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自考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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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 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 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律指法的渊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3. 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是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2、会制定和公布的是地方性法规。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4. 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是的社会规范 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有
3、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 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1. 狭义的立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2.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一国两制”和香港、澳门“高度自治”的方针,确认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为该地区的立法机关,行驶立法权。3. 立法的过程: 立法的准备阶段 立法的确立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
4、大会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的公布 立法的完善阶段1.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它是法的基本单位。2.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2强制性最严厉
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3.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 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立法权:地方
6、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1. 食品法律法规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法律法规制
7、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重要区别所在。2.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领空、领土、领海以及延伸意义的国土(即驻外使馆)。时间效力: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对人的效力: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主义:以国家利益为标准3.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分为两种:法
8、律遵守和法律适用4. 食品行政执法 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管理事项予以处置,从而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活动。5. 食品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即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食品行政执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资格要件:做出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定的条件职权要件:是指享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内容要件程序要件6. 我国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食品监督管理机关:指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
9、,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即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食品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工商行政主管机关联合执法主体7.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全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2.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食品安全概念的应当理解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 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3.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
10、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4.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现状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调整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农业部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5. 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卫生行政部
11、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1) 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过程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阶段。(危害识别,确定哪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害描述,研究这种物质被摄入人体后是如何危害人体健康的;暴露评估,确定摄入多少这种危害物质才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风险描述,研究这种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可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食品
12、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食品不安全时,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3)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实行标准化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 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5) 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6) 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农业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其中“农田”的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
13、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7.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1) 生产经营许可制度2) 索票索证制度3) 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
14、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企业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和政府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后,立即停止经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属于产品质量基本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地规范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经济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2.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 产品
15、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4.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其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执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等主体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2)产品质量民事关系。其是指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产品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凡是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16、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5. 产品质量法与专门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的普通法,而产品质量的特别法是指调整某些特殊产品的专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 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后法优先于前法原则。(判断)6. 产品质量国家宏观管理制度主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各级人民政府赋予
17、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7. 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保证产品标志符合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8. 销售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即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
18、,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9. 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种类: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填空或者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
19、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三章 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WTO/TBT协定和WTO/SPS协议 1. 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一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2. WTO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文件,1995 年1月1日建立的。3.TBT是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英文缩写,世贸组织签署的各项协议均构成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定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4. WTO/TBT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非歧视原则
20、、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选择或填空)5. WTO/TBT的内容:以协调技术要求为目标,WTO/TBT协定全文覆盖六大部分、15个条款、3个附件和8个术语。突出论述了实现技术协调的两项基本措施: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6. SPS是实施动植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的简称。7. SPS协议的内容:包括14条42款及3个附件,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这14条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等同性、危险评估以及合理的卫生域植物检疫保护程度的测定、顺应当地情况、透明度、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区别处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3个附件分别是:定义、透明度条例
21、的颁布、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8. (了解)欧盟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在欧盟政策、法令、条例等制定和决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主要机构。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9. 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政府立法机构。10. 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11. 从1997年1月开始,所有的有机农业产品都必须在标签上
22、注明主管的检查机构。目前,在有机农业检测中,对那些从第三国进口并加有机农业标志的产品有以下两条规定:1) 来自于一个具有同样规范了的有机农业规定国家的产品,可以加有机农业产品标志在欧盟上市。上述在名为“第三国名单”中记录的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2) 对于来自一个不在“第三国名单”中的国家的有机农产品上市,有一个在成员国级别上制定的规定,进口商必须向主管当局证明:第三国的产品是按符合有机农业规定生产并经过检查的。此规定期限延续至2002.12.31.12 美国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承担保护消费者健康首要职责的联邦组织是卫生部(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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