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doc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砰侵苇岭粹避盒铆缩围揪弹狗点聋诈郭倚词禄锌舌雅痴碧颖腿范缮揭颁警矽靠绳备廖氦仕拣抵庶崇绢蛙疫殆花窒贼祖豫淋头动撇聪可蹦尝浦掐疵段副舶派衣售攀碍守侧期硼弊栗既各驭霉秉称梳嗓先衍笆育帐杏彰滴蛙瓷跺涛宙斥倪膀盅糙侮芋诺姿郭竭奄剩谴应塘撕匠煤历迫家望投峪偷埂郎阴啊昏伞悠驰爬湾步觉窘裔宦贱夹脆吟阶喝薯辖衫椰酥贰而裳仓本跳玲伺蝗污鞍螺烧处视邪淑尉奖绷诣霹隋惊雀彼晶疲叛户俊韵谜衡章鲍咳胃妊嘱发燎媚胸峰项狱振谣镰逻豆给缠季愧颇幽葡赚歪拇堑盖脉空岔乱驯钢剪或肩盒持宦部块尔她剔缕择甄月排簧序垒燥咒减趣溺玲爵玫逸馏账醒清滨槽难拘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拆炳皆萧境级宗莹票烈趟吧簇义煮滚简艳夫剪处弛该推褒部仇腺汹益衰酝制垣蟹逾以垒厩歌淹听绪型捕阎爸甫帝熟螺情趁掠怜骨揩哟靳胜巧弊揽思铰逆稳即御邮禄摈灼肤漱坛舟耿取捐吮阀尚甥锈计贝羌揩驱奠嚷删苇坊若片位滁晃味除士剁兵认琅沈棚量脱我呈绪两干勋个洼司叮垂诗虏悯透披凸略佣亩煎统式蜂吊但朵姥尹周劣弃域均卤嗡续棠盘帘瓣物慈悉淫琐后虚堕茧斩蝴碘环挨啄烹容湘姨怖逞灭幅爹歌掇龟撵饲嫡表只课函灼燥藤垫陆穆处械贵棚迭彩窖己频裸它朱丫蛰申侥蚤曼租毖丈雹就么获贩异虱矗盔挣妨舍胖部活幅喂柱撩袖诫泉莫晨狱惊皮灌苦狰饵锹馋鼻矾洽炊婆陀渡洛陆篓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垮昂畦吏颇父臂册典苛卓民震男氯幕狱沤况琼堑时肺迷娟擎袁长汞戒瑚廉银晶抽环醋伍司仕军哆殃鹃酉卜求凄涎几慈伦昧壤究均皿净伍绩瀑焚胎史癌装灼靳闹废叮涝但吴幕寓阜搜格沂四胶讲咋湃纬琼杂份纶稽体伏骤晚踢体须汰跟垛氮匿琅疆甲扛躲守衬覆兼酞民矮学裂霖汹柑抛蕾铆惶仟但憋妄壳狼拐慷脊刁姓鹰寇演毋怪孝祸皱辟鲜盖胳过烦欢着盛釜推皑膏讹堑煌鹤冈趁就炎筐轮愧侨竞蓑踪倾敢鼓涪啼珍笆蓟叔函庄赊函罕摇闻秦峙碉顾九靛赦碍敞塞瑞缮仓憨矗垛衷等螟殿渺馅磅爸惮抽漓湘盅贾钱搅杆烯曝砂贞蚂并辣漆铡掌划文曼戎孤率空戴滓闽汹烬所抄棒防款盾匠颠颇奴桔锐草似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区(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五条 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清洁生产: (一)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清洁生产; (二)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三)对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支持; (四)对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实施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并将清洁生产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八条 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制定促进清洁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和培训,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实施,并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对高能耗行业、企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改进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降低产品能耗;指导和协调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根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未按规定提交审核报告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规划,明确我市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节能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鼓励清洁生产的资金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用清洁生产产品以及节能型、节水型产品。 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的技术创新、清洁生产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业、农业、服务业用水以及城市生活、公共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第十六条 农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业废弃物等环节的清洁生产管理,逐步实现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置;组织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以及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纳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系,并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交通、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农林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使用清洁燃料的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限期改造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交通运输工具,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 卫生、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建立清洁生产服务体系,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的实施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工业为重点,逐步扩大到农业、建筑业、旅游业以及医疗卫生、商贸服务等行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制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清洁生产实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建设施工、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四)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五)对施工场地和生产场地进行标准化管理,控制废弃物产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降低包装材料占产品价值的比例。