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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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 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来说,其应该保证提供的章程、决议及以上签章的真实性,并应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必须将答案填在上面表格内,否则一律不得分)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以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人 D、甲汽车公司散布乙汽车公司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2、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请问哪些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甲企业首先降价,产品利润为零 B、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C、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D、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事实上该奖项根本不存在 3、某百货公司销售彩电,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彩电者,一律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该广告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和佣金,在账面上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和佣金的行为是 A、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相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4、某电器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用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5、下列公用企业的行为,哪些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A、电信部门要求市话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装机电话 B、电力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电表 C、供暖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供暖设备 D、供水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水龙头 6、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衬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下列措施,请指出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衬衫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工作服,佩带丙商场标志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7、东星公司因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旺旺牌”雪饼而被当地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待处理,第二天东星公司将库存货物紧急销售到了外地,针对本案中的这一情节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如何理? A、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B、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对东星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D、对东星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广告声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2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 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超过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D、该商厦一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9、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出通知,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4000元的彩电一台 C、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批水果,由于储存不便,决定降低价格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幅度下降 D、某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另一公司的产品不如本公司 10、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某酒厂给自己的酒取名法国香槟 B、某宾馆宣传该宾馆煲的汤喝后长生不老 C、某商场以总统套房一晚上的住宿权(价值4999元)作为有奖销售的最高奖 D、某商场为向甲公司推销商品向甲公司的总公司的李董事长提供色情按摩 1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商业受贿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故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B、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 C、通过实施反向工程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在我国不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D、商业诽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必须是经营者本人。 12、甲酒厂生产的“年年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红”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年年康”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年年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B、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D、“年年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设计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13、以下哪些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A、商业贿赂的对象是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和对商业成交具有决定作用的重大影响的人 B、商业贿赂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 C、商业贿赂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刑法的行为 D、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1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旅店为了招徕顾客,到车站码头接客时以路近、有热水洗澡、代购车票机票船票为条件诱使顾客住宿,当承诺不到位,顾客退房时,索要“服务费”“损失费”等 B、某出租车司机故意不打开计时器,声称10元一趟,到达目的地时又称,他说的是每人10元一趟,害得乘客多掏钱 C、某餐馆在顾客订座时说好每桌500元,结账时辩称,每桌500元仅指酒菜,不包括房间费、服务费、空调费、娱乐费等 D、某个体工商户的服装成本价100元,声称“赔本大甩卖”以300元的价格抛售 15、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饮料时发现除几种名牌饮料外,其余饮料均不合格,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饮料销量急剧下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抽查结果 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即使市技术监督局存在着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只要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 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6、某卷烟厂生产了一种“黄山牌”香烟,为了打开销路,该厂在某日报上用整版篇幅登出大字广告:“经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经查,所谓“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全为捏造,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该厂利用媒体对本厂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B、该厂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构成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C、该厂虚构“专家评级”,“公证处公证”,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称权 D、该厂的行为仅构成虚假广告行为,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17、新春之际,某服装专卖店声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李某花了890元购买了西装一套,没想到一星期后,该店又做广告,再度降价,李某所购的西装价格已降到650元。该专卖店侵犯了作为消费者李某的什么权利? A、知悉真情权 B、自主选择权 C、人格尊严权 D、获得有关知识权 18、2001年3月7日,消费者赵某到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口高压锅,使用一个月未发现问题,此后,赵的朋友刘某为自己的父亲做生日,到赵家借高压锅,但刘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其双手及脸部被炸伤,其间,隔壁王婶过来窜门,正好在厨房与刘聊天,也被炸伤,下列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因高压锅是赵某所借,刘某只能向赵某要求赔偿; B、王婶既不是高压锅的购买者,也不是高压锅的使用者,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C、刘某既可向赵某要求赔偿,也可向某电器商店要求赔偿; D、赵某可向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 19、某下雨天,刘小姐在某百货商场等人,顺便在商场闲逛,由于地面瓷砖很滑,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为“左脚髌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此系刘小姐走路不小心所致,商场没有责任 B、刘小姐没有在商场购物,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C、对雨天路滑商场没有警示顾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D、损害系由不可抗力造成,商场可免责。 20、某日打工妹小王逛街时,走进一个装修不错的服装店,店里服装很漂亮,也很贵,小王挑选衣服时,该店的服务员说:“小姐,我们这儿可都是牌子货,你有钱买吗?”“我先看看”,小王继续挑选,“没钱买就别摸,别把衣服摸脏了”。小王十分生气说,“请你客气点”“对你这种穷光蛋,用不着,不买马上走”,小王转身离开时,听到服务员在身后嘀咕说“穷酸样,没准是个小偷”,请问,小王作为消费者,哪些权利受到侵犯? A、自主选择权 B、知情权 C、受尊重权 D、获知权 21、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A、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 B、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 22、下列主体哪些是消费者? A、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B、到餐馆就餐的逃犯 C、购买摇头丸的某政协委员 D、某公司老总仅为慈善目的而无偿赠送的某产品的接受者 23、一消费者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微波炉,用2个月时微波发热管损害,经该消费者要求,商场给该消费者换了另一台微波炉,但使用了半年后这一台微波炉又不能正常使用,在半年之内连续修理两次,后又出现问题。