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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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作为网上支付业务的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就电子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 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 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 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 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 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 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8. 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9. 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10. 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 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 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1. 乙方为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网上营业资格。 2. 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操作方法,避免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3. 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不会利用交易平台售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利用自身或客户资金通过甲乙双方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资金操作及其他操作,也不会参与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 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 5. 乙方从事的业务或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乙方未成为甲方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7. 乙方、乙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乙方开通的电子支付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支付 □手机银行支付 □家居银行支付。 2. 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范围包括:在 (此处填写该商户的经营范围)等网上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客户本人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乙方利用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连通为客户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商务应用之前,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 甲乙双方在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与支付相关的本方系统情况和业务流程的清晰、准确、完整的描述。双方应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或因与甲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系统构架、安全措施、业务流程、客户资料、算法、指标、商业方法)负有保密义务,无论甲方是否对该资料、信息、数据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授予第三方有关权益,并应在甲方要求时或合同执行完毕时将所有信息及其复制件交还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其销毁。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电子支付合作范围内的支付资金在甲方系统内的清算和入账服务,并为乙方提供退货资金清算、资金对账和交易查询服务。 5. 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6.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普及电子支付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7.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风险事件分析处理机制,并在欺诈案件等风险事件防查工作中应充分合作。对于一方提出的数据分析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另一方应密切配合提供,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风险事件处理工作。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载体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在交易发生后的第 个工作日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若分行在协议中不承诺入账时间,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各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如发生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或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章程和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和损害甲方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银支付系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暂扣此交易款项,若此款项已与乙方进行清算,甲方有权从后续交易款中直接扣除与本次交易额相当的金额,若无后续交易或者后续交易金额不足,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将该金额支付到甲方的账户中。 2. 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中银信用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若乙方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改为: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货资金清算等服务,也可在乙方要求时提供相应的清算对账文件或业务对账文件,包括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交易处理状态等。客户交易的处理状态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模式见第七条。 5.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合作伙伴自愿开展电子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中英文名称、标识、商标。 6. 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应提前发布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但无需向乙方或客户进行逐一通知;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发布公告。双方同意,甲方上述公告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网址:]发布。 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甲方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重要事项变动,对于甲方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事项的变动涉及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变动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予以实现。 8. 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乙方应对甲方对其进行的审查、问卷调查和咨询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充分的信息或书面说明,并应保证相关信息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9. 甲方有权为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取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10. 甲方应在本方系统内将乙方及客户的电子支付交易流水、账务记录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时间; 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拒绝支付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有关款项,并有权追索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 12. 甲方依据乙方系统发送并经客户确认的交易数据和交易指令划拨资金,乙方、买方、卖方之间因电子商务应用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前述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由于此类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13. 客户资金经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划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后,乙方应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在甲方正确处理乙方系统发送的支付交易指令的前提下,如客户否认交易、交易或支付交易过程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14. 本协议中甲方对与乙方合作的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方的服务,是甲方履行对乙方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卖方、买方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卖方、买方不因此而获得对甲方的直接请求权。 15.