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管理制度汇编(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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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试行) 郭家湾煤矿筹建处 2012年4月12日 郭家湾煤矿筹建处 编审委员会 编委 主 任: 杨聪明 编委副主任: 赵永飞 朱启军 王晓峰 刘凤录 王臣 高勇军 徐忠 主 编: 刘来军 余涛 徐鹏 高小岚 柳建华 王震 刘引平 编审 人 员: 姜全乐 孙海荣 李全杰 高崇涛 王向荣 刘杰 唐文超 李伟 任雪烨 王三平 高华 李爱军 白兴胜 杨志龙 张小龙 刘永邦 103 编 制 说 明 为规范机电、设备制度管理,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确保筹建处基建工作安全、高效运作,结合神华所属煤炭企业机电管理经验和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结合筹建处实际情况,特制订《郭家湾煤矿筹建处机电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制度汇编(试行)包括《机电例会制度》、《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矿井供用电管理制度》、《供排水管理制度》等制度。 本制度汇编(试行)仅适用于郭家湾煤矿基建期间的机电管理,随着矿井建设移交生产,将逐步修订相关规定。对于承包商的处罚,以承包商管理制度为准,若承包商管理制度未规定的,执行其它相关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机电管理 一、机电例会制度 1 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3 三、设备预防性检修制度 7 四、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9 五、机电设备点检制管理制度 11 六、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9 七、设备包机制度 23 八、物资领用与回收管理制度 24 九、设备检查试验制度 34 十、电气试验制度 36 十一、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37 十二、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39 十三、设备及大型部件搬运制度 40 十四、交接班制度 41 十五、安全活动制度 42 十六、矿井供用电管理制度 44 十七、地面建筑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48 十八、供排水管理制度 58 十九、停送电制度 62 二十、“两票”管理制度 67 二十一、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68 二十二、井下承包商机电管理制度 72 二十三、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6 二十四、防爆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80 二十五、电缆管理制度 82 二十六、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83 二十七、油脂管理制度 85 二十八、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86 二十九、矿灯管理制度 87 三十、通讯管理制度 90 三十一、车辆管理制度 91 三十二、内部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01 三十三、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104 三十四、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06 三十五、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11 三十六、专用工具管理制度 113 三十七、机电管理处罚及奖励制度 115 第二部分 考核标准 三十八、区队考核标准 124 三十九、辅助车辆保养标准 137 四十、煤矿电气设备失爆判定标准 138 四十一、高低压接线盒吊挂标准 144 四十二、开关吊挂标准 146 郭家湾煤矿筹建处 第一部分 机电管理 一、机电例会制度 为加强筹建处机电管理工作,提高机电管理水平,每月5日由机电动力部组织召开一次筹建处机电例会。机电例会参会人员:机电副主任、机电副总、机电动力部全体人员、机运队队长及机电副队长,车辆管理组、信息组、35kV变电站、郭家湾通信站、物资总库负责人等参加会议。机电动力部做好记录并出会议纪要和督办表,由机电副主任签发执行。 第一条 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两级公司关于机电管理方面的有关精神。 2、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的机电检修标准和技术规范。 3、通报本月筹建处机电设备运行和机电管理考核情况,各单位需筹建处协调解决问题落实情况,落实下月机电重点工作。 4、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机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各单位对上个月机电工作做一小结,汇报下个月机电工作计划,提出需要筹建处协调解决的问题。 6、对下月机电工作安排以及机电工作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在机电例会上讨论解决问题方案。 第二条 会议要求: 1、各单位于每月1日前将机电例会汇报材料上报机电动力部,上报材料必须由机电动力部审核。 2、各有关单位机电负责人准时参加会议,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00元。 3、所有与会人员必须签到,不参加者须注明原由,会议过程要有专人对会议进行记录,会后由机电动力部出会议纪要和工作督办表,经机电副主任签发后下发各单位执行。 4、有事不能参加会议者需提前半天向机电副主任或机电副总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加强郭家湾煤矿筹建处机电管理,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做到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根据两级公司关于机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筹建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备领用、回收及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备的领用 1、筹建处所有机电设备(包括承包商使用的郭家湾筹建处设备)由机电动力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转借、拆卸以及变卖。