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金融法律制度.doc
《第十二章-金融法律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二章-金融法律制度.doc(1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概述 (一)金融的涵义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简单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 (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三) 金融的分类 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 (1)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 (1)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 (2)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 3、从筹资主体资产形成来源: (1)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四)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这个国家有哪些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什么职能作用。 广义的金融体系是指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基本要素动态的金融体系。 1、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存折(存款单)、借款合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均为常见的金融工具。 2、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改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3、金融市场。是指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如同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一样,是资金交易的场所和平台。金融市场可分为: (1)短期金融市场 一年以内的资金融通交易市场;短期金融行为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年以内的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业务;通过票据贴现实际形成的短期贷款业务;一年以内的各种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以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交易市场。 (2)长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 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交易市场,包括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长期存贷市场,股票和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 (3)其他金融市场 包括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等融资市场 4、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由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建立起来的,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 二、金融法概述 (一) 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法是基于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而产生的。 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商品交换、货币兑换等金融活动由社会习惯和契约调整,但不具强制性和统一性,国家出现后,将有关习惯和契约合法化,成为现代金融法的萌芽,存在于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金融活动中,最具重大意义的是统一的货币制度的建立。公元前22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此为最早的货币立法。 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期,1553年在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 1694年,在率先进入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条例,此为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亦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后来逐渐制订了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形成金融立法体系。 我国金融立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十一届三中全会-1983年底。金融立法的初创时期。 2、1984--1992年。金融立法全面发展时期。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3、1992南巡、十四大-1995年。金融立法的升级时期。 1995年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 4、1996年至今。金融立法充实和完善时期。 1999年《合同法》、1998年《证券法》、2001年《信托法》 (二)金融法的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可以分为三类: 1、金融交易关系。比如:存款、贷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 2、金融监管关系。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融市场、市场主体、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3、金融调控关系。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直接/间接金融调控。 (三)金融法的特点 金融法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四)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它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 1、金融监督关系,它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关系。 2、资金融通关系,它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融资关系。 (五)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我国金融法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规定票据规则,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外汇管理法。是指调整外汇收支、管理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金融法的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七)我国现阶段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 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原则 (1)、既要求公平正义,又要有助于提高金融业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金融法也必须依市场经济程序要求,明确各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克服“ 大锅饭”、“ 产权不明”、“ 政企不分”的弊端,强化约束机制,提高风险意识,提高效率。 (2)金融立法要加快、稳定、具超前性、要完善 2、 适度竞争原则 3、 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4、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1) 明确中国银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金融体制: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其他各类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为补充。 (2)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间接控制 (3)制定外资银行法 (4)推动股份制体制改革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银行的概念 银行是指专门经营存款、货款和汇兑等货币信用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银行是从历史上的货币兑换业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商。 货币兑换商最初工作条件非常简陋,相传意大利渡河流域的伦巴第族人,在市场上坐只凳子(Banki)即可营业。因之,兑换商称为Banko,英文Bank(原意存放钱币的柜子)就是从Italy语Banki转化来的。 汉语翻译Bank为银行,而我国长时期以白银为通用货币,因此国际上又称银行为白银的经商店铺。 据史料记载,世界上真正意义的银行最早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意大利。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天发行人民币。刚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并不是中央银行。1952年全国各大区银行行长会议作出《关于各级银行机构调整问题的决定》,强调银行不划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组成部分。此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货币和执行国家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十年动乱,金融工作遭到破坏,因此,196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并入财政部,直到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才恢复部委级地位。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1993年12月确定了将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中央银行的目标。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其为中央银行的地位。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和基金会任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制定和咨询机构。其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由其机构性质决定的,人民银行性质的双重性(即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法人和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决定了其职能的双重性。一方面,人民银行要提供金融服务,必须具备从事一定业务活动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完成货币政策目标和维护金融稳定,就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我们认为,人民银行的职能包括了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两方面。 (一)从经济职能上看,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1、发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是有权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作用表现为: (1)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 (2)有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 (3)由人民银行发行钞票,并有政府作后盾,有利于货币的稳定。 2、银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只与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与工商企业发生直接的信用关系,因而是银行的银行。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原因在于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具体职能主要有: (1)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成为普通银行的现金准备中心; (2)建立全国金融业票据结算中心; (3)充当最后贷款者,当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向中央银行融资,主要方式为办理再贴现、再抵押或直接取得贷款。 