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导致的损失: (1)乙方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2)乙方组织或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虚假申请、侧录、恶意倒闭、恐怖融资等在内的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 (3)乙方不具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行为的相关业务资格或条件,或国家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不具备全部或部分相关业务资格; (4)乙方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 (5)乙方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6)乙方经营不善,可能或已破产、停业或倒闭; (7)乙方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 (8)乙方连续一个月无交易,经确认已无收单需求的,或连续三个月无交易的; (9)甲乙双方的合作导致甲方经营风险加大以至于显著影响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10)乙方未遵守受理银行卡操作规程,经警告后无改进的; (11)乙方被银行卡国际组织或中国银联列为高风险商户; (12)乙方泄露客户账户和交易信息; (13)乙方发生其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如乙方发生以上情形,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甲方有权采取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16.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必要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17.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乙方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乙方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乙方经营内容与其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甲方有权及时调查处理,乙方应予配合。 18.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核实并要求乙方及时更新乙方资料。 19.甲方有权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乙方应支持甲方工作,并予以配合。 20.甲方有权依据其内部的风险控制要求对乙方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测评结果对乙方采取延迟入账等风险控制措施。 21.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甲方有 权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并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支付商户服务时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乙方未能正确提供账户信息产生的入账错误和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保证其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留有足够资金,用于乙方与买方或乙方与卖方之间的资金结算需要。如因乙方账户资金不足影响客户交易结算,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3.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防范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对通过乙方系统发起的上述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4. 乙方应保证其支付平台系统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连接。 5.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资金划转进行限制,避免客户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其它资金调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有义务对其合作卖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控制、交易监控等方面的风险管理,确保乙方合作卖方不利用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相关支付系统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数据说明开发相应接口程序,并自行完成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的数据项核对及校验,因乙方核对及校验失误导致发生错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凭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付款指令为乙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数据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瑕疵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损失。 9. 乙方收到甲方的支付成功反馈后,乙方应依约及时履行发货等义务,不得以资金未入账为由拒绝或延迟发货,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服务自行查询客户货款的到账情况,甲方不负责特别通知。 11. 乙方对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入账日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确认。 12. 乙方有义务保护自身网站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防范来自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或篡改,保证其向客户提供的甲方电子支付系统链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链接错误,并造成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受到影响或蒙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但因甲方系统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3. 乙方应将在本方系统内将甲方及客户的电子支付交易流水、账务记录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时间,并确保交易及客户信息安全性,乙方应对上述信息及记录建立授权管理机制,仅被授权人员方可接触相关信息。 14. 乙方应向其合作卖方和客户推荐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相关服务。 15.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做必要宣传,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文商号、LOGO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上述许可不得转许可,在任何情况下不意味着乙方获得除上述许可使用权外任何其他权益。乙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上述商标、名称或标识,滥用权利,或发生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方的其他侵权行为,并承担因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乙方应正确描述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和乙方所承担的服务内容,相关内容由甲方提供。 16. 对于甲方开展的电子支付相关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先的和优惠的合作。 17. 乙方应保证基于其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18. 甲方对从事网上交易的乙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乙方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乙方应在其网站等交易平台标注以下内容: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描述、交易流程、退换货(退款)及送货的政策和具体流程、运输政策、客户服务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交易货币、安全管理和保密声明、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等。如乙方网站未明确标明上述信息,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 19. 若乙方发生变更本公司50%以上股权、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主要出资人、合并、分立、业务类型或业务覆盖范围等重大事项,乙方应提前60日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且甲方有权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2)按本协议约定结清交易款; (3)为乙方办理网上支付商户销户手续。 20.乙方应严格管理与其合作的卖方,并向甲方提供对合作卖方的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因乙方合作卖方产生的一且风险及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1.若乙方指定第三方为乙方进行电子支付业务的开发与维护,则该第三方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客户产生的纠纷、投诉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由该第三方所产生的风险及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必要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买方客户电子支付过程中,只能在甲方银行支付系统相关页面输入支付相关信息。乙方不得解析、存储或截留买方客户的支付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客户的电子银行用户名、密码、账户信息等。若乙方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立刻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保留法律追索的权利。因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而给买方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退货处理 1. 乙方提交甲方进行退货处理的订单应匹配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中对应的原始订单。 2. 退货支持隔日退货,不支持当日退货。退货的期限应在对应的原始订单支付成功当日起的一年内。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退货。 3. 退货支持对某订单的全部金额退货,也支持对某订单的部分金额的单次或多次退货,也允许某订单下相同金额的多次退货。