设备在籍统一归机电动力部管理,由机电动力部负责统一编号、建帐、建卡。 2、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设备的管理、发放及回收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新设备到货台帐、回收台帐。并每半月汇总一份设备出、入库清单,每月提供一份回收统计。 3、到货、回收、发放设备出、入库时,必须对清数量,并对完好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对能以件计的应以件计,例如:皮带机应分纵梁、上托辊、下托辊、H架、皮带(米)等。 4、各单位领用设备应提前一天或当日上午到机电动力部办理领用手续,物供管理人员凭机电动力部签发的领料单发放设备,否则视为丢失,由物供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夜间、抢修事故等可凭值班领导签字单发放,两日内必须办理正式手续。 5、不完好的设备严禁出库,出库时应经检查并办理防爆检验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 6、物供管理人员发放设备时应严格按设备出厂编号发放,机电动力部必须在发放单上写清设备编号,并尽可能优先发放旧设备。 第二条 设备的回收 1、各单位闲置设备应及时回收,回收的设备要保证部件齐全、完好。设备回收到指定地点后,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设备物资管理员初验设备卫生、外观、部件是否齐全。入库后认真填写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机电动力部、一份回收单位、一份物资管理单位),回收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编号、状态、使用单位、回收地点及验收人等。回收有偿使用设备,要提前二天和机电动力部设备管理员联系,以便确定存放地点和办理有关手续。 2、对回收不及时的单位,第一次通知三天后仍不执行者处罚该区队主要负责人、区队机电负责人各200元,并通报批评。 3、设备回收不办理手续的单位,由物供管理员通知机电动力部后责令其在两日内办齐,否则视为丢失,按设备现值的50%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扣款处理。 4、设备回收入库必须部件齐全,如出现短缺、损坏按设备配件原值从该单位配件费用中扣除,并对该单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作为设备恢复费用。 5、在领用及回收设备时,要对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大型部件等),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内容;对于须解体搬运的设备,必须在票据上注明组成设备各部件的明细。 6、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设备领用和回收票据,做为核对设备的依据。 第三条 设备的检修 1、机电动力部根据库存设备状态和设备使用需求情况,及时对公司及筹建处能检修的设备提出检修计划,报批后组织检修。 2、对于公司及筹建处无力承担的设备检修任务需要外委进行检修时,必须由机电动力部在矿领导会议上汇报,汇报审批后,根据会议纪要机电动力部出具检修任务单,经筹建处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向招标检修单位下达检修任务并实施检修。 3、检修设备入库必须经机电动力部、物供管理员、使用单位(机电管理人员)等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维修结算等手续按矿上相关要求办理。 4、筹建处设备严禁私自拆件。在生产急需时必须由拆件单位填写《设备拆件单》后经分管矿领导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进行,机电动力部根据情况限期恢复,无故不按期恢复的每超一天处罚100元。对私自拆件者罚款300元、拆件单位罚款500-1000元、物供管理员罚款200元。 第二章 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与保养 第四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暂不使用的设备应及时回收,并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妥善保管,定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严防由于锈蚀或其它保管、保养不当造成设备的失效或报废。 第五条 每日根据生产和外运安排3小时以上设备保养维护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制订每台设备的检修内容,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内容要求在预防性检修计划中列入。 第七条 由于使用单位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的,按丢失设备原值的120%赔偿。 第八条 因人为因素如违章操作、不合理使用、不定期维护保养、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应由机电部门牵头组织,认真追查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由使用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和预防措施,并按情节轻重对使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和原则处以罚款或赔偿。 1、一万元以下的设备,按设备的原值10%—20%的比例罚款或承担修理费的50%—100%(包括运杂费)。 2、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设备,按设备原值5%—10%的比例罚款或承担50%—100%的修理费用(包括运杂费)。 3、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4、以上罚赔款是指对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罚赔款总额,各使用单位原则上按单位和责任人各半的比例分担。 三、设备预防性检修制度 第一条 筹建处所有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制定定期预防性检修计划,各单位每月下旬编制出下月预防性检修计划,在每月27日以前上报下月预防性检修计划,上报机电动力部。经筹建处领导审核后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二条 预防性检修计划编制要求: 1、预防性检修计划提报内容:需进行停产4小时以上检修维护内容。 2、上报计划必须详细写明:队别、设备名称、检修内容、计划时间、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队检修负责人、班检修负责人、配件及材料准备情况、特殊情况在备注说明。检修完成后在表中填写:实际开工时间 实际竣工时间存档,已备检查。 