经鉴定排除了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可能。那么,对该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A、该微波炉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B、对后换的微波炉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商场必须换货 C、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退货 D、商场对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的合理费用应当负责支付 24、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10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 A、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B、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 C、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 25、李某和孩子一起在某游乐场玩卡丁车,被车轴卷住衣服而摔成重伤,脑部严重受损进而精神失常,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应当赔偿什么费用? A、李某的住院费、医疗费 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C、残疾赔偿金 D、李某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26、王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电烤箱,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该怎么办?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2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确定为消费者行为的是哪些? A、某高校购买50万元的百货产品分发给教职员工; B、农民刘某买农膜为砖窑遮雨; C、某单位食堂购买50斤涪陵榨菜; D、小波抽奖免费参加招商旅行社组织的赴黑龙江亚布力观雪景活动。 2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 支付丧葬费 B 支付死亡赔偿金 C、支付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某校从某生活锅炉厂购买一座生活锅炉,租给该校服务公司下属的某饭店使用,该饭店为独立于该公司的企业法人,服务公司为其主管单位,结果发现该锅炉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饭店随即与锅炉厂联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A、如果锅炉厂拒绝履行其生产者义务,饭店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锅炉厂赔偿损失、退货 B、饭店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主张学校承担责任 C、饭店和服务公司都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 D、锅炉厂应负责锅炉的更换、重新安装并承担饭店因锅炉更换而支出的费用 30、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为乙公司的展销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热水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向谁要求赔偿?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二、判断分析题(要求:必须先判断正确与否,不作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均不得分。选做4题,共计12分,多做本大题不得分) 1、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原则 2、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全方面干预 3、重庆某商家从10月1日开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的保暖内衣,引发保暖内衣价格战,多家经营者因此破产,该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某鞋厂和福彩中心联合销售彩票,规定凡是购买该鞋厂皮鞋的,一律送福利彩票一张,可参加抽奖,最高奖为轿车一辆,由福彩中心提供。该鞋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5、“买一赠一”活动中,即使赠品有瑕疵,商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赠品是消费者无偿取得的,商家不用承担作为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6、丁先生买来的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与汽车经销商根据购车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质量纠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 一、选择题(每题1分) 1、AD 2、BD 3、D 4、C 5、ABCD 6、AC 7、A 8、C 9、AD 10、ACD 11、C 12、BD 13、ABCD 14、ABCD 15、C 16、ABC 17、A 18、BD 19、C 20、AC 21、C 22、AB 23、ABCD 24、C 25、ABCD 26、A 27、AD 28、ABCD 29、BC 30、ABD 二、判断分析题 1、正确(1分)。理由: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2分)2、错误(1分)。理由:经济法主张的是适度干预。(2分)3、错误(1分)。理由:不属于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季节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分)4、错误(1分)。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的奖项不限于经营者提供。(2分)5、错误(1分)。理由:负义务的赠与中,消费者对赠品同样享有消费者的权利。(2分)6、错误(1分)。理由: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且仲裁是一裁终局。(2分) 公司法 [5] 董事任职资格、董事责任制度 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现问:(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④私设小金周;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 (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理详解](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47、 53条)。 (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④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③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④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⑤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①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①、②、③、④、⑤、⑤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4)对于这些违法活动,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应承 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是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的。例如公司可 以没收董事等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 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但公司不能越权给予这些人员行政及刑事处罚。公司对于该职的董事、监事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其职务。 (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本案中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了下列事实: 第一、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第三、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部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2007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分析: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4)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为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需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退伙人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分析2 2008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邻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填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200元, 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 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分析: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分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 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使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案例分析3 甲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丙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遂又将该房出售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丙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丁,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戊和己,丙与戊办理了抵押登记,与己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无力偿还戊和己的债务,戊和己都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并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房屋。 分析: 1、乙能否取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能,乙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3戊和己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其能否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该房屋? 分析: 1)不能。要求甲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2)有权。办理了过户登记。 3)①戊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戊有抵押权;②不能,因为在同样的 价下,丁具有优先购买权、合法租赁权。 案例分析4 2002年12月6日,某农业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于大桥路10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10月17日,李某(甲方 拆迁方)与王某(乙方 被拆迁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住房1套,甲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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