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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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2017 年第 27 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一)申请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
2、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
3、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749 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4、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在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新招用人员持
5、有的就业创业证。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749 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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