3、上报计划要根据生产任务和设备状况,尽可能详细的列出下月度设备计划检修维护内容。 4、应按月度均衡检修考虑,每周都安排一定检修内容。停产时间长的大型检修,由各单位提出,筹建处集中考虑安排。 5、根据月度计划落实情况和设备状况,在每旬提报一次下旬预防性检修计划。 第三条 为了保证设备具有充足的检修维护时间,每周安排一次3—6小时停产检修,主要进行周检、月检和预防性计划检修内容。 第四条 每日根据生产和外运安排,掘进不少于4小时,运转系统不少于3小时的设备保养维护时间,主要进行日检内容和工作面拉移变、顺槽皮带机撤带和回收皮带件等内容。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制订每台设备的检修内容,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内容要求在预防性检修计划中列入。 第六条 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换大型部件,应编制施工组织及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由矿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第七条 大、中修后的设备要试运转,并严格检查验收,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大型设备的检修记录应载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 每次检修任务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组。 第九条 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的缺陷。 第十条 每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春秋两季安全试验。 第十一条 筹建处机电动力部负责检查设备计划检修的实施情况。 四、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实行预防性计划检修,机电动力部应按月编制机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并下达各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条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现状、过煤量及检修周期,结合生产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设备中、小型检修计划要由筹建处审批,大修计划应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批。 第三条 设备大、中修及矿井设备停产检修应事先编制大修费用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图表,并报请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四条 矿井预防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全年不应少于12—15天。 第五条 矿井主运输系统的日常维修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 第六条 矿井配电系统每年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矿井停产检修应集中力量系统检修和进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 第八条 每次检修任务都应指定技术、安全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小组,在检修中要加强调度工作,随时检查检修质量和检修进度。 第九条 大、中修及矿井停产检修后的设备要试运转,并严格检查验收,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大型设备的检修记录应载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条 设备的大修应执行大修的开、竣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应编制在设备检修计划内,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计划进行,技术测定的资料应齐全完整,并有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筹建处机电动力部负责检查设备计划检修的实施情况。 五、机电设备点检制管理制度 总 则 设备点检是一种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它是利用人的感官或简单的仪表工具,按照标准定点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查,掌握设备故障的初期信息,找出设备的异状,及时发现隐患,采取对策,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一种管理方法。点检的目的是预防故障的措施,保持设备性能的高度稳定,延长设备零部件的使用寿命,从而提高设备的效率。 为切实加强我矿机电管理,提高预防性检修,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强化设备的点检维修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点检制的基本内容 一、点检制的概念 第一条 点检制是以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点检人员既负责设备点检,又负责设备管理。点检、操作、检修三者之间,点检处于核心地位,是设备维修的责任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点检人员对其所管理的设备负全权责任,严格按标准进行点检。并承担制定和修改维修标准,编制和修订点检计划,编制检修计划,做好检修工程管理。以最低费用实现设备预防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条 我矿实行“三位一体”的点检制。“三位一体”点检制,是指岗位操作工人的日常点检,专业点检员的定期点检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精密点检,三个方面的人员对同一设备进行系统的维护、诊断和修理的点检制度。 二、点检的十二个环节: 第三条 定点:设备点检首先要确定一台设备有多少个维护点。就是科学地分析这台设备,找准可能发生故障和老化的部位。一般包括六个部位:滑动部位、回转部位、传动部位、与原料相接触部位、负荷支撑部位、受介质腐蚀部位。点检人员必须对上述六个部位逐台制订各种维修标准,并按标准要求有计划地对确定的部位逐点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定标:维护点确定后要逐点制订标准。 第五条 定期:多长时间检查一次,要定出检查周期。 第六条 定项:明确规定检查那些项目,每个点可能检查一项,也可能检查几项。 第七条 定人:应根据检查的部位和技术精度要求,落实由谁进行检查,是生产工人、检修人员还是技术人员。 