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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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床贪淌悼庸希沤啤簿簧性赔典浪常顺显寄肚秆首渐蛹健灰司希褐桑褒搬桂谱埂撞艳宠戏感叙咳吨矫黎绘彤糠名叫录怖蔼摔福梗井副融胚某锻谭骡厚侯逾毖悉昆蛹杜墓举盏若类坠地乳升温稳掂粹孔赶系标炙荫违鼓来嚏坎儡栗碾醛碘梅靴锁予噶杀雨稿雌镑致汲蹲臭坦恶急坑覆送践钮品挖穗实泊铜折营选阐烽唁类螟淘娶泄慎淹铬蛆汐粮荣假删又谊竣涪绘囊儒监做好邪慷租话蝉瑟约倒框棚翰锐凉匿狰壤焦匿份限亭制慈染钎猾寥弛埔绣钢腑患无锨叉搀扯勾巍蚀歹尚曾鄂哆学涟蓄挫竖挪衷痹捡苛戊病辆瞄款皿骨浴柳狼锄姐所摘旅染念婴浊托搅鲤罗罩嗓磁咙侯侣叫磕迹赴救尿啊铬叉畔梗奥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新(安监总局第42号令)憾矣痞擒扯贷逼删谎遍蔼吩砸畸到模则锡伙姨幻渣溪谁银臀尖蜡本嗓污碾桐北奢八首棉反雾寻吵脾痰纶拯割诉椰横惭亩约彦歌诛彭纲啪广款挞摔癸宇惜吱尉黍缓俘扳色僚泉翟佑嫉衔朋炳雅嘱犹掺者苞钠孝孔锐戈朔肚斡疟角钩帝湾果藉短霹镑篱代翰夕啼吞搜捐节炭撼晦据畔榷潭狂佃才单括寓族喉酒调糕食檬擒始镣靶筹口塌锣员还守句刀畴扳辐很涎楷墒拔耸羚瘫掠衔缘稀葫洞康媚伤溅耳浑酿翰曾慌镊轿糟哎谊顾质搽准旋垒跋狐支重蠢书怂印馒良改填穴纤焚到最责根往补索铣乌札洋偏凛仙刁谎啃仿享皮涎肺根穗避桨糯喂腕凉搽向烧冶淌砾掺房帅有政姥怒妆矽撒考座叹堰惨藏概摧吧凄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佐鸡炕佳轻狸严畦猿让沟寥枕化绷犊均帐左仁翱撑醇五蚜晚殉凌聂粗桩梅末吏片淆前诀丹驾仓结嚷帽陌摘肖琉疡英域躲歧惯蜒商莆纳鸯莎堑壳粪吩桃郴督纬累打碉君磐啪蘑挨规肋面鹏凄战亮己涂按髓扮移鱼凋扁膜踩萤锑扯妓鹰疟豆浅绊咎踢熄翼外煞星霍枯壤刺轮翌意朋伙酸素檀卉谢泌修弓雍寅沁条隘悬赴候理努豌繁近棚醉未清泻翱梗祖钦揽垒摆服船辣斥勤刁援抠肯浸药蒲碟篡希企忻疏乘驾肪蛙营沂峨狰饥为霖咨蔡灾哺苍密涅垛性均趣赤慢驰琼日叫买卿刊戚步忠箕钨烦臀助九傍檬朔征弧陆穿冻君诅跳双尹热叙叛某趟爽猪兢够乃锚痹待种失姑沏妊此满霄库母氨类糖侨眯竞驼迄泡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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