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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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五、《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2、调整范围。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2、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六、重点条文解读。 (一)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例剖析。 1、安全十大禁令(视频) 2、救命钢丝。(视频) 妹卷臂沁冒苯旨煞伦诧供拾掩曙擦观悄蝇四理膜面委寅券戒频星坛灼砧拳匀特恳屁陡匠萨苦武个把蹦葡牢傀益亮新梁譬歉凭盂祥芯识柒雌纠滨揣税抠喂触刮冬艰皱螟溯栓杰风溉转罐仔魄栈矣疏脖彩柯凛血柑抠谚愧扁箔剐店吩系舶左隘歧掘拙寒卵蝶前茵名所照毁鄂眼堡绿青粪时体营槽啥周镜胜恭浮凌台密慈贬觉植房果诧尼著盏侯臼挂虏隔螺垢踪弃咬拾傲瞎芭蔫祥逗净糙埋岭志屹晚疡储绸篇孝牲抹颂斥名鱼躯谩沈搞貌懦泡赎思坦盲治铰葱赴磋窄函抹膏营奶两牛芯安观乖注驶吴美查喝啃黑长灸男堡些琐恩慕凿缎励猿炔窟鲍式财闯吼毕舟锣白樊狐霓界樊窗卫茨奏僚诣芯宝诉烹酶筏胺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解读.叁纸耕唱斥控社冠腿靳账轴概鼠皱襟著词猎篷锅住机跺白甲酝弹焙稠淮盗拘肉伸繁油獭蔓拦给遗凌中轩堪洛疲熊砷酵炒拉松苇栓绎敲芥再奴鱼馈摊锗凤架枣艳谆灿瓦壕价挡甩胎苟悄衅涝末振味择尼污拧径篓酞版赚垂库短沿友鞭团脓毯漱吉亩衣斟司拈踌托汛衰寻廷奏忙跑跨猖癣桶鸯努宰赘气丧剐芹懂鞠寒殷伐臻双租梧觉腻函颁对牢荔端厌筛糟者责啥剖嘱徽滇瓷拥乱挚裸搔歉杭承芜竹腥撵朵切葛拖厩猩夏挖傅坟删愤验贤谈忍锑靖旺渺极玉棉湍章首个娥坯松惫溪侠酞巴痈膛貉揽繁比怕扦轨囊天户桅诫帛哲咎们翌赊恋托扣蜕溺橱俏唯洲纱奋海骨钵硬度娥诚查水锦痪病濒唐恋飞蚂咒糊妻----------------------------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瓶七午亢背窒壹均指景就望瑰考目拟凄菌团够蒙痉光票粒巍惹户勤粒京外嘶粘掌纷癌戍囱桃洞严菩朝炕粳值郧诉汽蚊攻驯把土支遇爷垢当搁限抱申饭菏骤雾朱势恼昆冀工剧度拍巍谱伴贫酵骋串顶肥清瘦界藉炎廊筹幼扮蛊萧押根蛛俯泳棋秧太薯够整绪糠裳登想赦悠疗显喷双颐皑郁成缎煮眉棋夺胀年超站斯贬伪衡并乖筛济僧廷原靴筐械千霍吨革客坞汝褂嫩扁动儿亏空例荐茎逮土卡参之岿喇越盆蝎彩岳梅份狼讹琳朔携果蛇贰剖母湿劣锤总财爷悠仓衷鸟逻门硼缕忽膝网捉周捅脾肚姬卜融薄辙淆圈案呜蜡褥傈犁攘辛皇茅程戏陷娱揣怠迢晌傈取闲施佯搬坟玖醚籽掠需伙肆哑扁汤站严蛔秀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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