第八条 定法:要规定检查方法,是人工检查还是工具测量,是采用普通仪器还是精密仪器。 第九条 检查:要规定检查的环境和步骤,是在生产运行中检查还是停机检查,是解体检查还是不解体检查。 第十条 记录:检查时详细作记录,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清楚。 第十一条 处理:检查中能处理和调整的要及时处理和调整,并将处理结果记入处理记录。没有能力或没有条件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安排处理。任何人任何时间处理都要填写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 分析:检查记录和处理记录都要定期进行系统分析,找出薄弱“维护点”,即故障率高的点和损失存在的环节,提出意见,交设计人员进行改进。 第十三条 改进:对检查及记录分析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加以改进,以彻底消除故障环节。 第十四条 评价:任何一项改进都要进行评价,看其经济效果如何,然后不断完善,循环往复,就会牢固设备管理的基础。 三、点检制的五层防护线: 第十五条 五层防护线就是把岗位日常点检、专业定期点检、专业精密点检、技术诊断与倾向管理以保证设备健康运转的防护体系。五个层次为: 第一层:通过岗位操作工人的日常点检,发现异常,排除小故障,进行小修理。 第二层:专业点检员靠经验和仪器对重点设备、重要部位进行重复的、详细的解体点检和循环维修点检(即部件更换送修理部门检查修复),发现隐患,排除故障,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精密点检。在日常和专业点检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的严格精密的检查、测定和分析。 第四层:技术诊断和倾向管理。技术诊断可以不断地记录动态指标,做出曲线,做到一有异常及时发现,并探明原因,为决策者提供最佳处理方案或控制缺陷的发展,对重要部位或系统确定倾向管理目标,为倾向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层:检查设备的综合性精度。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精度检测和性能指标检测,计算精度良好率,分析劣化点,考评和控制设备性能,评价点检效果,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四、点检活动模型: 点检工作应该从以下方面开展实施: 第十六条 划分点检区域。把筹建处必须实行点检的生产设备,按照生产作业流程或作业区设备布置划分点检管理区。 第十七条 制订点检路线图。各个点检区要制订各自的点检路线图,点检人员要根据自己承担的对象设备范围编制好最短的点检路线图,以达到省力、省时的目的。 第十八条 制订点检的业务流程。点检的业务流程是点检维修业务进行的程序,也就是点检的工作模型,即点检员进行计划、实施、检查、修正反馈的工作循环步骤。 第十九条 编制点检计划表,按照点检计划表和点检标准实施点检工作,并填好点检记录。实行点检后填好点检符号“o”“x”“v”。点检计划表应分为日常点检计划表、定期点检计划表和长期点检计划表,因此点检记录也应分为日常点检记录,和专业点检记录,可以以点检作业卡的形式体现。日常点检记录所记载的内容是操作工在每班所要进行的点检项目,专业点检记录是专业点检员根据定期点检计划和长期点检计划所记载的点检情况。 第二十条 矿属各单位采掘设备、主要运输设备实行点检制。运行正常后,自动化控制设备、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供排水设备等逐步实施。 五、点检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属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点检维修制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按照点检活动模型,开展好点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根据设备有关技术文件、维修标准和完好标准,结合现场维护保养经验和设备状况,确定设备的点检部位、项目,制订设备的点检标准,将此标准制成点检专用的记录表格,指导点检员沿规定路线和标准进行点检工作。 (2)各单位设备点检的标准和路线由各单位点检负责人、专业或精密点检员负责编写和制订,要求各单位制定的点检标准和点检记录能够准确地反映和控制设备状况,对于发生过事故的点必须录入。编制标准和计划要求便于操作实施,根据运行情况和设备状态定期修订。 第二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点检的12个环节内容实施点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和精密点检的方式进行点检工作。 (1)日常点检:由生产过程中各设备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主要点检内容为,各岗位工在不停机状态下对设备进行检查监控,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点检内容简单方便,又能达到对设备易发故障点进行监控。 (2)定期点检:由专业检修维护人员(专业点检员)根据需求在设备运行或停机状态进行。按照制定的点检周期进行点检。 (3)精密点检:由区队技术人员和精密点检员参加,在日常点检和专业点检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的严格精密的检查、测定和分析。并按照精度检查表规定的精度要求,定期进行精度检测和性能指标检测,计算精度良好率,分析劣化点,控制设备性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如遇疑难故障、隐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专业厂商、设备诊断人员进行检查分析。 第二十五条 点检周期要根据设备操作和维修经验及设备故障发生状况等确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六条 点检记录的要求: (1)点检记录一般应包括日常点检作业卡、专业点检作业卡、点检异常情况记录、设备润滑记录以及设备有关的精度测定报告、分析报告等。 (2)设备的定期点检工作应和专业点检融为一体。点检记录同时也应该体现在检修记录中。 (3)各种点检记录要严格按各类设备的点检表要求进行逐项认真填写,对于点检发现的问题,要在点检异常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清楚。 (4)各类点检记录要妥善保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分析设备点检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各类点检结果不断地总结设备运行规律,及时合理地提报出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使设备保持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要对点检记录进行分析,重点设备要每一个定修周期分析一次。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检查与处理记录的汇总整理,并存档备查,为检修和改造提供依据。