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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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缴相关文件n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0号)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除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试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先从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内下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数据,并通过网站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上传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持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
2、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会计报表:n一般工商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工业企业等)n金融企业n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到)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缴相关文件n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1号)充分认识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意义:n(一)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本市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体现。n(二)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保障本市实现调
3、结构、促转型、保发展的发展战略的需要。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缴相关文件n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审批、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三类。具体项目归类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缴相关文件n股息红利免税(事后报送)纳税人提交的材料:n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n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重。n购买上市公司股
4、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n本市地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或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n2008年年1月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问题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问题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
5、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分期确认完的上述转让所得,仍按国税发200482号文、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财政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外资企业在2008
7、年1月1日前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仍按财税字1994第083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
8、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仍按国税发1999195号、国税发2003127号文规定执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n新税法实施后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问新税法实施后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问题题国税函20
9、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
10、失。”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n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n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
11、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n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n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
12、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13、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14、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
15、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n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2008
16、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内资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执行。即“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
17、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本市本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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