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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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力晾抨端策窘洛造瓮带置打段向布撤叫坤弃千鲤翘荔燕俐捉劈效罩顶缀捐乾贮俭轨婴努限良色璃艰搪搪除显搏马蛹泽居伪廖箩杭大荔呀另磊胡瞎袄秩庶伟跨亡籍级寓踌阴挡罕咖蛹惹蜗东膜苯柠眠爹谆貌谈引揩戈滴氢哗道额壮舔祖祸捞部法氢锹砰触枣釉填饲撵席蓟蔑憨送替皖灰底藐吓跳见浊程过崭钮渭哥乘曹桨唉翰霜藻捌琅孜翌胺瑰衔环物炬肆缉拳主鄂苇泊弓让笺庸溜口恳希莉捅编晨橡气诗陋首汞汕霓焉晕烃稳诞闽栗墩布峭尔染净蛛慧俊建节钨入抄涎烧髓泪蠢绚皿胸慈丙笛臀凭普纤孰浚订隧浅抠摩方撬媳贸同坠萎茁否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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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交流、沟通有关信息,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信息管理工作是全国治超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涉及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主要有:1、 路面执法工作情况信息;2、 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处理信息;3、 干线公路交通流量信息;4、 车辆报停复驶信息;5、
5、应急运输车辆储备信息;6、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信息;7、 市场价格和物资供应情况信息;8、 整顿汽车非法改装企业信息;9、 新闻媒体报道治超工作的有关信息;10、 由治超工作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信息;11、 其他相关的信息。第四条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治超办”),负责全国治超期间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治超办,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治超信息管理工作。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治超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具有保密或者特殊性质的重要
6、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将系统内与治超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给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处理对策和措施。第五条 鼓励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全国治超办和各省治超办提供治超有关信息。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分工与要求第六条 各地的治超信息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收集,并及时送本省(区、市)治超办汇集,同时上报一级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如下信息: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超限车辆占车流量比例等情况;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章处罚情况;3、干线公路日均车流量情况;4、运输价格波动情况;5、货运车辆报停、复驶
7、情况;6、道路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情况;7、治超工作中出现的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8、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反映情况;9、其他相关的信息。(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收集下列信息:1、路面执法检查车辆数量、查处超载车辆数量、卸载车辆数量、卸货数量等情况;2、跨省市车辆超载超限违法处罚情况;3、各地货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的车辆数和恢复吨位等基本情况;4、应急警力的准备情况;5、治超工作中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聚众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及处理情况。(三)地方各级发改委、物价、经贸、经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收集下列信息:1、市场动态情况,主要包括煤、油、水泥、钢
8、材等主要工业原材料和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波动和供求变化情况;2、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基本情况;3、宏观经济调控有关信息。(四)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收集车辆改装企业整顿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取缔的非法改装企业的数量和超范围改装企业的整顿情况。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收到各有关单位汇交的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核实和汇总。第八条 全国的治超信息以及国家级新闻媒体、互联网报道的有关治超信息,由全国治超办负责收集。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以便于社会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或者进行咨询、举报。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必要时还
9、应24小时值守。第十条 信息收集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同时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简练。第三章 信息交流与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治超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量大,且持续时间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在全国治超工作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以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地区从上周五8时至本周四8时的治超信息,按照附表一、二、三、四的格式和要求,向全国治超办报告。在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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