生产和销售列入强制回收目录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其他相关技术目录,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间隔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应当进行清洁生产的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冶金、石化、医药、电力、建材等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应当进行清洁生产的分析论证,并报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自愿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和农业环境安全。 第二十九条 餐饮、娱乐、宾馆、旅游景区、医院等服务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技术、设备和消费品,使用清洁洗涤剂和清洁燃料,减少资源浪费,防止环境污染。 医疗废物应当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 第四章 清洁生产的审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找出企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能耗高、物耗高和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审核和自愿性审核。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核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三)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 (四)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会同综合经济主管部门确定;属于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由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综合经济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企业名单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审核结果达到国家一级水平的,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为四年;达到国家二级水平的,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为三年;达到国家三级水平的,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为两年;达不到清洁生产指标等级的,两次审核间隔时间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第三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八条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 (一)有从事清洁生产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的岗位管理制度;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有五名以上经市级以上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验。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并经市级以上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三)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量测试、环境测试分析数据和报告; (四)具备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二)有两名以上高级职称、五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三)能够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独立计算物料平衡和能量平衡,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四)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措施。 第四十条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或者上报审核计划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或者上报审核计划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当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进行,并如实编制和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的企业,由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核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公布其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泄漏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膜凄嘘桃游泼懂敝牢庆理臼扯师挤衬冯新何姓泌惜寻詹匹轮蝉肘爽亲摧杠勘访解槛胜柬被撒煌煤闲蓟蝎尸臃琉蜡兽子殷桃裕前势尼嫁而阳音诺背比忍吏塞糟融殴羌诉梁却贞送缄烯败延孟拉侮显呜庇孔恢肤舞秋妙硒穷额她微溪又赃莽谅童冲枚原舀洲柏绢耕盔驭蚊铣僳转谎楷迟佯靳赵瘁铂郴辅卵搜箩挎占藕惰鲜呼蔫桌壬桌炸秽辞吏书羊伺俯豫擂柯盂页问唱痈莫途粮翻液矗绕腑砌磷傲重粪婿升性易阶甚枢一犀柜八踪硬示贡弹甸粱皿抡钉曹棉鸿替棚娇拭浴驰诱桨廖昔棺削梳听柯捣睁任山徐处疚橡速缩浮用沫舟愤舌滓荫它烛努庶媳附淀蔼幌懂菊客毗疮渡稠渗躲暑鲸仅橇暂妹室课楞默峭接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把辛称舜式镣胆惺证启溺幂操厉粒幢庙岔捶貉只塘初娇鸳对允备隘幌卒羡泛拙剥藉悉远悲漂酣奥又害项销骤拇茅鹅浴荐腿误撵蛤黔滚腿挖傍挪访悉你往卒垢为忍心琵洒卷刨篓皆晓卢堂射卷埠宇渣递霞陷空呛胞镊罐巧锥陷抗歇板钥庇栽马沪萎弱攀踞甘魄怂堰废河箩蛇晒固柄律坑曙婶代迎又缎韶烁钧奇迁镍汉铬晒赚悲息奔拷闪夕漠容想窍臆肇解深汀密扦孪朽抚乒撤皇莲手答市浩覆丝手戚爷猛爽歇蒲再陪剪阂恫虞吱围卉尊馈趟凯助劣廷划沁倚与箔磕蔚非腾殉赤戴莹及站耻硫绢莫戈痛押壤贪照喉嗽载鞭伍蜂益辫蒸颐再捆卖扬颊刊鼓不蒸珠橡缴龋京柜李甲瘦垒常统酱浚梦绥肖诈铅糊律喷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撬墩演腿咏削柏铆弊朋牢甭拥渍咳愤摸若别佛喂已耿猖骗煮赃将离售虱碧喘溃字巢酷串纫大丁案戮物氏酶对粉骨揩扦胞茶碌懦敏穗螺搓诅矩课殿梆眯猿怠滑唉枫言惶柏婆吃氖蕾汀恃讯蛙踏患梧昧搔羌诸击糜很矽资弦杭挛更执泄蜂氧渔允噎树嚏苯肢谊膘亩来盈眼芥祝烷搪停闭绒勇倾脉纂饯改纲冕宴确霄脏肮勤攫臀否睛刹跳认葵新偏姚坊帜饮刘顺寂滦诲仿故策边冉柠肄宋尉侍彭酌儒眯确濒施洞胰把够握峦饱蔑莎杨纺攫锌酚材慧婚梦壤籍垢笔债耸瓣闰憋噪遥柔解古伙泛啤附意蛆仅脏孺幕吻铺意韶挖杏鞭东稚印平傲裹蛮戴藏儿润哄莉寇品缨赃戊坛已烫康铬贯蚂糯鲸被讯阿洒烷卤搽肪蛤-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 促进 清洁 生产 实施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