (一) 检修单位负责验收分管范围内的配件的接收和验收工作,填制“XX回收单”,交货单位持单到机电科销帐。 (二) 做好回收配件的分类整理,按不同机型、品种划清报废、待修处理。 (三) 检修单位对回收的待修配件积极组织检查或检修,保证储备足够的完好备用件,修复后的配件入配件库管理。 (四) 委外检修的配件由供应科具体操作。外委配件检修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五) 配件回收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自制件的管理 (一) 各单位自制配件的加工由机电科统一安排,由供应科委托或机电二队负责配件的加工。 (二) 各单位所需自制件,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测绘出零件图纸,队长签字,注明数量,需要时间,报机电科。机电科向委托或加工单位下发机电工程任务单,受委托单位或加工单位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无故不能完成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外委的自制件加工后,按入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随机配件的管理 (一) 设备到货验收后,随机配件要由机电科另行造册登记,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登记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 (二) 由机电科批准后,使用单位才可以领用随机配件。 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材料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机电材料浪费现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电材料主要包括:小型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电铃等电气件)、专用工具、电缆、管路、阻燃胶带、油脂等机电材料。 第三条 机电材料的计划、采购按《配件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电缆管理职责 (一) 机电科 1.负责电缆的计划申报、验收、发放审批、现场检查、移交、回收、报废工作。 2.负责电缆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每月对使用单位电缆帐本审核、签字。 (二) 供应科 1. 负责按计划进行电缆采购工作。 2. 负责新电缆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3. 负责报废电缆处理工作。 4. 负责电缆各类资质证明资料的收集移交工作。 (三) 机电二队 1. 负责旧电缆的收发、检修、保管,新旧电缆两端打号工作。 2. 负责新高压电缆的下井前试验工作。 3. 负责检修电缆的试验工作。 4. 负责废旧电缆的报废申请并配合供应科做好报废处理工作。 (四) 使用单位 1. 负责电缆的领取、保管、使用、维护、回收工作。 2. 负责所辖范围内电缆的使用维护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3. 负责所辖范围内电缆建帐、对帐工作。 第五条 电缆支领程序 (一) 旧电缆发放 1. 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或增减负荷单填写领料单,并带有关依据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 2. 机电科审批、加盖电缆管理专用章,并登记上帐,到检修单位(机电二队)支领、入井。 3. 两天内将实际发放单交回机电科,并上单位帐本。单位帐本每月由机电科审核,签字认可。 (二) 新电缆发放 1. 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或增减负荷单填写领料单,并带有关依据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 2. 机电科审批、加盖电缆管理专用章,并登记上帐,到供应科支领。 3. 机电二队凭实发料单对新电缆进行打号、贴号后使用单位才能入井。 4. 使用单位两天内将实际发放单交回机电科,并上单位帐本、每月由机电科审核,签字认可。 第六条 电缆管理规定 (一) 电缆的支领、使用、维护 1. 支领电缆时料单必须规格、型号、单价填写齐全、清晰、无涂改,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2. 使用电缆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用、验收、建帐、管理,帐目管理必须经机电科签字认可。 3. 电缆必须编号,并且禁止损坏电缆编号和割断电缆。急件可先下井后贴号,如果出现长度不足时按丢失处罚管理单位。 4. 电缆接头要严格操作工艺,消灭不合格接头。 5. 采掘巷道内电缆接头应由维护工每班进行检查,大巷内高压电缆接头由机电一队负责测温工作。 6. 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应悬挂整齐。不使用的电缆应使用塑料包装带或高压胶布包扎裸露铜导线,防止电缆受潮。悬挂距离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 采掘队机电工每班必须对在用电缆进行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每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电缆的移交、回收 1、因工作安排,需对井下电缆进行移交时,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对现场电缆进行核实,登清编号确认数量后,办理移交手续。 2、使用单位在回收电缆时,必须及时交机电二队,不能长时间放在井下。机电二队应及时出具回收单交机电科销帐。 3、电缆回收率为100%(10mm2以下回收率为70%),两头有编号,严禁将电缆锯断,丢失电缆按原价赔偿。工程结束后,机电科对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结算。回收率达不到要求或缺少数量,按丢失论处。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电缆(包括水线)向外转借,一经发现,按丢失处罚。 5、回收上井的电缆,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按量登记上帐,不得弄虚作假。不能修复的电缆挂牌码放,每季度向机电科上报数量。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发放或出售,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 电缆的检修 1、电缆的检修工作全部由机电二队负责。 2、电缆修补应使用不延燃胶进行硫化热补,电缆修补前要进行风吹或真空干燥。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 3、机电二队要在入井使用的每根电缆的始末两端打上规格、编号、长度的记号,编号头留出2米电缆,不能超长(井下严禁出现无编号电缆、包括开关之间的过线)。 