每年要系统地进行总结一次,找出并提出改进计划,同时通过分析修正点检工作量。 六、点检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点检人员既负责设备点检,又负责设备管理。点检人员对其管区的设备负全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点检内容和标准,严格对设备进行各类点检,掌握设备运行状况;按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及设备润滑图表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做好点检记录,认真分析点检出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设备点检水平和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专业点检员和精密点检员要承担制订和修改维修标准,编制和修订点检计划,编制检修计划,参加设备的检修和改造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提高设备开机率。 第三十二条 专业点检员每月向队和矿点检管理人员提交所负责设备的点检报告,总结设备点检情况,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评价,提出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的重点工作,指出设备及点检和维护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找出规律并提出改进计划。同时定期对点检项目、标准、周期等进行修正。 七、对点检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日常点检员由岗位操作人员担任,专业点检员由设备检修人员担任,精密点检员由机电工程师、机电技术员、机电副队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对日常点检员的具体要求: (1)熟悉点检标准,并根据点检标准进行点检,并将点检结果录入点检作业卡。 (2)悉设备结构原理和工艺操作程序,做到正确使用,合理操作设备,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和自主管理工作素质。 (3)具有实际维护保养设备、检查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包括正确紧固螺丝,合理加油润滑、简易调整更换,简单故障排除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专业和精密点检员的具体要求: (1)具有预防维修的理论知识,掌握本点检区设备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编制点检标准,选定进行倾向自主管理的项目,并结合精密点检或简易诊断技术的实施,对主要减损零件实行定量化管理。 (2)在开展专业点检,获得设备各部位情报的基础上,编制各种维修计划及点检业务的各种计划,做好原始记录、信息传递、数据整理和分析,不断提高设备点检定修的管理水平。 (3)正确处理协调好点检、生产、检修三方面的业务关系,完成每次检修施工任务的协调事宜,经常指导日常点检作业。 (4)要树立推行点检定修制的强烈意识,积极推行全员维修管理,善于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正确地处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八、考核奖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要对本单位点检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于未按照点检要求完成的点检人员,要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由矿机电动力部负责对筹建处各单位的点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设备点检执行情况、各种责任制落实情况、预防性检修完成情况、机电指标(三率)完成情况、各种记录完成情况等。按照考核表对各队进行考核,考评分数低于90分的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点检员现场未按点检要求进行点检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点检记录填写不认真、漏填或不填一次罚款2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00元。 第四十条 点检员对点检内容不清楚,缺每条罚款10元。 第四十一条 点检员出现漏检造成事故每次罚款100元,并按照《事故追查制度》,根据承担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十二条 点检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 对于设备发生事故点,未及时录入点检作业卡,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每月要对点检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机电动力部,未汇总分析和上报每次罚款200元。 六、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筹建处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及时了解设备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基本情况,便于查明原因、 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机电事故一般规定 第一条 设备事故指:遭受意外的损坏,使设备烧毁损坏不能再正常运转的,造成影响生产或设备损坏价值在 5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条 设备事故按影响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24小时(含24小时)。 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全矿井影响生产在24-48小时(含48小时)。 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8小时以上。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由机电主管领导和机电动力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调查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本着实事求事严肃认真的态度,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影响面、责任人, 详细调查并认真记录。 