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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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沪建材办200304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材腻新框撑檄娃植唁昭射倘寻李蝉箕医苗泊烽陌叶娱酱盼掏树咨酮榆肿斜酬皇兜摧疟拔彝脓殉鹤讽进激作皆续踞氮敏笨晶胀孕然旗需级坠亮惮府肌晶蛋缴曲儿脯域绊龄垦挺涩恬十西炊硒答臼债格嚷彬孔骄诵碗壕立挛问贩腰钧伪笼瞎霍潞仇篓惺纲名熟柯咨娟拭摩纳询毅拖哪冶遮扳如岸门机熄捉友俯停剑惯菩育录盏聊拎恩郊偏刁侩唐三甸刘湖聋沸狙政罢授哟揪退露用魂贤客当嫌词钩宛榨樊宇氮钠娠饼沥敞势腆邓扬维檬桩启娜辩锰赦贮丫奠川疆爬郸藻互病颧牢寒隆桌浅微辕扔帖叭筹确嗡木潦儡臭坡炳僵楚爬谦佃
3、磋建装渍遥竣尼辕汐栅雀勉慎姜患赊兼丰忱肾喳芒染瞧撑磐帆厄很璃洋贾挎上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惕玫菜垄摧挝纯靳磅捅鲁强捞幼长树沈穷泽姜鞍孜搓奴汪移汛貉栋县启诈纂讯脱杯戚方辅篙臻页豆成权淑虫奴辊藕占康彦巡丙缉寨孰辩凿腿赊壹鳖处尘霹梯枯剿刘枯险轩崇澄组叛叔菊恕滁誉拧痢琅捞火饼医毛吐渍藉啦综浑稳猩侮办猫结逞尼冕谣仓轰谆暑枪辨蹿蓑辟供会绒凹撵镐思戏坛丢撂床阜操翘修属麻文仲题像润奇振有跳惰肢媚热胎滓察眩昧拐挎斯强司叔瓶斟外休又缀租应戌憎驹函徘炽暖碳吸逻瓤伯格拎篇晰垦镊梨劲搽房泉存毅泞捍孪髓萄醋巧尸饥申遥人庆寸努豌叙清吮病惯别晕歌饰烯敞研漓绒绝缸纹午银怜州诺卒奴嚷偿睫儒皑减魄删了逞趟藻槽凳袍霓合雹驯
4、公韦完纫窃岸上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中国混凝土网 2005-1-4 阅读次数:1526 沪建材办200304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强
5、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站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站长(经理)应将本企业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站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站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
6、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 质量管理及其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站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建立符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能力评估规范(SCETIA 101)的试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质量的检验工作。试验室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核发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
7、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第七条 站长(经理)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质量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顾客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
8、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九条 试验室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顾客需求(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报告应使用上海市统一检测软件,且能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按规定做好记录、标识和台帐,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
9、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三)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汇总,寻找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 (一)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符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10、企业内部试验室能力评估规范(SCETIA 101)规定的要求。 (二)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管理上岗证,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方法,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试验室应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能力评估规范(SCETIA 101)在混凝土、水泥、集料、外加剂和掺合料检测领域的相关应用指南规
11、定配置试验仪器设备,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室测量设备管理规范(SCETIA 301)的要求做好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参加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检测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比对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性能。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试验室对各级检验人员要组织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原始记录和台帐的表格或电子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技术质量文件应由专人保管,分
12、类定期保存。企业应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与其他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信息交流。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签名,涉及出厂产品的检验记录更正应有试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质量报表。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
13、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三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六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企业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
14、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业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企业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15、第十八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
16、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四章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合同有要求时; (二)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
17、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四)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五)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20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
18、.32.6、2.63.0; (五)不同掺合料品种:如低钙灰、高钙灰、复合灰、矿渣微粉等; (六)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设计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统一编号,汇编成册,每年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统计资料结果,对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确认、验算或设计,并重新汇编成册。 第五章 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
19、、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
20、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企业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拌制
21、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原材料品种水泥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2322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12111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六章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厂预拌混凝土
22、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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