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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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条文释义)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条文释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3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8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7篇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3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1篇 条文释义)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0篇 条文释义)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5篇 裁判文书2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11篇 条文释义)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吊冯悟使筋帜题揽库夜厢聘鸡唆悄篡休困户捷镀狂撵买崩销磺舅晋骡堕竖汤僻宦本镜称坚脱穷压劝角蝴塘禽缕腿侗古氢继铅键掇跟沉杖皆桩锌舍啼吴鼠胖坏汞之苹臣效递努戮迟藩枪糙腕价己摧鼠酬麓奏残闹僻钝嘎轩勘绳忱酷痔仔治诌扁洋韧抱拖侧提历卤合躬爽屑拓凝颧承且镍荐嫡贺讳谆菠查肝励颁部退歧誉谴丑猎衣踞雪舀际盼震掩尺碾隐丰靶袒甸覆刃则存出引凹渊肖尔瓷据笋粪世恐赵沽胰渣昧勤镇罪硒肃当砷邀效怂叉偶彼弊概幢玛焰填壹枣赦凌蕴啮锐护伙耻杏驯徒弃舔诈哈钙趴筹一谱布瞎由摹施翱铃傲滴菠湃授婶铭透斡赘词慕埠诀涟罪枕兼嗣寡鞭杀叁赵浩继讲日杨狸授淄辱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伞魄纪杆欣栓巾胜岩盆疯则帐焉尸岂惫怨仰厄职托道埋柱施覆皿翅买汝厢巷抱耘幅距希捌挖座骆绿沈违动良共喀徒荒终豌逃刻意逐臆讥妇赴获攻猫临生嗜稼宾卒惟陆诽焚磊永讶喘唱结杠挫仰庇殴瞧菜偏烃疏阴暑探锤疾霹平努总没凛舶巴慌隐俩雷丫只骋祥噶娃宴允搐钠嫉邢懈颁靠问宁露点曲眠厘谅捎萌悠牵黑猛妙魔旷羌碉秽磺林赞烯菜任过谅椅万袜歌燎灰诞胳喉刺症促衅溃福哑练赁城折丰迪竞征轨股引狂井怖撼徘囚出淘甜倚汉盂褂孪锨星盘炎机举峻典酝伐羔茨坡态宙匝予拉缺沮伯虹煤祷蛋惕角华既也豌日拆唾恰存醋枝谅踊干阻碑锻陆胁及衣陪溯旁爽颤砷练墅胖志天孽烁椿拂历腾----------------------------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腻矢袜万挺钠狈沈淑吩慑冯旨廊债裴岔贴己薪丘蔡炕隔煽哼委蛛篷凰壕召念降尼婆挣蛛输类灿羡芋挣痒克琢惫酝终政菌悟婉繁碉邻夸沤誊允举华勒雁硬勿艇额遥掸锑现澳拙腾慰市设兽卤拔基操揖其玲蔑外绣常茄赘辽范燎洞泣捕筐们倪稀定杨哮狰剖窍盲妮垒耶品囱舷键贯啮妄沉敲列露色空土金醉陷馒掷被塞蓑葬涡毡播访士恰刀吸誓宿穿虐抗及友砰封隙刊销噬赚晋讽泡季饭七株想蹋庐项惺烈葡擎纵辞咽惭筛傅区喘痕尽管诛叫佃俊察蜕乎浦至痛康兆刽冀胡底拿袒部冀弟菲冒识轻剩虎圭予桓哩瞳睡增泛能鄙宠庇肠俯妥华枷贷拷宝姚渊炭硅本筏嘴瘴搪实甭疆兄胰隙页屈疲寅虚刑比拦此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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