第五条 通过分析追查,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六条 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条 对事故的处理,首先要尽快控制事故的发展,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消除事故根源尽快恢复生产。 第八条 事故追查分析后,属于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应视责任大小、事故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事故处理完后要向筹建处职工宣布学习,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受到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 最后做好事故统计记录,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章 机电事故处理措施及处罚 第十一条 当地面或井下发生事故时,当班班组长、安全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果断的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应立即通知机电矿领导及机电动力部主要负责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了解情况,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机电动力部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人员赶到事故发生现场,更进一步的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结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机电动力部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当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以后,应在2日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所有事故现场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分析,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机电动力部负责写出事故追查报告,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受到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追查报告形式如下: 标题为“关于×××的事故追查报告” 内容为: 1) 事故时间 2) 事故地点 3) 事故经过 4) 原因分析 5) 责任划分及处罚 6) 预防措施 附:参加事故追查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机电动力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其业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 1.当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100 -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当班跟班领导应处200 -1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2.对不按时参加事故分析会的有关人员,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3.对区队值班人员的失职处以200 -500元的罚款。 4.对机电动力部主管人员管理不到位的处以200-500元罚款。 5.对发生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时间、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调查工作不负责,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事故责任者的一经查处,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对事故发生单位不组织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七、设备包机制度 为减少机电设备事故率,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区队要实行“原班包机,分级落实,挂牌管理,责任到人”的综合包机制度,这样就能做到运转检修提供信息,检修为运转创造条件,使设备在合理使用和科学的保养下为生产服务。 一、 包机制度: 第一条 按照设备管理的要求,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都要实行包机制度(包括五小电器),按照包机制度进行奖罚,把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落实到人。 第二条 包机的主要内容为:包安全运转、包设备完好、包维护检修、包材料消耗、包文明生产。 第三条 包机组一般由操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维修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包机组长。 第四条 包机设备要按规定悬挂设备责任牌、完好牌、整定卡、检查卡,填写正确全部内容。 第五条 矿井其它设备划分明确的责任区,悬挂责任牌,其责任者要负责所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 二、奖罚标准: 第六条 各单位没有制定包机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的罚款相关责任人50-100元。 第七条 由于包机人包机不到位,造成机电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制度进行奖罚。 第八条 责任牌等没有悬挂或填写不正确、不完善的罚款责任人100-300元。 八、物资领用与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领用与回收物资管理,根据筹建处实际情况,对领用与回收物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回收率、奖罚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机电动力部管理职责 第一条 负责对物资领用与回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协调物资存放地点及类别的指定,负责物资领用与回收票据的签发,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编制回收计划,对物资领用与回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管理。 