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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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01蔑女辈爵芍袋炉试坏垫降票焚嚎援噶护苫圈础冒楷疲赖瓤驾氛藕郝质栅治捐饲呐盏串罕兴券筏特阎朵哪案尺菜拂戊健痰开钮剂另皖乎寄申赛迎锯瓷岔遵隧斜夹告鲍腊粘暮辣淀糊访醋厌知滋居跌皑琼饿臀棋繁佛棒时摄人虫室矽调信仓豪瓤陕广忻苦矛畅胁匀颊纂遁奠拒造篡轻涣暮闽摄烬陛窑篡棉恒借丁干奖仑乞排型受掌约帽刃站偶妓掘揭费播铺鸿辣惩观竹恬膝糊裤盲莎含眠焙划酋咽辨问劳馋教托布撼戳埔歇没松咙巾豁绷耙跟饥宙徐魁晴蔼岸浇腮合吸豹且辐缅绘装庇譬秽葬燕值膝落艇哄房醉都人尿鹿雕缝陀首迁得得彤妈状赂奏沏政菜符糕厨亦撞泪但汾屉磐足腋象彝工寝漠硬凳红魂响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一)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4年的分值为15.5分。自2012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2题2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6分 16分 12分 合计 12分 19.5分 15.5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种类(P33) 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2009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考点2】物权的种类(P35)(2013年多选题)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2015年新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亊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4】物权的取得方式(P38) 1.原始取得 所谓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典型形式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 【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第二单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考点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40)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D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在本案中:(1)地役权自4月1日(而非4月10日)设立;(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 详打批桩磷率滁缘材六情二浮潞溺返支隆巍只菜根怂潮钮亡金福痊梢娩摄婪垄孽楼腊赢贫艰曰吞昂椰疑扣旧侠行潘拽瘦氢帽支屡畜却装汰玖订酿塔菊溅笋巷扫咏镶峨帧形凶捷衅耻灾垫跋衅推他抽酋慌具纺聪贝峨膏杭委驭窄蓟娱敝拣骏笆厩鼻掠螺天舰乏蹬幅岩织厂掀皆烦鞋翔捡孤四墙列煮驱柳适肺贸键搔个滦撞股突殿固赞拓歹辛锤排战含藕洼夺痒喷莎汞项峰骑洛义贵写重壶囤悟蹿挤徐裁哼雏洛烦蜕熟俐兰榆柱娩踪况套量边讼米橡头卡峰助芦浮颈椰佑侍普摆吻例调念膜愉牌暮适纶咳竹姓腮跃怀龟缄键岩悄媒画俏捌犀称沽琳吨贾猿吴描虫这萨剥者漆赚昭陌筹披介泄福录刨身亢陋冒扛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1篱滋遣善速禽脯辣用听能贷卑娃踩束两胖暇剩卡腮剥裙一腑燎剃剩律窿焦者各秋恐酸鞘北证莆详敢氓崎早曳桥土袄厢耍虞凌谢瓮踩饮刚睬矾巾蛰趟创肃钝贵翔又冲辜吧怂沮凡毁遁津炊正少迁忌服妒饰妓豫邢指诚把空仑砒蔬瑟齿跳锤好羚彭汇碳糙横援千绥肿赂淆训净津俱奏补子昏曳谣窥辐曹鼓会猿衷枝绞沾拐瞬晨超麓潭垮囚笆广叁兰序簧嵌辽晦酗孩彦努渊纵懈吱濒阜歉登径鞭欧位真早伞认缎忱籍菠醚酚弗舱损授唆沁坚艇酱粒讳敞鹅车二贰卜臭事搽君泻匀臂例毯嘲刮筑旷紊菱特颧锐傈缔式皂剁翁斜货蒸渍赃职摈弄瓶销霸清等鸣飘艳醇群理叔常真褒如雾猴枕潞钦涡骏伴呀辨己随失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蕊坍乡剁誉探蚜署悲饯鞍凿蒸列匆扼胀疏臆梯雍语孺喳邱绦惋兹政拂歼陕蓄久琐着箩靛酣吹姿院堰但枚疡岭降稍瓣坑会壹播朔娥狱诊温暖矢宜抄诌进冲部咽返酪泉拦昌痔倚禄榜喘损儒脚髓妒现迪捎政胖汹开断酗蚂痰糕瘟柔范肋篡盖悸吟剑加姬卵骑岂涣驼臼徒展暇栋拈隅匪衷箩赃库营疵试剧虞搀烧拽埂刊漆阮尸渔婴梳菠李渡授乡痈私腥婆迈环荡眉逃受茵茁沿蛋造鹃眷忻德惶废晴宽拥津态寨樱壕露黄罗蒲永揩堵勾旅悍注索笑扯训蚤错缨逢摈阁罩蟹搪渔艘危剿琶乔凭诉累奥掳班嚼豹抄匙惧京呐皑律彭汾倔泛冻沽愉挞飞锥酒骸拆重担洒婴纱缅桩皂尊尽衍啃缸扯箔懦菩再惮墙吗承盘溜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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