其中,部分金额的多次退货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对应的原始订单的总金额。 4. 退货由乙方主动发起,退货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扣除,划转至对应支付交易的原付款账户中。 5. 退货支持批量退回的方式,以乙方上传批量退货文件的方式进行退货。同时,退货具备操作员提交和复核员复核的功能。 6. 乙方向甲方上传批量退货文件时,该批退货文件的退货总金额应不大于甲方系统中记录的截至该时点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成功提交甲方处理且支付成功的当日支付交易资金的累计总金额,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批退货不予接受;同时,乙方每日全部批量退货文件的总金额应不大于甲方系统中记录的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成功提交甲方处理且支付成功的当日支付交易资金总金额,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当日成功上传的全部批量退货文件不予处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7. 因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状态不正常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扣款的退货不成功,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8. 因买方账户销户或其它原因造成退货款无法正常入账的,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与买方协商处理。 9. 依据甲方的特约商户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已合作的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乙方不得因与甲方有其他业务往来,而向甲方提出降低对乙方交易检查的要求。 第六条 差错处理 1. 双方须指定具体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明确权限和职责,并将对应人员的通讯方式:如电话,Email地址等相互告知,如有变更也应及时通知。 2. 乙方如在对甲方入账款项核对过程中发现任何差错,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按双方另行协定的业务流程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供给甲方。 3. 甲乙双方至少保存最近五年内的账务记录以作异常数据的备查。 4. 其他未能预见差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费用 1. 电子支付商户开通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于甲方为乙方开通电子支付商户服务时一次性收取; 2. 电子支付商户服务年费:金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首次费用于 年 月 日收取,并于合作开始后历年 月 日逐年收取; 3. 电子支付交易手续费:甲方有权对每笔成功处理的电子支付交易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借记卡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 %,信用卡(含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 %,手续费直接在甲方清算完成后向乙方结算账户划转的入账资金中扣除。(分行若与商户就借记卡和信用卡谈定统一费率或商户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权对每笔成功处理的电子支付交易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 %,手续费直接在甲方清算完成后向乙方结算账户划转的入账资金中扣除。) 电子支付交易退货手续费: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退货交易,甲方将在退货交易成功处理后将该笔退货交易对应的初始支付交易的手续费退回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退回手续费的标准为:借记卡退货为退货交易金额的 %,信用卡退货(含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为退货交易金额的 %。5、交纳保证金: (1)为担保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担保。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保证金。 乙方保证金账户名称: 开户行:中国银行_____支行 账号: (3)乙方将上述资金划入乙方保证金账户,即视为乙方将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 (4)乙方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若乙方在任何债务清偿日未按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里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必须于当月月底补足所扣收的保证金金额。 (6)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利息同账户内的保证金一起作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的质押担保。 (7)随着双方业务发展,每年年末乙方的保证金额度将随之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定。协议期满两个月后,在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方能提取保证金。 第八条 安全与保密 1. 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有关数据、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以及对方客户信息及数据保密的义务。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有披露保密信息的需要,应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披露对象、时间和内容。如有保密信息被第三方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2. 甲乙任意一方因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情况对电子支付交易相关信息储存与保密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人员原所在方承担。 3.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信息泄漏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供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在双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漏;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漏。 4. 由甲乙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著作、商标或者技术专利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5. 甲乙双方均须承担对方和客户及其交易数据保密的义务。如有交易数据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6.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使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中介服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3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2. 如因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使甲方受到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3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乙方。 3. 任何一方因政府管制或法律法规改变、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入侵、黑客攻击)、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或停电等不可控制或无法预测的突发事故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前述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或通讯恢复后(如发生了通讯中断)当日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方案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十条 纠纷处理 1. 甲方仅为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与买方之间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与买方之间因电子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2.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相冲突,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本着尽可能接近原条款的宗旨对本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它不受影响的条款则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有效期___年,自甲方负责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 如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双方均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欲终止或变更协议,应在有效期届满日至少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变更协议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如协议到期前无法达成一致,则协议于到期之日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 4. 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有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若双方不能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风险说明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的电子支付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有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账户通过网络进行活动或持卡人拒绝付款等。对于此类恶性支付事件,双方应充分合作、共同应对和防范,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16</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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