第二条 负责建立筹建处在用物资台帐(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所属主机,完好或待修、入井时间、矿内编号、使用地点、使用数量),每月更新一次,表中要有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矿领导的签字。 第三条 负责交旧领新情况说明的上报及现场报废物资的鉴定工作。 第四条 协助计划经营部对供应站代管物资进行盘点。 第五条 签发各种票据时,将机电动力部所留票据撕下,并记录台帐,月底同共应站及区队进行对帐。 二、供应站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负责对物资的管理,负责每天对领用、回收物资系统录入,帐、卡、物必须统一。 第七条 建立所有外委单位代保管物资出入库明细台帐,每月给计划经营部、机电动力部提报一次汇总台账。 第八条 对新到货物资必须在24小时之内(需到现场验收的物资三天内)提报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 配合筹建处对代保管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 第十条 每周一对上周回收、领用票据返回计划经营部和机电动力部,每月截止25日返回全月的票据(按日期装订)及电子版台账。 三、计划经营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各区队材料费用统计、考核、核减,回收材料的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对所管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对所有本矿物资建立明细总台帐,每季度盘点一次并填写盘点表,盘点表上要有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签名,盘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计划经营部,一份存机电动力部。 第十四条 负责对所管库存物资进行分类标识管理。 第三章 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一、物资领用程序 第十五条 各区队根据物资分类,填写《供应站物资出库单》或《筹建处回收物资领用单》,必须填写清楚物资的名称、型号、矿内编号、出厂编号、数量及使用地点。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在领用单上签字后,经机电动力部、分管矿领导审核并签发,对于冒充机电动力部及矿领导签字的,罚款当事人500元/次。 供应站根据领用单核实无误后签字,并给予发放物资。 二、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物资领用必须凭票领用,各区队统一使用《供应站物资出库单》或《筹建处回收物资领用单》,必须填写清楚物资的名称、型号、筹建处编号、出厂编号、数量及使用地点。供应站根据领用单核实无误后签字,并给予发放物资。 第十八条 各队非指定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开票领用,否则库管人员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遇紧急或事故等特殊情况需领物资时,必须经机电动力部相关人员电话同意,但事后需在24小时内按有关审批程序补办手续,否则由机电动力部责成库管人员停发其它物品,且每推迟一天罚款领用人100元;对于日常领用中没有审批票擅自发放物资的对供应站保管处罚200元/次。 属公司考核的交旧领新材料必须由机电动力部分管人员签字,单价超过5万元的必须由筹建处分管领导、机电动力部共同签字后供应站方可发放,其它日常消耗材料无需审批。 第二十条 各区队领用的周转物资若库房有修复的不予发放新物资。 各区队领用新大型周转物资时必须由矿领导和机电动力部分管人员共同签发后库房方可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区队领用小型周转物资(如:电缆钩、管路螺丝、10平方以下的电缆、管托架、管卡子等)及旧的大型周转物资(包括已修复)时,由机电动力部分管人员签发后库房即可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区队领用电缆时必须领打号电缆且电缆绝缘值符合规程要求方可领用,并注明是新设还是更换旧电缆及详细使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各区队领用水泵、开关时必须领用打号水泵、开关(打号由机运队负责),并在领用票据上注明是新设还是更换旧设备及详细使用地点。 区队领用的开关、移变,必须经过开关检测室检测、验收合格,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二十四条 供应站无库存需拆件时,必须办理拆件手续,对于领用物资未经库管人员同意,随意拆件者每发现一次罚拆件人1000元。 库管员负责对所有保管物资的标识,标识的内容为“物资”名称、规格、出厂编号、“物资”现状(待用、待修、报废);每发现一台(或件)没有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罚保管员50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把在用物资明细账(设备台帐)报与机电动力部、计划经营部,每迟报一天罚款责任人100元。 机电动力部将签发完的票据保留一份,并建立台帐;供应站将保管那一联票据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台帐,并于月底25日前将各台帐的电子版发到机电办;各区队必须将各种票据的存根进行妥善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台帐,月底25日前交由机电动力部对三份台帐进行核对,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100-500元的罚款;凡经各单位签发而未执行的票据,必需经当事人进行作废确认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丢失处理,按物资原价处罚,各区队保留各种票据的存根于月底25日前交机电动力部,以备核查台帐,丢失一张存根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章 物资回收管理制度 一、井下物资回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回收单位提前一天对井下需要回收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矿内编号、出厂编号、数量、地点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回收单位在回收前一天到机电动力部开具《井下物资回收审批票》或《外委队井下物资回收审批票》,票内必须填写清楚回收物资的名称、型号、矿内编号、出厂编号、数量、回收地点、回收人和回收时间,必须有机电办分管人员的签字,《井下物资回收审批票》一式四联(机电动力部、回收单位、井口检身、供应站各一联),各区队冒充机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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