4、检修单位对入井的橡套电缆,必须做削片不延燃试验,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使用。 5、检修后的电缆必须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6、电缆使用和检修过程中因电缆破口等原因造成原电缆规定长度内不能使用,相关单位可裁开分段使用,同时对原电缆编号要登记清楚,报机电科销号,凭机电科相关手续到机电二队办理新号,新号在机电科重新建帐 第三章 小型电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小型电器管理职责 (一) 机电科负责对各单位领用的五小电器进行审批、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 供应科负责小型电器的采购和库存管理,并负责小型电器各类资质证明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八条 小型电器管理规定 (一) 小型电器的收、发及检修由检修单位(机电二队)具体操作,检修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机电科报下月检修计划和当月发放数量及损坏情况。 (二) 各单位必须对所领用的小型电器进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而且要建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三) 各单位在领取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进行防爆性能及完好检查后,使用单位填写编号到机电科进行审批,履行入账等有关手续。 (四) 各单位对井下更换和回收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回收上井交检修单位,三天内将回收单交机电科。不得乱仍乱放,丢失的器件经查出后,按价赔偿。 (五) 小型电器的回收率为95%,要求各部件齐全,缺件或人为损坏的部件按原价赔偿。 (六) 检修单位按照“有旧不发新”的原则进行发放,对回收和更换的小型电器要及时检修并编号,提高复用率。 (七) 小型防爆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使用单位应执行检查维护制度。 第四章 油脂管理规定 第九条 油脂管理职责分工 (一) 机电科负责全矿设备使用油脂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编制全矿设备用油化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全矿设备使用油脂进行监督检查。 (二) 供应科负责油脂的采购、储存、发放工作。 (三) 机电二队负责全矿在用油、新油到货的化验工作。 (四)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用油现场储存、定期加油、取样送检及更换工作。 第十条 油脂管理规定 (一) 新油的采购、存放、发放工作由供应科负责,要做到以下要求: a) 指定专人负责油脂管理工作。 b) 按各单位油脂计划进行采购,常用油脂要有适当的库存。 c) 新到矿的油品(包括乳化油及润滑脂)必须在一日内通知机电二队油质化验室,并配合其进行取样化验(一种油品取样数不能少于两个)。化验合格的由机电二队油质化验室负责贴合格证,方可发放。 d) 油脂要分批、分品种、牌号存放,油桶上的合格证必须注明到货日期,验收日期。 e) 发放原则:先入库的先发,后入库的后发,无合格证的不发。 f) 每月27日前将本月新油进库情况、各单位领用情况、油库存油情况书面上报机电科。 (二) 设备在用油的检查与取样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要做到以下要求: 1.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油脂工作,并报机电科备案。 2. 用油单位必须熟悉本单位各设备用油情况,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用油。 3. 各单位要每天检查各运行设备的油量,及时补油,严禁超加或油量不足,设备漏油要及时处理。 4. 取油时,要用专用的取油器;加油时,油桶必须干净。并且要将加油孔附近擦干净。设备上方有淋水、灰尘等要加以遮挡。要做到赃物不进油池。 5. 不同的油脂必须用不同的取油器和加油桶,严禁取油器加油桶混用。 第十一条 其它规定 (一) 设备安装完毕,试运转7—10天后,安装单位必须化验设备用油,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二) 新设备磨合期内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管理。 (三) 对回收上井检修的设备由检修单位负责清洗油箱后再加入新油,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 (四) 不可复用油脂由回收单位交供应科,由供应科处理。 (五) 单位用油量按照机电科下发的规定考核。 (六) 各单位按规定取样化验出现不合格,及时更换者不追究单位责任。机电科抽检不合格,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七) 机电二队油质化验室要严格按机电科计划安排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章 阻燃胶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阻燃胶带管理职责 (一) 机电科对阻燃胶带的使用进行管理。 (二) 供应科负责按计划要求组织进货,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到货。 第十三条 阻燃胶带管理规定 (一) 阻燃胶带必须有阻燃试验报告、抗静电试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供应科负责提供和验收。不合格的胶带,供应科负责退货。 (二) 胶带的检修、旧带验收工作由机电二队负责。使用或安装单位领用胶带,必须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支领,不经审批不得随便支领。 (三) 对于综掘800mm及以下胶带的使用、回收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原则上胶带随队组走,搬家到哪里,胶带就搬至哪里。特殊情况下经机电科批准可回收上井。 (四) 各种胶带回收上井要及时交检修单位,检修单位收到后,要出据“回收验收单”注明长宽度,回收单位凭回收单到机电科办理销账手续。 (五) 旧胶带缩减回收时,严禁随便割断,要保证每卷有一头带卡、卡头剩余长度不得超过50毫米,必须保证40米以上的长度(低于40米,两头必须带卡)。 (六) 未经机电科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胶带做牌板,挡风墙,或做其它用处,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或按原价值赔偿。 (七) 胶带的回收率应达到90%的,否则按丢失赔偿。 (八) 机电科积极督促安排检修单位做好胶带的更新工作及新胶带出库后的打卡工作。