3、政府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隶属于国家,是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领导的银行,对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职能主要包括: (1)充当政府金融顾问; (2)代理国库、管理政府资金; (3)作为政府证券的代理机构; (4)代理政府进行黄金和外汇交易,或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 (5)直接对政府贷款; (5)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从事国家金融活动以及与国外中央银行进行交易。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 (二)从行政职能看,人民银行主要具有调节职能和管理监督职能。 1、调节职能是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 (1)运用存款准备金手段、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 (2)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 2、管理监督职能是人民银行作为最高金融行政管理当局,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而制定金融规章并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其具体内容包括: (1)草拟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金融行政规章; (2)管理资本及黄金、外汇等金融市场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十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真正“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二)洗钱的程序 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 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 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三)洗钱的后果 目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 1、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 2、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洗钱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 1、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 2、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 3、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4、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 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的供应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整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3、货币政策是一种间接的控制措施。 4、货币政策是一种较长期的经济政策。 (二)货币政策目标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 1、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吸收的社会存款的一部分交存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部分就称为存款准备金。央行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各国央行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立法授权中央银行规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等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此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制度。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决定》恢复建立的,1984年正式启动。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1998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不断得到完善,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过两次调整: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央行将在需要的时候对存款准备金率再次做出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 (1)所有吸收的一般存款(非财政性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支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存款准备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3) 法定准备金缴存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银行不同;不同时期不同。建行——20%;其他国家商业银行——13%;农行信用社为30% (4)计提基数为旬末或月末平均存款金额,每旬5日或每月8日后,按欠缴金额每天按2%00计收罚息。 2、再贴现制度 所谓的贴现是指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取得现金,将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商业银行,后者按规定的贴现率,扣去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后,将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贴现人)的活动。票据到期后,商业银行凭票向债务人兑取票款。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由企业转让的未到期的票据再转让给央行,从而取得现金的一种制度。央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与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1)再贴现的条件及其对象范围 条件:票据依法规范,符合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为导向,我国目前条件不佳,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有所限制。 对象:限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中国银行处获得贷款。 角色不同:存款货币的创造者;货币形态的转换者。货币供应量增加。 范围:必须是“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以合格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贴现。 实质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度的过程 (2)业务程序 首先审查再贴现资金的用途,票据本身进行审查; 其次必须办理票据转让手续——背书。 3、再贷款制度 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一是基于其最后贷款人的责任,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央行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再贷款,只能解决商业银行的临时资金不足,不得用于放款和证券投资。我国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利和再贴现率)。基准利率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动决定其他利率的水平和变化,有的指再贴现率,有的包括二者,我国指再贷款利率——法定利率。 (2)由中国人民银行为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3)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4)在运用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时,为执行货币政策,可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4、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金融市场公开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外汇,以此调控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但央行不能从事诸如公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金,96年4月1日开始此业务。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操作,操作的工具只能是国债和外汇,其他有价证券不能操作,具体规定见《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5、确定基准利率制度 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中起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直接影响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利率等的高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向社会放款的利率由央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紧缩或放松银行的目的。 6、直接干预制度 直接干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银行的银行”身份,直接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施以合理的干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七、中国中央银行的业务及其操作 (一)业务活动特点及基本规则 1、 业务活动的特点 (1)不以盈利为目的,宗旨在于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 (2)业务对象特点,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 (3)代表国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和身份开展工作。 2、中央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要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不得享有业务经营的特权。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因其实质上是一种财政性的货币发行,势必导致通货膨胀,影响币值稳定。 (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帐户有存款准备金帐户、财政性存款帐户和支付准备金帐户。其中支付准备金帐户是金融机构为办理清算和应付提款而开立的帐户,金融机构在该帐户上必须保持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存款余额,以满足日常资金收付的需要。此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不得对支付准备金帐户透支,否则会引起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3)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国库 1、国库的概念 国库是指国家金库的简称,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都由国库收纳入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拨付。国库经营体制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国库制,一种是委托国库制。我国实行委托国库制。因此,经营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业务活动。 2、国库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理处)经理支库。 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国库主任由各该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2、国库的职责和权限(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国家各项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反映国家预算执行情况。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 (1)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库预算收入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当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和期限,以及国库条例规定的缴款方法,办理税款的缴纳。