检修单位定期整理废旧皮带,分类码放,经过机电科验收后,交供应科。 电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信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保证常信煤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相关规定,并结合常信煤矿供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常信煤矿10KV及以下供电系统中一切供电、管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电科 (一) 负责全矿井上、下电气管理工作;对供电、管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考核。 (二) 负责全矿供用电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 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移交协调工作。 (四) 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的改造优化工作。 (五) 监督检查各单位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供用电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六) 负责协助安全科对全矿电气事故进行事故追查工作。 第四条 调度室 (一) 负责全矿停电报告审批及停送电总体协调工作。 (二) 配合机电科进行全矿井停送电工作。 第五条 机电一队 (一) 负责井下所管辖变电所和配电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井下采区大巷内集中敷设的高压电缆定期摇测、接地极维护、接线盒测温工作。 (三) 负责井下其它各区队高压电缆的隐患和事故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机电二队 (一) 负责35KV变电所、全矿地面配电室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工业区公共场所的低压供电线路和设施(包括路灯、调度楼、联建楼、锅炉、澡堂)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 负责全矿工业区地面电缆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负责全矿地面供电设施的电气试验工作。 (四) 负责全矿工业区增减负荷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 负责地面所管辖供用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它各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供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采掘工作面高压电缆接合器和移变高压头半接合器的测温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供用电审批 第八条 地面供用电审批 (一) 审批程序 1. 凡需增加负荷的单位,均需持本单位增容申请(包含增容原因、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及增加负荷的容量),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新加系统必须提供供电设计图)。 2. 矿内单位和地面施工单位的用电需经机电科科长批准;属于外转供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矿长批准。 3. 机电科根据用户申请,拿出增容实施方案,办理增减负荷审批表、增减负荷通知单。 (二) 供电单位按增减负荷通知单指定的接电位置接电,必须符合低压供电要求的规定。 (三) 新增用户必须自备电表及相应的保护装置,自备用电计量器具必须安全可靠,并经计量室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对非本矿的用电设施,一律拒绝提供电源。 (五) 凡损害常信煤矿利益或安全用电的,机电科都有权终止对其供电。 第九条 井下供用电审批 (一) 井下单位从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等相关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科批准并办理增减负荷申请后方可执行,增减负荷申请必须盖单位公章。 (二) 新安装采掘工作面,由安装单位在安装前一天到机电科办理接火报告,再按指定开关接电。 (三) 新增负荷接火电源点的接线完好情况由供电单位监督,如接火单位接线不符合标准,供电单位有权制止和拒绝送电。 第十条 地面低压用电规范详见附件二。 第四章 继电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试验和委外试验工作由机电科统一协调安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继电保护计算 (一) 属公司管辖的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由电力部门发定值通知单。机电科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及供电合同。 (二) 井上、下10KV继电保护和井下低压馈电继电保护由机电科计算,并下发定值通知单、建立定值台账。 (三) 继电保护计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计算原则,必须充分考虑各级供电系统之间的配合。 (四) 继电保护通知单必须经过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签字后方可下发。 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整定 (一) 主扇机房的高压继电保护由机电科整定并试验。 (二) 井上高压继电保护由机电二队根据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并试验,相关单位配合;井下高压保护插件下井前必须由机电二队做传动试验,各项保护误差值在允许范围内方可下井。 (三) 井下高压继电保护整定值由供电单位根据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现场整定。 (四) 井下各区队低压设备的整定工作由各区队负责整定。 (五) 整定完成后,各单位应在三天之内将整定结果或试验报告上报机电科。 第十四条 每年进行一次高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计算、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 负荷变动后,必须重新进行继电保护计算整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巡检工作,保证继电保护装置正常、完好,做到继电保护装置不完好不得送电。 