国库应当及时地收纳入库,并按照中央、省、市、县不同的预算级次和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划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办理分成留解。 (2)审查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 各级财政库款,一律凭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付款凭证办理拨付。在办理财政资金的拨付中,国库应认真审查,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应予拒付,以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3)正确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 预算收支的执行数字是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也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资料。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县(市)级支库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收纳的各项预算收入进行划分,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编制各种报表。 (4)监督预算收入的退库 各级预算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资金,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任意冲退。对于有正当理由需要退还的预算收入,要经收入机关或监交机关批准,国库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5)组织管理下级国库和经收处的工作 国库资金是采取由国库系统逐级报解入库的。下级国库和经收处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上级国库资金的集中,所以,加强对下级库和经收处的组织管理也是国库的一项重要任务。 八、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为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经营,必须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 1、不干涉金融业内部管理的原则; 2、公正、独立的原则; 3、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 4、效率性原则; 5、协调性原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对象 1、从机构上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切金融机构。 2、从内容上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切金融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同银行超额准备金、市场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成反比关系,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和市场上短期利率的变动成正比关系。中央银行通过调高或者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扩张或缩紧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整个金融市场以至全国经济生活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的顺利执行,必须赋予人民银行对有关机构、个人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这样规定是因为: 一方面,19世纪中叶前后,连续不断的经济动荡和金融危机致使人们认识到,金融恐慌或支付链条的中断往往是触发经济危机的导火索,因此中央银行逐渐承担起“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其责任是全力支持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可以控制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所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性质,但它与普遍银行不同,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表现之一就是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其业务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了保证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保证其货币政策职能的顺利实现,防止其陷入营利的陷阱,《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此种贷款也通常与央行实行的宏观调控职能相关。因此,鉴于这种贷款的特殊性,为了严格规范央行的贷款行为和金融机构使用贷款的行为,必须加强对贷款申请、使用、偿还情况的检查监督。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境内惟一的合法货币,禁止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由于人民币的发行实际上是增加了基础货币的投放,而基础货币是高能货币,通常指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与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这两者的总和。基础货币具有倍数扩张的效应,直接关系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职能之一就是作为发行的银行,由其垄断全国钞票的发行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发行全国统一的本位货币,并负责控制信用,调节货币流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内容。 因此,在规定人民银行依法享有发行与管理人民币的权限的同时,赋予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权利也是不言而喻的。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为了弥补临时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主要用于支持资金周转。 其特点是:期限极短、利率很低。 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特指在银行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其重要作用在于使准备金盈余的商业银行可以及时地贷出资金,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借入资金保证支付,从而提高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并满足必要的流动性需求。 1996年1月我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拆借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有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4个月七个交易品种。市场主体也由最初较为单一的银行逐步扩展到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了把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风险控制在银行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内,防止短期长用,或把拆借资金用于放款而带来风险,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已经制定了若干的规定加以规范。如规定: 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些规定,因此赋予人民银行对此事项的检查监督权。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通常均拥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和黄金储备。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并履行服务职能,通过为国家保管和管理黄金外汇储备,以及根据国内国际情况,适时、适量购进或抛售某种外汇或黄金,可以起到稳定币值和汇率、调节国际收支、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的作用。 (1)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的债券债务的活动; 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算的支付手段。 (2)外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它是一种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 ②它可用作国际支付, ③它是一种支付手段。 (3)外汇管理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限制性措施。 (4)中国外汇储备管理的战略目标: ①调整外汇供求、平衡外汇市场; ②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及时调拨和运用建立科学的储备资产结构,提高储备经营水平,增加资产回报; ③合理安排投资,有重点地支持国内建设项目。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以黄金资源配置和调节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黄金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健康发展,2002年黄金市场开始正式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袭的黄金统购统配、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被打破,中国人民银行逐步退出黄金收购体系,黄金企业终于“入市”,真正开始直接面对市场。而与此同时,如何依法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就成为央行面临的问题。央行对黄金市场管理的手段包括理顺黄金管理体制,适时调整黄金价格,制定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的规章制度等等。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都由国库收纳入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拨付。 国家财政预算收支保管一般有两种形式: (1)国库制,又分为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相应的机构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保管、出纳工作;委托国库制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代理国库业务。 (2)银行制,是指国家不专门设立金库机构,由财政部在银行开户,将国家预算收入作为存款存入银行的管理体制。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委托国库制。我国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把政府作为其直接的客户,在我国承担起经理国库的职责。 但同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代理经理国库。如为了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程序,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3月7日制定了《中央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也规定了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等等。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1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对于此类规定的落实,央行要加强监督检查。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所谓清算,即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亦称“结算”。清算又分现金清算和转账清算。其中现金清算是指直接用现金进行支付清算,转账清算是指收付双方通过银行账户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支付行为。中央银行主持一国的资金清算事宜,其作用有: (1)为各家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提高了清算效率; (2)节约了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二 金融 法律制度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1587****927】。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1587****927】,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1587****927】。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1587****927】,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