第五章 停送电管理 第十七条 停电报告审批 停电报告填写 1、 需停电单位应提前8小时填写停电报告。 2、 停电报告一式3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停电的原因、停电时间、停电地点、停电开关名称(有编号的注明开关编号)、停电影响范围等,停电报告不得随意涂改。 3、 停电报告需要盖停电单位公章。 停电报告审批 1、 计划停电提前一天进行审批,执行联合审批制度。 2、 停电报告首先由机电科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经调度室、安全科联合审批,涉及通风业务时必须经通风科批准。 3、 停电影响监控系统供电时,由监测中心签字认可,确定停电时间。 停电报告审批完毕后,停电单位向审批单位各送一份。同时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影响单位。 停电工作票(作业票)办理 1、 地面变电站(所)、低压配电室的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2、 井下高压停电必须到供电单位办理作业票。井下低压停电开关由其它单位管辖的,停电单位凭审批后的停电报告到相关供电管辖单位办理停电手续(签字认可)。 3、 10KV出线开关停电,停电单位持停电报告到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办理停电工作票。 第十八条 管理规定 (一) 停电范围影响到职工生活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由停电单位负责张贴通告。 (二) 由于供电公司停电而影响我矿供电时,由机电科提前协调商定好停电时间,并通知被影响单位。 (三) 井下开关的停送电执行停电挂牌、凭牌送电规定;停电牌设有编号,必须成对使用。 (四) 井下高低压馈电开关的停送电工作由供电单位的熟练电工执行,其它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对开关进行停送电。 (五) 停电报告执行前必须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六) 变电所供电方式 1、 正常情况下各主要变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严禁合母联开关运行。 2、 变电所需要改变供电系统运行方式(合母联运行)时,必须立即汇报机电科。 第十九条 高压负荷停送电35KV变电站值班人员根据公司电力调度指令,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需要停产限负荷时,由矿调度室通知区队进行停产限负荷,区队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条 对于新安装(延伸)的供电线路,安装单位必须摇测线路绝缘及接地电阻,将摇测数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机电科,然后办理送电通知单(送电通知单一式两份)。高压供电线路摇测数据低于50MΩ、低压供电线路摇测数据低于5 MΩ时,禁止送电。 第二十一条 事故情况下的停送电 (一) 一般规定 1、 发生事故后的停送电工作,调度中心统一进行指挥。其它单位要求停送电时必须与调度中心指挥。 2、 速断故障排除后,将测试结果由区队值班干部口头报机电科,经机电科认可后方可送电。 3、 过流跳闸(跳闸前无接地显示)可试送一次。 4、 高压开关速断跳闸、过流跳闸前有接地显示的,禁止试送。 5、 井上下发生高压接地时,由机电科通知变电所逐级停电并进行故障查找和处理;允许查找接地时间为1小时,1小时后可断开总开关;严禁接地后立即断开总开关。 6、 发生事故或发现接地后,一经查出故障点,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检修人员处理,严禁拖延时间。 7、 低压开关出现漏电跳闸时可试送一次。 (二) 事故汇报 1、 井下生产系统及地面主要辅助生产系统的开关速断跳闸报机电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室。 2、 过流跳闸、接地故障报调度室、本单位值班室。 3、 出现影响矿井供电安全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机电科等相关部门。 (三) 紧急情况下的停送电 1、 当发现供电现场存在严重供电隐患需从变电所停电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值班干部,由值班干部向机电科联系进行停电,同时办理紧急停电报告,分别由机电科、调度室、及机电矿长批准,影响通风时必须经通风科批准,然后由调度通知被影响单位,由供电单位指挥对现场进行停电操作〔停电报告不需送至现场〕,并将停电牌交于隐患处理人员。 2、 只有隐患处理人员将停电牌交回变电所时方可送电,恢复送电后立即向调度室及本队值班室汇报。变电所值班员应详细记录停送电时间、发令人姓名以及事故原因等事项。 3、 当采掘低压存在隐患且不影响通风和其它单位而需要停本单位管辖的移变或馈电时,可不办理停电手续,但是必须设专人看护停电开关,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看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防止误送电。 4、 出现事故跳闸进行事故抢修时,高压可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通知变电所做好安全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人员要详细做好相应的记录;低压系统处理故障时,变电所值班员应将事故线路馈电开关隔离拉开、闭锁并挂停电牌,同时将停电牌的一半交于事故处理人员。事故处理完毕后只有事故处理人员将停电牌交回变电所时,值班人员方可进行送电,恢复送电后立即向矿调度和本区队值班干部汇报。 5、 当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电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可立即进行停电操作,停电后再汇报调度室、机电科、区队值班干部,同时值班人员应对现场情况详细记录。 6、 发生矿井大面积停电时按矿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章 电气设备安装、检修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一) 工作时严禁带电作业,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二) 所有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电工入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验电笔,否则不得操作电气设备。高压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使用合格的高压验电器。 (四) 停电后的设备必须将其隔离可靠拉开。事故处理前必须可靠切断上一级电源,非专职值班人员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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